1、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成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公司所属备企业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现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11 系统各所属企业。 第三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努力降耗增效。 第四条 在成本、费用管理中,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经济政策、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务规定,实行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使计划管理、定额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正确核算各单位成本、
2、费用。 第五条 根据资产经营责任制,各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成本、费用管理负全责。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主管)协助总经理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和管理,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并对企业经营效果负责。各单位财会部门具体负责成本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工作。总公司财务本部依据本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对所属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进行管理和监督。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行业实际,参照国家相对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各自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报财务本部备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六条 工业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关于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规
3、定,加强对产品的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及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具体开支范围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总公司所属其他行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单位实际,认真遵守相对应的国家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 第三章 成本、费用核算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的制造成本,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的统计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期间费用,应按照其归属期限,区分费用性质,据实进行分类核算。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
4、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原材料按计划价格核算的,与实际价格的差异也应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 第九条 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受益期不超过一年的费用,列入待摊费用;受益期超过一年的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按实际受益期摊销,其中开办费按五年摊销。企业递延资产应在年终会计决算中说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审查。 第十条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预提期短的,年终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保留余额的,应在年终决算中说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审查。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单价在 200
5、元(含 200 元)人民币以下的,可列出品名,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费用。单价在 200 元(不含200 元)人民币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采用五五摊销法进行核算,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 50。 第十二条 产成品和在产品成本以及期间费用的核算,除种植业和养殖业按生产季节、施工企业按季进行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消耗和支出,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第十三条 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费用的准确性。 一、制造费用与直接生产成本; 二、制造成本与期间费用; 三、各类期间费用之间的界限; 四、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 五、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
6、六、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十四条 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要切实可行,一经确定,非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批准,不得变动。 第四章 成本管理责任制及监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分工及岗位职责建立成本管理目标责任制。并编制成本、公用计划和具体措施,对成本实行计划控制和目标管理,以保证完成。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各项定额指标,并认真执行。总公司将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成本、费用考核。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会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定本单位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组织成本费用核算;编制并具体落实成本费用计划;监督考核单位内部各项成本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单位成本费用进行及时的预测、控制和分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