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65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40 O10431181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61月15日 965月2日 (共10頁)單板層積材 Laminated veneer lumb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非結構用單板層積材。 2. 用語釋義:單板層積材係指以旋切單板或平切單板,平行纖維方向膠合層積而成者。 3. 品質 3.1 含水率:經第 5.1 節含水率試驗合格。 3.2 膠合性能:經第 5.2 節浸水剝離試驗合格。 3.3 溫度變化之耐候性(僅限於表面經化粧加工者):經第 5.3 節冷熱反覆剝離試驗
2、合格。 3.4 防蟲處理(僅限於標示施以防蟲處理 者):以硼化合物處理者,由單板進行防蟲處理;以撲滅松或必芬松處理者, 係藉混入膠合劑進行防蟲處理,且須經第5.4 節防蟲處理試驗合格。 3.5 甲醛釋出量:經第 5.5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結果須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標示符號 平均值 (mg/L) 最大值 (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2 CNS 11818, O 1043 3.6 外觀 3.6.1 表面不施以化粧加工者:須符合表 2 之規定。 表 2 基準 項目 1等 2等 3等 生節或死節 長徑在 10 mm以下 拔
3、節或穴 無。但是,經修補後無透過縫隙、脫落或陷沒者亦可。 脫落部分或穴之長徑在 10 mm 以下。但是,其超過部分中,經修補後無透過縫隙、脫落或陷沒者亦可。 脫落部分或穴之長徑在 40 mm 以下。但是,其超過部分,經修補後,無透過縫隙、脫落或陷沒者亦可。 捲皮、脂囊或脂紋 長徑在 15 mm以下 輕微 輕微 腐朽 無 無 無 開裂、拼接縫隙或缺口無。但是,經修補後無透過縫隙、脫落或陷沒者亦可。 長度在材長之 20 %以下,寬在 1.5 mm以下,而且其個數在 2個以下。 長度在材長之 50 %以下,寬在 6 mm以下。橫裂 (垂直木理方向之裂痕 ) 無 無 極輕微 其他缺點 極輕微 輕微 輕
4、微 3.6.2 表面施以化粧加工者:應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 3 項目 基準 塗裝狀態(施以 塗裝加工者為限) 良好 節、樹瘤痕、捲皮或變色 為強調木材材質特有狀態,且賦予特徵,其個數、大小、程度及位置能調和者,除此外長徑須在 10 mm以下。 蟲孔 無 腐朽 無 脂囊或脂紋 輕微 剝離、鼓脹、龜裂或壓痕 無 修補 經修補後不損外觀者 刻溝或其他加工 整齊且良好 其他缺點 極輕微 3 CNS 11818, O 1043 3.7 表面以外之單板: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4 項目 基準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或穴之長徑在 30 mm以下 捲皮、脂囊或脂紋 輕微 腐朽 無 橫裂 輕微 彎曲,反翹及
5、扭曲 利用上無礙 橫斷面及側面之品質(限於單板重疊及分離) 利用上無礙 其他缺點 輕微 4. 試驗 4.1 取樣:從每批量採取供為試驗之單板 層積材(以下稱為試樣單板層積材)支數,含水率試驗、浸水剝離試驗、冷熱反覆剝離試驗及防蟲試驗依表 5 之規定;甲醛釋出量試驗依表 6 之規定。 表 5 每批量單板層積材之支數 試樣單板層積材之取樣支數 200以下 2 201以上, 500以下 3 501以上, 1000以下 4 1001以上, 3000以下 5 3001以上 6 備考:進行再試驗時,應採取 2 倍之試樣單板層積材。 表 6 每批量單板層積材之支數 試樣單板層積材之取樣支數 1000以下 2
