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傳送網路管理簡易子網路連接管理之企業觀點 印月 94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01.040.33 14693 X123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10 月 30 日 月日(共 11 頁) Management of the transport network Enterprise viewpoint for simple subnetwork connection management 1. 適用範圍:本標準將以企業觀點描述簡傳送子網接管。 2. 用語釋義:無。 3. 縮寫 ITU-T 國際電信盟 電信標準部
2、門 RM-ODP 開放分散式處考模型 (Reference Model for Open Distributed Processing) 4. 企業觀點:附件所描述之企業觀點規格乃依據 CNS_(ITU-T G.851.1)傳送網管-RM-ODP 框架之應用撰寫,該標準定義 RM-ODP 方法用以產生有關傳送網管的企業規格。 本企業觀點規格係假定 CNS_(ITU-T G.805)傳送網之一般功能架構標準所之網資源存在,並從管傳送網的觀點而非從網元件的觀點看待網管。 引用標準 CNS_(ITU-T G.805) 傳送網之一般性功能架構 CNS_(ITU-T G.851.1) 傳送網管 RM-O
3、DP 框架之應用 相對應國際標準 ITU-T G.852.1(1996), Management of the transport network Enterprise viewpoint for simple subnetwork connection management 2 CNS 14693 , X 1236 附件 1 社群( COMMUNITY) sscc簡易子網路連接組態 1. 目的( PURPOSE) 對於子網路邊界的兩個通信埠,本社群可設定其點對點子網路連接。 2. 角色( ROLE,參照附件 1 圖 1) caller: 此角色為定義在此社群中動作的客戶。 社群中必須僅存在一
4、個呼叫者( caller)角色的出現。 provider: 此角色為定義在此社群中動作的伺服器。 社群中必須僅存在一個提供者( provider)角色的出現。 port: 此角色為定義在此社群中動作所使用 CNS_(ITU-T G.805)傳送網路之一般功能架構之通信埠( port)資源。 社群中可存在零個或多個 port 角色的出現。 sn: 此角色為定義在此社群中動作所使用 CNS_(ITU-T G.805)傳送網路之一般功能架構之子網路資源。 社群中必須僅存在一個 sn 角色的出現。 snc: 此角色為定義在此社群中動作所使用 CNS_(ITU-T G.805)傳送網路之一般功能架構之子
5、網路連接資源。 社群中可存在零個或多個 snc 角色的出現。 附件 1 圖 1 簡易子網路連接組態社群中之角色 3. 政策( 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provider 必須要能檢視與 caller 所訂定之服務合約中所載明的資源屬性和相互關係。 caller 簡易子網路連接組態社群 snc port sn provider3 CNS 14693 , X 1236 4. 動作( ACTION) 4.1 sscc1 建立點對點子網路連接 針對同一子網路內任兩個通信埠,本動作可建立其點對點子網路連接。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本動作
6、必須納入所有的動作政策,否則便告失敗;本動作一旦失敗, provider必須告知 caller 究竟違反何項動作政策。 OBLIGATION OBLG_2 caller 所指定的兩個通信埠必須都是社群的一部份。 OBLIGATION OBLG_3 本服務建立時, provider 必須將子網路連接識別碼告知 caller,於子網路連接期間,該識別碼在社群內必須唯一。 PERMISSION PERM_1 caller 對於所請求之子網路連接可提供一個使用者識別碼。 OBLIGATION OBLG_4 假設 PERM_1 已列入服務合約且使用者識別碼已提供,則 provider 在與 caller
7、通信時,必須用該使用者該識別碼做為唯一的子網路連接識別碼。 OBLIGATION OBLG_5 假設 PERM_1 已列入服務合約且對 provider 而言該使用者識別碼重複,則provider 必須拒絕該使用者識別碼並通知 caller。 PERMISSION PERM_3 caller 可指定所請求傳送服務的特性 (例如:頻寬、方向性、選路準則、可用度等 ),這些特性將與合約內容和採用之技術有關。 PROHIBITION PROH_1 若所指定之任一通信埠已經使用於某子網路連接,則 provider 必須拒絕本項請求。 4.2 sscc2 釋放簡易點對點子網路連接 本動作目的在於釋放一個
8、簡易點對點子網路連接。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本動作必須納入所有的動作政策,否則便告失敗;本動作一旦失敗, provider必須告知 caller 究竟違反何項動作政策。 OBLIGATION OBLG_2 caller 必須透過子網路連接識別碼來辨識一個現存的子網路連接。 OBLIGATION OBLG_3 當子網路連接已被釋放時, provider 必須將該子網路連接識別碼通知 caller。 5. 活動( ACTIVITY) 無。 4 CNS 14693 , X 1236 6. 合約( CONTRACT) 透過協商作為服務合約一部分的服務特徵(
