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家庭用燃氣器具構造通則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7.060.20 13602 S123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4 年 11 月 30 日 92 年 9 月 9 日 (共 21 頁 ) General construction of gas burning appliances for domestic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1)(以下簡稱為燃氣 )為燃,主要用於一般家庭之燃氣器具 (以下簡稱為器具 )共通之構造。 註 (1) 所謂液化石油氣,
2、係指依 CNS 12951液化石油氣所規定之液化石油氣。 所謂天然氣,係指依 CNS 3719天然氣所規定之天然氣。 備考 1. 本標準中表示之單位及數值為 SI 單位, 中所表示之單位為習用單位,供參考用。 2.本標準所稱壓力,除註明為大氣壓以外者均為表壓力。 3.上述各類器具之構造如在相關標準未有特別規定者,仍應依本標準之規定。 2.分類:依用途、設置方式、屋內型之供排氣方式及依裝設型態,將器具分類如表 1 4。 表 1 依用途分類 用 途 種 類 內 容 暖房器具 燃氣暖爐 以輻射熱、對流熱提供室內暖氣之器具。 即熱式熱水器 具有與冷水供應系統連動作開閉燃氣通路之構造,冷水於通過熱交換部
3、即被加熱,是專供熱水之器具。 熱水器具 儲存式熱水器 於儲槽內預先儲存之水予以加熱之構造,能與熱水溫度連動作開閉燃氣通路。此儲存熱水部為密閉構造,內部承受水頭落差 10m 以下之壓力,且傳熱面積在4m2以下,是專供熱水之器具。 燃氣台爐 在燃燒器上放置鍋子,供燒煮、料理用之器具。 燃氣烤爐 主要用於將食品直接以明火燒烤之器具。 燃氣烤箱 食品不直接以明火燒烤而以輻射熱或對流熱烘焙之烹調器具。 燃氣煮飯器 能感應米飯已經煮熟,並將主燃燒器自動熄火之煮飯器具。 附烤爐台爐 附設有燃氣烤爐之台爐。 燃氣爐灶 燃氣烤箱與台爐(包括附有烤箱之台爐)組合之烹調器具。 燃氣烹調餐桌 具有燃氣台爐、燃氣烤箱等
4、器具之烹調餐桌。 烹調器具 其他複合烹調用器具 燃氣台爐、燃氣烤爐、燃氣烤箱、燃氣煮飯器等,二種或二種以上組合之烹調器具。 2 CNS 13602, S 1234 表 2 依設置方式分類 設置方式 分 類 內 容 代 號 參 考 屋內式 安裝在室內使用之器具 參考圖 1 7 屋外式 安裝在室外使用之器具 RF 參考圖 8 表 3 屋內式器具依供排氣方式分類 供、排氣方式 分 類 內 容 稱 呼 代 號 參 考 開放式 燃燒用空氣取自屋內,燃燒廢氣亦排放於屋內。 開放式 參考圖 1自然排氣式 燃燒用空氣取自屋內,而燃燒廢氣用排氣管靠其自然通風力送至屋外 排氣管式 CF 參考圖 2半密閉式 強制排
5、氣式 燃燒用空氣取自屋內,而燃燒廢氣利用抽風機強制排放屋外 強制排氣式 FE 參考圖 3供、排氣管均貫穿牆壁接至屋外,利用自然通風力作供、排氣。 平衡外壁式 BF-W 參考圖 4供、排氣管接至供、排氣專用之平衡室內,以自然風力在單面走廊作供、排氣。 平衡室式 BF-C 參考圖 5自然供、排氣式 供、排氣管接至共用之供、排氣管( U 型管道),利用自然通風力作供、排氣。 平衡管道式 BFBF-D 參考圖 6密閉式 強制供、排氣式 供、排氣管均貫穿牆壁接至屋外,並以送風機強制供、排氣。 強制供、排氣式 FF 參考圖 7表 4 依裝設型態分類 裝設型態 分 類 內 容 參 考 桌上型 擱放在爐台、調
6、理台、餐桌上使用之器具 參考圖 9 固定型 固定在台架或地板面上使用之器具 參考圖 10 掛壁型 安裝在牆壁上使用之器具 參考圖 11 懸吊型 懸吊在牆壁上或天花板下使用之器具 參考圖 12 嵌入型 嵌入牆壁內或調理台內使用之器具 參考圖 13 箱櫃型 裝於專用之箱櫃上使用之器具 參考圖 14 3. 器具之構造、材料及尺度 3.1 構造之一般規定:器具及器具各部之構造應考慮燃氣萬一有洩漏時為防止火災之安全以及耐用性而製造,於通常運輸、安裝、使用時不產生破損或對使用上有障礙之變形,並應符合下列各項: (1) 各部之動作應能順暢且確實。 3 CNS 13602, S 1234 (2) 於通常安裝狀
