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100.10 N52301329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2年12月1日 94年3月25日 (共2頁)保久乳 Sterilized milk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生乳(CNS 3055)或鮮乳(CNS 3056)經高壓或高溫滅菌,以無菌包裝後供飲用之乳汁。 2. 種類:本標準產品包括高脂保久乳、全脂保久乳、中脂保久乳、低脂保久乳、脫脂保久乳、強化營養保久乳、低乳糖保久乳及保久羊乳。 3. 非脂肪乳固形物:在8.25%以上。 4. 乳脂肪含量 4.1 高脂保
2、久乳:在3.8%以上。 4.2 全脂保久乳:在3.0%以上未滿3.8%。 4.3 中脂保久乳:在1.5 %以上未滿3.0%。 4.4 低脂保久乳:在0.5%以上未滿1.5 %。 4.5 脫脂保久乳:未滿0.5%。 4.6 保久羊乳:應在3.0%以上。 5. 沉澱物:沉澱物之含量,採混合試樣法,其結果在0.5mg/l以下。 6. 衛生要求: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7. 包裝及標示:本品之包材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標示除應符合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之相關規定外。瓶蓋及附貼或直接印於容器外之標示,應完整無損,並且詳實標明下列各項
3、。 7.1 品名及商標。 7.2 種類。標示為強化營養保久乳者,其營養添加劑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標示為低乳糖保久乳者,其乳糖含量不得高於1.5%。 7.3 內容量、主要成分及含量。 7.4 營養標示: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之規定。 7.5 滅菌方法及保存條件 7.6 使用原料:應標明合於CNS 3055生乳或CNS 3056鮮乳之規定。 7.7 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以阿拉伯數字標明年月日)。 7.8 工廠廠名及、地址及電話號碼。 7.9 工廠登記證書字號或進口產品應標示輸入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8. 檢驗:本品之檢驗依CNS 3440乳品檢驗法(總則),金屬罐製品則依CNS 967食品罐頭檢驗法總則之規定。 2 CNS 13292, N 5230 引用標準:CNS 967 食品罐頭檢驗法總則 CNS 3055 生乳 CNS 3056 鮮乳 CNS 3192 包裝食品標示 CNS 3440 乳品檢驗法(總則)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83年02月25日 第二次修訂:86年11月29日 修訂說明(9203) 本案係依據衛生法規中,低脂之定義進行修訂,請就本準草案內容之任何意見提供本局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