6、 1001以上, 2000以下 3 2001以上, 3000以下 4 3001以上 5 4 CNS 11818, O 1043 4.2 試驗結果之判定:除甲醛釋出量試 驗以外之試驗,從每批量所採取試樣單板層積材裁取試片(防蟲處理試驗為試 樣單板層積材)之中,達到各該項試驗標準之合格數為總數之 90 %以上時,該批量單板層積材對於該試驗視為合格,未滿70 %時視為不合格:合格數在 70 %以上,未滿 90 %時,對於該項試驗該批量單板層積材須重新加倍取樣進行再試驗,再試驗結果之合格數達 90 %以上時,該項試驗視為合格,未滿 90 %時,則為不合格。 5. 試驗方法 5.1 含水率 (1) 試片
7、製作:從各試樣單板層積材製作適當大小試片 2 片。 (2) 試驗步驟:依絕乾法 (1)求出含水率。但除絕乾法以外之方法亦能清楚判定試片之合格標準時,亦可使用該方法。 註 (1) 絕乾法是將試片置於 (103 2)烘箱中乾燥至恆量,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 (%)221mmm 100 式中, m1:乾燥前質量 (g) m2:乾燥後質量 (g) (3) 合格標準:從同一試樣單板層積材所採取之試片含水率平均值在 14%以下。 5.2 浸水剝離 (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單板層積材中切取邊長 75 mm 之正方形試片(如試樣寬度未滿 75 mm,則以橫斷面尺度為寬度,長度仍取 75 mm) 4 片。
8、 (2) 試驗步驟:將試片浸漬於 (70 3)溫水中 2 小時後,取出再移入 (60 3)之烘箱中,直到試片含水率降至 8 %以下。 (3) 合格標準:試片各個側面之同一膠合層剝離部分之長度在 1/3 以下。 5.3 冷熱反覆剝離 (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單板層積材中切取邊長 150 mm 之正方形試片(寬度未滿 150 mm,則以橫斷面尺度為寬度,長度仍取 150 mm)各 2 片。 (2) 試驗步驟:將試片以金屬框固定(寬度未滿 150 mm 時,只固定 150 mm 之部分),置入 (80 3)之烘箱中 2 小時後,取出再置入 (20 3)之恆溫器中 2 小時,反覆操作 2 次後移入室
9、內,冷卻至室溫。 (3) 合格標準:試片表面無開裂、膨脹、起皺及變色,且尺度較為安定者。 5.4 防蟲處理 5.4.1 分析用試料製作:從各試樣單板層積材切取適當大小試片各 2 片。從同一試樣單板層積材製作成之試片削 取木片,混合後打碎成細碎試料作為分析用試料。如以硼化合物處理者更置於溫度 (103 2)之烘箱中烘乾,作為分析用試料。 5.4.2 藥劑吸收量試驗法:依下述所規 定之定量方法進行各分析用試料之定量,再依下式計算出藥劑之吸收量。 但利用其他方法能明顯判定滿足試樣地板之基準時,亦能利用該方法,但須於報告中述明所使用之方法。 5 CNS 11818, O 1043 藥劑吸收量 (kg/
10、m3)絕乾體積(所採取之分析用試之藥劑含(mg)3m(1) 硼化合物處理者 (1.1) 試料溶液製作:取約 1 g 之分析用試料,精確稱其量,置於 200500 mL 附有校準線且為石英玻璃製或無硼酸鹽玻璃製之磨砂圓底燒瓶(以下 稱為圓底燒瓶)中,添加 15 mL 過氧化氫溶液 (3% H2O2), 2 mL 硫酸及 2 mL 磷酸,於砂浴上慢慢加熱,使內容物分解,內容物變成黑色時追加 5 mL 過氧化氫溶液。重複此操作,俟分析用試料完全分解,內容物變成透明 ,濃縮至發生硫酸白煙為止,冷卻之,將圓底燒瓶中之分解液移至 200 mL 之定量燒瓶定容,作為試料溶液。 (1.2) 試藥調製 (a)
11、胭脂紅酸溶液:取 25 mg 胭脂紅酸加入硫酸溶解之,使其全量為 100 mL。 (b) 硫酸亞鐵溶液:取 5 g 硫酸亞鐵加入 100 mL 之 0.5 mol/L 硫酸中,溶解之。 (c) 硼酸標準溶液:取在盛乾燥劑之玻璃乾燥器中乾燥 5 小時以上之硼酸 250 mg,於 100 mL 之定量瓶稱量定容後,作為硼酸標準原液。使用時,取 10 mL 硼酸標準原液在 500 mL 之定量瓶稱量定容,作為硼酸標準溶液。 1 mL 硼酸標準溶液中含有 50 g之硼酸。 (1.3) 硼酸之定量:取 2 mL 試料溶液置於 25 mL 之定量燒瓶內,加入 3滴鹽酸, 3 滴硫酸亞鐵溶液及 10 mL
