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095-2005 Safety-belt installation and anchorage for vehicles《车辆用座椅安全带之安装及其固定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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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43.040.60 D21921309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1 年 12 月 28 日 94 年 10 月 26 日 (共 11 頁 )車輛用座椅安全帶之安裝及其固定器 Safety-belt installation and anchorage for vehic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安裝於 M 及 N 類車輛 (附錄 1),供成人乘車人員乘坐之前向或後向座椅之安全帶固定器與其安裝方式及固定強度。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及數值,係習用之單位制

2、,併記供參考。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用主要用語之意義如下。 2.1 固定器:安裝安全帶或導帶環於車體上之固定裝置。 2.2 下部固定器:係指二點式安全帶之固定裝置。 2.3 上部固定器:係指三點式安全帶安裝於車體之固定裝置。 2.4 導帶環固定器:係指導帶環固定於車體之固定裝置。 2.5 位移系統:係指能將座椅或其零件以無停頓方式進行移位或旋轉之裝置。 2.6 鎖定系統:係指能將座椅及其組件維持於使用中任何位置之裝置,且其包括鎖定椅背相對於座椅與座椅相對於車體之裝置。 2.7 H 點 (hip point): CNS 11059汽車室內尺度測定用之三次元座位人體模型規定之 50%成人男子之

3、三次元人體模型之臀點。 2.8 H點:於座椅上安裝三次元人體模型時,相當於 H 點上之點。 2.9 R 點:為座椅之設計參考點,相當於 H 點。對前後位置可調整之座椅,調至設計上之最後端位置;椅背角度可調節者,則將設計基準位置或三次元人體模型之軀幹線 (表示軀體之傾斜線 )儘量調整至使其和垂直線成 25夾角之位置。其他之調節機構則調至設計基準位置。 2.10 胸腔負載限制器 (thorax load limiter):係指發生碰撞時用以限制施加於乘員胸腔束縛力量之安全帶固定裝置、座椅或車輛之任何零件。 3. 性能要求 3.1 安全帶固定器之位置與定義,參考圖 1。 2 CNS 13095, D

4、 2192 圖 1 安全帶固定器之位置與定義 (圖中顯示為上部固定器安裝於車體側面之示意 ) 單位: mm 註 (1) 若 S 大於 280 mm 或製造廠選擇第 3.3.3 節所規定 BR=260 mm + 0.8S 替代公式時, C 與 R 之垂直距離應為 500 mm。 (2) 以該系統強度最差之條件,作為座椅安裝之定位位置並於報告中陳述。若椅背角度可調整,則鎖定於製造廠規定位置,若無規定則對 M1及 N1類車輛椅背角度應接近 25,對 M2、 M3、 N2、及 N3類車輛應接近 15。以該系統強度最差之條件作為座椅安裝之定位位置,並於報告中陳述。若椅背角度可調整,則鎖定於製造廠規定位置

5、;若無規定,則 M1及 N1類車輛應接近 25,對 M2、 M3、 N2、及 N3類車輛應接近 15。 備考:除第 3.3.2 節與第 3.3.3 節另有規定外, DR 315mm+1.8S 且 BR 260 mm+S。 3.2 安全帶下部固定器之位置,應依表 1 之規定。 座椅中心線(軀幹線) 參考區 域 65KN 1201:非帶扣側下部固定器角度 2:帶扣側下部固定器角度 L1 :非帶扣側下部固定器 L2 :帶扣側下部固定器 R 120 以上上部固定器位置450 (1) 25(2)1左側座椅 350以上RS140以上DFBC L22 L1L2L1Y 通過 R 點之橫向截面 3 CNS 13

6、095, D 2192 表 1 安全帶下部固定器之位置角度要求 座椅 M1類車輛 非 M1類車輛 帶扣側 (2) 45 80 30 80 非帶扣側 (1) 30 80 30 80 角度常數 50 70 50 70 前 (3) 椅背角 3.5噸 3 3或 2 3或 2 3或 2 2 N1、 N2及 N33 2 3或 2 2 2 註 (6) 對 N1類車輛除前方之外側乘坐位置,容許有兩下方固定裝置,以使座椅與車身間存有通道供乘員移動。關門時,自車身與座椅 R 點位置量測 (與車輛中心縱向面垂直 )之最近距離超過 500 mm,則視此空間為通道。 備考 1. 記號 2 表示兩下部固定器,其可供安裝型

7、式 B 之安全帶,要求之型式 Br、Br3、 Br4m 或 Br4Nm 安全帶。 2. 記號 3 表示兩下部固定器及一上部固定器,其可供安裝型式 A 之三點式安全帶,要求之型式 Ar、 Ar4m 或 Ar4Nm 安全帶。 3. 針對 1.及 2.詳細型式說明請參照 CNS 3972車輛用座椅安全帶第 3 節表 1 安全帶、捲收器之種類及記號。 3.4.1 M 及 N 類車輛 (設計供市區行駛且具立位之 M2及 M3類車輛除外 )必須配置滿足本標準要求之安全帶固定器。 3.4.2 前向座椅:車輛之前排兩側座 椅應裝設三點式安全帶,其餘座椅應裝設三點式或二點式安全帶。 3.4.3 後向座椅: M

