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核算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避免国家财产的流失,管好、用好公有财产,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本办法所指的财产,一般设备单价在_元以上(含_元) ,专用设备在_元以上(含_元)列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_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2对单位原有的财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负责。发现盘点损失或盘点盈余财产,应报告单位领导,研究处理。3对单位新购买财产,必须由实物验收人验收,验收无误后进行登记,单位财产要全部登记造册,由专人保管,建立财产的保管、领用、交还等制度或办法,对领用财产进行分类登记,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谁归还。4在每年的年底,应由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单位有关人员对财产进行盘点清理,做到实物与帐册相符。5对有人员变动的,要将保管、使用的财产移交,不能出现无人使用、无人管理的财产。6使用人员要珍惜爱护国家财产,尽量保证其使用价值的完好,为做好工作提供条件。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和浪费的,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予以全部或部分赔偿。7大额财产的修缮、更新,须经过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核算中心审核。8财产的调拨、变卖、报废必须登记造册,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核算中心审核,处理所得收入应作为单位其他收入记帐。9财产不允许出借、出租、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