12、硫酸,予以混合之。在 25 mL定量燒瓶中,冷卻後,加入 10 mL 胭脂紅酸溶液混合之。其後,再次冷卻,以硫酸定容,在室溫下放置 45 分鐘,作為試驗溶液。將一部分試驗溶液移至吸光槽中,以蒸 餾水作為空白試液當作對照液,測定在波長 600 nm 之吸光度,並由預製之檢量線求出硼酸之濃度,由下式計算出在分析用試料溶液全量中硼酸之含量。 硼酸含量 (mg)100010025A 式中, A:由檢量線所求出之硼酸濃度 (g/mL) 備考: 檢量線之製作,依序分取硼酸標準溶液 0 2.0 mL 置於 25 mL 定量瓶中。加水使各之全量成為 25 mL後,依上述第 (1.3)節硼酸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
13、硼酸濃度與吸光度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1.4) 合格標準:施以硼化合物處理之防蟲處理藥劑,硼酸應在 1.2 kg/m3以上。 (2) 撲滅松處理者 (2.1) 分析用試料溶液之製作:分析用試料約 1 g,以 100 mL 三角燒瓶6 CNS 11818, O 1043 正確量取,加入 5 mL 甲酸,放置至試料可均勻濕潤為止,加入 50 mL 甲苯,充分振盪混合,在室溫下放置 18 小時。接著,將此溶液充分振盪混合,過濾,移至 200 mL 之分液漏斗。再將此溶夜水洗,以 150 mL 之茄型燒瓶分取甲苯層,再使用減壓濃縮器以移除甲苯,蒸發乾固之抽出物加入 2 mL 丙酮及 2 mL 三辛
14、基磷酸酯標準溶液,以此作為分析用試料溶夜。 (2.2) 撲滅松標準溶液之製作:以 200 mL 之定量燒瓶 正確的量取約100mg 撲滅松標準品,以丙酮定容。 (2.3) 撲滅松之定量:將 2 L 試料溶液注入氣 相層析儀,得到層析圖後,求出其撲滅松及三辛基磷酸酯之吸收峰高度比,並由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質量比,由下式計算試料溶液全量中撲滅松之含量。 撲滅松含量 (mg)100ISWR 式中, R:檢量線求出之質量比 ISW:三辛基磷酸酯標準溶液製作時量取之三辛基磷酸酯之質量 (mg) 備考 1. 檢量線之製作為依序取 0 2.0 mL 撲滅松標準溶液,加入 2 mL 三辛基磷酸酯標準溶液,此種
15、溶液各 2 L 依上述第 (2.3)節撲滅松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撲滅松及三辛基磷酸酯吸收峰高度比與質量比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2. 氣相層析儀測定分析條件: 檢出器:火焰光度檢出器,附有波長 526 nm 之磷選擇性濾光鏡。 層吸管: c 10 % DC-200 Chromosorb W-HP 80 100 mesh,內徑2 mm1.8 m。 d 3 % DC-210 Chromosorb W-HP 80 100 mesh,內徑 2 mm1.8 m。 (2.4) 合格標準:施以撲滅松處理之防蟲處理 藥劑,撲滅松之吸收量應在 0.1 kg/m3以上, 0.5 kg/m3以下。 (3) 必芬松處
16、理者 (3.1) 試料溶液之製作:將 1 g 分析用試料置於 100 mL 之具磨砂接頭定量圓底量瓶,加入 5 mL 甲酸,放置至試料均勻濕潤為止,再加入50 mL 甲苯,充分震盪混合,在室溫下放置 18 小時,接著充分震盪混合,過濾,移至 200 mL 之分液漏斗。加入蒸餾水進行液相萃取,並以 150 mL 之燒瓶盛取甲苯層,再使用減壓濃縮器以移除甲苯,並將乾涸之抽出物以高效液相層析儀 (HPLC)之移動相溶液 10 mL 溶解,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高效液相層析儀 (HPLC)測定分析條件: 7 CNS 11818, O 1043 測定波長: 220 nm 層吸管柱:內徑 4.6 mm,長
17、 150 mm 之不銹鋼管,以Silica-C18(ODS)填充劑填充,或 具同等級之分離能力者。 移動相溶液: CH3CN/H2O=80/20(V/V)混合均勻後,以 45 m濾膜過濾,取濾液作移動相溶液。 移動相流速: 1.0 mL/min 管柱溫度: 40 注入量: 10 L (3.2) 必芬松標準溶液之製作:最取必芬松標準品以 HPLC 之移動相溶液溶解。 (3.3) 必芬松之定量:取 10 L 試料溶液注入 HPLC,得到層析圖後,求出吸收峰高度與必芬松濃度之關係,再 計算出在分析試料溶液全量中必芬松之量。 備考: 檢量線之製作為依序取適當量之必芬松標準溶液,以所定濃度在 HPLC