9、feature)必須包括: (1) 資源的可見度 (包括性質和關係 );以及 (2) 其他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特徵。 5 CNS 14693 , X 1236 附件 2 社群( COMMUNITY) sfm簡易故障監視 1. 目的( PURPOSE) 當被管理之資源無法執行其正常功能時,本社群可監視其故障發生狀況。 2. 角色( ROLE,參照附件 2 圖 1) caller: 此角色為定義在此社群中動作的客戶。 社群中可存在一個以上的 caller。 provider: 此角色為定義在此社群中動作的伺服器。 社群中必須僅存在一個 provider。 monitored_entity: 此角色為定
10、義在此社群中動作使用被簡易故障監視之資源。 社群中可存在零個或多個 monitored_entity。 附件 2 圖 1 簡易故障監視社群各角色 3. 政策( 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provider 必須要能檢視與 caller 所訂定之服務合約中所載明的資源性質和相互關係。 OBLIGATION OBLG_2 provider 必須擁有社群中每個 monitored_entity 之唯一識別碼。 4. 動作( ACTION) 4.1 sfm1 故障報告 當 monitored_entity 無法執行其功能時, provider 將針對該故障提出報告。 ACTIO
11、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當某資源發生故障而導致其所支援之 monitored_entity 無法正常運作時,則provider 必須將該 monitored_entity 之識別碼告知 caller。 caller 簡易故障監視社群 monitored_entityprovider6 CNS 14693 , X 1236 4.2 sfm2 故障復原報告 當 monitored_entity 已復原而可執行其功能, provider 將針對該現象提出報告。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當某資源已排除故障且其所支援之 monitor
12、ed_entity 亦可重新運作時,則provider 必須將該 monitored_entity 之識別碼告知 caller。 4.3 sfm3 暫停監視報告 本動作的目的在於暫停 monitored_entity 的故障或復原報告。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本動作必須納入所有的動作政策,否則便告失敗;本動作一旦失敗, provider必須告知 caller 究竟違反何項動作政策。 OBLIGATION OBLG_2 caller 必須明確指出欲暫停監視報告之 monitored_entity。 OBLIGATION OBLG_3 若 OBLG_2 成
13、立,則 provider 必須停止監視報告。 4.4 sfm4 再續監視報告 本動作的目的在於再續 monitored_entity 的故障或復原報告。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本動作必須納入所有的動作政策,否則便告失敗;本動作一旦失敗, provider必須告知 caller 究竟違反何項動作政策。 OBLIGATION OBLG_2 caller 必須明確指出欲再續監視報告之 monitored_entity。 OBLIGATION OBLG_3 若 OBLG_2 成立,則 provider 必須再續監視報告。 5. 活動( ACTIVITY) 無。
14、 6. 合約( CONTRACT) 透過協商作為服務合約一部份的服務特徵必須包括: (1) 資源的可見度 (包括性質和關係 );以及 (2) 其他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特徵。 7 CNS 14693 , X 1236 附件 3 社群( COMMUNITY) smscc簡易被監視子網路連接組態 1. 目的( PURPOSE) 本社群目的在於設定點對點之子網路連接並監視其故障。 本社群使用到下列社群: (1) 簡易子網路連接組態社群;以及 (2) 簡易故障監視社群。 上述社群之使用規則將於本社群之社群政策及動作政策中詳述。 2. 角色( ROLE,參照附件 3 圖 1) caller: 此角色為定義在此
15、社群中動作的客戶,並擔任其他社群中 caller 的角色。 在社群中必須僅存在一個 caller 角色的出現。 provider: 此角色為定義在此社群中動作的伺服器,並擔任其他社群中 provider 的角色。 在社群中必須僅存在一個 provider 角色的出現。 monitored_snc: 擔任 CNS_(ITU-T G.805)傳送網路之一般功能架構標準中所指之子網路連接資源角色,同時也擔任本社群行動中使用到的 monitored_entity 資源角色。 在社群中可存在零個或多個 monitored_entity 角色的出現。 附件 3 圖 1 簡易子網路連接組態故障監視社群中的各
16、個角色 以及社群間的相互關係 caller 簡易故障監視社群 monitored_entity provider caller 簡易子網路連接組態社群 sn port snc providercaller 簡易故障監視子網路連接組態社群 monitored_ snc provider8 CNS 14693 , X 1236 3. 政策( 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本社群之 caller 必須允許擔任下列社群中的 caller 角色。 (1) 簡易子網路連接組態社群;以及 (2) 簡易故障監視社群。 OBLIGATION OBLG_2 本社群中的 provider 必須
17、允許擔任下列社群的 provider 角色。 (1) 簡易子網路連接組態社群;以及 (2) 簡易故障監視社群。 OBLIGATION OBLG_3 對於被呼叫社群之 provider 而言,必須將子網路連接資源視為子網路連接或monitored_entity。 OBLIGATION OBLG_4 建立點對點子網路連接必須是所有相關社群中所執行的第一個動作。 OBLIGATION OBLG_5 根據 OBLG_4,該子網路連接必須立即處於被監視之狀態。 OBLIGATION OBLG_6 provider 必須要能檢視與 caller 所訂定之服務合約中所載明的資源性質和相互關係。 4. 動作(