7、態下由正常之操作使用時不得容易移動或翻倒。 (3) 常設型器具之燃氣連接口、器具內部或隱蔽在安裝台內部之燃氣連接口、以及設有備用燃氣栓之器具之燃氣連接口等,應為第 4.1(2)節規定之螺紋並須設在容易裝接之位置。 (4) 必須備有第 4.2 節規定之器具栓。 (5) 燃氣通路部位應符合下列各項: (a) 燃氣通路應有氣密性,於正常運輸、安裝、使用時不得有損及 其氣密性。 (b) 接通燃氣管應裝設在不受過高溫度或被腐蝕位置,或者設適當之防護措施保護之。 (c) 連接部位應使用熔接,螺牙旋緊,螺栓螺帽等方法確實結合之。 (6) 燃燒器 (2)之安裝如下 (a)應裝設在規定位置,其燃燒器、燃燒室、電
8、氣點火裝置、安全裝置等應確實保持其相關位置,且於正常使用狀態下不得有移動、脫落。 (b)除器具必要部位外之部位,應不使受過熱損傷位置安裝之。 註 (2)* 所謂燃燒器如有導火燃燒器者係指主燃燒器及導火燃燒器之總稱,如無導火燃燒器者僅指主燃燒器。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 所謂導火燃燒器係指母火燃燒器及引火燃燒器之總稱。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 所謂母火燃燒器係指於點燃主燃燒器而於主燃燒器在燃燒期間應同時亦燃燒者。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 所謂引火燃燒器係指僅點燃主燃燒器用,於主燃器引燃後即自動熄滅。以下在本標準中同樣意義。 (7) 原則上應能以目視、鏡子、電壓表或其它指示裝置等確認母
9、火燃燒器等(3),而必須在操作點火位置可確認者,如果無法確認是否已經點著者應依第4.14.1 節規定裝設熄火安全裝置。 註 (3) 所謂母火燃燒器等係指母火燃燒器或者無母火燃燒器則指主燃燒器。以下在本標準中同義解釋。 (8) 如點火動作為自動進行者 (4),應依第 4.14.1 節規定裝設熄火安全裝置。 註 (4) 所謂點火動作為自動進行者係指將器具設定在待用狀態後能自動地將燃氣通路開通,接著作點火動作及確認是否點著等之動作者。 (9) 燃燒器及其他主要機能零件能具調整或更換之構造。 (10)使用中或作清潔時手會觸碰部位之邊緣要光滑。 (11)在清潔維修時需拆下之部位,原則上要能以普通工具作卸
10、、裝。 (12) 用於裝接各部位之螺紋應具備有效鎖緊功能,且維修必需拆下之零件應能反覆使用。 (13) 裝設在牆壁、柱子、地板上使用之器具應為能卸下、裝上之構造,於通常之配管連接作業不得發生異常而能確實安裝。 (14)半密閉式及密閉式器具應裝置排氣管、排氣頂罩及供排氣頂罩。 4 CNS 13602, S 1234 3.2 材料之一般規定:供器具使用之材料,應能耐於正常使用及維修條件下可能受到之機械、化學、熱等作用外尚須符合下列各項。 (1)密合墊(包含膜片,橡膠製閥體,以下同)及密封材料(包含黃牛油,以下同)以外之與燃氣在內面接觸部分之材料應於 500(但橡膠管接頭部則350)不熔融之不燃性材
11、料製成,如附表所列或與此具有同等以上耐蝕性材料,並得選用符合下列任何一種之材料(以下稱為耐蝕性材料)。 (a) 如施予電鍍之金屬材料依 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法實施 24 小時試驗後,表面無腐蝕或者能確認其腐蝕面積率如附圖所示等級 9.8-1 至9.8-6 之間。 5 CNS 13602, S 1234 附圖 腐蝕面積率判定分級圖 6 CNS 13602, S 1234 (b) 施予油漆表面處理之金屬材料依 CNS 13605家庭用燃氣器具試驗法表 17 之 2(2)油漆皮膜鹽水噴霧試驗實施 24 小時試驗後不得生銹、鼓脹、剝離。 (2) 用於燃氣流通部位之密合墊類、密封材料及其他金屬以
12、外之保持氣密用材料須符合下列各款 (a) 密合墊之橡膠、塑膠等材料須依 CNS 13605 表 17 之 3(1)(一般墊圈類之耐燃氣性試驗)試驗,其質量變化率應在 20%以內,且不得對使用上有障礙之軟化、脆化等現象發生。 橡膠須依 CNS 13605 表 17 之 3(2)(橡膠製墊片及閥之耐燃氣性試驗 )試驗,其正戊烷之每小時透過量應在 0.005g 以下。 (b) 密封材料須依 CNS 13605 表 17 之 3(3)(密封材料之耐燃氣性試驗) 試驗,其質量變化率於燃氣溫度 20時應在 10%以內,燃氣溫度在 4時應在25%以內。 (3) 導電材料應用銅、銅合金或與此具同等以上之電熱、