18、之移動相溶液溶解,並取此種溶液各 10 L依上述第 (3.3)節必芬松之定量方法操作,製作吸收峰高度與必芬松濃度之關係線,作為檢量線。 (3.4) 合格標準:施以必芬松處理之防蟲處理 藥劑,必芬松之吸收量應在 0.01 kg/m3以上, 0.05 kg/m3以下。 備考:使用其他種之防蟲劑,依CNS 3000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方法之相關規定。 5.5 甲醛釋出量 5.5.1 試片製作:從各試樣單板層積材之長度方向距端部 5 cm 以上部位,保持橫斷面尺度狀態下,採取表面積為 450 cm2(兩橫斷面除外),作為試片,以鋁質膠帶或石蠟密封試片兩橫斷面。如試 片橫斷面尺度或長度較試驗容器為大時,
19、將試片切斷成同一形狀之多數片的試片,此時,切斷面亦須密封。 5.5.2 試驗步驟 5.5.2.1 試片養護:從同一單板層積材試樣所採取之試片,各以塑膠 (PE)袋密封之,在溫度調節成 (20 1)之恆溫室 (箱 )內,進行 1 天以上之試片養護處理。 5.5.2.2 試藥之調製 (1) 碘溶液 (0.05 mol/L):將 40 g 碘化鉀溶解於 25 mL 水中,再加入 13g碘溶解於此溶液中,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加入 3 滴鹽酸後,以水定容。 (2) 硫代硫酸鈉溶液 (0.1 mol/L):將 26 g 硫代硫酸鈉五水化合物與 0.2 g碳酸鈉溶解於 1000 mL 不含
20、氧之水中,放置 2 天後,以碘酸鉀進行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標定。 8 CNS 11818, O 1043 (3)氫氧化鈉溶液 (1 mol/L):將 40 g 氫氧化鈉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4) 硫酸溶液 (1 mol/L):將 56 mL 硫酸溶解於 200 mL 水中,再將此溶液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 (5) 澱粉溶液:將 1 g 澱粉先與 10 mL 水充分混合,再加入 200 mL 熱水攪拌混合,煮沸 1 分鐘後,冷卻、過濾,溶液備用。 (6) 甲醛標準原液:將符合 CNS 1732甲醛液(試藥)之甲醛溶液 l
21、mL 置入 10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標準原液。再依下述方法計算出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取 20 mL 甲醛標準原液置入100 mL 錐形玻璃燒瓶中,加入 25 mL 碘溶液及 10 mL 氫氧化鈉溶液,於遮光狀態下加蓋置於室溫下 15 分鐘,再加入 15 mL 硫酸溶液,此時碘會還原出,以硫代 硫酸鈉溶液滴定至溶液變成淡黃色後,加入 1 mL 澱粉溶液作為指示劑,繼續滴定至無色為止。另外取 20 mL 蒸餾水依上述操作,作為空白試驗。 C=201000F)SB(5.1 式中, C:甲醛標準原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 B:空白試驗,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
22、量 (mL) S:甲醛標準原液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滴定量 (mL) F: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之係數 1.5: 1 mL 之 0.1 mol/L 硫代硫酸鈉溶液所相當之甲醛含量 (mg) (7) 甲醛標準溶液:將計算量之甲醛標準原液置於 1000 mL 定量瓶中,加蒸餾水至標線為止,使 1000 mL 水中含 5 mg(標準溶液 A)、50 mg(標準溶液 B)、 100 mg(標準溶液 C)之甲醛。 (8) 乙醯丙酮 醋酸銨溶液:取 150 g 醋酸銨以蒸餾水 800 mL 溶解後,加入 3 mL 冰醋酸及 2 mL 乙醯丙酮,充分搖盪混合後,再加入蒸餾水稀
