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45.060 E10631482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7 月 6 日 年月日 (共 15 頁 )軌道車輛用壓縮螺旋彈簧 Helical compression springs for rolling stock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軌道車輛之懸吊、緩衝或牽引等裝置用之熱捲或冷捲壓縮螺旋彈簧,以下簡稱為彈簧。 1.1 種類:彈簧分為 1、 2 及 3 三類。 1.2 彈簧之圖面:彈簧之圖面應指明下列事項。 (1) 金屬性質及供應商之文件號碼。
2、 (2) 鋼棒或鋼線之表面狀況。 (3) 彈簧種類。 (4) 彈簧之特性 (尤其是有關負載撓曲之要求 )。 (5) 圖面係引用本標準。 2. 性質 2.1 材料:製造彈簧之鋼棒應符合 ISO683 14可熱處理鋼、合 金鋼及易切削鋼淬火及回火彈簧用熱軋鋼所規定之化學、物理、機械及幾何等性質。 無論鋼棒之剖面形狀 、尺度及表面狀況 (軋延或車削 )如何,均應使彈簧成品之性質符合規定。 供應商應依圖面之要求,保證鋼材之性質。 2.2 彈簧 2.2.1 物理性質 2.2.1.1 外觀:彈簧表面不應出現任何裂痕、缺料或任何不利於使用之瑕疵。 經磁粉探傷檢驗後,彈簧不得有因電流通過而產生之電弧燒痕或點狀
3、疤痕。 楔形端應小心去除毛邊,不得出現銳邊,且應予適當之圓弧化加工,以避免操作時導致意外傷害。去除毛邊時不可造成彈簧之損害。 2.2.1.2 完整性:彈簧各處應完整。 彈簧於最後珠擊處理後,於磁粉探傷檢驗(或染色探傷檢驗)之結果,不得出現粉末或染料聚集形成之直線或彎曲線。 2.2.1.3 防蝕保護:保護塗層均應符合第 3.2.5 節之規定。 2.2.2 幾何特性:彈簧線圈 (以下簡稱線圈 )之形狀、尺度及方向應與圖面一致。若圖中未指明,則線圈之旋向應為右旋。 圖中若無規定,則在彈簧底圈 定型後,尾圈末端之厚度不應大於鋼線或鋼棒標稱直徑之 0.25。 在受壓 (特別是負載撓曲試驗 )狀態下,每個
4、線圈與下一圈之接觸長度應為 2 CNS 14829, E 1063 線圈平均直徑三分之一以上,以避免可能因局部接觸以致傷害彈簧表面。 彈簧底圈應垂直於與線圈外表 面相同圓心之虛擬圓柱之軸,且其許可差應符合圖面要求。 當圖中未規定許可差時,應採用表 1 所示之許可差。 表 1 尺度與許可差 尺度 許可差 剖面 依買方之國家標準之規定 彈簧在 0.1P 負載下之高度 (1) 2.5%(2) 內徑 1.5% 外徑 1.5% 2%,彈簧高度 150mm 時 底圈對軸之垂直度 1%,彈簧高度 150mm 時 底圈相對於另一底圈之平行度 3% 註 (1) P 值依圖面之負載撓度特性曲線而定,高度係彈簧依第
5、 4.2.2.4.3 節所述之壓縮下量得。 (2) 當圖面有規定彈簧在負載狀態下之高度許可差時,則上述之無負載高度許可差不適用。 2.2.3 機械性質:本節所述之機械性 質係指移交或運送狀態之彈簧而言,亦即在完成珠擊處理或保護塗層後;或已通過短期間彈性試驗 (如第 4.2.2.4.3 節所述 )後,但在完成第 5.1 節規定之保護塗層前。 2.2.3.1 由珠擊處理所得之殘留壓應力:由珠擊處理所得之殘留壓應力如第 1類彈簧之圖面要求。若無相關資料時,則進行珠擊處理應符合附錄 A之要求。 2.2.3.2 硬度:彈簧之硬度應符合圖面之規定。 2.2.3.3 彈性試驗 (短期間或長期間 ): 彈簧應