13、機械之穩定性且不易生銹者,但需要有彈性之配件,其他在構造上不得不使用之配件等如無發生危險之虞者則不在此限。 (4) 在燃氣通路、燃燒部及電氣零件附近所使用之保溫材、隔熱材等應依 CNS 13605 表 17 之 5(難燃性試驗)試驗,應為不燃燒或者雖燃燒但在 1 分鐘內即自然熄火者。但保溫材、隔熱材等,於燃燒時,不致造成導電火災等之危險發生之虞者,不在此限。 3.3 屋內式器具依供排氣分類,構造、材料及尺度分述如次 3.3.1 開放式器具:開放式器具之標示燃氣消耗量應在各別 CNS 標準中所規定值以下。 3.3.2 自然排氣式 (CF)器具: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原則上應為如表 5
14、所規定之排氣管內徑能裝接之構造且應有 15mm 以上之搭接長度。 表 5 排氣管內徑 單位 :mm 排氣管標稱 70 75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60 180 200 220 240排氣管內徑 70 75 80 90 100 110 120 130 140 160 180 200 220 240備考:排氣管內徑係指外接排氣管之內徑 (2) 依 CNS 13605 表 24 之 3.1(3)(b)燃燒狀態試驗法試驗,不得從排氣口以外處有燃燒廢氣流出。 (3) 依 CNS 13605 表 24 之 3.3 燃燒狀態試驗法試驗,於正常使用狀態下排氣管受到往上吹風及往下
15、吹風時燃燒器火燄仍維持穩定。 3.3.3 強制排氣式 (FE)器具: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依 CNS 13605 表 25 之 3.1(3)(b)燃燒狀態試驗法試驗,於正常使用狀態下 7 CNS 13602, S 1234 不得自排氣口以外處有燃燒廢氣流出。 (2) 依 CNS 13605 表 25 之 3.3(3)(i)燃燒狀態試驗法試驗,對排氣部位有80Pa(8mmH2O)風壓時排氣口外其他處所不得有燃燒廢氣流出。 (3) 應具備第 4.14.2 節規定之排氣閉塞安全裝置及第 4.14.3 節規定之過大風壓安全裝置。 (4) 排氣管之連接口應使排氣管能確實連接且能固定之構造以免容
16、易鬆脫。 (5) 排氣管與排氣頂罩應符合第 4.8 節所規定者。 3.3.4 密閉式 (BF、 FF)器具: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外殼及供排氣部應依 CNS 13605 表 22 試驗而具有氣密性。 (2) 構成氣密部位之材料應為不燃性之耐蝕材料。 (3) 平衡外壁式 (BF-W)及強制供排氣式 (FF)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a) 依 CNS 13605 表 26 或表 33 之 3.3(燃燒狀態試驗時之撒水狀態)、5.3(電氣點火性能試驗之撒水狀態)及 11(電氣相關之試驗)等作試驗,不得對使用上有障礙之雨水進入本體內。 (b) 排氣頂罩應依第 4.8 節規定。 (c) 強制供排氣式
17、 (FF)器具之排氣管連接口應能使排氣管確實連接且能固定之構造以免容鬆脫。 3.4 屋外式器具之構造、材料及尺度,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依 CNS 13605 表 35 之 3.3(燃燒狀態試驗之撒水狀態)、 5.3(電氣點火性能試驗之撒水狀態)及 11(電氣相關試驗)等作試驗,不得對使用上有障礙之雨水進入本體內。 (2) 雜物(試驗時以直徑 16mm 鋼球代之)不能進入本體內 (3) 本體之材料應為不燃性之耐蝕材料。 3.5 依裝設型態分類之器具構造及材料 3.5.1 桌上型器具: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除器具底面之周邊以外或腳架外,不得直接與台面或地板面接觸,但使用上並無障礙