23、釋至 1000 mL,並裝入褐色瓶中,調製用之試藥應全部採試藥級。(若無法即刻測定時,可放置於 0 10之陰暗處,標定後之溶液超過 3 天不可再使用。) 5.5.2.3 甲醛之捕集:如圖 1 所示,在內容量約 40 L 之壓克力樹脂製試驗容器(能確保氣密性者為限)底部,放置一個內徑 57 mm,高度 55 60 mm之聚丙烯或聚乙烯製之捕集甲醛之水容器,並於此容器內置入 20 mL蒸餾水,於其上面放置試片(試片為多數片時,如圖 1 所示,以支持金屬器具固定之, 使其各不相接觸),將其放置在溫度為 (20 1)之環境下 (24 小時05分+),使蒸餾水吸收釋出之甲醛,作為試料溶液。 備考: 捕集
24、甲醛時,除為進蒸餾水注入水容器內及定蒸餾水,而取出蒸餾水時外,為防止水容器及水容器中之蒸餾水吸著空氣中之甲醛,須在水容器上加蓋。 9 CNS 11818, O 1043 圖 1 5.5.2.4 甲醛濃定法:試溶液中之甲醛濃,依乙醯丙酮法用光電分光光計或可供測定波長在約415 nm之光電比色計,進比色定。 取10 mL試溶液置於50100 mL附有玻璃栓之錐型燒瓶中,隨即加入10 mL乙醯丙酮醋酸銨溶液,充分搖盪之。加栓後在(65 2)之水浴中加溫10分鐘,作為檢定液。試溶液之濃較濃,難以測定時,可從殘試溶液採取5 mL,稀釋45倍,依上述之步驟進測定。同時,取蒸餾水代替試溶液進同樣步驟,作為對
25、照液。檢定液及對照液冷卻至室溫,移至吸收槽,以 412 nm 附近之吸收波長施以對照液,進行調整吸光度為 0 後,測定檢定液之吸光度,從預先製作之檢量線求出試料溶液中之甲醛濃度 (mg/L)。此甲醛濃度乘上換算係數 (1/3.75)之值,作為甲醛釋出量。 5.5.2.5 檢量線之製作:自標準溶液 A、標準溶液 B 及標準溶液 C 各採取 0 mL、2.0 mL、 4.0 mL 及 6.0 mL,各置入 100 mL 燒瓶內,以水定容,作為檢量線製作用之甲醛溶液。 其甲醛濃度在標準溶液 A 成為 0 mg/L、 0.1 mg/L, 0.2 mg/L 及 0.3 mg/L;標準溶液 B 成為 0
26、mg/L、 1.0 mg/L、 2.0 mg/L 及 3.0 mg/L;標準溶液 C 成為 0 mg/L、 2.0 mg/L、 4.0 mg/L 及 6.0 mg/L。各取 25 mL進行第 5.5.2.4 節之步驟,製作吸光度與甲醛濃度之關係線,由曲線可計算求出斜率 (f)。 5.5.2.6 甲醛釋出量之計算:依下式計算出試片中之甲醛釋出量。 G=f(AdAb)(75.31) 式中, G:試片中甲醛釋出量 (mg/L) Ad:試料溶液之吸光度 Ab:空白試驗(蒸餾水)之吸光度 f:檢量線之斜率 (mg/L) 75.31:甲醛濃度之換算係數 5.5.3 合格標準:試驗後,試片之甲醛釋出量依所測
27、定之值應符合表 1 之規定。 試片捕集甲醛之水容器 10 CNS 11818, O 1043 6. 尺度許可差:須符合表 5 之規定。 表 5 單位: mm 項目 許可差 20以下 0.3 超過 20, 40以下 0.6 厚度及寬度超過 40 0.8 長度 不限制 0 7. 標示:應於每片單板層積材之適當位置處標示下列事項。 7.1 品名及層數:標示 層單板層積材。 7.2 尺度:依厚度、寬度、長度次序以國際單位制標示之。 7.3 表面化粧加工:標示化粧加工法。標 示化粧加工方法時,以天然木材之單板貼面者,標示以天然木材化粧加工 ;表面施以塗裝加工者,標示以塗裝加工。 7.4 防蟲處理:標示所
28、使用防蟲劑之種類 。標示防蟲劑之種類時,對於所使用藥劑之種類依下述所規定加以標示。 (1) 硼化合物處理者:防蟲處理硼化合物或防蟲處理 B。 (2) 撲滅松處理者:防蟲處理撲滅松或防蟲處理 F。 (3) 必芬松處理者:防蟲處理必芬松或防蟲處理 P。 7.5 甲醛釋出量:依第 5.5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其試驗結果依表 1 之規定應標示 F1、 F2或 F3。 7.6 樹種(或樹種群)名稱及產地:從使用量較多者, 依序以最為一般性名稱標示之。 7.7 製造廠商 (或進口商 )名稱、地址或商標及原產地。 7.8 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1732 甲醛液(試藥) CNS 3000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方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92 年 4 月 8 日 第二次修訂:95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