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762-2004 Tempered glass 360retroreflective roadmarkers《360度本体色强化玻璃反光路面标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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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3.080.30 R22041376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5 年 9 月 26 日 93 年 11 月 4 日 (共 8 頁 )360 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Tempered glass 360 retroreflective roadmarke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道路上使用之 360 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以下簡稱本標記)。本標準所謂之 360 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係將本體色強化玻璃製成之路面標記,在其埋設在地下之

2、部分,加上一層金屬反射層鏡膜,而成為具有水平方向 360 度反光之路面反光標記。 備考 1. 本標記係作為線條加點以促進行車安全,或作為點狀線者。 2. 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其數值為近似值。 2. 用語釋義 (1) 本體色:玻璃配料添加或不添加著色劑而製成的玻璃基材所呈現之顏色。 (2) 鏡膜:本標記具有對可視光線產生反射作用之金屬鏡膜。 (3) 變色:金屬鏡膜產生變色現象。 (4) 針孔:金屬鏡膜上之細孔。 (5) 剝落:金屬鏡膜之脫落。 (6) 浮離:金屬鏡膜與玻璃基材密接不良現象。 (7) 強化玻璃:強化玻璃係指將玻璃熱處理,使玻璃表面上形成壓縮應力層,增加強度且於破碎時,碎片呈鈍

3、角顆粒狀。 (8) 回歸反射:與入射光照射方向相反方向之反射現象。 (9) 試樣中心點:為試樣表面最大圓之圓心。 (10) 照射軸:投光器光源點與試樣中心點之連線。 (11) 觀測軸:受光器受光點與試樣中心點之連線。 (12) 觀測角:照射軸與觀測軸間之夾角。 (13) 入射角:照射軸與通過試樣中心點之試樣側面投影所形成直線之夾角。 (14) 回歸反射係數 (R):試樣反射之光度( I)對試樣之水平向照度( Es)乘以受光面積( A)之比值。 R=AEsI式內, R:回歸反射係數 (cd 1x-1 m-2) Es:在試樣中心點位置垂直於入射光平面上之照度 (lx) A:試樣接收入射光之面積 (

4、m2),以本標記半球形凸出部之垂直投影面積計算 I:由試樣反射至觀測軸方向之光度 (cd),依下式求得 I: Er d2 式內, Er: =觀測軸上受光器之照度 (1x) 2 CNS 13762, R 2204 d:試樣中心點與受光器間之距離 (m) 3. 種類 3.1 依本標記之玻璃基材顏色分類 (1) 無色 (1) (2) 黃色 (3) 紅色 註 (1) 無色之玻璃基材目視顏色會隨外界光線不同而有所差異。 3.2 依本標記凸出部分之高度分類 (1) 19 型 (2) 25 型 3.3 依本標記之反射性能分類 (1) 19 型一級 (2) 19 型二級 (3) 25 型一級 (4) 25 型

5、二級 3.4 依本標記之耐衝擊性試驗分類 (1) A 級 (2) B 級 4. 形狀、尺度及尺度許可差 4.1 形狀及其反射原理:本標記之形狀分為圓盤形之埋入部分及近似半球形之凸出部分,埋入部分之外圍表面及底面有鍍金屬層形成反射鏡面,投射之光線經由凸出部分聚集於金屬鏡膜,反射後再由凸出部分射出反射光線,向投射光線方向反射回去。本標記之形狀,如圖 1 及參考圖所示。 備考: 為使該金屬反射層鏡膜不受天候及環境因素之影響,而產生缺陷影響其反射功能,得依 CNS 12379鏡材之規定,在金屬反射層鏡膜外加塗一層保護漆。 3 CNS 13762, R 2204 參考圖 圖 1 標記之形狀 4.2 尺度

6、及尺度許可差:本標記之尺度及尺度許可差,如圖 1 及表 1 所示。 表 1 本標記之尺度及尺度許可差 單位: mm 項 目 尺 度 許可差 19型 19 凸出部分高度 (a) 25型 25 0 3 埋入部分高度 (b) 25以上 底部凹入深度 (c) 5以上 凸出部分直徑 (d) 60(2) 3 表面最大圓直徑 (e) 100(2) +3 0 註 (2)量測相互垂直之兩個直徑,兩直徑之差不得大於 4mm。 5. 品質 5.1 外觀:本標記之外觀須符合表 2 之規定。 表 2 標記之外觀 項目外觀玻璃基材凸球部分表面應光滑,不得有目視可察覺之缺點,亦不得塗覆或黏貼其他物質 剝落、浮離 不得有目視

7、可察覺者 傷痕雜質附著金屬鏡膜 針孔不得有明顯妨礙反光功能之缺點 備考:判定基準得由買賣雙方協議訂定。 A 放大圖dba a ceA 4 CNS 13762, R 2204 5.2 反光顏色:本標記之反光顏色,使用 CNS 11294測色用之標準光及標準光源所規定之 A 光源照射,須符合表 3 所規定色度座標範圍。 表 3 標記之反光顏色 反 光 顏 色 色 度 座 標 之 範 圍 1 2 3 4 玻璃基材顏色 x y x y x y x y 無色 0.427 0.394 0.471 0.411 0.438 0.446 0.394 0.429 黃色 0.497 0.427 0.545 0.45

