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831-2006 Immersion suits《浸水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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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40.70 F40181183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62月17日 956月1日 (共6頁)浸水衣 Immersion sui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航海船舶用之浸水衣(以下簡稱浸水衣)。 2. 一般規定 航海船舶用之浸水衣,除應符合 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浸水衣應以防水材料構造,並符合下列規定: 2.1.1 考慮及任何有關之衣著,能在 2 分鐘內無需他人協助即能取出穿著,如該浸水衣應與救生衣一併穿著,則包括救生衣在內能在

2、 2 分鐘內無需他人協助即能取出穿著。 2.1.2 被火完全包圍 2 秒鐘後移出不致繼續燃燒或持續熔化。 2.1.3 除臉部外應能蔽護全身。兩手如未備有永久附著之手套,亦應予蔽護。 2.1.4 該衣應有裝置以減少該衣腿部內之自由空氣至最低之程度。 2.1.5 自至少 4.5 m 之高度跳入水中後,不致有過量之水進入該衣內。 2.2 浸水衣亦能符合 CNS 11519救生衣 (非充氣式 )之規定者,得歸類為救生衣。 2.3 如浸水衣應與救生衣一併穿著,則一 併穿著浸水衣與救生衣之人員,應能執行下列工作: 2.3.1 攀上及爬下至少 5 m 長之垂直梯。 2.3.2 執行與棄船有關之正常任務。 2

3、.3.3 允許穿著者自至少 4.5 m 之高處跳入水中不致受傷,並不致使浸水衣鬆脫或受損。 2.4 浸水衣之設計本身具有浮力,不需要 再穿著救生衣者,應備有以繩索牢繫之哨笛及符合 CNS 11505救生衣燈規定之燈。 3. 保溫性能 3.1 浸水衣非以固有之絕熱材料製造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3.1.1 標示說明應與保暖衣服一併穿著。 3.1.2 當一併穿著浸水衣與保暖衣服時 ,則應包括與救生衣一併穿著,該浸水衣之構造應能持續提供足夠之保溫,確保穿著者自 4.5 m 高處跳入溫度 5之平流水中一小時後,該穿著者身軀中心之體溫不致降低超過 2。 3.2 浸水衣以固有之絕熱材料製造者,當 僅穿著該浸

4、水衣時,或該浸水衣應與救生衣一併穿著,則包括與救生衣一併穿著時,其構造應能提供足夠之絕熱,確保 2 CNS 11831, F 4018 穿著者自 4.5 m 高處跳入溫度 0至 2間之平流水中 6 小時後,該穿著者身軀中心之體溫不致降低超過 2。 4. 浮力規定 穿著浸水 衣之人員,或浸水衣與救生衣一併穿著之人員,應能在淡水中以不超過 5秒鐘之時間,自臉部朝下姿勢翻轉為臉部朝上。 5. 浸水衣試驗 5.1 浸水衣試驗應至少選六位下列身高與體重之健壯人員穿著進行之試驗: 身高 體重 1.40 m 至 1.60 m 未滿 60 kg 者一人 超過 60 kg 者一人 1.60 m 至 1.80 m

5、 未滿 70 kg 者一人 超過 70 kg 者一人 超過 1.80 m 未滿 80 kg 者一人 超過 80 kg 者一人 所選之六人中至少有一人應為女性,而兩女性之身高並不在同一高度範圍。 除另有規定外,為核定該浸水衣由各參加測試人員獲致之結果應予接受。 如該浸水衣應與救生衣一併穿著,則應於 浸水衣外穿著救生衣再進行下列第5.1.1 節至第 5.1.9 節之試驗。 5.1.1 穿著試驗 5.1.1.1 每一位接受測試者,均應能在示範後毋需他人協助,於不滿 2 分鐘內取出浸水衣穿著於試驗服裝外並繫妥。 此時間應包括任何附屬服裝之穿著。如該浸水衣應與救生衣一併穿著 ,尚應包括毋需他人協助穿著救