18、部分則不在此限。 (2) 有可能翻倒者依 CNS 13605 表 16 之 2(傾斜翻倒試驗)作試驗,對任何方向傾斜 15 度以下角度均不得翻倒且有可能發生火災之零件不得移位或脫落。 (3) 將排氣口開口設在器具上部者應為不容易被堵塞排氣口之構造或者標明不得堵塞排氣口字樣。 3.5.2 固定型器具及箱櫃型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器具底面之周邊以外或腳架外,不得直接與台面或地板面接觸,但使用上並無障礙部分則不在此限。 (2) 有可能翻倒者依 CNS 13605 表 16 之 2(傾斜翻倒試驗)作試驗,對任何方向傾斜 15 度以下角度均不得翻倒且有可能發生火災之零件不得移位或脫落。 8 C
19、NS 13602, S 1234 (3) 將排氣口開口設在器具上部者應為不容易被堵塞排氣口之構造或者標明不得堵塞排氣口字樣。 (4) 燃燒廢氣不得自器具背面或後板頂部上排放之構造。但排氣口無被阻塞之顧慮且器具背面之牆壁有採用過熱裝置措施者則不在此限。 (5) 如將排氣口設在後板頂部上附近之器具,則排氣口上端與後板頂部上部必須隔離 20mm 以上。 (6) 與調理台並排裝設之器具其高度(即地板面至頂板之高度)原則上應為800mm。 3.5.3 嵌入型器具,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排氣口開口設在器具上部者應為不容易被堵塞排氣口之構造或者標明不得堵塞排氣口字樣。 (2) 嵌入建築物或構造物內
20、部應有本體部。 (3) 排氣口設在後板頂部上附近之器具,排氣口上端與後板頂部上部之間必須隔離 20mm 以上。 (4) 應為固定在建築物或構造物上之構造,且於正常操作時不容易移位或翻倒。 3.6 具有到達設定時間即能自動開始運轉之器具,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燃氣連接口要採用 CNS 495推拔管螺紋或者如圖 2(2)規定之 11mm 插頭座。 (2) 通至燃燒器之燃氣通路,器具在待機狀態下應由串聯裝設之二個以上閥所關閉,這時此二個以上閥中至少有一個為功能獨立者(參考圖 15)。 (3) 前 (2)規定之閥於串聯裝設之全部閥在關閉狀態下依 CNS 13605 之表 6 作試驗,由這些閥
21、漏洩之空氣量應在 0.07l/h 以下。(氣密之容許洩漏量) (4) 應備有第 4.14.4 節規定之防止過熱裝置。 4. 零件之構造、材料及尺度 4.1 燃氣連接口,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燃氣連接口原則上應露出外面裝設或者由外面用目視容易看到處裝設之。 (2) 燃氣連接口所用螺紋應依 CNS 521韋氏螺紋限界尺寸所規定者以通常配管工具即能作裝接作業,且不得於裝接作業時發生有損及其氣密性之鬆動或變形。 (3) 燃氣連接口之裝接橡膠管部之形狀及尺度如圖 1 之任何一種,於插卸橡膠管時不得有產生損及氣密性之鬆動或變形。 9 CNS 13602, S 1234 圖 1 燃氣連接口形狀及尺
22、度 備考: 1. a 部位應去毛邊 2. b 部位須車溝,並在溝底漆紅色。 3. 為補強得在插入角隅部車圓弧。 4. 未指定尺度容許誤差者依 CNS 521 粗級之標準,但尺度及括弧內之 尺度僅為參考。 (4) 器具快速接頭形狀及尺度:如圖 2 所示之任何一種為準。 (a) 燃氣器具用快速接頭能順暢裝卸且能確實不漏。 (b) 以正常使用操作時不得產生有損及氣密性或變形。 (c) 依 CNS 13605 表 16 之 3(1)試驗時由連接部處氣體洩漏量應在 0.07l/h 以下。 (d) 依 CNS 13605 表 16 之 3(2)試驗時不得有脫開且自連接部氣體洩漏量應在0.07l/h 以下。
23、 10 CNS 13602, S 1234 圖 2 器具快速接頭形狀與尺度 單位: mm 備考: a 表示要壓下插頭座閥之壓棒(以下稱為閥棒)之最大外接圓直徑,係 指閥棒與插頭座接觸面 1mm 以內之部分。 4.2 器具栓: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能使流通至燃燒器之燃氣通路順暢且確實開閉之構造。若作開閉多數燃氣通路者應能確實開閉個別之燃氣通路。 (2) 用旋鈕動作開關者,實施開動作時,原則上以反時鐘方向為準,但器具栓和燃氣連接口構成一體而器具栓本體則露出外面裝接以及兼用於多數燃燒器者不在此限。 (3) 旋塞構造之器具栓應能確實關閉燃氣通路,並於關閉所有燃氣通路狀態下器具栓本體和栓之間之
