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843-2-2004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Part 1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UPS used in restricted access location《不断电系统(UPS)-第1部:使用于限制触及区之不断电系统安全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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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9.200 C5277-214843-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7 月 22 日 年月日 (共 35 頁 )不斷電系統 (UPS)第 1 部:使用於限制觸及區之不斷電系統安全通則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Part1: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UPS used in restricted access location 目 錄 頁次 1. 範圍與特殊應用3 1

2、.1 範圍3 1.2 特殊應用3 2. 參考標準3 3. 用語釋義4 4. 通則6 4.1 UPS 設計與結構6 4.2 使用者資訊7 4.3 UPS 分類7 4.4 試驗一般條件7 4.5 試驗之操作參數7 4.6 試驗負載7 4.7 零組件 7 4.8 電源介面8 4.9 標示與說明8 5. 基本設計規定12 5.1 防電擊與能量危險之保護12 5.2 SELV12 5.3 緊急開關裝置13 5.4 反向供電保護13 5.5 絕緣13 5.6 安全超低電壓 (SELV)電路14 5.7 限電流電路14 5.8 保護接地規定14 5.9 交流與直流電之電源隔離14 5.10 過電流與接地故障

3、電流15 5.11 服務人員保護16 5.12 空間距離,沿面距離與絕緣物厚度17 2 CNS 14843-2, C 5277-2 5.13 外部信號電路17 5.14 限電力電源17 6.配線、連接與電源17 6.1 通則 17 6.2 電源連接18 6.3 外部電源導體之配線端子18 7.物理規定 19 7.1 外殼19 7.2 穩定性19 7.3 構造細節19 7.4 防火20 7.5 電池位置20 7.6 溫升21 8.電氣規定與模擬異常條件 22 8.1 通則22 8.2 耐電壓強度22 8.3 異常操作與故障狀態23 附錄24 表 1 電池保護裝置位置16 表 2 溫升試驗極限值2

4、2 表 3 電磁線圈於能量儲存模式操作端末點之溫度允許極限值22 表 H.1第一位數字碼表示防止外物入侵保護等級指標25 表 H.2第二位數字碼表示防水保護等級指標26 表 P.1 導體截面積34 3 CNS 14843-2, C 5277-2 1. 適用範圍 1.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具直流連接之電氣能量貯存裝置的電子式不斷電系統 (UPS),本標準將與 CNS 14336資訊技術設備安全通則並用,該標準以 RD 表示。 任何項目引用下述詞句 “本項定義或規定 CNS 14336 適用 ”即表示本項定義或規定適用 CNS 14336,除非任何清楚不適用 UPS 者。各國區域性差異加至 CNS

5、 14336,將列入 CNS 14336 中該章節之備考內容。 本標準所含之 UPS 之初始功能是確保連續供應交流電源。 UPS 亦可作為改進供電品質使其維持於規範特性內。 本標準適用於移動式、落地式、固定式或安裝式 UPS,使用在低壓配電系統,且安裝於禁止觸及區。為確保對維修人員安全,所訂定之標準。 本標準將 確保已安裝 UPS 之安全,適用單一不斷電裝置與系統內內部連接之UPS 裝置,其以製造廠規定之安裝、操作與維修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於直流操作之電子式安定器, (CNS (IEC 60924)與 CNS (IEC 60925)、安裝於獨立電氣位置及用於旋轉式機器等之 UPS。 安裝於操作

6、者可觸及區 UPS 之相關安全通則規定於 CNS14843-1不斷電系統(UPS)第 1 部:使用於操作者觸及區之不斷電系統安全通則,而該 UPS 之電磁相容 (EMC)通則與規定則參照 CNS 14757-2不斷電系統 (UPS)第 2 部:電磁相容要求。 1.2 特殊應用 即使本標準未涵蓋全部型式之 UPS,亦可做為該設備之指引。對於特殊應用可於標準中訂定外加規定,例如: UPS 操作時外露,例如,高溫、過度塵埃、濕度或 振動;可燃性氣體;銹蝕或氣爆。 電氣醫療應用 UPS 應位於距離病人可觸及區 1.5m 位置以內時。 UPS 用於瞬間過電壓超出 CNS (IEC 60664)過電壓等級