6、生衣之時間。 5.1.1.2 在環境溫度低至 30時,亦應能在合理之時間內,將試驗前置於溫度30冷藏室內達 24 小時之浸水衣穿上。 5.1.2 工作性能試驗 當接受測試者穿著該浸水衣時,應能攀上及爬下至少 5 m 長之垂直梯,並證明其走路、彎腰或手臂之活動並不受限制。且能撿起直徑 8 至 10 mm 之鉛筆寫字。 5.1.3 視野試驗 當接受測試者穿著該浸水衣坐著 並使頭部位於固定位置時,其側向之視野至少應為 120。 5.1.4 漂浮試驗 當接受測試者穿著該浸水衣時,應 能臉面向上漂浮使口鼻部離水至少 120 mm,並能保持於此位置。口鼻離水之高度應自水面量至靜止受測試者之鼻與口。 5.1

7、.5 扶正試驗 浸水衣應經證明能在 5 秒鐘內將接受測試者扶正,亦即各接受測試者應分3 CNS 11831, F 4018 別證明能在 5 秒鐘內將其本身自臉面朝下姿態轉至朝上。 5.1.6 水之侵入試驗 各接受測試者穿著浸水衣並預經 浸濕,自足以使身體完全浸沒於水中之高度跳入水中之後,侵入浸水衣內之水其質量不應超過 500 g。該質量得由跳水前與緊接著跳水後所量計受測試者與預經浸濕浸水衣 合併質量之差求得。質量之量計應以精確度為 100 g 之機械為之。 5.1.7 跳水試驗 各接受測試者穿著浸水衣,自 4.5 m 之高處垂直跳入水中後,浸水衣不得有任何損傷或鬆脫,且不得傷及接受測試者。 5

8、.1.8 滲漏試驗 各接受測試者穿著浸水衣並預經浸濕,在平靜之水中漂浮一 小時之前後,或游泳 20 分鐘至少 200 m 之距離前後,分別以精確度為 100 g 之機械量計受測試者與預經浸濕浸水衣合 併質量之差。此質量差即為滲漏入浸水衣水之質量,不應超過 200 g。 5.1.9 游泳與出水試驗 所有接受測試者各穿著救生衣但未穿著浸水衣,應先游 25 m 再攀登表面在水面上 300 mm 之救生筏或剛性平台。接受測試者成功的完成此任務後,尚應再穿著浸水衣測試之。 5.2 浸水衣不必由人員穿著進行之試驗: 5.2.1 耐油試驗 浸水衣之耐油試驗得以下列之任一種方法試驗之。 5.2.1.1 先將浸

9、水衣所有之開孔完全予以封閉後,浸沒於柴油液面下 100 mm處達 24 小時後取出。將浸水衣表面之油擦除後,再依第 5.1.8 節進行滲漏試驗。所滲漏水之質量不應超過 200 g。 5.2.1.2 先將浸水衣所有之開孔完全予以封閉後 ,在正常室溫下浸沒於柴油液面下 100 mm 處,必要時得利用重物以使該衣完全浸沒。浸沒達 24 小時後取出,將浸水衣任何表面之油擦除 ,再將該衣內面翻出,然後將該衣置放於適於收集自該衣所流出任何 滲漏之水之桌上,並以適當設計之吊架將該衣領孔予以支撐,再由衣 領注水入浸水衣,使水面比桌面高 300 mm。經 1 小時後,收集洩漏之水並測計其質量,所滲漏水之質量不應

10、超過 200 g。 5.2.1.3 將代表該浸水衣表布與縫合處之試樣,浸沒於柴油液面下 100 mm 處達 24 小時後取出擦乾,再接受 1 m 水頭之水壓及 150 N 之接縫拉伸強度試驗。 5.2.2 耐火試驗 應取浸水衣一件接受耐火試驗。該試驗係先將 30356 cm 之試驗盤置於空氣新鮮通風良好之地區。並於盤底注水 1 cm,隨後再注入足夠之汽油使合計深度至少達 4 cm。然後引燃汽油並任其自然燃燒 30 秒。接著將垂直自然4 CNS 11831, F 4018 懸吊之浸水衣,其底距試驗盤頂緣上方 25 cm,前向移過火焰,並使其暴露於火焰之期間達 2 秒。如屬需要該浸水衣應懸掛於吊架

11、,以確使該浸水衣全部為火焰所包圍。該浸水衣自火焰移出後應不致繼續燃燒或持續熔化。 5.2.3 溫度循環試驗 應以一件浸水衣施行下列試驗。 5.2.3.1 該浸水衣應交互接受 30與 +65之環境溫度。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5.2.3.1.1 在一日之內完成 +65之 8 小時循環;及 5.2.3.1.2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5.2.3.1.3 翌日在 30中完成 8 小時循環;及 5.2.3.1.4 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並任其暴 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5.2.3.2 在施行溫度循環試驗之後

