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671-2007 Structural plywood《结构用合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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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6 5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10 O10421167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 8 月 4 日 96 5 月 2 日 (共 20 頁 )結構用合板 Structural plywoo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專供建築物結構承重構材使用之結構用合板。 2. 用語釋義 2.1 特類結構用合板:適合在室外或常處於濕潤狀態之場所使用之結構用合板。 2.2 一類結構用合板:適合在室內使用之結構用合板。 備考:特類結構用合板及一類結構用合板均含 1 級及 2 級。 3. 品質 3.1 膠合性能

2、3.1.1 特類結構用合板:經第 6.3.1 節連續煮沸試驗,或經第 6.3.1 節反覆蒸煮試驗,其試驗結果須達到表 1 所示數值以上,且在試片同一膠合平行層未剝離部分之長度,為各側面邊長之 2/3 以上。但全部單板是由針葉樹材構成者,則經第 6.3.1 節減壓加壓試驗,其試驗結果須能滿足下述 (1) (3)之條件即可,且在試片同一膠合平行層未剝離部分之長度,為各側面邊長之 2/3以上。 (1) 全試片之木破率平均值達 80 %以上者。 (2) 木破率在 60 %以上試片之數目占全試片數目之 90 %以上者。 (3) 木破率在 30 %以上試片之數目占全試片數目之 95 %以上者。 3.1.2

3、 一類結構用合板:經第 6.3.2 節反覆煮沸試驗,或經第 6.3.2 節蒸煮處理試驗,其試驗結果須達到表 1 所示數值以上,且在試片同一膠合平行層未剝離部分之長度,為各側面邊長之 2/3 以上。但全部單板是由針葉樹材構成者,則經第 6.3.1 節減壓加壓試驗,其試驗結果須達到表 1 所示數值以上,且在試片同一膠合平行層未剝離部分之長度,為各側面邊長之 2/3 以上。 2 CNS 11671, O 1042 表 1 試片所使用之單板樹種 膠合剪力(MPa) 試片平均木破率(%) 樺木 1.0 山毛櫸、櫟木、硬槭木、光蠟樹類 0.9 栓木、厚朴、桂木、楠木 0.8 闊葉樹材 柳桉、椴木及其他闊葉

4、樹 0.7 0.7 0.6 50 0.5 65 針葉樹材 0.4 80 備考:構成之單板是由同樹種組成,試驗試片以各樹種 之膠合剪值中適用最小者。 3.2 含水:經第 6.3.3 節之含水試驗結果,從同一試樣合板所採取試片之平均含水應在 14 %以下。 3.3 板面品質:有關面板及底板之品質,如表 2 所示,而表 2 中 a, b, c, d 則須符合表 3 之標準。 3.3.1 結構用合板之板面標準如表 3 所示。 3.3.2 心板及副心板之標準如表 4 所示。 表 2 板面品質 標示記號 面板 底板 A-B a bA-C a c A-D a d B-B b b B-C b c B-D b

5、d C-C c c C-D c dD-D d d 3 CNS 11671, O 1042 表 3 基準 項目 a b c d 生節、死節、拔節、穴、開裂、缺損、拼接間隙、橫裂、線狀蟲孔及埋木等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寬度或長度之總和 (1) 板寬之 1/20以下。 板寬之 1/15以下。 板寬之 1/10(針葉樹為 1/5,但面板及底板之厚度為附表 1之數值以上時為 1/2) 以下。 板寬之 1/7(針葉樹為1/5,但生節、死節、拔節或穴,在板寬方向之直徑未滿 65 mm,面板及底板之厚度為附表 1之數值以上時為 1/2)以下。 生節或死節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25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40

6、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50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75 mm以下者。 拔節或穴孔 脫落部分 或穴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在 3 mm以下。 脫落部分 或穴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在 5 mm以下。 脫落部分 或穴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在 40 mm以下。 脫落部分 或穴在較寬方向之直徑在 75 mm以下。 埋木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50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100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100 mm以下。 板寬方向 之直徑在100 mm以下。 捲皮或脂囊 長徑在 30 mm以下。 不顯著 利用上無礙 利用上無礙 生瘤痕或蚯蚓紋 輕微 不顯著 利用上無礙 利用上無礙 腐朽 無 無 無