6、能承受依第 4.2.2.4.3 節或第 4.2.2.4.4 節規定之兩次連續壓縮而不發生裂痕,其執行則依圖面指定之短期間或長期間彈性試驗。 在 0.1P 負載下第一次壓縮後所測得之彈簧高度與在相同負載之第二次壓縮後所測得之彈簧高度應相等, P 值依圖面之負載撓度特性曲線而定。 在彈性試驗後彈簧之無負載高度應符合圖面所規定之許可差,如未規定則依第 2.2.2 節所規定之許可差範圍內。 2.2.3.4 負載撓度特性:該特性 應與圖面相符合。惟當圖面未提供該特性時,其負載撓度特性應如下述: (1) 第一種情況 彈簧在負載 P 下之高度許可差未在圖面註明: (L0.1P LP)/ 0.9P 之比值定義
7、為彈簧在每單位負載下之撓度。其中 3 CNS 14829, E 1063 L0.1P及 LP分別為兩個不同負載 (0.1P 及 P)下之量測高度,且此高度之許可差應在理論變形之 8%範圍內。 (2) 第二種情況 彈簧在負載 P 下之高度許可差已在圖面註明: 2(L0.4P L0.9P) / P 之比值或在懸吊彈簧之情況下之比值 2(L0.9PL1.4P)定義為彈簧 在每單位負載下之撓度。其中 L0.4P, L0.9P及 L1.4P分別為三個不同負載 (0.4P、 0.9P 及 1.4P)下之量測高度,且此高度之許可差應在理論變形之 5%範圍內。 2.2.3.5 耐久性:彈簧應能承受一系列依圖面
8、所示振幅、次數及頻率之變形而不發生裂痕,隨後應符合短期間耐久彈性試驗 (見第 2.2.3.3 節及第4.2.2.4.3 節 )及負載撓度試驗 (見第 2.2.3.4 節及第 4.2.2.4.5 節 )。 2.2.3.6 側向撓曲 (或弓形彎曲 ):當訂單有指定時,應使用買方所認可之裝置來檢驗側向撓曲。 2.2.3.7 標示:除非訂單或其附件另有指定,標稱線徑 10mm 以上之每條彈簧應儘可能使用鈍邊打印 (3),並以熱打印方式予以標示於任一尾圈之末端。應依圖面之指定標示,且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標示下列各項: (1) 製造商之商標。 (2) 製造年份最後二位數字。 舉例: XY 72。 除非買方另有
9、規定,標稱線徑小於 10mm 之彈簧不需任何標示。 註 (3) 特定應力下之第一類彈簧,可指定使用環狀標示。 3. 製造:彈簧應由買方所認可之工廠製造。 3.1 材料:製造彈簧之鋼棒應符合 ISO 683 14 之規定。 製造第一類彈簧 (如有指定亦得應用於第二類彈簧 )之圓鋼棒應小心研磨或車削,可採用無心研磨或使用買方所認可之其他工具及方法,以確保較佳之表面精度。表面精度在品質上應符合買方提供製造廠商之樣品或符合圖面所指定之表面粗糙度。 3.2 彈簧 3.2.1 成形:彈簧之製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線圈末端需要逐漸變楔形時,可依製造商之選擇採用熱鋸或冷鋸之方法加以製造。可採用氧乙炔截
10、割予以修整,但交貨時彈簧不可留有製程所產生之痕跡。 (2) 彈簧應採用熱捲成型或冷捲成型。彈簧末圈之螺距,至少靠近尾端四分之三部分應等於鋼線標稱直徑或標稱厚度,以便在繞圈後產生均一之底圈。 (3) 每一彈簧末端之繞圈方式應符合第 2.2.2 節之規定。 (4) 原則上,繞圈之後,彈簧應在靜止空氣中或在控制冷卻條件下緩慢冷卻。 (5) 若彈簧所用鋼線之線徑為 16mm 以下,可在買方同意下採用冷繞法,然後彈簧應淬火硬化處理後再回火。 4 CNS 14829, E 1063 3.2.2 熱處理:彈簧應經熱處理,其 中包括依使用之鋼料施以水或油之淬火,並在回火後於靜止空氣中緩慢冷卻。 第 1 類彈簧
