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371-2005 Helmets for pedal cyclists and for users of skates skateboards and roller skates《自行车 、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轮等活动用头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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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340.20 Z21051337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3 年 3 月 25 日 94 年 2 月 5 日 (共 9 頁 )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用頭盔 Helmets for pedal cyclists and for users of skates , skateboards and roller skat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騎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活動,為保護使用者頭部避免外來衝擊而受傷害所戴用之頭盔。 (以下

2、簡稱為頭盔 ) 備考:本標準 之數值為近似值其單位係公制。 2. 性能 2.1 頭盔之衝擊吸收性。依第 5.2.4 節規定之試驗方法試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不得產生 2945 m/s2300 G以上之衝擊加速度。 (b) 產生 1472 m/s2150 G以上之衝擊加速度時其持續時間應在 4 ms 以下。 2.2 頭盔之耐穿透性 (但其構造不在第 3.1 節規定者除外 )以第 5.2.5 節規定方法試驗時,標準頭型不得有電氣接觸。 2.3 頤帶強度:頤帶依第 5.2.6 節規定之試驗方法試驗時,不得自按裝部位脫落或發生損傷,且其伸長不得超過 25 mm 以上。 3. 構造 3.1 構

3、造之一般事項:頭盔之形狀如圖 1、圖 2 及圖 3 所示 (圖例僅供參考 )由吸收衝擊墊料,頤帶及束具等組成,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圖 1 帽簷一體型頭盔 圖 2 無帽簷頭盔 4135261 3 2 2 CNS 13371, Z 2105 圖 3 橄欖球型頭盔 序號 名稱 序號 名稱 1 衝擊吸收墊料 4 戴具套帶 2 頤帶 5 耳罩 3 側墊 6 眼鏡用掛鈎 備考 1.頤帶、衝擊吸收墊料以外其他零件之總稱為束具。 2.圖為一例,束具並非必須具備之附屬零件。 (1) 重量:頭盔之重量應在 600g 以下。 (2) 能與頭部良好配合,戴用時不致發生不舒適之感覺。 (3) 視界良好。 (4) 頭盔裝

4、有耳罩者在騎行中不得脫落。 (5) 內部構造應考慮夏天戴用時不致有悶熱 感,在不損及頭盔性能情況下得設通風孔。 3.2 各部位之構造 3.2.1 帽體 (1) 帽體應為堅固而表面光滑,殼體邊緣應修整 圓滑,且應設置適當之通風孔,每一通風孔之面積約 1.5 cm2,全部通風孔總面積約 20 cm2,惟外觀類似機車安全帽其通風孔小於前述規定者,則認定為騎乘機車用安全帽。 (2) 帽體顏色應鮮明,宜用白色,淡黃色,淺綠色等。此外夜間騎行時,不容易辨認之顏色應貼反光帶以提高其可辨認性。 (3) 如帽簷與帽體製成一體者其長度應不妨礙視界。 (4) 鉚釘頭不得突出帽體外表面突出 2.0 mm 以上。依鈕扣

5、及有其他有突出物者不得自帽體外表面突出 5 mm 以上,但容易脫落 (構造 )者則不在此限。 3.2.2 吸收衝擊墊料:吸收衝擊墊料 應能與帽體內面曲面密接配合。於受到衝擊時能吸收衝擊量而保護戴用者 之頭部。此外,墊料可設適當之通風槽或通 3 CNS 13371, Z 2105 風孔。 3.2.3 頤帶:頤帶應牢固於帽體上使戴用者受到衝擊時頭盔不致脫落。 4. 材料 4.1 帽體 (1) 帽體之材料為塑膠或其他材料。不得有刮傷破裂、裂紋、捲邊、剝離等瑕疵。 (2) 帽體之材料應具耐水性、耐熱性及耐寒性。 4.2 吸收衝擊墊料:吸收衝擊墊料之材料為發泡聚苯乙烯或與此具同等以上吸收衝擊性能之材料且

6、不得對皮膚產生有害影響者。墊料不得有傷痕、斑漬、污穢等瑕疵且依第 5.1.1 節及第 5.1.2 節規定方法試驗時不得有脆化、膨脹、軟化等現象。 4.3 頤帶及束具:頤帶及束具應具堅牢且對皮膚不致發生有害影響者,本身並無傷痕漬斑污等瑕疵且依第 5.1.1 節及第 5.1.2 節規定方法試驗時不得有脆化、膨脹、軟化等現象。 4.4 金屬類:所有金屬類應為耐蝕性者或施予防蝕處理者。 5. 試驗 5.1 材料試驗 5.1.1 耐汗試驗:除吸收衝擊墊料、頤帶及束具浸泡在 CNS 1496耐汗染色堅牢度試驗方法第 5 節規定之調配之常溫人工汗水中 24 小時後用目視及觸感檢查有無脆化、膨脹、軟化等現象。