12、,應對浸水衣作外部檢查。應無收縮、裂痕、鼓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 5.2.4 浮力試驗 不必與救生衣一併穿著之浸水衣 ,其浮力應由該浸水衣剛好完全浸泡於淡水水面下之前與 24 小時後之浮力測計之。其最初浮力與最後浮力之差不應超過最初浮力 5%。 5.2.5 強度試驗 應先將浸水衣浸泡於水中 2 分鐘,自水中取出後按人員穿著之型式予以閉合。然後如圖 1 施加不少於 1,350 N 之力於浸水衣固定穿著者身軀部分達30 分鐘。在此試驗後該浸水衣應不致受損。在試驗時為置入試驗設施,必要時得將浸水衣予以切開。 5 CNS 11831, F 4018 圖 1 浸水衣強度試驗佈置 C:為圓筒直

13、徑 125 mm L:為試驗重量 5.3 保溫性能試驗 5.3.1 通則 5.3.1.1 浸水衣之保溫性能試驗應依下述規定施 行。保溫特性得利用人體溫度模型量計之。 5.3.1.2 如此試驗係由人體試驗,則各該人員應 在允許參加試驗前先予體檢。各種設計之浸水衣應選第 5.1 節所規定之人員進行之。 5.3.1.3 如以人體試驗,則該試驗通常應在醫師 監視下為之。且在所有試驗時應備妥急救設備。為安全之理由,在各項試驗中應以心電圖 (ECG)監測之。但如受試人員希望時、在最初之半 小時後身軀中心溫度之降低率超過每小時 1.5時、手、腳、 腰部皮膚之 溫度將降低至 10以下時、或現場醫師認為應即停止

14、試驗。 5.3.1.4 當以人體試驗時,連續身軀中心溫度( 直腸溫度)及腰部、雙手、小腿、雙腳(腳背)及腳後跟之皮膚溫度 應予量測。量測系統之準確度應為 0.2。如係利用人體模型代替人體,則應採適當之相當測量。 6 CNS 11831, F 4018 5.3.1.5 試驗前應將與第 5.1.6 節跳水試驗結果滲入之水量同量之水,注入依第5.3.1.6 節所述穿在一位躺著受試者乾燥衣著外之乾燥浸水衣內。 5.3.1.6 試驗衣著 接受測試者應穿著下列標準範圍之衣著,包括: 1. 內衣褲(短袖、短褲腳)。 2. 長袖襯衫。 3. 褲子(非毛料)。 4. 毛毯。 進行浸水衣之保溫性能試驗時,如該浸水

15、衣應與救生衣一併穿著,則尚應穿著救生衣。 5.3.2 非絕熱浸水衣之保溫性能試驗 5.3.2.1 進行非絕 熱浸水衣之保溫性能試驗時,除應穿著第 5.3.1.6 節之衣著外,尚應穿著兩件套頭毛衣。 5.3.2.2 各接受測試者穿著者浸水衣並戴手套自 4.5 m 高處跳入溫度 +5之平流水中浸泡一小時後,其身軀中心體溫 之降低不應超過接受測試者通常溫度 2。 5.3.2.3 在完成前述跳水浸泡一小時後,接受測試者離水 時,應能即時撿起直徑 8 至 10 mm 之鉛筆寫字。 5.3.3 絕熱浸水衣之保溫性能試驗 5.3.3.1 各接受測試者穿著者浸水衣自 4.5m 高處跳入溫度 0至 +2間之平流

16、水中浸泡 6 小時後,其身軀中心體溫之降低不應超過接受測試者通常溫度 2。 5.3.3.2 該浸水衣應提供足夠之保溫,以確使戴手套之接受測試者,浸泡於 +5之平流水中一小時後離水時,能即時撿起直徑 8 至 10 mm 之鉛筆寫字。如製造廠商認為可行,撿起直徑 8 至 10 mm 鉛筆寫字之能力,亦可於第 5.3.3.1 節各接受測試者穿著者浸水衣,自 4.5 m 高處跳入溫度0至 +2間之平流水中浸泡 6 小時後離水時證明之。 引用標準: CNS 14987 救生設備通則 CNS 11519 救生衣 (非充氣式 ) CNS 11505 救生衣燈 相對應國際標準: IMO LSA: 2003 Life saving appliances code chpter 2 section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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