7、無 開裂 (缺損或拼板間隙 ) 長度為板長之 1/5以下,寬度在 1.5 mm以下者,其個數在 2個以下。 長度為板長之 2/5以下,寬度在 6 mm以下,其個數在 3個以下者。或其長度為板長之 1/5以下,寬度在3 mm以下者,其個數在 6個以下。 1. 在板面,距板長方向兩稜線 25 mm以內部分,其寬度在6 mm以下。 2.除前述 1.以外者: (1) 在板面,距板寬方向兩稜線 200 mm 處的寬度在10 mm以 下,且 兩端變窄或寬度在15 mm以 下,且 長度在板寬 1/2 以下。 (2) 在板面,距板面寬方向兩稜線200 mm以內之寬度在 50 mm以下者。 1. 在板面,距板長

8、方向兩稜線 25 mm以內部分,其寬度在6 mm以下。 2.除前述 1.以外者:(1) 在板面,距兩稜寬方向兩邊線200 mm處之寬度有 25 mm以 下,且其兩端變窄。 (2) 在板面,距板寬方向兩稜線 200 mm 以內之寬度在 75 mm以下。橫裂 無 無 極輕微 極輕微 蟲孔 圖形者,長徑在 1.5 mm以下處,且不集中在一處。 線狀者,長徑在 l0mm以下,且個數應為板面積之平 方公尺數(如小數點以下以進位法歸整 ) 之 4 倍以下。 不顯著 心板重疊 幾乎無凹凸感覺,其數目在 2個以下,且長度在 150mm以下。幾乎無凹凸感覺,其數目在 3個以下。 逆紋木理 輕微 不顯著 其他缺點

9、 輕微 不顯著 不顯著 不顯著 註 (1) 生節、死節、拔節、穴、開裂、缺損、拼板間隙、橫裂、線狀蟲孔及埋木,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寬度或長度之總和係指缺點存在最多,與板長成直角300 mm 寬度之表面範圍內,將這些缺點各個在板寬方向之直徑,寬度或長度相加而成者。 4 CNS 11671, O 1042 表 4 項目 標準 生節、死節、拔節、穴、埋木及腐朽等缺點數之總和 包含白腐在內,在任意板長方向 300 mm,板寬度方向 600 mm長方形範圍內,由附表 2之計算式所算出之缺點數總和不超過 3個。 死節、拔節或穴 板寬方向之直徑在 75 mm以下者。但包含面板與底板3張以上之內部單板,其在板寬

10、方向之直徑在 90 mm以下。 捲皮或脂囊 利用上無礙 生瘤痕或蚯蚓 利用上無礙 腐朽 無。但在利用上無礙之白腐不在此限。 開裂 (包含缺損或拼板間隙 ) 1. 距板長方向兩邊 25 mm以內之寬度在 6 mm以下。 2. 前述 1.以外部分。 (1)距板寬方向兩邊線 200 mm外緣部分之寬度在 25 mm以下,且其兩端變窄。 (2)距板寬方向兩邊線 200 mm以內側部分之寬度在75mm以下。 橫裂 極輕微 蟲孔 極輕微 其他缺點 不顯著 3.4 抗彎性質 3.4.1 依第 6.3.4 節之 1 級抗彎試驗結果,其抗彎彈性模數及抗彎強度達表 5、表6 所示標準值以上者。 表 5 抗彎彈性模

11、數 (GPa) 區分 厚度 (mm) 0 90 未滿 6.0 8.5 0.5 6.0以上,未滿 7.5 8.0 1.0 7.5以上,未滿 9.0 7.0 2.0 9.0以上,未滿 12.0 6.5 2.5 12.0以上,未滿 15.0 5.5 3.5 15.0以上,未滿 18.0 5.0 4.0 18.0以上,未滿 21.0 5.0 4.0 21.0以上 5.5 3.5 備考: 表中 0及 90表示第 6.3.4(1)節所規定跨距方向,即試片面板主木理方向所成角度。 5 CNS 11671, O 1042 表 6 抗彎強度 (MPa) 0 90 區分 標示記號 厚度 (mm) A-B B-B

12、A-C B-C C-C A-D B-D C-D D-D A-B B-B A-C B-C C-C A-D B-D C-D D-D 未滿 6.0 42.0 38.0 34.0 8.0 8.0 8.0 6.0以上,未滿 7.5 38.0 36.0 32.0 14.0 14.0 14.0 7.5以上,未滿 9.0 34.0 32.0 28.0 12.0 12.0 12.0 9.0以上,未滿 12.0 32.0 28.0 26.0 16.0 16.0 16.0 12.0以上,未滿 15.0 26.0 24.0 22.0 20.0 20.0 20.0 15.0以上,未滿 18.0 24.0 22.0 20