7、 5.1.2 髮油試驗:在吸收衝擊墊料、 頤帶、及塗抹白色凡士林油、放置在大氣中24 小時以後用目視及觸摸檢查有無脆化、膨脹、軟化等現象。 5.2 成品之試驗 5.2.1 外觀:將成品用目視及觸摸檢查。 5.2.2 構造:突出帽體外表面之物體用量尺測定。 5.2.3 質量:將試樣放在磅秤上秤重。 5.2.4 吸收衝擊性之試驗。 5.2.4.1 試驗條件及試樣數量:試樣依第 5.2.4.3(1)節規定施予前處理後於常溫下實施試驗。試樣數為各種各批取 1 個。 5.2.4.2 衝擊性吸收能試驗用裝置 (1) 標準頭模型:其形狀及尺度應依 CNS 2396騎乘機車用安全帽之圖 6-1、 6-2、 6

8、-3 及 6-4 之規定。 (2) 加速度計: 如參考圖 -2 所示裝置於標準頭型球型承座內且應具下列性能。 (a) 頻率特性 10 10000 Hz(1dB) (b) 最大測定值 19.6 km/s22000 G (c) 固定振動頻率 20000 Hz 以上。 (3) 記錄測定之裝置:連接於加 速度計之記錄測定之裝置應具下列之功能。 (a) 綜合頻率特性為 10 10000 Hz(1dB) 4 CNS 13371, Z 2105 (b) 應能正確地讀取第 3.1 節規定之衝擊加速度之持續時間,且能連續記錄其所測定之記錄波形。 (c) 如使用陰極線示波器 (Osciloscope)時應能符合下

9、列規定。 (i) 備有記錄裝置或能使用攝影者。 (ii) 於垂直軸上,在全刻度範圍內能記錄 2945 m/s2300 G者。 (iii) 於水平軸上在全刻度範圍 內能讀取最小 10 ms。而可能計測1472 m/s2150 G以上,衝擊加速度之持續時間至 0.1 ms 者。 (4) 鋼砧:如參考圖 1 下端所示為直徑 127 mm,厚度 18.3 mm 以上之圓板狀具有水平衝擊面之平 面形鋼砧,應為固定在混凝土製等之堅牢基礎者。 5.2.4.3 檢驗 (1) 試樣之前處理:衝擊吸收性 能試驗分別在經高溫處理後,低溫處理及水浸漬處理後施行。其前處理如下。 (a) 高溫處理:將試樣在 502之恆溫

10、槽中保持 4 小時以上。 (b) 低溫處理:將試樣在 -105之恆溫槽中保持 4 小時以上。 (c) 浸漬處理:將試樣在 255之水中浸漬 4 小時以上。 但做 (a)及 (b)前處理後之試驗,如果自恆溫槽取出後超過 5 分鐘者以每超過 1 分鐘即再追加 3 分鐘時間之個別處理才可進行試驗。實施 (c)項前處理後之試驗則考慮水分瀝乾之時間,於取出後經 15 分鐘以上6 小時以內施行。 (2) 將試樣裝於標準頭型:將經 (1)項前處理 過之試樣裝在標準頭型上使試樣與標準頭型之中央部 位頭型球面一致,試樣前額部中央處之帽體下端與標準頭型前額 部參考平面對準,勿使傾斜時造成頤帶拉緊而應安裝牢固。但帽

11、 簷和帽體一體成型之試樣將其變曲點對準標準頭型之參考平面安裝,而參考平面之位置請依 CNS 2396第 6.2 節之規定。 衝擊具放置在衝擊位置時宜注意加速度計感應軸方向與垂直線之角度誤差應在 5 度以內。 (3) 衝擊加速度之測定:在 衝擊具不振動之條件下,自高度05.001+m 之墜落高度墜落,當試樣承受 衝擊鋼砧之衝擊時由衝擊點傳達至頭盔之衝擊,由加速速度計與 之連接之測定記錄裝置測定,檢查所得數值應符合第 2.1 節規定。 (a) 衝擊範圍及衝擊點:衝擊範圍以距參考平面 40 mm 以上之上方。衝擊點則為衝擊範圍 內之任意二處。但衝擊點彼此間距離為頭盔最大周圍之 1/5 以上。 (b)

12、 測定記錄裝置之操作 (i) 所有量計於測試前先插上電源,並放置至 達到平衡所需時間後始可進行試驗。 5 CNS 13371, Z 2105 (ii) 實施衝擊吸收性之一連串試驗之開始時及 終了時應全體裝置實施校正。並將測定結果記錄。 5.2.5 耐穿透性試驗 5.2.5.1 試驗條件及試樣數量。用放置在常溫下 24 小時以上之試樣 1 只僅供試驗,但亦可利用供作第 5.2.4 節試驗之試樣。 5.2.5.2 耐穿透性試驗用裝置:主要由下列機器所構成 (參照參考圖 3) (1) 耐穿透性試驗用標準頭型:耐穿透性試驗用標準頭型 (以下簡稱為試驗用標準頭型 )之上方有導電面層。而導電面層應與指示計

