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种植业承包合同公证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种植业承包合同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 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种殖业承包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发包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发包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发包方是公民的
2、,应提交本人户口簿 、 居民身份证 ;发包方为村民委员会的,应提交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发包的文件;发包方对发包标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发包的证明(其中应包括是否经过招标投标程序) ,使用土地或种植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经招投标形式对外发包的,应提交招、投标文件。 (二)承包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宝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 ;承包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承包人是合伙组织的,应提交合伙合同及各合伙人共同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承包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 、
3、居民身份证 ;承包经营养殖业能力的文件; (三)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 、 居民身份证及其担保能力证明;用财产进行担保的,应提交产权证明;财产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进行文件并履行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 (四)发包方、承包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 (五)拟申请公证的承包合同文本;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种植业承包合同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发包方、承包方、担保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四)合同双方就承包种植业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