13、.0 20.0 20.0 20.0 18.0以上,未滿 21.0 24.0 22.0 20.0 20.0 20.0 20.0 21.0以上 26.0 24.0 22.0 18.0 18.0 18.0 備考: 表中 0及 90表示第 6.3.4(1)節所規定跨距方向,與試片面板主木理方向所夾角度。 3.4.2 抗彎彈性模數及抗彎強度以符號 E 與 F 表示,其值在表 7 所示標準值以上者。 表 7 抗彎彈性模數 (GPa) 抗彎強度 (MPa) 區分 強度等級 0 90 0 90 E50-F160 5.0 16.0 E55-F175 5.5 17.5 E60-F190 6.0 19.0 E65-

14、F205 6.5 20.5 E70-F220 7.0 22.0 E75-F245 7.5 24.5 E80-F270 8.0 單板數為 3時,為 0.4單板數為 4時,為 1.1單板數為 5時,為 1.8單板數為 6以上時,為 2.2 27.0 單板數為 3時,為 5.0 單板數為 4時,為 6.5 單板數為 5時,為 9.0 單板數為 6以上時,為 10.0 備考 1. 表中之 0及 90表示第 6.3.4(1)節所規定跨距方向,與試片面板主木理方向所夾角度。 2. 符號 E 與 F 各表示抗彎彈性模數及抗彎強度。 6 CNS 11671, O 1042 3.4.3 依第 6.3.4 節之

15、2 級抗彎試驗結果,抗彎彈性模數須達表 8 表示標準值以上者。 表 8 厚度 (mm) 抗彎彈性模數 (GPa) 未滿 6.0 6.5 6.0以上,未滿 7.5 6.0 7.5以上,未滿 9.0 5.5 9.0以上,未滿 12.0 5.0 12.0以上,未滿 24.0 4.0 24.0以上 3.5 備考:對於與表 8 不同厚度者,依比例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之數值。 3.5 面內膠合剪力:依第 6.3.5 節之面內膠合剪力試驗結果,其值須達 3.2MPa 以上者。 3.6 防蟲處理 (本項僅限 於標示施以防蟲處理者 ):以硼化合物處理者係利用單板處理法。依第 6.3.7 節之防蟲處理試驗結果,

16、硼酸之吸收量為 1.2 kg/cm3以上。 3.7 材料:面板、底板、心板或副心板之材料應具有與雲杉 (spruce)同等以上強度之木材。 3.8 構成單板:各種厚度之合板的單板數,單板之厚度及構成比率須符合表 9 之規定,但心板或副心板之木理方向相同時,視為一層。 表 9 單位: mm 厚度 單板數 單板厚度 構成比率 未滿 15.0 3以上 15.0以上,未滿 18.0 4以上 18.0以上,未滿 24.0 5以上 24.0以上 7以上 1.5以上 5.5以下 與面板同木理方向之單板厚度之合計對合板厚度之比為 40 %以上, 70 %以下 3.9 側面及橫切面品質:整修良好,無起毛。 3.

17、10 翹曲或扭曲 (1) 弦高在 50 mm 以下(標示厚在 7.5 mm 以上者,為 30 mm 以下),或以手壓能接觸水平面。 (2) 放置質 10 kg(標示厚在 7.5 mm 以上者,為 15 kg)之法碼時,能接觸水平面。 7 CNS 11671, O 1042 3.11 甲醛釋出量:應符合表 10 所規定。 表 10 標示記號 甲醛釋出量平均值(mg/L) 甲醛釋出量最大值(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4. 尺度 4.1 寬度、長度及厚度之標準尺度:如表 11 所示。 4.2 測定尺度對標準尺度之許可差:如表 12

18、 所示。 4.3 兩對角線長度之差在 3 mm 以下者。 表 11 單位: mm 寬度 長度 厚度 900 1800 900 1818 910 1820 910 2130 910 2440 910 2730 910 3030 955 1820 1000 2000 1220 2440 1220 2730 5.0 5.5 6.0 7.5 9.0 12.0 15.0 18.0 21.0 24.0 28.0 30.0 35.0 表 12 單位: mm 標準尺度 許可差 7.5以下 +0.5 0.3 厚 度 超過 7.5 +0.8 0.5 寬度及長度 0 3 8 CNS 11671, O 1042 5.

