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614.845 10978 Z205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3 年 7 月 10 日 91 年 12 月 5 日(共 6 頁) Aerosol type mini fire extinguish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定淨重 900 公克以下,用於一般工廠、家庭及汽車用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檢驗標準。 2. 構造:該滅火器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得任意改變原有狀態,亦不可以機械操作方式,加諸於該滅火器使其動作。 (2) 操作時
2、只須以單手動作即可,但對於按壓器保護裝置以及其他保持清潔裝置等操作,則不在此限。 (3) 易受腐蝕之機件,必須預先做好防腐蝕處理。 (4) 充填物之液體為非易燃性 (不燃性液體 )並不得有其他不同性能之藥劑混入,否則會引起品質惡化現象。 (5) 如裝有壓力錶者,其構造應符合 CNS 1387滅火器之相關規定。 (6) 滅火器之容量係指滅火藥劑及氣體、液體等重量而言,即本標準規定淨重 900公克以下者。 (7) 其充灌壓力於 35時壓力不超過 8kgf/cm2者為原則。 (8) 容器之材質須使用鋼質或輕金屬之材料製造。 (9) 按壓器必須設有安全保護措施。 (10) 滅火藥劑以及氣體、液體之容量
3、合計不得超過容器內容積之 90%。 (11) 滅火器於 0至 40溫度變化間機能不得有發生異常現象。 3. 試驗:本標準所規定之滅火器必須符合下列各項之實效試驗。 (1) 滅火試驗:本標準規定之滅火器於 0至 40之溫度範圍內在無風速 (暫以風速3m/sec 以下予以測試 )狀況之下,實施 (A)項汽油火災試驗及應以滅火器包裝上所標明適用火災之項目進行試驗。 (A) 汽油之火災試驗: (i) 重量在 500 公克以下之滅火器應有 CNS 1387滅火器中 B-1 之滅火效能。 (ii) 重量超過 500 公克之滅火器,應符合 CNS 3658火災分類中 B-2 之滅火效能。 (B) 廢紙桶之火
4、災試驗:用內徑 28cm,高度 30cm 之鐵製圓形廢紙桶,內部再套入外徑 28cm 之圓筒,將普通報紙 40 張,每張捏壓成球形,再滲入適量甲醇及 0.3g 脫脂棉花投入該圓筒內再點火,並將該圓筒拔出,予以三分鐘燃燒後,再實施滅火試驗,不得有星星之火殘留,並於 2 分鐘內不再燃燒現象。 2 CNS 10978 , Z 2057 (C) 窗簾火災試驗:將寬 190cm、高度 175cm 之聚丙烯纖維 (壓克力紗 )於溫度50,大氣溫度放置 24 小時後,其重量約為 1.35 公斤,再將其由中間束起掛於離窗戶頂部 50 公分下方處,並以寬度 50cm,高度 10cm,深度 5cm 之火皿內倒入
5、500 lm 水以及正庚烷 (normal Heptane)25 lm 後,於窗簾下端點火燃燒 50 秒後,再實施滅火試驗,不得殘留星星之火,並於二分鐘內不得再燃燒現象。 (D) 布沙發火災試驗:單邊長度為 100mm 之正方形,厚為 10mm 支持架,其重量約為 1.3kg,中央放置易燃燒物體六次甲基四胺 (hexa methylene tetra-mine),如海棉等化學物體 (其質量為 0.15g,直徑 6.4mm,厚度 4.3mm)之物體上,點火燃燒 1 分鐘 30 秒後再實施滅火試驗。不得有星星之火殘留,並於 1 分鐘內不得再發生燃燒現象。 (E) 油鍋之火災試驗:以直徑 30cm,
6、深度 5cm 之油鍋內,倒入 700 lm 之大豆油(其發生燃燒之溫度約在 350 370之範圍內 )再使用瓦斯爐加熱至 400後,把瓦斯爐火關閉,開始實施滅火試驗,並於 1 分鐘內不得有再度發生燃燒現象。 (F) 汽車引擎室失火滅火性能試驗 (一 ) 於圖 2 中之火災模型電線放置處擱放符合 CNS 675 600V 橡膠絕緣電線 (1CT 22.0mm2、外徑 12mm) 500g 及 CNS 679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1V、絞線 1.4mm、外徑 3mm) 500g,在火盤中盛入 CNS 1470 煤油規定之煤油 500 lm 及正庚烷 100 lm 予以點燃,經過 2 分鐘