8、類車輛應裝設二點式安全帶。 3.5 靜態強度 3.5.1 固定器依第 4.2 節之測試時,在規定之時間內維持要求之施力,包括任何固定器或其鄰近區域之破裂或損壞等永久變形,應不致造成任何固定器失效。 5 CNS 13095, D 2192 3.5.2 若車輛有使用位移及鎖定裝置 ,則在負載移除後,所有座椅位移及鎖定裝置仍須能夠以手操作。 3.5.3 測試後對測試中支撐負載之固定器及結構之任何損傷均應註記。 3.5.4 對核定總重不超過 2.5 公噸之 M1類車輛,若安全帶上部固定器係附著於座椅結構,則測試中安全帶上部固定器之位移不得超過通過 R 點之橫向截面 (參考圖 1)。 3.5.5 對核定

9、總重超過 2.5 公噸之 M1類車輛,測試中通過上部固定器與 R 點所構成之平面不得超過通過 R 點之橫向截面前傾 10。 3.5.6 測試中應測量上部固定器之最大位移。 3.5.7 若上部固定器之位移超過前述限制,製造廠可另依 CNS 14580小客車前面碰撞試驗法測試。 3.6 動態強度 3.6.1 依第 4.3 節所述之程序測試後,除屬於負載限制器功能設計之必要性破損外,其應無任何固定裝置或附近區域之破損。且需符合本標準第 3.2.5 節規定下方固定裝置之最小空間,與第 3.6.2 節之要求。 3.6.2 對核定總重不超過 2.5 公噸之 M1類車輛,若安全帶上部固定器係附著於座椅結構,

10、則測試中安全帶上部固定器之位移不得超過通過 R 點之橫向截面 (參考圖 1)。對核定總重超過 2.5 公噸之 M1類車輛,測試中通過上部固定器與 R 點所構成平面不得超過通過 R 點之橫向截面前傾 10。 3.6.3 對使用此類裝置之車輛,測試 後所有能讓乘員離開車輛之移位與調整裝置應仍能以手動操作。 4. 測試方法 4.1 一般規定 4.1.1 得於車輛結構或完成車上執行測試,得不裝車窗或車門。 4.1.2 實車原有配備且有助於車輛結構剛性者可以裝設。 4.2 靜態強度測試 4.2.1 車輛固定方法 4.2.1.1 用於固定車輛之各項裝置應不得增加固定器或其鄰近區域之強度,或減少結構正常變形

11、量。 4.2.1.2 對車輛或結構之固定裝置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於整個結構寬度範圍不得產生延伸效應。 (2) 待測固定器與前方固定裝置之距離應大於 500 mm,且與後方固定裝置距離應大於 300 mm。 4.2.1.3 建議結構應置於約略相當於輪軸配置之支撐上 ,若不可行則採懸吊附著點。 4.2.1.4 若非使用前述之固定裝置,應有充分證明顯示其對等性。 4.2.2 測試條件 4.2.2.1 相同座椅組所有安全帶固定器應同時測試。然而若對座椅及 /或固定器 6 CNS 13095, D 2192 可能因不對稱負載導致失效時,可以額外針對不對稱負載執行測試。 4.2.2.2 負載應由水平

12、面上部 10 5 (參考圖 2、圖 3 之規定 ),於平行車輛中心縱向面平面之座椅位置施加。 圖 2 三點式安全帶固定器靜態強度測試之負載施加 圖4.2.2.3 施加之負載應依表4.2.2.4 測試中應測量上部固定器之最大位移。車體水平基準線 車體水平基準線車體水平基準線3 二點式安全帶固定器靜態強度測試之負載施加 3 之規定,期應盡可能迅速達成, 並維持至少 0.2 秒。 上部固定器下部固定器 下部固定器 7 CNS 13095, D 2192 表 3 安全帶固定器測試負載 安全帶種類 車輛種類 測試負載 (kN) 牽引裝置 M1、 N1上部固定器 13.50.2 下部固定器 13.50.2

13、 上部固定器 牽引裝置如圖 4 M2、 N2上部固定器 6.750.2 下部固定器 6.750.2 三點式安全帶 (上部、下部固定器 ) 下部固定器 兩點式安全帶(下部固定器座椅組合式固定器備考 1. 針對織帶固定裝置完全位於座椅結構或分布於車輛結構與座椅結構,除施加安全帶種類所規定之負載外,應依車種再加上座椅之重量。2. 對後向座椅之測試,固定器應依安全帶種類進行測試。M3、 N3上部固定器 4.50.2 下部固定器 4.50.2 牽引裝置如圖 5 M1、 N122.250.2 M2、 N211.10.2 ) M3、 N37.40.2 如圖 5 M1、 N120倍座椅之重量 M2、 N210

