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5 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120.30 A33681397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6 11 月 29 日 95 2 月 27 日 (共 3 頁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 、 窗與天窗 動態水密性性能試驗法 Method of test for water penetration performance of building curtain walls and skylights by dynamic pressur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動態水密性性能之試驗方法。 備
2、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其值為近似值,僅供考。 2. 試體:試體之尺須足以代表帷幕牆系統中所有 標準構件之性能。對於帷幕牆或採預組式構法外牆,試體之寬得少於 3 個標準單元 (構件 ),包括邊繫件及支撐元件,且須包含一個完整受垂直方向之接縫 或構件或者兼具。建築物之帷幕牆寬少於 3 個單元時,則帷幕牆全體將作為試體進試驗。單元 (構件 )須包含至少一個完整之伸縮縫,能吸收垂直方向之熱膨脹,且須包括開窗及單元 (構件 )所有頂部及底部之繫件。 3. 試驗裝置 (1) 測試艙空氣供給系統、壓測定器、噴水系統應符合 CNS 13972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正負風壓結構性性能試驗法及 CNS
3、 13974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靜態水密性性能試驗法之規定。 (2) 造風裝置,如飛機旋槳或風扇,須能提供等值風速之風。 等值風速以下公式換算, P=0.613V2,其中 V 為風速 m/s, P 為等值速壓Pa。本公式假定風係以垂直試體之方向進,另設定大氣壓為 760 mmHg 及溫為 15。 造風裝置之直徑得小於測試區域最大邊長之一半,但無需大於 4100 mm。 備考:試體最大邊長超過造風裝置直徑之倍,也許需要動造風裝置之位置以進額外之測試。同樣地,轉角部位也可能需要在合適之面處再一次進測試。造風裝置之位置應事先與測試機構協議。 4. 校正 4.1 噴水系統須依 CNS 13974
4、 之規定校正。 4.2 由造風裝置產生出之風速須校正以建測試所需壓之等值風速。此校正方法須將風速測裝置(如:風速計)裝置在一個骨架上進。風速測裝置須能測表 1 所示之標準風壓。骨架之設置須注意得妨礙到空氣之進。最少須在圖 1 所示之四個位置中,依表 1 取至少三個標準風壓。風速之測須在每個四分之一圓內之 610610 mm 方形範圍內進。在上述四個位置中,取包括最少 60 秒內之最大值或陣風值,並將最大值或陣風值平均。最大值或陣風值之平均值與標準值之許可差為 1.1 m/s。 2 CNS 13973, A 3368 備考:當造風裝置與試體表面之位置變時,無需每次測試做校正。校正間隔依測試執單位
5、視需要而定,但最少一一次。 表 1 標準風壓 風壓 Pa kgf/m2 最大值或陣風值之平均風速m/s 300 30 22.1 380 38 24.9 480 48 28.0 580 58 30.8 720 72 34.3 圖 1 測位置 1/2半徑1/2半徑610 x 610mm5. 步驟 5.1 試體安裝在試體測試艙內,並在界面作防水處,使試體之室外面能承受動態壓及水,噴水系統之所有試體之洩水孔 (weephole)須全部打開。 5.2 測試前,應有足夠時間允許化學熟化性填縫劑,達到製造商所建議之適當養護強為止。 5.3 試體室外側表面之噴水為 3.4 L/(m2 min),須均勻且持續噴
6、灑整個試體表面;同時風產生器須產生足夠空氣,以達到要求之風壓,並保持此風壓得少於 15 分鐘。 5.4 測試期間之水,均應記載且報告水處及水。收集於庇水板 (flashing)、排水槽 (gutter)及窗台板 (sill)內之滯水,視為水。在室內 系統之室內玻璃 3 CNS 13973, A 3368 橫檔或橫上方表面 15 分鐘內收集到的水,超過 15 mL 亦算水。 5.5 測試目的為證明帷幕牆之物性能時,則應依 CNS 14280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物性能試驗總則第 2.2 節之相關試驗順序進。 6. 報告:須包括下事項。 (1) 一般事項:要求進試驗單位名稱、執試驗主持人簽名、證人員
7、名單、試驗單位名稱、試驗地點、日期、編號及報告日期。 (2) 試體資:製造者、材供應商、型號、操作型、材及其他重要資;有鎖扣及作動桿件則須明;玻璃厚、型式及鑲裝方法;填縫材尺、型式及材;開口部分之周圍長及面積。 (3) 試體圖面:試體斷面圖、面圖、窗框、門之尺、排秩序、框架位置、牆板排、安裝及固定件之間隔、抗候膠條、鎖扣安排、五、玻璃鑲裝之細節及其他重要施工細節。試體之任何修正均須加以註記以反映出試驗值。 (4) 測試條件:明測試時試體所承受之風壓及當時溫。 (5) 記如第 5.4 節滲水定義,所有滲入室內水之位置。 (6) 試驗目的係要證明此試體是否符合某規範,則須包含該規範名稱或明。 (7) 明試驗係依本標準步驟執,與本標準有任何偏差之處,須完整敘述。 備考:執個相同試體之測試,每個試體之測試結果均須記載,且 須適當之標示區分,特 別是有明顯差或同之調整。彼此間之差均已在圖面上註明,則無需將每件試體分開圖示。 引用標準: CNS 13972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正負風壓結構性性能試驗法 CNS 13974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靜態水密性性能試驗法 CNS 14280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物性能試驗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