13、連接。 (2) 耐穿透性試驗用鋼錐:耐穿透性試驗用鋼錐 (以下稱為鋼錐 )之質量為 kg0.3045.00+其形狀原則上如圖 3 所示者,鋼錐本體為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之 SS400 之材料其尖端配以 CNS 2964碳工具鋼鋼料之 SK3 圓錐形頂部。此圓錐形頂部下端之頂角為 600.5尖端之半徑為 0.5mm 之半球狀,尖端硬度為 HRC45 以上。 圖 4 耐穿透性試驗用鋼錐 單位: mm (3) 指示計:指示計連接於鋼錐 當試驗因標準頭型有電氣接觸時能確實指示者 (4) 基座:放置試驗因標準頭型之基座應固定在具有剛性之基座上。 5.2.5.3 試驗方法 (1) 試驗用標

14、準頭型之試樣安裝試樣:如參考圖 3 所示於鋼錐落下部位處,將試樣之內面能密接 於試驗用標準頭型方法安裝。但如頭盔有尺度調節裝置或吊墊時應將這些裝置在最寬鬆狀態下安裝。 (2) 電氣接觸之測定:對用導管 等將鋼錐落下並由指示計檢查鋼錐尖 6 CNS 13371, Z 2105 端和試驗用標準頭型有無電氣接觸。其測定條件如下 (a) 落下高度:鋼錐之落下高度為 60cm。 (b) 試驗範圍:試驗範圍如第 5.2.4.3(3)(a)節之衝擊吸收性試驗之試驗範圍。 (c) 鋼錐之落下部位:鋼錐之 落下部位如試驗二處以上時,其落下部位彼此間隔要有 75mm 以上,且如使用過衝擊吸收性試驗之頭盔試驗時應避

15、開曾作衝擊吸收性試驗影響之部位。 5.2.6 頤帶之強度試驗 5.2.6.1 試驗條件及試樣數量:於常溫下放置 24 小時以上之試樣 1 個供作試驗但亦可利用曾作第 5.2.4 節及第 5.2.5 節試驗所用之試樣試驗。 5.2.6.2 頤帶強度試驗裝置:頤帶強度試驗裝置如參考圖 4 及參考圖 5 可示者,及標準頭型則準用第 5.2.4.2(1)節規定之標準型。 5.2.6.3 試驗方法 (a) 標準頭型之試樣安裝:使試 樣內面能直接與標準頭型接觸狀態下安裝。 (b) 伸長度之測定:將安裝試樣 之標準頭型放置在試驗台上試樣頤帶掛在如參考圖 5 所示之試驗用懸吊滾筒上。加初載重 (1)49N5k

16、gf測定懸吊器等之規定位置。然後加 490N50kgf 之試驗載重經放置 2 分鐘後測定吊鈎規定位置之垂直移動距離以求伸長度。檢查是否能符合第 2.3 節之規定。但試樣對標準頭型之垂直移動距離則應自伸長度扣除,此外頤帶不得自安裝部位脫落損傷現象。 註 (1)初載重包含試驗用懸吊器質量。 6. 標示:頭盔應在其內側或外面明顯易見之處以不易磨滅方法標示下列各項 (1) 用途 (2) 製造廠名稱或其代號 (3) 頭帶尺度 (以頭帶內側圓周尺度單位: (以 mm 表示 ) (4) 實際重量 (5) 製造年月 (6) 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示例如下 請注意 應選用適合您頭部之頭盔,頤帶請正確地繫緊。 只要有

17、一次受過很大衝擊之頭盔,無論外表是否看出傷痕,均請勿再戴用。 不適於做為清理頭盔之清潔劑、消毒液、溶劑等。 7 CNS 13371, Z 2105 參考圖 1 衝擊吸收性試驗裝置 單位: mm 參考圖 2 衝擊吸收性試驗用衝擊具 (標準頭型內部球型承座內裝設加速度計) 電磁鐵裝置支臂衝擊具導索鋼砧基座混凝土台鋼砧 18.3 以上 127 固定螺栓 支臂球型承座加速度計標準頭型頭盔 8 CNS 13371, Z 2105 參考圖 3 耐穿透性試驗裝置 參考圖 4 頤帶強度試驗裝置 導管鋼錐指示計基座混凝土台座試驗用標準頭型頭盔(初載重) (試驗載重)頭盔吸收衝擊墊標準頭型試驗台頤帶吊鈎量尺重錘(亦可用油壓等代替)e=a-b e:為伸長度 9 CNS 13371, Z 2105 參考圖 5 頤帶強度吊鈎 單位: mm 備考:質量為 5kg 或以下。 引用標準: CNS 1496 耐汗染色堅牢度試驗方法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CNS 2396 騎乘機車用頭盔 CNS 2964 碳工具鋼鋼料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92 年 1 月 13 日 滾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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