19、 有效斷面係數比 (限於標示有效斷面係數比者 ):五層者, 有效斷面係數比依下述計算式計算出。 5.1 與面板之主木理方向成平行 (0方向 )的有效斷面係數比 (Ro)p0ZZ= (如圖 1)。 ()t2ttt12bZ313230+= 6btZ2p= 式中, Z0 : 0方向之斷面係數 Zp :合板之斷面係數 b:試片寬 t:試片厚度 t1:試片心板厚度 t2:試片扣除表底板厚度 5.2 與面板之主木方向成垂直 (90方向 )的有效斷面係比 ()p9090ZZR = (如圖 1)。 ()2313290t2tt12bZ = 6btZ2p= 式中, Z90: 90方向之斷面係數 Zp :合板之斷面

20、係數 b:試片寬度 t:試片厚度 t1:試片心板厚度 t2:試片扣除表底板厚度 備考:五層以上者可依此標準。 9 CNS 11671, O 1042 圖 1 表示五層合板之斷面 6. 試驗 6.1 取樣 6.1.1 從每批量隨機採取供為連續煮沸 試驗、反覆蒸煮試驗、減壓加壓試驗、反覆煮沸試驗、蒸煮處理試驗、含水率試驗之合板、供 1 級構造用合板有關抗彎試驗及面內膠合剪力試驗之合板 (以下稱為試樣合板 )、供 2 級構造用合板有關抗彎試驗之合板 (以下稱為試驗合板 )張數,依表 13 之規定。 表 13 每批量合板之張數 試樣合板或試驗合板張數 1000 張以下 4 1001 張以上, 2000

21、 張以下 6 2001 張以上, 3000 張以下 8 3001 張以上 10 連續煮沸試驗、反覆蒸煮試驗、反覆煮沸試驗、蒸煮處理試驗、含水率試驗、抗彎試驗及面內膠合剪力試驗等進行再試驗時,採取左邊張數之 2 倍試樣合板或試驗合板。 6.1.2 供防蟲處理試驗及甲 醛釋出量試驗之合板,從每批量隨機採取之合板 (以下稱為試樣合板 )張數,依表 14 之規定。 表 14 每批量合板之張數 試樣合板之張數 1000 張以下 2 l001 張以上, 2000 張以下 3 2001 張以下, 3000 張以下 4 3001 張以上 5 進行再試驗時,採取左邊張數之 2 倍試樣合板。木理方向 tbt1t2

22、 10 CNS 11671, O 1042 6.2 試驗結果之判定 6.2.1 除甲醛釋出量試驗以外之試驗, 連續煮沸試驗、反覆蒸煮試驗、反覆煮沸試驗、蒸煮處理試驗、含水率 試驗、抗彎試驗、面內膠合剪力試驗及防蟲處理試驗,從每批量所採取試樣 合板製成之試片,經各項試驗之試驗結果,試片合格數如為全數之 90%以上時,視該批量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如試片合格數為全數之未滿 70%時,則該批量合板對該項試驗為不合格;如試片合格數為全數之 70 %以上,未滿 90 %,則表示該批合板須重新再採取該試驗所須試樣合板再試驗,再試驗之結果合格數須達 90 %以上始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6.2.2 減

23、壓加壓試驗: 從每批量所採取試樣合板製成之試片 符合試驗標準時,視為合格,木破率 60 %以上試片之數目為全試片之 70 %以上,未滿 90 %時,則表示該批合板須進行再試驗, 再試驗之結果須達到該項試驗合格標準時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6.3 試驗方法 6.3.1 連續煮沸、反覆蒸煮或減壓加壓 6.3.1.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合板依下述方法製作試片。 (1) 三層合板:從各試樣合板製作成如圖 2A 之長方形試片各 4 片 (若圖2A 之試片於進行試驗時會被拉斷,則製作成如圖 2B 之試片 ),此時試片半數為心板刀裂方向,半數為心板刀裂之反方向。 (2) 五層合板:試片依圖 3 之方法