8、4 0.465 0.534 0.432 0.490 紅色 0.625 0.305 0.708 0.292 0.636 0.364 0.572 0.358 5.3 反射性能:本標記之反射性能,應如表 4 所示。 表 4 標記之反射性能 單位: cd 1x-1 m-2角度 回歸反射係數 R 種類 入射角 觀測角 無色 黃色 紅色 30 24 30以上 21以上 6以上 19型一級 2 2 6.6以上 4.7以上 1.4以上 30 24 10以上 7以上 2以上 19型二級 2 2 2.2以上 1.6以上 0.5以上 30 24 45以上 31.5以上 9以上 25型一級 2 2 10以上 7以上

9、2以上 30 24 15以上 10.5以上 3以上 25型二級 2 2 3.3以上 2.3以上 0.7以上 5.4 耐久性能 5.4.1 金屬鏡膜之密著性:依第 7.2.5(1)節所規定之密著性試驗後金屬鏡膜不得有剝落、浮離現象。 5.4.2 鹽水噴霧試驗:依 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方法規定試驗後,其金屬鏡膜之反射面不得有變色、腐蝕或浮離現象。 5.4.3 抗壓破壞載重:依第 7.2.5(3)節所規定之抗壓破壞載重試驗,於施壓過程中玻璃基材不得爆裂,其抗壓破壞載重須大於 245.0 kN 25000 kgf。 5.4.4 耐衝擊性:依第 7.2.6 節所規定之衝擊試驗結果,分為 (1)

10、A 級:玻璃基材本體不得有任何缺損或肉眼可察覺之裂紋。 (2) B 級:玻璃基材本體任一方向最長之缺損或裂紋不得超過 8mm。 5 CNS 13762, R 2204 6. 材料:本標記應以下列材料製造。 (1) 無色路面標記:為無色透明玻璃材質製造,並予強化處理。 (2) 黃色路面標記:為黃色透明玻璃材質製造,並予強化處理。 (3) 紅色路面標記:為紅色透明玻璃材質製造,並予強化處理。 7. 檢驗 7.1 取樣:本標記以每 3000 個為一批,未滿 3000 個亦視為一批,每批依表 6 所示試樣數量隨機抽取施行檢驗。取樣數量如有變更,依買賣雙方之協議。 表 5 本標記之檢驗項目及取樣數量 檢

11、驗項目 試樣數量 ( 個 ) 外觀尺度及尺度許可差2 反光顏色 1 反射性能 1 金屬鏡膜之密著性 1 鹽水噴霧試驗 1 抗壓破壞載重 1 耐衝擊性 3 7.2 檢驗方法 7.2.1 外觀檢查:距試樣約 50 cm 處以目視進行檢查,檢查結果須符合第 5.1 節之規定。 7.2.2 尺度測定:應使用 CNS 4175游標卡尺所規定具有最小刻度 0.5 mm 以下之卡尺或具相當精確度之儀 器測定之。測定本標記之直徑時,應量測相互垂直之兩個直徑,取其平均值。測定本標記之高度 (凸出部分及埋入部分 )時,應量測圓周任四等分位置之 4 個高度,取其平均值。測定本標記底部凹入深度時,以底面中心 (圓心

12、)為基準量測,若底面中心因標示或有明顯凹凸時,則以該中心點 30 mm 直徑範圍內取一平整圓量測圓周任四等分位置之深度,取其平均值。尺度測定結果須符合第 4 節之規定。 7.2.3 反光顏色之測定:本標記應依 CNS 11256 XYZ 表色系及 X10Y10Z10表色系之顏色表示法 規 定,以 CNS 11294之標準 A 光源,測定方法應依 CNS 11351物體色之測定方法所規定 之刺激值直讀法,若有爭議時須再依分光測色法測定,其結果須符合第 5.2 節之規定。 7.2.4 反射性能之測定 (1) 測定位置:於試樣上任選相隔約 60方位之 6 處進行測定,取其平均值。 (2) 測定裝置:

13、應使用一部射光口直徑在 26 mm 以下之投光器及一部具有效直徑在 26 mm 以下之光電受光器,如圖 2 所示。受光器之鏡頭表面 6 CNS 13762, R 2204 至試樣中心點間之距離,應調整成為 15.0 m 以上。測定試樣時之光源,應採用相當於 CIE 標準光源 A(色溫 2856 K 之光色 ),以符合標準觀測者之比視感度為原則。且試樣中心點上之入射光感度亦須儘量均勻。 (3) 入射角與觀測角:測定時之入射角分別為 30及 2,而所對應之觀測角則分別為 24及 2。 (4) 測定:測定時先將受光器之鏡頭表面置於圖 2 所示之試樣中心點之位置並正對投光器,先測定試樣中心點之照度 E