11、 (若圖面有要求,亦適用於其他彈簧 )應在熱捲成形且完全冷卻後,方可進行熱處理。 為確保最佳之熱處理,建議淬 火及回火之溫度應事先依鋼料之化學成分決定,其實際溫度應在該值之 10C 範圍內。 進行熱處理時應避免彈簧變形 及形成對彈簧功能不利之鱗皮,以確保整批彈簧特性之均一性。 熱處理之溫度應由校正過之高溫紀錄儀控制之。 3.2.3 珠擊處理:珠擊處理應依圖面 指定之條件進行,所用噴珠不得有銳邊。若無相關資料,珠擊處理應儘可能均勻一致,並應依附錄 A 之要求加以進行。 3.2.4 局部修理:嚴禁任何修理,否則將導致整批產品被拒收。 3.2.5 防蝕保護:為避免腐蝕而採用之保護塗層應符合圖面或其參
12、考文件 (ISO 標準或買方國家標準 )之規定。 當防蝕保護包含電解處理時,則應隨後進行去氫處理。 4. 檢驗:製造彈簧之材料及其成品應接受買方代表之檢驗,以驗證材料品質及其成品特性。 4.1 製程檢驗:買方代表被允許進 行所有必要之檢驗,以符合訂單或其附件 (尤其是圖面或材料及彈簧之製造規定 )所指定之條件。 製造商應提供熱處理溫度控制圖以便查驗熱處理爐之操作溫度,若有要求時,亦應依第 4.2.2.4.1 節之規定,以查驗珠擊處理之有效性及均一性。 4.2 特性檢驗 4.2.1 材料:用於 製造彈簧之材料在生產前均應通過檢驗,並符合 ISO 683 14之規定。 4.2.2 彈簧:彈簧成品之
13、特性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4.2.2.1 送驗 4.2.2.1.1 送驗時彈簧之狀況:訂單中規定須作防蝕保護之彈簧 於被覆前後均應送驗。 4.2.2.1.2 分批作業:彈簧應分批送驗,每一批次之彈簧均應來 自同一製造商,使用相同爐次所生產之鋼料,且經相同熱處理 程序所製造。 4.2.2.1.3 送驗之通知:應以書面將送驗日期通知買方,該通知 係由製造廠授權代表簽署。該通知應指出相關標示及每一批次 彈簧之數量,以及訂單所參考之文件。 送驗時,製造商應將一份證明書送交買方代表,其中應包含製造條件已符合規定及製造商自行負責之檢驗結果。 4.2.2.2 檢查及試驗之種類及數量:送驗後,每一批彈簧均應依
14、圖面所指定之彈簧種類進行試驗。各項試驗所要求之性質及數量如表 2 所示。 5 CNS 14829, E 1063 表 2 彈簧種類 各批次所要求之彈簧數量 10 51 151 301 501 801 1301 20011 2 3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至 檢查及試驗之性質 50 150 300 500 800 1300 2000 3000珠擊處理之有效性 由買方依製造商之珠擊處理條件來決定。 硬度 (5) 5 6%或更多,依買方代表之要求而定。 短期間彈性 (5) 5 8 12 17 23 30 38 47 長期間彈性 3 4 6 9 12 15 19 24 負載撓曲試驗 3 4 5 7
15、 9 11 14 17 耐久性 (7) 側向撓曲或弓形彎曲 全部 裂痕試驗 (4)(5)(6)(磁粉探傷檢驗 ) 3 4 5 7 9 11 14 17 外觀及尺度 依買方代表之要求而定。 註 (4) 若圖面有要求,應對所有已通過其他指定試驗項目之彈簧進行第二次磁粉探傷檢驗 (或染色探傷檢驗 )。 (5) 在送驗前,各批次之彈簧應由製造商負責完成短期間彈性試驗,以及若另有指定之硬度試驗與磁粉探傷檢驗。 (6) 圖面若有特別要求,磁粉探傷檢驗可以染色探傷檢驗取代。 (7) 本項試驗僅在圖面有要求時進行,並作為新型彈簧或新製造方法之允收試驗。本項試驗特別是應用於冷捲式彈簧。 4.2.2.3 試件之抽
