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7.080 F40191183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62月17日 956月1日 (共2頁)救生筏艇用保溫具 Thermal protective aids for survival craft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航海船舶救生筏艇用之保溫具(以下簡稱保溫具)。 2. 一般規定:航海船舶用之保溫具,除應符合CNS 14987救生設備通則之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保溫具應以傳熱率不超過0.25 W/(m K)之防水材料製造,當用以包裹人員時,其構造應能減少自穿著者
2、身軀熱對流及蒸發兩者熱之損失。 2.2 除臉部外保溫具應能蔽護穿著救生衣各種體型人員之全身。兩手如未備有永久附著之手套,亦應予蔽護。 2.3 在救生筏艇或救難艇上,應無需他人協助打開並易於穿著。 2.4 如穿著保溫具有礙游泳之能力,應允許穿著者能在水中於不超過2分鐘之時間內將之脫棄。 2.5 保溫具應能在氣溫30至+20之範圍內功能正常。 3. 保溫具試驗 3.1 保溫具應由人員穿著進行之試驗 試驗應選各種不同年齡、不同體型,包括肥胖、中等及瘦小之健壯男性與女性六人為一組,穿著標準範圍之衣著,包括內衣褲(短袖、短褲腳)、長袖襯衫、褲子(非毛料)及毛毯進行下列試驗。 3.1.1 穿著試驗 3.1
3、.1.1 每一位接受測試者,均應能在示範後毋需他人協助,坐於救生筏艇或救難艇上,打開保溫具並套穿於救生衣外。 3.1.1.2 在環境溫度低至30時,亦應能將預置於30冷凍室中達24小時之保溫具打開,並套穿於救生衣外。 3.1.2 脫棄試驗 如穿著保溫具有礙游泳之能力,則應經試驗證明接受測試者能在水中於不超過2分鐘之時間內將之脫棄。 3.2 保溫具不必由人員穿著進行之試驗 3.2.1 布料試驗 製造保溫具所採用之布料,應經試驗證明當其承受2 m高之水柱時能保持其水密完整性。並經試驗證明具有不超過0.25 W/(m K)之傳熱率。 3.2.2 溫度循環試驗 3.2.2.1 應以一件保溫具交互接受3
4、0與+65之環境溫度。此交互循環並不需要緊接著在另一個之後立即為之,可依下列程序重複合計作十次循環。 2 CNS 11833, F 4019 3.2.2.1.1 在一日之內完成+65C之8小時循環;及 3.2.2.1.2 同日將試樣自溫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2.2.1.3 翌日在30中完成8小時循環;及 3.2.2.1.4 同日將試樣自冷凍室中取出,並任其暴露於通常之室溫內迄翌日; 3.2.2.2 在施行溫度循環試驗之後,應對保溫具作外部檢查。應無收縮、裂痕、腫脹、溶解或機械特性變化等損壞現象。 3.2.2.3 耐油試驗 先將保溫具所有之開孔完全予以封閉後,浸沒於柴油液面下100 mm處達24小時後取出。將保溫具表面之油擦除後,證實其傳熱率不超過0.25 W/(m K)。 引用標準:CNS 14987 救生設備通則 相對應國際標準:IMO LSA:2003 Life saving appliances code chpter2 section 2.5 相關標準:IMO MSC.81(70)號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