7、後實施滅火試驗,滅火後不得有殘留火苗且於 1 分鐘內不得再燃起。 (二 ) 引擎室失火之滅火性能試驗之相關規定如下 (1) 滅火動作只從火災模型之散熱器前面進行。 (2) 火災模型之材質除散熱器外其餘均應為鋼製材料。 (3) 汽車引擎室,放置在火盤上之組件、放置在電線架以及火盤之詳細形狀、尺度如圖 2 所示。 3 CNS 10978 , Z 2057 圖 2 (A)-放在火盤上 單位: mm L 字鋼 (擱放電線架 ) 火盤 (側面圖 ) (平面圖 ) L 字鋼 4 CNS 10978 , Z 2057 圖 2(B)汽車引擎室 (2) 耐腐蝕試驗:滅火器內部與充灌滅火藥劑之接觸部分於充灌前應使
8、用 3%之氯化鈉之水溶液連續浸泡 7 天,或按表 1 之規定,或以滅火藥劑充灌滅火器內溫度保持 38 2予以 90 天放置試驗,經試驗後,不得發生生銹或異常現象,但充灌無腐蝕粉末者,不在此限。 表 1 充填藥劑種類 腐蝕試驗 鹼性藥劑 浸入 3%之氫氧化鈉溶液中 7 天。 耐久性不燃燒藥劑 浸入 3%硫酸溶液 7 天。 (3) 滅火噴射試驗:本標準規定之滅火器具有 0 40之溫度範圍內按正常之操作方法試驗,其放射性能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i) 實施放射操作試驗時,應在二秒內將有效之滅火藥劑噴出。 (ii) 於溫度 20時放射出之時間能持續 5 秒鐘以上。 擋片 擱放電線架 材質 鋼板擱放在火
9、盤上之組件 火盤 散熱器 邊緣尺度邊緣尺度開閉門鉸鏈 電線 5 CNS 10978 , Z 2057 (iii) 放射量:應放射額定滅火藥劑量之 85%以上。 (iv) 滅火器重量超過 500 公克者,其射程須在 2 公尺以上,重量在 500 公克以下者,其射程須在 1 公尺以上。 (4) 氣密試驗:將滅火器浸入 482熱水中 1 小時後,容器不得有洩漏現象。 (5) 反覆試驗:於 0及 40之臨界溫度中,分別保持 24 小時,分別各試驗 3 次後,再依第 3(3)、 3(4)節之試驗不得發生異常現象。 (6) 耐壓試驗:於 50溫度之容器內,以水壓 13kgf/cm2實施 5 分鐘不得發生變
10、形或破裂。 (7) 振動試驗:為符合於汽車引擎火災滅火效能者,應按圖 2 及圖 4 之規定以 2mm之振幅,其頻率為 2000 次 /分,實施上下有效振動試驗,其結果不得發生振動龜裂、破斷、變形等現象,並且再予以第 3(3)節之放射試驗不得發生不 良現象。圖 2 及圖 3 之規定,其振動試驗時間應連續振動 8 小時,而圖 4 者,則實施 4小時之振動試驗,其按裝面與振動板之水平與垂直應詳加注意。 圖 2 圖 3 圖 4 (8) 衝動試驗:滅火器保持在 1.5 公尺高處,分別以水平及垂直方向往水泥地面實施落下衝擊試驗,不得發生破損或漏氣現象。 4. 滅火劑:使用其他滅火藥劑者,仍應符合 CNS
11、1387 之規定。 5. 標示:本滅火器應於明顯處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1) 製造廠商或商標。 (2) 製造年、月、日。 (3) 標明適用火災項目及圖樣。 (4) 註明使用方法如下所示: 噴霧迷你式滅火器按裝面保持裝置 振動板 按裝面 保持裝置振動板 按裝面保持裝置振動板 6 CNS 10978 , Z 2057 沙發之火災 廢紙筒之火災 油鍋之火災 窗簾之火災 引擎之火災 汽油油盤之火災 備考 1.底面顏色為白色,火燃燒之顏色為紅色。 2.繪製標誌之區別每邊以 2cm 以上之正方形為原則。 (5) 使用溫度範圍。 (6) 噴射時間。 (7) 有效年限。 (8) 滅火藥劑之名稱及重量。 (9) 使用上之注意事項。 引用標準: CNS 675 600V 橡膠絕緣電線 CNS 679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CNS 1387 滅火器 CNS 1470 煤油 CNS 3658 火災分類 修訂日期: 9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