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645-2002 Method of test for exhaust smoke under full load and steady speed for diesel automobiles《柴油车全负载定转速排气烟度检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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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柴油車全負載定轉速 排氣煙度試驗法 ICS 19.040: 43.060.01 11645 D317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日期 75年8月4日 91年5月16日 (共2頁) Method of test for exhaust smoke under full load and steady speed for diesel automobi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柴油車,在全負載定轉速狀態下之排氣煙度試驗方法。 2. 用語釋義 2.1 煙度單位:污染度(%)係依照CNS 9

2、845柴油車用反射式排氣煙度計之規定。 2.2 全負載:在設定轉速下,油門踏板踩到底時引擎之運轉狀況。 2.3 最大額定馬力:製造廠取得柴油車規格認證所記載引擎制動馬力。 2.4 最大額定馬力轉速:製造廠取得柴油車規格認證所記載引擎制動馬力發生之轉速。 2.5 車體動力計吸收馬力:車體動力計上所量測車輛之輸出馬力。 3. 設驗設備 3.1 反射式排氣煙度計:依照CNS 9845規定。 3.2 濾紙:所使用濾紙之紙質採CNS 5038化學分析用濾紙之第種定量分析用E級。 3.3 車體動力計:須能提供車輛保持定速定負載之狀況。車輛在車體動力計上試驗時,須有輔助冷卻風扇,以保持引擎、冷卻水及輪胎溫度

3、在正常範圍內。 3.4 引擎轉速計:量測引擎轉速用,其精確度在50 rpm以內。 3.5 溫度計:量測環境溫度,解析度1以內。 3.6 大氣壓力計:量測環境大氣壓力,解析度0.1 kPa以內。 4. 車輛狀態 4.1 試驗車輛之引擎狀態應符合製造廠之規範,具引擎煞車者應將其關閉;可能改變引擎正常加速特性而具抑制排放效果或會影響測試完成之所有裝置應將其關閉。 4.2 試驗車輛驅動輪應停置於動力計滾筒上,車輛應以檔塊、鋼索等適當裝置予以固定,輔助冷卻風扇置於定位,解除駐煞車,關閉空調。 4.3 慢踩油門踏板將引擎自怠速逐漸增加轉速,若無不當之現象或聲響,持續增加轉速至調速器限速作用點,若調速器未作

4、用或有可能發生引擎、設備或人員損傷狀況時,應立即鬆開油門踏板並放棄測試。 4.4 排氣系統不得有任何異常洩漏現象。 4.5 試驗時引擎必須在正常運轉狀況,冷卻水及潤滑油溫度,均應保持在車廠規範之正常工作溫度範圍內。影響散熱通道暢通時,可開啟車輛檢修門以增加散熱效率。 4.6 應使用市售(符合CNS 1471柴油規定)之高級柴油,且不得使用燃油添加劑。 2 CNS 11645, D 3175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車輛在車體動力計依車廠規定之方式(未規定時以定速50 km/h)暖車正常引擎工作溫度後,開始試驗。 5.2 將油門踏板踩到底,依照引擎最大額定馬力轉速,設定如個試驗點,選擇當檔位

5、依序進行試驗。 5.2.1 該轉速之100g17750 rpm。 5.2.2 該轉速之60g17750 rpm。 5.2.3 該轉速之40g17750 rpm。 5.2.4 調整動力計負載以達到設定轉速,每試驗點連續取樣相鄰兩次記錄之煙度值,相差不超過3%(污染度)為止。記錄各試驗點之車體動力計吸收馬力。轉速若低於1000 rpm,則以1000 rpmg17750 rpm為試驗轉速。 6. 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包括以訊。 6.1 廠牌; 6.2 車輛(引擎)型式; 6.3 車輛種類; 6.4 車身或引擎號碼; 6.5 車輛總重量; 6.6 最大額定馬力及轉速; 6.7 總排氣量; 6.8 環境溫度及大氣壓力; 6.9 各試驗點引擎轉速及動力計吸收馬力; 6.10 試驗結果:計算其兩次之排氣煙度平均值,再以列公式作標準氣溫(293 K)、氣壓(101.3 kPa)之修正為試驗結果。 修正煙度試驗煙度0.24(t-293)1.20(p-101.3) t:氣溫(K) p:氣壓(kPa) 引用標準: CNS 1471 柴油 CNS 5038 化分析用濾紙 CNS 9845 柴油汽車用反射式排氣煙度計 修訂期:第次修訂:7 6 年 9 17 第次修訂:7 7 年 9 14 第次修訂:8 1 年 9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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