24、製作,其鋸深是對任何試樣合板之膠合層,各膠合層均應為試驗膠合剪 。全部膠合層均可進刀方向及刀反方向各 2 片,如圖 3 所示。必要時,可除去須試驗之單板。對於五層以上之合板亦依上述標準製作試片。 11 CNS 11671, O 1042 圖 2 (1) 三層合板 單位 : mm A B 心板刀裂方向與載重方向相同之情形 心板刀裂方向與載重方向相同之情形 載重方向 載重方向 心板刀裂方向與載重方向相反之情形 心板刀裂方向與載重方向相反之情形載重方向 載重方向 12 CNS 11671, O 1042 圖 3 (2) 五層合板 單位: mm A B 心板刀裂方向與載重方向相同之情形 心板刀裂方向與

25、載重方向相同之情形 心板刀裂方向與載重方向相反之情形 心板刀裂方向與載重方向相反之情形 備考:試片所使用單板之樹種為針葉樹時,鋸切深度為心板厚度之 2/3。 載重方向 載重方向載重方向 載重方向 13 CNS 11671, O 1042 6.3.1.2 試驗步驟 (1) 連續煮沸:將試片先浸入沸水中 72 小時後,在室溫( 10 25 )下置入水中冷卻,然後在濕潤狀態下進行膠合剪力 (將試片兩端夾在適當之拉伸試驗機上,然後加以每分鐘 5880N600 kgf以下之載重拉伸之。測定試片破壞時之最大載重量 ),依下式計算出試片膠合剪力及平均木破率(以 5%為單位)。但以闊葉樹材為原料之合板,只須計

26、算出其膠合剪力。依下式計算膠合剪力,但試片之心板對面板之厚度比 (以下稱厚度比 )在 1.5 以上者,其值依表 15 所示之厚度比將所計算出之數值乘上同表右欄之係數值,即為所求之膠合剪力。 膠合剪力 (MPa) =bP(表 15 之相當係數 ) 式中, P:最大載重 (N) b:試片之寬度 (mm) :膠合面鋸槽間之間隔 (mm) 表 15 心板厚度與面板厚度之比 相當係數 1.50以上,未滿 2.00 1.1 2.00以上,未滿 2.50 1.2 2.50以上,未滿 3.00 1.3 3.00以上,未滿 3.50 1.4 3.50以上,未滿 4.00 1.5 4.00以上,未滿 4.50 1

27、.7 4.50以上 2.0 (2) 反覆蒸煮:將試片先浸入室溫水中 2 小時以上後,繼在 (130 2)下蒸煮處理 2 小時,再浸入室溫水中 1 小時,更在 (130 2) 下蒸煮處理 2 小時。再浸入室溫水中冷卻,在濕潤 狀態下進行膠合剪力,計算出其膠合剪力及平均木破率。但是,闊葉樹材為原料之合板只須計算出其膠合剪力。 (3) 減壓加壓:將試片浸入室溫之水中,進行 0.085 MPa 以上之減壓 30分鐘,再進行 0.45 MPa 0.48 MPa 之加壓處理 30 分鐘。其後,在濕潤狀態下將試片兩端 夾在適當之拉伸試驗機上,施加以每分鐘 5880 N600 kgf以下之載重拉伸,使試片破壞

28、,計算出試片之木破率。 14 CNS 11671, O 1042 6.3.2 反覆煮沸及蒸煮處理 6.3.2.1 試片製作:依第 6.3.1(1)節製作。 6.3.2.2 試驗步驟 (1) 反覆煮沸:將試片先浸入沸水中 4 小時後,繼在溫度 (60 3) 乾燥20 小時,再浸入沸水 4 小時後,放置於冷水中冷卻至常溫,在濕潤狀態下進行膠合剪力,計算出膠合剪力及平均木破率。但是,闊葉樹材為原料之合板只須計算出其膠合剪力。 (2) 蒸煮處理:將試片浸入室溫水中 2 小時以上後,在 (120 2) 下進行蒸煮處理 3 小時,再浸入室溫水中至冷卻,在濕潤狀態下進行膠合剪力。計算出其膠合剪力及平均木破率

29、。但是,闊葉樹材為原料之合板只須計算出其膠合剪力。 6.3.3 含水率 6.3.3.1 試片製作:各試樣上裁取適當大小之試片各 2 片,作為試片。 6.3.3.2 試驗步驟:依絕乾方 法計算出含水率。稱取試片乾燥前之質量 (m1),準確至 0.01 g。將上述試片置入 (103 2) 之烘箱至恆量為止。再將乾燥後試片移入玻璃乾燥器中放冷,稱取其質量 (m0),準確至 0.01 g。依下式計算試片之含水率。但由其他方法 亦能明白的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能使用該方法。 100mm-m%001=)含水( 式中, m1:乾燥前質量 (g) m0:乾燥後質量 (g) 6.3.3.3 合格標準:由同一試