24、支持面及圓周方向之接觸面應能保持有效密封之長度。(參照圖 3) (1) 16mm 插入口 (2) 11mm 插頭座 11 CNS 13602, S 1234 圖 3 旋塞構造之器具栓 (圖例 ) (4) 閥構造之器具栓,其閥和閥座應能確實密合以保持氣密,並使燃氣通路能確實關閉。 (參照圖 4) 圖 4 閥構造之器具栓 (圖例 ) (5) 用於器具栓之潤滑油應能適合該燃料氣體而不得有使燃氣洩漏或對使用上有障礙者。 4.3 母火燃燒器用導管:母火燃燒器用導管如用銅管者內面須施予表面處理或標稱內徑須為 2mm 以上。 4.4 噴嘴: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原則上可方便拆、裝之構造。 (2) 應
25、裝設在不因外部之塵埃、雜物等附著而容易堵塞之位置,或者不容易堵塞之構造。 4.5 燃燒器及引火燃燒器: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熔接等接合部位不得有對使用上障礙之瑕疵。 (2) 焰孔不得有影響燃燒之變形。 12 CNS 13602, S 1234 (3)以琺瑯作表面處理之燃燒器其琺瑯部分依 CNS 13605 表 17 之 4 作測試,不應有剝離之現象。 (4) 燃燒器材質部分如為陶瓷者,應依 CNS 13604 表 4 之耐熱撞擊予以測試,不得有裂紋之現象。 4.6 空氣調節器:本生式燃燒器之空氣調節器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1) 於正常使用狀態下其設定位置不得有變化。 (2) 空氣調節
26、器之調節裝置應設在容易操作位置,且能確實操作順暢。 (3) 材料應使用至 500亦不熔化之不燃性耐蝕材質。 4.7 燃氣流通部位之材料應為不燃性耐蝕材質。 4.8 排氣管與排氣頂罩及供排氣頂罩:用於自然排氣式;強制排氣式;密閉式等器具之排氣管與排氣頂罩及供排氣頂罩應符合第 4.9 節,第 4.10 節。 4.9 排氣管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排氣管上不得裝設由外面操作開、閉之風門。 (2) 排氣管連接部應有防止廢氣洩漏之措施。 (3) 排氣管應使用 SUS 304 之不銹鋼板或同等不燃性耐蝕之材料。 4.10 排氣頂罩及供排氣頂罩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接至屋外之開口部應為防止
27、鳥類築巢之構造(即直徑 16mm 鋼球不能進入之構造)。 (2) 於裝設狀態下不得自外之開口部看到火焰。 (3) 燃燒廢氣不可直接碰到牆壁面。 (4) 排氣頂罩及供排氣頂罩應使用 304 不銹鋼板或同等不燃性耐蝕之材料。 4.11 電氣點火裝置 4.11.1 放電式點火裝置:利用放電發生之火花作點火之裝置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電極部應設在平時不與黃端焰接觸之位置。 (2) 電極部應牢牢固定於經常使用狀態下不致讓其電極間隙發生變化。 (3) 高壓配線之放電部與非放電之金屬間,應保持電極間隙以上之充分距離,或者施予有效之電氣絕緣措施以免於點火操作時發生漏電。 (4) 於通常使用時手可能碰
28、觸之高壓配線部分應施予有效之電氣絕緣措施。 4.11.2 電熱線點火裝置:利用電熱線加熱點火之裝置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電熱線點火裝置應妥予固定以免容易變動其安裝位置。 (2) 電熱線點火裝置等消耗品應能容易更換之構造。 (3) 用乾電池之電熱線點火裝置,原則上要附有用螺釘旋緊之護蓋。 4.12 定時器:時間之設定應容易且能準確定時。 4.13 恒溫器: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溫度可調式其溫度設定容易而且精準。 (2)兼作器具旋塞者,原則上沿開的方向逐漸升高。 4.14 安全裝置 13 CNS 13602, S 1234 4.14.1 熄火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29、 如導火燃燒器未能點燃時能自動關閉燃氣系統,或被風吹熄等造成母火燃燒器及主燃燒器熄火時,所有燃氣通路能自動地分別依照各器具種類CNS 規定時間內關閉之。 (2) 如火焰偵測部有損傷時應能自動關閉燃氣至燃燒器之通路。 (3) 火焰偵測部應妥予固定以免在正常使用狀態下與導火燃燒器之相關位置有發生變動。 4.14.2 排氣閉塞安全裝置:應依 CNS 13605 表 25 之 3.2 試驗,將排氣口封閉時應能於 5 分鐘以內自動地關閉至燃燒器之燃氣通路,而繼續保持此狀態下應無法使燃氣通路重新自動開啟之構造。 4.14.3 過大風壓安全裝置:應依 CNS 13605 表 25 之 3.3 試驗,於排氣頂
30、罩處加予過大風壓(風壓超過 80Pa8mmH2O)時,燃燒器火焰尚未呈不穩定之前應能將燃燒器之燃氣通路自動地關閉之構造。 4.14.4 防止過熱裝置: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於器具熱交換器達過熱之前應能自動地關閉至燃燒器間之燃氣通路之構造。 (2) 如溫度恢復正常亦不能自動再開啟燃燒器之燃氣通路。 4.14.5 使用時間異常遮斷裝置:於正常使用狀態下,如器具有使用時間異常遮斷裝者,於使用時間異常時應自動遮斷所有燃氣通路。 5. 使用電源之器具,應符合下列各項 (1) 使用家庭用電源之器具,原則上電壓為 110V,頻率為 60Hz。 (2) 用直流電源之器具所用之乾電池原則上要以市面上容
31、易購得且為容易更換之構造。 (3) 採用電子控制裝置之器具,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a) 於正常使用狀態下依 CNS 13605 表 18 之 11 作試驗,不得有電源回路由開變成關、待用狀態變成使用狀態、未燃氣體放出等,錯誤動作發生。 (b) 於通常使用狀態下如控制回路之一部分有短路或斷線時,不得發生器具之過熱、未燃氣體放出等,有礙安全之情形發生。 (4) 裝有電動馬達之器具如下 (a) 依照 CNS 13605 表 18 之 5 規定試驗,無論馬達轉子在任何位置均應能啟動。 (b) 依照 CNS 13605 表 18 之 6 規定試驗,應能毫無障礙地繼續運轉。 (5) 依 CNS 136
32、05 表 18 之 10 作試驗時,不得對安全性有障礙。 (6) 電氣裝置及配線應裝在受熱影響較少之位置。 (7) 電氣裝置之動作應能順暢且確實。 (8) 電源電線規定如下。 (a) 應符合 CNS 546橡膠絕緣花線、 CNS 679 600V 塑膠(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IV)、 CNS 3199聚氯乙烯絕緣花線,所規定者或與此具同等級以上,其標稱剖面積 0.75mm2以上。 14 CNS 13602, S 1234 (b) 電源電線連接端用之插頭依 CNS 6797電器用插接器、 CNS 10917電源線組總則、 CNS 10917-1轉接電源線組、 CNS 10917-2非分離式電源線
33、組、 CNS 10917-3分離式電源線組、 CNS 10917-4室外用電源線組等之規定。 (c) 正常使用中有可能與溫度超過 100部分接觸之電源電線,或分歧點溫度超過 80處之電源電線,須用聚氯乙烯電線、聚氯乙烯被覆電線及聚氯乙烯絕緣被覆電纜以外之電纜。 (9) 電源電線有貫穿部位應套上保護彈簧或保護導套及倒角等之保護加工以免受到損傷。 (10) 電源電線等(如係固定使用且未露出器具外面之電線除外)以向器具本體外用器具本身重量三倍值之拉力連續施加 15 秒,以及將電源電線距器具側 5cm 處握住向器具內部推進時,電源電線內部端子之連接部不得承受拉力且保護導套亦不得脫落。 備考:如器具本體