7、 II者, UPS 之電源可能需增加額外保護。 若 UPS 使用於水及異物可能進入的地點時,則須加測其他標準;見附錄 H之標準指引及相關測試。 若 UPS 具梯形輸出波形且為常時間運轉 (大於 30min),爲負載相容性需另執行電壓失真試驗。 備考: 使用於車 上、船上或飛機上、熱帶國家或海拔 1000m 以上之高地等UPS,可能需依據不同標準試驗。 2. 參考標準 下列參考文件為本標準不可缺少之應用標準。參考日期,僅作為版次引用。若未註明日期,則應用該文件之最新版次 (含修訂版 )。 IEC 364(all parts),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

8、ng IEC 364-4-41: 201,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 Part 4-41: Protection of 4 CNS 14843-2, C 5277-2 safety 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IEC 364-4-482: 1982,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Part 4: Protection of safety Chapter 48: Choice of protective measures as a function of extern

9、al influences Section 482: Protection against fire IEC 60417(全部 ), Graphical symbols for use on equipment IEC 439-1: 1999,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assemblies Type-tested and partially type-tested assemblies IEC 60445: 1999, Basic and safety principles for man machine interface, markin

10、g and identification Identification of equipment terminals and of terminations of certain designated conductors, including general rulesfor an alphanumeric system IEC 60529: 1989, 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IP Code) IEC 60950-1: 2001,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Safety Part1:

11、 General requirements IEC 61000-2-2: 2002,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2-2: Environment Compatibility levels for low-frequency conducted disturbances and signalling in public low-voltage power supply system IEC 60240-1-1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 Part 1-1: General and safety r

12、equirements for UPS used in operator access location1) IEC 60240-2: 1999,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 Part 2: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requirements IEC 60240-3: 1999,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 Part 3 : Method of specifying the performanceand test requirement 3. 用語釋義 3.1

13、通則 本標準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其中之電壓及電流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均指其“均方根值” (r.m.s. values )。 備考:測量非正弦波信號時,請留意測試儀器所表示真正的均方根 r.m.s.讀值。其他項目與定義,亦見 CNS (IEC 62040-3)。 3.1.1 不斷電系統 (UPS) 由變頻器,開關與儲 存能量裝置 (如電池 )組成之,作為當輸入電源故障時之延續電源系統。 3.1.2 負載功率的連續性 負載功率其電壓與頻率均在額 定的穩態範圍內和暫態的容許頻帶範圍內,而且其失真和中斷性也都在負載的規定限度內。 3.1.3 旁路電源 電源路徑可選擇經由間接交流變頻器。 3.1.4 電

14、源故障 電源供應的任何變化,其能導致負載設備無法接受的性能。 5 CNS 14843-2, C 5277-2 3.1.5 一次側電源 由電力公司或自備發電機供應之電源。 3.1.6 有效功率 在基本頻率的電功率和從輸出端子產生的每一諧波成分的功率之總和。 3.1.7 視在功率 均方根值的輸出電壓與均方根值的電流的乘積。 3.1.8 額定電壓 輸入或輸出電壓 (三相電源,相間電壓 ),由製造廠宣告之。 3.1.9 額定電壓範圍 由製造廠宣告之輸入或輸出電壓範圍,以高低額定電壓範圍表示。 3.1.10 額定電流 由製造廠宣告 UPS 之最大輸入或輸出電流。 3.1.11 反向供電 UPS 內可用能

15、量或電壓反向供電至任何輸入端,經由直接或當 UPS 於儲存能量模式時之洩漏路徑且當時無一次側電源。 3.2 操作條件 3.2.1 參考負載 依據製造廠操作說明,以最接 近正常使用之最嚴苛狀態下操作。然而如果實際使用之負載狀態明顯地比 製造廠建議之最大負載狀態更嚴苛時,則以最嚴苛之最大負載狀態為代表。 備考: UPS 之參考負載參考條件,如附錄 M。 3.2.2 線性負載 電源產生負載電流時,負載定義為下列關係: I= U/Z 其中 I 為負載電流; U 為電源電壓; Z 為負載阻抗 3.2.3 非線性負載 負載參數 Z(負載阻抗 )不再是定值,而依其他參數變化,如電壓或時間 (見附錄 M)。