30、樣合板所採取試片之含水率平均值在 14%以下。 6.3.4 抗彎性質 6.3.4.1 1 級結構用合板 (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合板裁切如圖 4 所示,與面板主木理方向成直角,在板寬之 65%以上之長度,在平行方向為標示厚度之 50 倍長度之長方形試片及與面板主木理方向成平行。在板寬之 65%以上之長度,在直角方向為標示厚度之 50 倍長度之長方形試片各 1 片;但是,如試樣合板之尺度不足以製作如圖 4 之試片時,則儘可能製作成最大尺度之試片。 全部之單板為熱帶產闊葉樹 (通常為柳桉 )時,如圖 5 所示,在面板之主木理方向成直角長度為 50 mm,在平行方向為標示厚度之 24倍,再加上 5

31、0 mm 長度之正方形試片,及與面板主木理方向成平行,長度為 50 mm,在直角方向為標示厚度之 24 倍,再加上 50 mm長度之長方形試片 (以下稱為小試片 )亦可,各製作試片 2 片。 (2) 試驗步驟:依圖 6 所示 (試片長度未滿 50 h 時,從支點至載重點之距離及載重點間之距離 15 h 以可能之範圍能減少到最大之尺度 ), 15 CNS 11671, O 1042 就跨距方向與試片面板之主木理方向成平行者,與直角者進行抗彎試驗,測定與比例限度範圍之上限載重及下限載重,相對應之撓曲及最大載重,再計算出抗彎強度 (MOR)之抗彎彈性模數 (MOE)。 此時,其平均載重速度為每分鐘

32、1470 N150 kgf/cm2以下,底板為拉伸側,自面板加上載重。但是使用小試片之時則依圖 7 所示方法進行。因受到試驗機容量或尺度等限制,如 不可能對合板板寬為65%以上之試片進行試驗時,可將試片寬度分割切斷成寬度相同之小試片,而以分割後各試片之抗彎強度 及抗彎彈性模數之平均值,作為該合板之抗彎強度及抗彎彈性模 數。依下式計算抗彎強度(MOR)及抗彎彈性模數 (MOE)。 抗彎強度 (MPa)2bbhP l= 抗彎彈性模數 (MPa)ybh108P2333=l對於小試片之抗彎強度 (MOR)及抗彎彈性模數 (MOE)如下。 抗彎強度 (MPa)2bbh2P3 l= 抗彎彈性模數 (MPa

33、)ybh4P33=l式中,bP :最大載重 (N) l :跨距 (mm) b:試片寬 (mm) h:試片厚 (mm) P:比例限度域之上限載重與下限載重之差 (N) y:與 P 相對應跨距之中央的撓曲 (mm) (3) 其他方法:其他評價結果與本方法同等,或很明顯地較本方法為優之方法,或評估結果可由本方法清楚換算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6.3.4.2 2 級結構用合板:如圖 8 所示,將實大之試驗合板之面板當作上面之載重面,於跨距中央垂直置一載 重棒之有效長度 (合板長度 )上,施加上與試驗合板厚度、寬度及長度對應之 載重,測定其撓度量,並依下式計算出抗彎彈性模數。 抗彎彈性模數 (MPa)yb

34、h4P33=l式中, l :跨距 (mm) b:試片寬 (mm) h:試片厚 (mm) P:比例限度域之上限載重與下限載重之差 (N) y:與 P 相對應跨距之中央的撓曲 (mm) 16 CNS 11671, O 1042 圖 4 單位: mm 合板寬 65%以上 合板寬 65%以上 h:試片合板之標示厚 圖 5 單位: mm h:試片之厚 圖 6 單位: mm l:跨距 h : 試片合板之標示厚度 撓度測定點 載重棒撓度測定點 ( 俯視圖 ) 載重點(側面圖) 支點支點 直徑 25mm 以上 針盤指示錶50h50h 24h+50 24h+50 5050 15h 15h 15h2.5h 2.5