34、重量之三倍值超過 10kg 者則以 100N10kgf測試,器具本體重量之三倍值未滿 3kg 者以 30N3kgf測試。 (11) 器具內之電氣配線如下 (a) 於通常之運輸、安裝、使用時電線被覆應不受到損傷。 (b) 用於配線之電線宜儘量取短,於必要位置應加設絕緣、隔熱保護及予以固定等措施。 (c) 對配線給予 2N200gf拉力時,有可能與高溫度接觸者於接觸時不應有異常發生之可能。 (d) 對配線給予 2N200gf拉力時應不得與可動部有接觸之可能。 (e) 對固定具被覆之電線,貫穿洞孔者給予 2N200gf拉力時,如與其他部位有接觸亦不得傷及被覆。 (f) 用連接器作電線之連接者,用 5
35、N500gf拉力給予連接部位時不得脫落。 (12) 通電部:依 CNS 13605 表 18 之 9 試驗,試驗指進行時不得與通電部接觸,但下列通電部則不在此限。 (a) 於安裝狀態下人身不易接觸之裝設面通電部。 (b) 超過 40kg 器具底面開口部與通電部應保持 40cm 以上距離。 (c) 額定電壓在 110V 以下且通電時會紅熱之發熱體。 (d) 構造上不得不露出之器具其通電部中連接於絕緣變壓器二次回路之對地電壓及線間電壓,如係交流為 30V 以下,直流則 45V 以下者,以及將 1K電阻連接於對地間及線間時,流通於該電阻內電流在商用頻率以上,無觸電危險顧慮者除外,其電流應在 1mA
36、以下。 (e) 放電電極。 (13) 使用電源電壓交流 30V 或直流 45V 以上時之接地用端子及接地引出線(包括接地線)規定如下。 (a) 接地用端子應能將接地線容易且確實裝接,接地用端子螺絲為標稱直徑 4mm 15 CNS 13602, S 1234 以上(壓緊型螺絲則為 3.5mm 以上)。 (b) 接地用引出線應符合下列之任何一項。 a. 直徑 1.6mm 之軟銅線或與此具同等以上強度及粗細且不易腐蝕之金屬線。 b. 標稱剖面積在 1.25mm2以上之單心電線或絕緣被覆單心電纜。 c. 標稱剖面積在 0.75mm2以上二心電線而將此二條電導體在兩端絞合軟焊或壓接者。 d. 標稱剖面積
37、在 0.75mm2以上之多心電纜(絞合電纜除外)或多心絕緣被覆電纜線心之一條。 (14) 電氣零件及附屬品:電氣零件及附屬品之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及容許電流應為加諸這些零件之最大電壓或流通之最大電流以上。 6. 外觀:器具之形狀應整齊,不得有損害外觀之瑕疵、裂痕、塗裝不勻、塗 裝垂滴等,及其他顯著缺陷。 7. 標示 7.1 成品之標示:應於器具表面上容易辨認且以不易磨滅方式標示下列事項。 (1) 器具名稱、型式代號。 (2) 適用燃氣名稱,如係液化石油氣用器具則以 LPG 用 、天然氣用器具以 NG1用、液化天然氣用器具則以 NG2 用。 (3) 燃氣消耗量。 (4) 額定電壓 (V)。 (5)
38、 消耗電功率 (W)。 (6) 額定頻率 (Hz)。 (7) 製造年月或批號。 (8)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代號。 (9) 安裝方式及屋內式之供、排氣方式之標示或其代號。 備考 1. 第 (3)項應標示該器具在最多燃氣使用狀態下所消耗之燃氣量。 2. 第 (4)、 (5)及 (6)項限於使用家用電源之器具。 3. 第 (9)節中安裝方式之標示僅對屋外式者則標示屋外式;而屋內式依供排氣方式稱呼或代號標示,另在安裝使用說明書上詳述其安裝方式及供排氣方式。 7.2 操作方法標示 7.2.1 操作方法之標示;對點火、熄火、調節等之使用操作不容易判斷者應於器具之易見處以不易磨滅方法標示。 7.2.2 標示操
39、作上應注意事項:於器具上應標示下列各項 (1) 應有遵照使用說明書之提示。 (2) 器具上所示之燃氣以外之燃氣不得使用之提示 (3) 必須確認點火、著火、熄火動作之提示(限於能在操作地點可確認之器具) (4) 排氣溫度可能超過 260者,應提示此種現象的存在以及安裝時應注意 16 CNS 13602, S 1234 的事項(限於半密閉式及密閉式器具) (5) 有關換氣之注意事項。(限於開放式及半密閉式器具) (6) 維修、清潔事項(限於使用者可自行點檢、清潔者) (7) 與可燃物應保持之間隔距離(限於製造廠家所指定之間隔距離未達爐具之各國家標準所規定各種器具與測溫板(木牆壁)之間隔距離者)。