16、樣及準備 4.2.2.3.1 抽樣:買方代表應自送驗之每批次中隨機抽出試驗樣品,並以永久之方式在接近尾圈末端之平坦部分加以標示。 樣品及試件應保留買方代表之印記。 需進行下列試驗之彈簧,應由買方代表由已通過短期間彈性試驗之試件中抽出。 長期間彈性試驗 撓曲性 耐久性 4.2.2.3.2 試件之準備 4.2.2.3.2.1 珠擊處理有 效性之檢驗:珠擊處理有效性檢驗之試件及材料應符合圖面之指定。 當指定珠擊 處理時,若無檢驗有效性之檢驗條件,則此項檢驗之試件及材料應依本標準附錄 A 之規定。 4.2.2.3.2.2 其他試驗: 其他試驗如硬度、短期間與長期間彈性、 6 CNS 14829, E
17、1063 撓性、耐久 性、側向撓曲及一般條件,其試件應包含彈簧本身。 4.2.2.4 檢驗與試驗之進行 4.2.2.4.1 珠擊處理之有效性:珠擊處理之有效性應依圖面之指定予以試驗。檢驗方法不足之細節應依本標準附錄 A 之規定。 4.2.2.4.2 硬度:硬度試驗應依 CNS 2113勃氏硬度試驗法或 CNS 2114洛氏硬度試驗法之規定。 硬度試驗應進行於兩尾圈之一,其位置則依圖面之指定。 4.2.2.4.3 短期間彈性:將彈簧置於一平面剛性金屬座上,施加 0.1P 之負載,並量測其高度。 再將彈簧進行下列之連續壓縮操作兩次,然後量測在 0.1P 負載下之高度: 依圖面所示負載逐加壓,然後維
18、持該負載兩分鐘。若無圖示時,則將彈簧壓縮至各線圈靠緊之位置。 釋放該負載。 4.2.2.4.4 長期間彈性:本試驗與第 4.2.2.4.3 節所定義試驗之差異,僅在於第二次壓縮之維持期間為 48 小時。 彈簧維持壓縮裝置之設計方式應能確保試驗期間負載之維持。 4.2.2.4.5 負載撓曲試驗:將彈簧置於平面剛性金屬座上,並逐漸增加負載至圖面所指定之數值。 每一負載均維持兩分鐘,最後可得出彈簧在各負載下之對應高度。 4.2.2.4.6 耐久性 將彈簧置於平面剛性金屬座上,進行下列試驗: 首先將彈簧施予一系列之撓曲試驗,其振幅、次數及頻率應依圖面所示。 其次將彈簧施予第 4.2.2.4.3 節所述
19、之短期間彈性試驗。 最後將彈簧施予第 4.2.2.4.5 節所述之負載撓曲試驗。 耐久性試驗進行裝置之設計應能確保彈簧在試驗期間不致產生變化。 4.2.2.4.7 側向撓曲或弓形彎曲:若訂單或圖面有規定須指示負載下之側向力方向時,應使用油漆或膠帶直接標示在彈簧上。 標示位置應位於底部算起之第一作用線圈,標示方向為底部支撐線圈自無負載位置移動最遠之方向。 4.2.2.4.8 冶金品質 4.2.2.4.8.1 磁粉探傷 檢驗:本試驗應依製造商之國家標準之要求實施。其 所採用方法之靈敏度在各種情況下均應藉磁場強度指 示計加以控制。本試驗應可靈敏偵測出平行 7 CNS 14829, E 1063 於鋼
20、棒軸之瑕疵 (稱為縱向瑕疵 )及橫越鋼棒之瑕疵 (稱為橫向瑕疵 )。若未指定其他方法,可使用本標準附錄B 所述之方法。 當彈簧藉 電流達成磁化作用時,應小心避免彈簧材料上產生凹洞或電弧疤點。 在實施磁 粉探傷試驗後,彈簧應進行去磁化,其有效性應藉由 檢驗彈簧可否吸引未磁化之鐵磁性鋼材而加以驗證,或藉由磁場強度指示計加以檢驗。 4.2.2.4.8.2 染色探傷 檢驗:先將彈簧上之氧化物痕跡小心清除,再去除油污並予以乾燥。 然後將彈簧浸入適當之液體。該液體應具明亮之顏色,譬如“ Organol”紅,或浸入一種螢光液體。可以使用塗刷、浸泡或噴灑之方式浸透。 在使用塗 刷或噴灑之方式時,彈簧表面應在液
21、體適當覆蓋下維持至少十分鐘以便足以浸透。 多餘之染料應採用 冷水洗滌、刷除或使用 (或不使用 )溶劑加以清除,再將彈簧乾燥 (最好使用壓縮空氣 )。 再將彈簧 表面塗覆一層薄且均勻之顯影劑,該顯影劑應對染料 具有良好之吸收能力,並與彈簧表面維持附著。使用螢光染料時,顯影劑本身不應發出螢光。 顯影劑 (其顏色與染料成對比 )可為乾燥粉末 (滑石或矽石 )或為含膠質懸浮溶液之揮發性液體。 在使用顯 影劑數分鐘後,應以目視檢驗彈簧:使用著色染料完 成浸透時,可於一般照明下檢驗;使用螢光液體完成 浸透時,可於陰暗或黑暗中,由適當燈泡產生之紫外光下檢驗。 4.2.2.4.9 尺度檢驗:尺度檢驗可藉由任何