14、s。其次再以圖 2 所示投光器、試樣及受光器之配置,依表 4 所規定之入射角及觀測角測定受光器上之照度 Er。依下列公式計算回歸反射係數 R。 R=AEsI(參數說明請參考第 2 節用語釋義) 備考:回歸反射係數測定時應先確認測定環境 之背景反光強度,事先加以抑制或將其自測試結果中扣除。 圖 2 反射性能測定示意圖(側視圖) 7.2.5 耐久性能試驗 (1) 密著性試驗:在試樣埋入部分金屬鏡膜側面之環形面上塗抹 CNS 10141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所規定之中黏度型環氧樹脂(長度2 cm,寬度 1 cm),並沿表面黏貼表面經 100 號砂紙粗磨之鋼片(長5 cm,寬 2 cm,厚度大於 0.

15、5 mm),俟 48 小時後,將鋼片撕開,檢查金屬鏡膜有無剝落、浮離現象。對於金屬鏡 膜外加塗保護漆之反光標記,則應另提供同一製程未塗覆保護漆之試樣進行試驗。 (2) 鹽水噴霧試驗:依 CNS 8886鹽水噴霧試驗方法之規定試驗。惟試片應採用試樣整體 直接試驗,試驗中試樣應反轉放置使金屬鏡膜朝上,以符合 CNS 8886 所規定之支持物墊在試樣之一邊使試樣成 1530 度之傾斜,以使鹽水流走。試驗時間共 50 小時,鹽水噴霧分兩階段進行,每階段 24 小時,中間間隔 2 小時讓試樣自然乾燥。試驗後依入射角觀測軸 觀測角 照射軸 投光器 試樣中心點 d (15m 以上 ) 7 CNS 13762

16、, R 2204 CNS 8886 之規定清淨試樣 ,立即檢查試樣之金屬反射鏡膜是否有變色、腐蝕或浮離現象。 (3) 抗壓破壞載重試驗:應使用 CNS 9211壓縮試驗機所規定 25 t 以上之壓縮試驗機(最小讀值 0.1 kN10.2 kgf)測試。試驗時將試樣置於壓縮試驗機下樑之平台或鋼製圓盤中心位置上 ,試樣之上方凸出部分之中心點以直徑 25 mm 以上,高度 10 mm 以上之鋼棒頂住,鋼棒之另一端頂住壓縮試驗機上樑,試樣上下與鋼棒及 試驗機下樑之接觸面,應墊以對摺 5 次對開之新聞紙(參考 CNS 3457平版印刷用捲筒新聞紙)。試驗機施壓時應徐徐加壓不得有振動 現象發生,試驗機為液

17、壓式,其加壓速率應維持在 49 68.6 kN/min 5000 7000 kgf/min,施壓達 245.0 kN 25000 kgf後釋除。 7.2.6 衝擊試驗 (1) 於堅固之平台上放置厚度 3 mm,尺度至少為 15 15 cm 或直徑 15 cm,硬度 505 IRHD(參考 CNS 3555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或 805 蕭氏硬度 A(參考 CNS 8766蕭氏硬度試驗機)之橡皮墊,再於橡皮墊之中央位置放置試樣。試樣半球形 凸出部分皆不得塗覆、黏貼或墊上任何材料作為緩衝物。破裂範圍的長度量測工具如第 7.2.2節所規定的尺度測定。 (2) 取 CNS 2861滾動軸承零件

18、(滾珠)所規定之直徑 63.5 mm(質量約 1040g)表面光滑之鋼球,先置於離試樣頂面 100 cm 高之處,從靜止狀態下自由落下,落球衝擊點應在試樣半球 形凸出部分之中心點為圓心的直徑 10 mm 圓內,隨即檢查其破壞情形。每一試樣以衝擊 1 次為限,且在常溫狀態下試驗。 7.3 重試:任一檢驗項目不合格者,得針對該不合格檢驗項目加倍取樣重試一次,重試時再有任一項不合格時,該批全部視為不合格。 8. 製品稱呼法:本標記應依其凸出部分高度、反射性能 等級及玻璃顏色之順序稱呼。 例: 25 型一級黃色 360 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9. 標示:本標記之製品應以不易消失之方法標明製造

19、廠商名稱或商標,並在包裝上標明下列事項。 (1) 反射性能 (2) 種類 (3) 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 (4) 製造年月日 8 CNS 13762, R 2204 引用標準: CNS 2861 滾動軸承零件(滾珠) CNS 3457 平版印刷用捲筒新聞紙 CNS 3555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CNS 4175 游標卡尺 CNS 8766 蕭氏硬度試驗機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方法 CNS 9211 壓縮試驗機 CNS 10141 建築灌注補修用環氧樹脂 CNS 11256 XYZ 表色系及 X10Y10Z10表色系之顏色表示法 CNS 11294 測色用之標準光及標準光源 CNS 11351 物體色之測定方法 CNS 12379 鏡材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日期: 89 年 4 月 1 日 第二次修訂日期: 91 年 12 月 9 日 第三次修訂日期: 9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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