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85.060 P31041273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9 年 6 月 15 日 94 年 4 月 19 日 (共 5 頁 )試驗用紙及紙板之取樣法 Paper and board Sampling for test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單批紙或紙板,包括實心及瓦楞紙板,採取具有代表性樣本之方法。 備考: 如少於單批 50 %可供採樣,則依本標準取樣為無效,除非有不同之協定,本標準不適於決定單批內之變異性。如無法依本標準取樣,且無涉糾紛,則依買賣
2、雙方之協議。 2. 用語釋義 2.1 批 (Lot):每一批紙或紙板係代表單一紙或紙板種類、等級之數量。 2.2 單位 (Unit):每一批之組成分依情況而異,可能是一卷、一包、包裝盒之組成分等 (Sheet):從選定單位所取得之紙或紙板,見圖 1。 2.4 樣品 (Specimen):從紙或紙板 (或製成品 )之樣張切取一定尺度者,見圖 1。 2.5 樣本 (Sample):提供測試一批紙或紙板品質之紙樣,見圖 1。 2.6 試片 (Test piece):根據試驗方 法之規定,用於測試之紙或紙板品質項目之材料,見圖 1。 備考:一般試片取之於樣品,有時樣品本身即是試片或由數個樣品組成。 2
3、 CNS 12732, P 3104 圖 1 3. 原則:從一批紙或紙板中隨機選取產品單位, 再從中隨機取得樣張。再分為樣品、樣本,最後取得一定面積之試片。 4. 步驟 4.1 單位之選擇:依表 1 之規定選擇產品之試驗單位,試驗單位應完整無損且外觀良好。 表1 一批中之單位數 n 選定單位數 選定方法 1 至 5 6 至 399 400 或更多 全部 )20n( + (1) 20 隨機取樣 隨機取樣 註 (1) 選定單位數同時,以整數為準。 單位 樣品 試片 樣本 樣張 批 3 CNS 12732, P 3104 4.2 樣張之選擇:從一批中選取每一試驗單位,依第 5.2.1 節至第 5.2
4、.3 節進行。 4.2.1 單位能拆開:如單位是整體包裝,且此包裝能完全打開,則依下列進行。 4.2.1.1 單位不能再細分:避免損壞紙及最靠近外邊未損壞之三張紙,依表 2進行隨機取樣,從每一單位如第 4.1 節所示選取樣張,以供測試。如縱向已知,則在樣張上打一記號。 表 2 一批中之總張數 一批中所選取之最少樣張數 1000 以下 1001 5000 5001 以上 10 15 20 4.2.1.2 當單位是由單元所組成(如令或包),且包裝在一起時:從單位中選取單元與從一批中選取單位一樣,如第 4.1 節所述選取樣張。避免損壞之樣張,依表 2 隨機取樣,從每一單元選取如表 2 所示之最少樣張
5、數以上,以供測試。如縱向已知,則在樣張上打一記號。 4.2.1.3 當單位是卷筒時:移除卷筒所有損壞之紙,在除去三層未損壞之紙(基重 225 g/m2以下),或一層未損壞之紙板(基重大於 225 g/m2)。從每一卷筒切取同數目之樣張,以提供測試,但樣張數不超過 20,取樣之位置須有變化,使卷筒紙之橫幅每 400 mm 皆有取樣。 備考 1. 樣紙可直接取自卷筒,亦可將卷筒紙沿橫幅切開,再取樣。 2. 本標準中適用於卷筒紙之步驟同樣適用於卷筒紙板。 4.2.2 單位不能拆開:如單位是整體 包裝,且此包裝不能完全打開,如一卷筒或一令(整體包裝不能拆開),則依下述進行。 4.2.2.1 如縱向已知
6、,則從每一單位切一視窗,其大小至少為 300 mm 450 mm,長邊在縱向。在每一單位內或單位 間,其視窗位置需要變化,移除所有損壞之紙層,且須移除最外層上三層未損壞紙 (基重 225 g/m2以下),或至少一層未損壞之紙板(基重大於225 g/m2)。通過 每 一視窗,切割一定深度,隨機取樣採取如表2 所示之樣張數。如一批少於 5 個單位,則在每一單位須切取一個以上視窗。當只有一個捲紙時,則至少須切取 3 個,或最好是 5 個視窗。 4.2.2.2 若縱向未知,則切割之視窗,其大小應為 450 mm 450 mm,其邊與單位平行,然後依第 4.2.2.1 節進行。 4.2.3 單獨製造之成
7、品:如一批中包含單獨製造之成品,依表 3 所示取樣。 4 CNS 12732, P 3104 表 3 一批成品數 一批中應選取最少樣品數 1000 以下 1001 5000 5001 以上 10 15 20 4.3 樣品之準備:一個樣本中所有樣品數量應一致。如縱向未知,如可能則測定之,若有需要,每張皆需測定。依第 4.3.1 節至第 4.3.3 節之規定切取樣品。試張依第 4.2.2 節規定,參見第 4.3.4 節切取以後,在每一樣品上標示縱向或註明未知。製造成品選定後,依第 4.3.5 節進行。 備考: 若縱向未知,則可由目視法測知,或由撕力、 剛度或抗張力評估得知。 4.3.1 若依第 4
8、.2.1 節所選取之樣張,其尺度大小應在橫向 300 mm,縱 向 450 mm。 若縱向已知,則從每一選定之 樣張切取一個以上樣品,樣品之尺度大小至少橫向為 300 mm,縱向為 450 mm,若樣張已具適當大小,則樣張即可當做樣品。若縱向未知,則從樣 張切取一個以上樣品,樣品須為方形,尺度大小為 450 mm 450 mm。 4.3.2 若依第 4.2.1 節所選定之樣張,其尺度小於橫向 300 mm,縱向 450 mm,如第 4.3.1 節所標示者,但其表面積大於 0.1 m2。從每一選定之樣張切取一個以上樣品,使每一樣品之表面積為 0.100 m2 0.135 m2。 4.3.3 若依
9、第 4.2.1 節所選定之樣張,其表面積小於 0.1 m2,選定之樣張只要大小一致,但須提供足够數量之樣品。 4.3.4 若樣張依第 4.2.2 節之規定而選取,樣張本身即可當作樣品。 4.3.5 若製造成品係依第 4.2.3 節選定,整個成品可當作樣品從每選定之成品,切一個以上樣品 (每一成品中所選取之樣品須一致 ),選取之位置須有變化。 備考 1. 樣品 1.1 注意事項:樣本須保持平坦、無皺紋及摺痕,且避免曝露在足以改變紙或紙板性質之條件下。處理樣品必須小心,因為與手接觸很可能會影響到其化學、物理、光學、 表面或其它性質。 1.2 若紙品為長條狀,則應用直徑至少 75 mm 之芯棒加以纒繞。 1.3 標示:每一樣品須提供識別標示,以保證不會發生識別上之疑問。 2. 重新取樣:如在 取樣或測試時發生意外,或者任何其它原因,以致於必須重新取樣,則須根據本標準重新取樣。 5. 報告:取樣報告須包括下列各項。 5.1 紙之種類及等級,如有規格時應附於報告中。 5.2 取樣者之姓名。 5.3 取樣日期與地點。 5.4 有關該批紙或紙漿之全部資訊。 5.5 批之單位數。 5 CNS 12732, P 3104 5.6 選定之單位數目,若可能,保留單位之數目。 5.7 每一單位所選取之樣張數或成品數。 5.8 樣本上識別標示之描述。 5.9 影響後來試驗測試結果之所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