22、適當方法達成,惟應特別使用製造商所提供經過校正之裝置。 4.3 檢驗之結果:產品應符合第 2.2.1.1 節及第 2.2.2 節之規定,任何外觀或尺度之瑕疵,應導致該件產品被拒收。 產品應符合第 2.2.1.2 節、第 2.2.1.3 節及第 2.2.3 節之規定,任何物理或機械特性不符合要求,應導致該批次產品被拒收。 新檢驗方法僅可在製造商之要求下予以進行,惟須先經過買方之同意。 5. 交貨 5.1 防蝕保護:訂單或其附件中若無相對條款之規定,則於買方代表檢驗及打印之後,且於儲存或交貨之前,尚未接受防蝕保護處理之彈簧,應施予經買方認可之保護塗層。 6. 保證:應保證在一年期間內,彈簧不會發生
23、可歸咎於製程之任何瑕疵。該期間之有 8 CNS 14829, E 1063 效日期應自年底算起,且該年份之最後兩位數字顯示在彈簧上或在預留貼標示之套圈上。 若彈簧將被裝配在新車上,則該車輛之交貨日期應視為保證期間之開始日期。 在保證期間內,若出現瑕疵,致使彈簧不適用 或降低其使用期限,則應予以退貨。在確定退貨前,若廠商提出要求,可將有瑕疵之彈簧送交買方與供應商以外之第三者進行公證檢驗。 當公證檢驗確定瑕疵確實可歸咎於製程或缺乏衝擊保護時,則有瑕疵之彈簧應予以確定退貨。如公證檢驗結果未能使買方與供應商之間達成協議時,應另尋求雙方認可之專家處理該項爭議。其費用由應負責之一方負擔。 當同一批交貨之彈
24、簧有 5%以上,因出現瑕疵導致拒收時,買方得將整批彈簧予以退貨。 拒收之彈簧應可退還供應商以更換新品或以拒收時之新品價格賠償。 9 CNS 14829, E 1063 附錄 A 以艾爾盟方法 (The ALMEN method)檢驗珠擊處理之有效性 1. 適用範圍:當訂單或其附件有規定彈簧作珠擊處理而未指定檢驗其 有效性之方法時,可應用艾爾盟方法檢驗之。 2. 原理:若祇對於支撐在支架上之鋼條之某一表面施予珠擊時,則當此鋼條由支架上移開時,鋼條將承現撓曲,其凸出之表面則為接受珠擊之一側。撓曲量之大小依珠擊之有效強度而定。 以此方式支撐之試件暴露於相同週次之珠擊,且於此時觀察彈簧之下列參數: 彈
25、簧在珠擊機器上之移動速度 噴珠之投射速度 噴珠之材質及尺度 3. 使用設備 3.1 艾爾盟 A2 試件:可應用在小於 0.609mm 之弧高。其特性為: 鋼材:具有下列化學成分之冷軋鋼: 0.65 C 0.73, 0.40 Mn 0.70, 0.15Si 0.35, P 0.035, S 0.035。 硬度: 44 50HRC 長度: 76.20.4mm 寬度: mm1905.010.0+厚度: mm30.102.003.0+平面度: 0.04mm 3.2 試件支架:標準化之試件支架如圖 A1 所示。 圖 A1 單位: mm 支架 試件4 個圓頭螺栓 10 CNS 14829, E 1063
26、鋼條支架之鋼材硬度: 62 65 HRC將此試件支架固定在一適當之組合體上,使試件暴露在與彈簧相同之珠擊條件下。 3.3 艾爾盟指示器:本指示器用於 決定試驗鋼條之曲率,包括將一針盤量規 (刻度為 0.01 mm)安裝在一個矩形盤子上,盤子四個角由精確位於同一平面之四個硬化鋼珠所形成。針盤量規之軸柄垂直於矩形中心。移動軸柄量測試件之橫向及縱向曲率。 圖 A2 撓曲量之量測係在平順凹側為之,以消除任何因珠擊處理表面之粗糙所造成之變化。 4. 珠擊處理有效性之準則:若艾爾盟 A2 試件之變化量介於 0.4mm 與 0.5mm 之間 (使用適當之艾爾盟指示器所取得之紀錄 ),則珠擊處理之有效性可視為