18、 ACTION) 備考:此處所定義的動作並非本社群獨有,其他社群也擁有這些動作。 以下動作所提及的 provider 都具有本社群中 provider 所擔任的 provider 角色。 以下動作所提及的 caller 都具有本社群中 caller 所擔任的 caller 角色。 以下動作所提及的子網路連接都具有本社群中被監視子網路連接所擔任的角色。 以下動作所提及的 monitored_entity 都具有本社群中被監視子網路連接所擔任的角色。 4.1 sscc1 建立點對點子網路連接 針對同一子網路內任兩個通信埠,本動作可建立其點對點之子網路連接。 ACTION_POLICY OBLIGA
19、TION OBLG_1 本動作必須納入所有的動作政策,否則便告失敗;本動作一旦失敗, provider必須告知 caller 究竟違反何項動作政策。 OBLIGATION OBLG_2 caller 所指定的兩個通信埠必須都是社群的一部份。 OBLIGATION OBLG_3 本服務建立時, provider 必須將子網路連接識別碼告知 caller,在子網路連接期間,該識別碼在社群內必須是唯一的。 PERMISSION PERM_1 caller 對於所要求之子網路連接可提供其使用者識別碼。 OBLIGATION OBLG_4 9 CNS 14693 , X 1236 假設 PERM_1 已
20、列入服務合約且使用者識別碼已提供,則 provider 在與 caller通信時,必須用該使用者識別碼做為唯一子網路連接識別碼。 OBLIGATION OBLG_5 假設 PERM_1 已列入服務合約且對 provider 而言該使用者識別碼重複,則provider 必須拒絕該使用者識別碼並通知 caller。 PERMISSION PERM_3 caller 可指定所要求之傳輸服務的特性 (例如:頻寬、方向性、選路準則、可用度等 ),這些特性將與合約內容和採用的技術有關。 PROHIBITION PROH_1 若指定之任一通信埠已經使用於某子網路連接,則 provider 必須拒絕本項請求。
21、 4.2 sfm1 故障報告 當 monitored_entity 無法執行其功能時, provider 將針對該故障提出報告。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當某資源發生故障而導致其所支援之 monitored_entity 無法正常運作時,則provider 必須將該 monitored_entity 之識別碼告知 caller。 4.3 sfm2 故障復原報告 當 monitored_entity 已復原而可正常運作時, provider 將針對該現象提出報告。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當某資源已排除故障且其所支援
22、之 monitored_entity 亦可重新運作時,則provider 必須將該 monitored_entity 之識別碼告知 caller。 4.4 sfm3 暫停監視報告 本動作的目的在於暫停 monitored_entity 的故障或復原報告。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本動作必須納入所有的動作政策,否則便告失敗;本動作一旦失敗, provider必須告知 caller 究竟違反何項動作政策。 OBLIGATION OBLG_2 caller 必須明確指出欲暫停監視報告之 monitored_entity。 OBLIGATION OBLG_3 若
23、 OBLG_2 成立,則 provider 必須停止監視報告。 4.5 sfm4 再續監視報告 本動作的目的在於再續 monitored_entity 的故障或復原報告。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本動作必須納入所有的動作政策,否則便告失敗;本動作一旦失敗, provider必須告知 caller 究竟違反何項動作政策。 OBLIGATION OBLG_2 caller 必須明確指出欲再續監視報告之 monitored_entity。 OBLIGATION OBLG_3 10 CNS 14693 , X 1236 若 OBLG_2 成立,則 provide
24、r 必須再續監視報告。 4.6 sscc2 釋放簡易點對點子網路連接 本動作的目的在於釋放簡易點對點子網路連接。 ACTION_POLICY OBLIGATION OBLG_1 本動作必須納入所有的動作政策,否則便告失敗;本動作一旦失敗, provider必須告知 caller 究竟違反何項動作政策。 OBLIGATION OBLG_2 caller 必須透過子網路連接識別碼來辨識某現存之子網路連接。 OBLIGATION OBLG_3 當子網路連接釋放時, provider 必須將該子網路連接識別碼通知 caller。 5. 活動( ACTIVITY) 無。 6. 合約( CONTRACT) 透過協商作為服務合約一部份的服務特徵必須包括: (1) 資源的可見度 (包括性質和關係 );以及 (2) 其他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特徵。 11 CNS 14693 , X 1236 英中名詞對照表 A Action 動作 C Community 社群 Contract 合約 E Enterprise 企業 F Failure 故障 P Policy 政策 Port 埠 R Release 釋放 Resume 再續 Role 角色 S Subnetwork 子網路 Subnetwork Connection 子網路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