40、8. 安裝與使用說明書:器具應加附記載下列事項之安裝與使用說明書。 (1) 對器具之使用上須特別注意之事項。 (a)關於適用燃氣種類。 (b)對使用場所、位置及防火上應注意事項。 (c)使用操作時應注意事項。 (2) 敘明以下各項之器具安裝要領及其注意事項。 (a)燃氣用橡膠管之連接要領及注意事項。 (b)需要在現場組配安裝零件者。 (c)應用隔熱板者。 (d)需要換氣設備(如排氣管、供排氣管)者。 (e)利用家用電源者對電源接線要領。 (f) 排氣溫度超過 260者(限於半密閉式及密閉式)須書明其排氣溫度及安裝要領、注意事項。 (3)器具的操作、使用方法。 (4)日常維修、清潔時之事項,例如
41、需要點檢維修、清潔之部位及方法。 (5)小故障、異常時之判斷方法及其對應措施。 (6)故障維修之連絡對象。 (7) 器具之規範。 17 CNS 13602, S 1234 參考圖 1 開放式 參考圖 2 自然排氣式 (CF 式 ) 參考圖 3 強制排氣式 (FE 式 ) 參考圖 4 平衡外壁式 (BF-W 式 ) 18 CNS 13602, S 1234 參考圖 5 平衡室式 (BF-C 式 ) 參考圖 6 平衡管道式 (BF-D 式 ) 參考圖 7 強制供排氣式 (FF 式 ) 參考圖 8 屋外式 (RF 式 ) 參考圖 9 桌上型 (附烤爐之台爐圖例 ) 參考圖 10 固定安裝型 (爐灶圖
42、例 ) 19 CNS 13602, S 1234 參考圖 11 壁掛型 (燃氣熱水器例 ) 參考圖 12 懸吊型 (燃氣暖爐例 ) 參考圖 13 嵌入型 (燃氣台爐例 ) 參考圖 14 箱櫃型 參考圖 15 具有到達設定時間即能自動開始動作功能之電磁閥配置例 20 CNS 13602, S 1234 (2) 到主燃燒器之燃氣通路有分為二路時圖例 電磁閥 A 與電磁閥 C 應為獨立,電磁閥 B 與電磁閥 C 之功能亦應獨立,此時電磁閥A 與電磁閥 B 之功能則不必獨立。 附表 1 具耐蝕性之金屬材料 材料 CNS 黃銅鑄件 CNS 4383 CNS 4125 黃銅板及捲片 青銅鑄件 鑄件 CNS
43、 3333 CNS 3667 壓鑄用鋅合金錠 鋁及鋁合金棒、桿及線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9269 銲接用不銹鋼線料 CNS 5802 機械結構用不銹鋼鋼管 CNS 6331 配管用不銹鋼鋼管 CNS 3270 不銹鋼棒 CNS 8397 彈簧用不銹鋼線 不銹鋼料 CNS 8399 彈簧用冷軋不銹鋼鋼帶 表面處理鋼料 CNS 9998 熱浸法鍍鋁鋼片及鋼帶 鋁及鋁合金材料 CNS 2253 CNS 3667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鋁及鋁合金棒、桿及線 銅及銅合金 CNS 10442 CNS 10879 CNS 1107
44、3 銅及銅合金棒 鈹銅合金板、片、帶及棒 銅及銅合金板、捲片 備考: CNS 2472灰口鑄鐵件之 2mm 以上厚度者,得視為有耐蝕性材料。 21 CNS 13602, S 1234 引用標準: CNS 495 推拔管螺紋 CNS 521 韋氏螺紋限界尺寸 CNS 546 橡膠絕緣花線 CNS 679 600V 聚氯乙烯絕緣電線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CNS 2472 灰口鑄鐵件 CNS 3199 聚氯乙烯絕緣花線 CNS 3270 不銹鋼棒 CNS 3333 壓鑄用鋅合金錠 CNS 3667 鋁及鋁合金棒、桿及線 CNS 3719 天然氣 CNS 4125 青銅鑄件 CNS
45、4383 黃銅板及捲片 CNS 5802 機械結構用不銹鋼鋼管 CNS 6331 配管用不銹鋼鋼管 CNS 8497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9269 銲接用不銹鋼線料 CNS 9998 熱浸法鍍鋁鋼片及鋼帶 CNS 10442 銅及銅合金棒 CNS 10879 鈹銅合金板、片、帶及棒 CNS 10917 電源線組總則 CNS 10917-1 轉接電源線組 CNS 10917-2 非分離式電源線組 CNS 10917-3 分離式電源線組 CNS 10917-4 室外用電源線組 CNS 11073 銅及銅合金板、捲片 CNS 12951 液化石油氣 CNS 13605 家庭用燃氣器具試驗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