27、符合需求。 針盤量規 軸柄 11 CNS 14829, E 1063 附錄 B:以磁粉探傷檢驗螺旋彈簧之方法 1. 適用範圍:本附錄規定使用磁粉探傷檢驗螺旋彈簧之方法,以偵測平行於鋼棒軸線之瑕疵 (稱為縱向瑕疵 )及橫越鋼棒軸線之瑕疵 (稱為橫向瑕疵 )。 2. 偵測方法 2.1 操作方法 使用磁粉探傷檢驗時,其所採用之磁化方法應適合搜尋之瑕疵方向,亦即: 縱向瑕疵:利用電流沿著彈簧鋼線之軸線流動而磁化。 橫向瑕疵:將電流通過一螺紋棒,此棒沿彈簧線圈之軸線放置,藉此產生感應磁化。 磁化電流之強度參照關係圖 (附圖 1 及附圖 2)依彈簧之尺度加以調整, 鋼線表面應無降低靈敏度或 妨礙磁粉分布之
28、任何物質 (油脂、銹皮,厚油漆及不平坦 ),並使用能與磁墨產生良好對比之背景。 偵測方法係於磁化階段將磁墨均勻噴灑在彈簧鋼線之全部表面。液體中氧化鐵之品質及濃度應定期檢驗。 在磁化操作後,可能繼續存在大量殘留磁力,尤其在彈簧末端處。因此在磁粉探傷檢驗之後應隨之進行去磁化作業,可採交流電通過彈簧鋼線來完成,且將磁化強度由使用之最大值逐步降低至零為止。 2.2 縱向瑕疵偵測 2.2.1 原理:將交流電通過彈簧鋼線而產生圓形磁場。 圖 B1 2.2.2 進行試驗:應遵守第 2.1 節之一般規定。 通過彈簧之磁化電流強度係依鋼線之直徑而調整 (見附圖 1)。 全部彈簧應包含在磁化電路中,特別是破壞風險
29、最高之末端線圈。 任何氧化鐵之局部聚集,且在指定條件下持續存在,則應拒收該產品。 為確保良好之電氣連 接,建議使用適合彈簧底圈 (圓形盤 )之電極,且在通電流前應使其有良好之連接。 2.3 橫向瑕疵偵測 12 CNS 14829, E 1063 2.3.1 原理:藉交流電通過沿著線圈 中心軸放置之螺紋棒,以產生與彈簧同軸之磁場。 圖 B2 2.3.2 進行試驗:應遵守第 2.1 節之一般規定。 通過螺紋棒之磁化電流強度係依線圈直徑而調整 (見附圖 2)。 任何氧化鐵之局部聚集,且在指定條件下持續存在,則應拒收該產品。 注意:若螺紋棒非屬磁性材料,其直徑對磁力線之封閉強度並無影響。 備考:具前述
30、之其他方向之瑕 疵偵測可能係由較高磁化強度之相同磁化程序所造成:在此情況 下,“縱向”及“橫向”磁粉排列呈現之裂紋瑕疵不涉及系統性拒收。 13 CNS 14829, E 1063 附圖 1 縱向瑕疵偵測用磁化電流強度與線徑之關係圖 I 安培 彈簧之磁粉探傷檢驗 交流發電裝置 14 CNS 14829, E 1063 附圖 2 縱向瑕疵偵測用磁化電流強度與線徑之關係圖 I 安培 彈簧之磁粉探傷檢驗 交流發電裝置 15 CNS 14829, E 1063 引用標準: CNS 2113 勃氏硬度試驗法 CNS 2114 洛氏硬度試驗法 ISO 683 14 可熱處理鋼、合金鋼及易切削鋼淬火及回火彈簧
31、用熱軋鋼 相對應國際標準: UIC822 O(1985)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supply of helical compression springs, hot or cold coiled for tractive and trailing stock 相關標準: ISO683 14(1992) Heat treatable steels, alloy steels and free cutting ISO/R79 (1968) Brinell hardness test for steel ISO/R80 (1968) Rockwell hardness test (band C scales) for ste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