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281-2006 Method of test for evaluating performance of curtain walls and skylights due to static displacements associated with seismic movements and building sway《帷幕墙及其附属门、窗与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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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5 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20.25 A33811428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7 12 月 29 日 95 2 月 27 日 (共 4 頁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 靜態層間變位性能試驗法 Method of test for evaluating performance of curtain walls and skylights due to static displacements associated with seismic movements and building sway 1

2、.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與天窗靜態層間變位性能之試驗方法。 備考 1. 本標準係使用機械在結構體上製造側向移動,觀察記試體受到位移之變化,檢測其變位是否滿足設計上之性能要求。主要為評估帷幕牆受產生變位時,其支撐、配件及板片之性能試驗;而非以動態、扭轉或垂直之方法評估變位。試驗時以緩慢位移進,與動態試驗結果盡相同。 2. 本標準可應用於大型之帷幕牆試體,包括支撐、配件及板片。 3. 執本試驗之人員須具備有靜、撓測及控制結構體移動之知,且須對帷幕牆及門窗構造之產品及配件有一般性之認。 4. 本標準在明試驗裝置及程序,以水平應移動試體,測其變位,其週期並無受到限制,所以適用於模擬

3、由建築物動態搖擺及地震活動時產生之層間變位之速。 2. 用語釋義 (1) 帷幕牆:構架構造建築物之外 牆,除承載本身重及其所受之地震、風外,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之牆壁。 (2) 位移:相對於某一固定考點之移動。 (3) 設計位移:設計水平產生之側向位移,採用獨系統之設計,但含因實際及意外之扭轉位移。值上,係由計算所得之彈性變形乘以適當之變形放大因素,為一非彈性變位值。 (4) 最大設計位移:最大之側向位移,包括實際及意外之扭轉位移;用於證明獨系統或元件之穩定性、建築物之間隔設計及單元式垂直載重之試驗。 (5) 層間變位:係指一層因承受設計側向而產生相對於之水平位移。層間變位依彈性變位計算所得乘

4、以法規規定之係。 3. 性能標準 3.1 性能標準依建築物之用途係決定其要求標準,分為下 2 種。 (1) 重要建築物 (災害發生時,須維持機能之重要建築物或儲存多危險物品之建築物。 ) (2) 一般建築物。 3.2 性能要求分為設計值之層間變位及 1.5 倍設計值之層間變位。 3.3 重要建築物之性能要求 3.3.1 設計值之層間變位性能要求,須符合下規定。 2 CNS 14281, A 3381 (1) 營運功能得受損。 (2) 玻璃得破或掉。 (3) 氣密性及水密性性能保持在許可範圍內。 (4) 外觀及結構受損。 (5) 外牆件及五配件得受損或掉。 3.3.2 1.5 倍設計值之層間變位

5、性能要求,除非特別註明外,須符合下規定。 (1) 玻璃完全在框架內且無掉。 (2) 無外牆組件掉。 3.4 一般建築物之性能要求 3.4.1 設計值之層間變位性能要求,須符合下規定。 (1) 玻璃得破或掉。 (2) 需換件,在現場整修後,能維持營運功能。 (3) 在需拆換外牆系統所做之調整後,即可通過 氣密、水密及結構性能要求。看得到之填縫或膠條可整修。 (4) 無外牆組件掉,飾條可看得地脫開。 3.4.2 1.5 倍設計值之層間變位性能要求,除非特別註明外須符合下規定。 (1) 玻璃完全在框架內且無掉。 (2) 無外牆組件掉。 4. 試驗目的 4.1 試驗目的在評估帷幕牆、配件及板片之模擬位

6、移。並非用於評估建築物之結構體,而是在評估帷幕牆在建築物層間變位之性能。 4.2 層間變位試驗須與進氣密性、水密性之同一測試艙進。 4.3 帷幕牆性能之要求得依固定部分與活動部分訂定。 5. 試驗裝置 5.1 任何適合於試驗條件及公差者皆可接受。 5.2 為在試體上製造側向位移,所使用之設備有油壓機、氣壓缸、千斤頂或其他機械裝置(如棘或鏈吊)。 5.3 位移之測精為 2 mm。 5.4 測裝置應安裝在適當位置上,以試體 在移動時,會因配件而影響測。 5.5 試驗設備應包括“緊急故障停止機具與裝置,以防止試體超過規定之位移。 6. 試體 6.1 試體之尺須足以代表帷幕牆系統中所有標準構件之性能,