14、倍座椅之重量 M3、 N36.6倍座椅之重量 - 圖 4 上部固定器牽引裝置 單位: mm 由布料覆蓋之泡棉,厚度 25 8 CNS 13095, D 2192 圖 5 下部固定器牽引裝置 單位: mm 4.3 動態強度測試 在製造廠要求下,針對一座椅群中每一乘坐位置均裝置具胸腔負載限制器之三點式安全帶,或一座椅群中額外包括一座椅結構具上部安全帶固定器之乘坐位置者,可以此動態強度測試替代靜態強度測試。 4.3.1 安裝及準備 4.3.1.1 台車 (sled) 台車之結構應使其在測試後無永久變形發生。其在衝擊階段之導引應使其在垂直平面之偏差不超過 5而水平平面之偏差不超過 2。 4.3.1.2

15、 車輛結構之固定 車輛結構中考量其剛性與座椅固定裝置及安全帶固定裝置有關之部分應依第 4.2.1 節所述之配置使其固定在台車上。 4.3.1.3 束縛系統 (1) 束縛系統 (座椅、安全帶總成以及負載限制器 )應依量產車輛之規格安裝於車輛結構。面 向測試座椅之車輛環境 (儀表板、座椅等,視測試座椅而定 )可裝於測試台車。若有前方氣囊,應使其不作動。 (2) 測試架構,施加於座椅及安全帶固定器之 相關力量不受影響下,除座椅、安全帶總成與負載限制器可不必 安裝於測試台車,或以同等或較低剛性且尺度與車輛內裝件尺度相同之零件替代。 (3) 座椅應依圖 1 註 (2)所述之要求調整,並挑選有關固定器強度

16、最不利條件之一且與車輛上安裝人體模型相容之位置。 (4) 應使用標稱質量為 (751.0)kg 之人體模型,置放於每個座椅並以車輛提供之安全帶束縛。 4.3.2 測試 4.3.2.1 台車之測試速率為 501 km/h。可依 CNS 3972 之附錄 3 動態性能試驗方法進行測試。 由布料覆蓋之泡棉,厚度 25 固定點連接帶 9 CNS 13095, D 2192 4.3.2.2 使用時,額外束縛裝置 (但預負載裝置、 氣囊等除外 )之作動係依車輛製造廠指示觸發。 4.3.2.3 台車之校正用加速度或減速度之波形,應如圖 6(a)所示之斜線範圍內。但如買賣雙方協議,可使用圖 6(b)所示之斜線

17、範圍內之波形。 圖 6 台車之加速度或減速度之容許範圍 (a) 波形 1 備考: 台車之校正用加速度或減速度之波形,必須在圖中之斜線範圍內。但波形在作用時間軸上之上起原點,可不必與圖示之 0ms點一致。 加速度或減速度作用時間 ms m/s2g 10 CNS 13095, D 2192 (b) 波形 2 作用時間 ms加速度或減速度m/s2g 11 CNS 13095, D 2192 附錄 1 車輛種類表 代號 適用車輛 UN/ECE車種分類 小客車 小客貨兩用車 M1載運人客為主之小型特種車 除駕駛座外, 8個座位以下(含 8個座位) 核定總重 5公噸以下之大客車 核定總重 5公噸以下之大客

18、貨兩用車 M2載運人客為主且核定總重 5公噸以下之大型特種車 除駕駛座外, 8個座位以上且核定總重 5 公噸以下 核定總重逾 5公噸之大客車 核定總重逾 5公噸之大客貨兩用車 M3載運人客為主且核定總重逾 5公噸之大型特種車 除駕駛座外, 8個座位以上且核定總重逾 5公噸 小貨車 代用小客車 N1裝載貨物為主之小型特種車 核定總重 3.5公噸以下之貨車 核定總重 12公噸以下之大貨車 核定總重逾 3.5公噸但未滿 12公噸之代用大客車 裝載貨物為主且其核 定總重逾 3.5公噸但未滿 12公噸之大型特種車 N2總聯結重量逾 3.5公噸但未滿 12公噸之曳引車 核定總重逾 3.5公噸但未滿 12公噸之貨車 核定總重逾 12公噸之大貨車 核定總重逾12公噸之代用大客車 裝載貨物為主且其核定總重逾12公噸之大型特種車N3總聯結重量逾12公噸之曳引車 核定總重逾 12公噸之貨車 引用標準: CNS 3972 車輛用座椅安全帶 CNS 11059 汽車室內尺度測定用之三次元座位人體模型 CNS 14580 小客車前面碰撞試驗法 相關標準: ECE R14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safety-belt anchorages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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