35、h 50hh2p2pl5050 17 CNS 11671, O 1042 圖 7 單位: mm l :跨距 h:試片厚度 b:試片寬度 圖 8 單位: mm L:試驗合板長度 W:試驗合板寬度 試片 支點 (knife edge 或 roller bearing) 載重塊(先端部之曲率半徑約為 1.5 h 者)針盤指示錶 h b ll/2l/2法碼 載重棒 合板 鋼管 支持台 針盤指示錶 支架 ( 側面圖)( 俯視圖 )跨距測點l/2l/2W/2 W/2 W/4 W/4 W 支持台 鋼管 法碼 載重棒 合板 18 CNS 11671, O 1042 6.3.5 面內膠合剪力 6.3.5.1 試

36、片製作:從各試樣合板如圖 9 所示,製作成與面板主木理直角方向長度為 85 mm,木理平行方向長度為 255 mm 之長方形試片各 2 片。 6.3.5.2 試驗步驟:依圖 9 所示方法進行,測定其最大載重,並依下式計算面內膠合剪力,此時平均載重速度為每分鐘 20 MPa 以下。 面內膠合剪力 (MPa)lhPs= 式中,sP:最大載重 (N) h:試樣合板之標示厚度 (mm) l:試片長度 (mm) 備考 1. 為防止鋼板及合板相接觸之滑動,可使其有銼刀齒紋。 2. 螺栓是將試片及鋼板緊緊栓住,使其不會發生滑動,假使仍會發生滑動時,可使用較粗之螺栓。此時,鋼板之寬度可較 30 mm為大。 6

37、.3.5.3 其他方法:其他評價結果與本方法同等 ,或很明顯地較本方法為優之方法,或評估結果可由本方法清楚換算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圖 9 單位: mm ( 正面圖 ) ( 側面圖 ) 直徑 10mm 之高張力螺栓 厚度 10 mm 以上之鋼板厚度 10 mm 以上之鋼板 約 5 度 19 CNS 11671, O 1042 6.3.6 甲醛釋出量 6.3.6.1 依 CNS 1349普通合板第 11.5 節之規定試驗。 6.3.6.2 合格標準:試驗後,試片之甲醛釋出量依所測定之值應符合表 10 之規定。 6.3.7 防蟲處理 6.3.7.1 依 CNS 1349 第 11.6 節之規定試驗

38、。 6.3.7.2 合格標準:硼酸之吸收量在 1.2 kg/m3以上。 備考: 使用其他種之防蟲劑,依 CNS 3000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方法之相關規定。 7. 標示:應於每片結構用合板之適當位置處依下述事項標示。 7.1 品名:結構用合板。 7.2 尺度:依厚度、寬度、長度次序以國際單位制標示之。 7.3 板面品質:標示板面品質項目所規定之標示記號。 7.4 抗彎彈性模數或抗彎強度:以符號 E 與 F 表示之,記載抗彎性能項目所規定之強度等級。 7.5 防蟲處理:施以防蟲處理者,應標示 所使用之防蟲處理劑之種類。施以硼化合物處理者標示防蟲處理硼化合物。 7.6 甲醛釋出量:經甲醛釋出量試驗

39、所得結果,依表 10 之規定標示 F1、 F2或 F3。 7.7 製造廠商 (或進口商 )名稱、住址或商標及原產地。 7.8 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20 CNS 11671, O 1042 附錄 1. 單板處理法係將防蟲劑散佈或噴塗在生材單板後,再加以堆積。使其藥劑擴散滲透進入單板之方法。 2. 附表 1 及附表 2。 附表 1 單位: mm 面板及底板之厚度 單板層數合板厚度 3或 4 5或 6 7或 8 9以上 7.5以上,未滿 9.0 2.5 9.0以上,未滿 12.0 2.5 12.0以上,未滿 15.0 2.5 2.0 15.0以

40、上,未滿 18.0 3.0 2.5 18.0以上,未滿 21.0 3.0 21.0以上,未滿 24.0 4.0 3.0 24.0以上 3.5 3.0 附表 2 區分 缺點數之計算式 嚴重之白腐 板寬 (mm)150 輕微之白腐 板寬 (mm)300 板寬方向之直徑超過 25 mm,但在 40 mm以下之生節、死節、拔節、穴及埋木 個數 1/2 板寬方向之直徑超過 40 mm,但在 65 mm以下之生節、死節、拔節、穴及埋木 個數 1 板寬方向之直徑超過 65 mm之生節、死節、拔節、穴及埋木 個數 3 引用標準: CNS 1349 普通合板 CNS 3000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方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9 年 2 月 24 日 第二次修訂: 95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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