7、且提供完整受於標準垂直向及水平骨架,包含建築物之轉角及端點。二個層以上採用同一系統 (multi-story systems),則該系統試體高得低於層高加上一個容許有垂直伸縮之水平向接縫的高。後續也要測水密試驗,至少要有一個完整容許垂直伸縮之水平向接縫於試體下面 1/3 之高內,此試體需包含試體之上、下、左、右邊、所有標準伸縮縫、接頭、繫件及支撐件。最大之系統或牆體是小於上述之要求時,則採用最大系統或全尺寸牆體為試體。 3 CNS 14281, A 3381 6.2 試體於測試時須為全尺,且與使用於建築物上之帷幕牆為相同之材、細部設計、施工及固定之方法。 6.3 結構支撐條件儘可能模擬真實情況

8、。 6.4 試體之固定件位在模擬層結構體大約一半高地方,且能做水平移動。但對於單一層高之試體,其上端固定件能做水平移動。 7. 步驟 7.1 實施層間變位試驗之前,須依 CNS 14280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物性能試驗總則第 2.2 節之試驗順序進。 7.2 執設計所規定之層間變位試驗。 7.2.1 帷幕牆試體被裝置在測試艙中,使用機械在試體上製造所規定之位移,正、反方向各三次,完成試驗後,以目視檢驗試體之破壞情況並記之,檢驗是否滿足設計上之性能要求。 7.2.2 試體與位移之關係圖照圖 1 及圖 2。 7.2.3 依測試設備之能,進層間 變位之試驗,試驗之每一週期並無時間限制,實驗室須把試體

9、安裝妥當,試驗中得產生突然之加速或減速為。 7.2.4 設計位移依預估之建築物位移,對於多層式之試體,每層間之位移可能同,除另有特別註明外,水平向設計位移為 0.01 乘以相鄰最大之層高。 7.2.5 位移應測可移動板組件,而非試體。 7.3 層間變位試驗後,依 CNS 14280 第 2.2 節試驗順序進未完成之試驗。 7.4 有特別規定,可增加層間變位之次及位移大於設計之位移。試驗完成後,試驗機構須檢驗試體之破壞情況,並記之,如破壞之地方、脫、屬材扭曲之況、填縫劑之斷、玻璃破壞、防水膠條破壞、永久變形等。 圖 1 標準測試試體示意圖 標準層高標準層高固定板組件可移動板組件 固定板組件位移

10、4 CNS 14281, A 3381 圖 2 轉角測試試體示意圖 8. 報告:須包括下事項 (1) 一般事項:要求進試驗單位名稱、執試驗主持人簽名、證人員名單、試驗單位名稱、試驗地點、日期、編號及報告日期。 (2) 試體資:製造者、材供應商、型號、操作型、材及其他重要資訊;有鎖扣及活動桿件須明;玻璃厚、型式及鑲裝方法;填縫材尺、型式及材;開口部分之周圍長及面積。 (3) 試體圖面:試體斷面尺圖、面圖、窗框、門之尺、排秩序、框架位置、牆板排、安裝及固定件之間隔、抗候膠條、鎖扣安排、五、玻璃鑲裝之細節以及其他重要施工細節。試體之任何修正均須加以註記以反映出試驗值。 (4) 試驗中所觀察到之任何現象,皆須記。 (5) 所有資有助於解試驗之結果、結或建議,應附於報告中。 (6) 測試艙之圖面、標示、測裝置及位移設備之位置。 引用標準: CNS 14280 帷幕牆及其附屬門、窗物性能試驗總則 位移可移動板組件 固定板組件 固定板組件 標準層高標準層高 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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