16、3.2.4 儲存能量模式 當合乎下列條件時, UPS 的作業模式: 一次側電源斷電或超出電壓容許差範圍; 電池於放電中; 負載於一定範圍內; 輸出電壓在一定容許範圍內 3.3 設備移動性 RD 第 1.2.3 節適用。 6 CNS 14843-2, C 5277-2 3.4 UPS 之絕緣等級 RD 第 1.2.4 節適用。 3.5 連接至電源 RD 第 1.2.5 節適用,加下列內容。 3.6 外殼 RD 第 1.2.6 節適用。 3.7 可觸及性 RD 第 1.2.7 節適用。 3.8 電路及電路特性 (Circuit and Circuit characteristic) RD 第 1.

17、2.8 節適用。 3.8.1 危險電壓 RD/第 1.2.8.5 節適用。 3.9 絕緣 RD 第 1.2.9 節適用。 3.10 沿面距離與空間距離 RD 第 2.4.10 節適用。 3.11 零組件 RD 第 1.2.11 節適用。 3.12 配電 RD 第 1.2.8 節適用。 3.13 耐燃性 RD 第 1.2.12 節適用。 3.14 其他 RD 第 1.2.13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3.14.1 型式試驗 RD 第 1.4.2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符合本標準之材料,零組件或 附屬組件,均通過檢查或測試,可允許以任何相關數據或事前測試結果取代執行本型式試驗。 備考:對體積大之

18、個體且 /或功率定額,可能無適當測試儀器證明部分型式試驗。 本情況亦適用於,如:非商用 測試模擬設備或超出製造商規範之範疇的專業設施的部分電氣測試。 3.15 電信網路 下列定義適用: RD 第 1.2.8.10 節、第 1.2.8.11 節、第 1.2.8.12 節、第 1.2.13.8節。 4. 通則 4.1 UPS 設計與結構 UPS 於正常使用與可能異常狀態使用下,其設計與結構可保護人體免於電擊及 7 CNS 14843-2, C 5277-2 其他危險之傷害,以及防止本標準範圍所產生源自 UPS 內部或連接負載之連串火災。 當 UPS 涉及之安全狀態未特別包含於本標準內容,其設計應不

19、低於本標準提供之安全水準。 除非特殊說明,已檢查及執行本標準相關試驗以確認其符合性。 備考:需額外細節規定以妥善處置新狀況,應迅速向適當委員會提出。 4.2 使用者資訊 應告知使用者充分資訊以確保使用者於 本標準規範內容與依據製造商說明書正常使用,不致發生危險。 依目視檢查其符合性。 4.3 UPS 分類 本標準規範之 UPS 防電擊保護等級為 I類。 4.4 試驗一般條件 RD 第 1.4.1 節、第 1.4.2 節、第 1.4.3 節、第 1.4.6 節、第 1.4.7 節、第 1.4.8 節,第 1.4.10 節、第 1.4.11 節、第 1.4.12 節、第 1.4.13 節、第 1.

20、4.14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只有洩漏電流與溫升試驗要於輸入電壓的容許差執行。其他試驗以標稱輸入電壓執行。 4.5 試驗之操作參數 除了本標準另有規定的試驗條件及明顯地可以看出對結果造 成顯著的衝擊外,所有的試驗必須以製造商所提供如下所述之各操作參數做成最嚴格之組合進行之: 電源電壓; 無電源電壓; 電源頻率; 電池充電條件; UPS 放置位置及可動部位之位置; 操作模式; 4.6 試驗負載 當決定輸入之電流及位置可能會影響到試驗結果時,應考慮下列變數,使能達到其最不利之狀態: 因電池重複充電產生之負載; 因製造廠提供之可選擇功能試驗時產生 之負載,該功能可為隨產品或內裝於產品內。 因設備

21、其他單位試驗時產生之負載,該設備電源由待測設備提供。 可用人工負載方式模擬試驗時所須之負載。 4.7 零組件 RD 第 1.5.1 節、第 1.5.2 節、第 1.5.4 節、第 1.5.5 節、第 1.5.6 節、第 1.5.7 節, 8 CNS 14843-2, C 5277-2 第 1.5.8 節適用。 4.8 電源介面 RD 第 1.6.1 節、第 1.6.2 節、第 1.6.4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中性線當其為相導體時,導體應與設備接地及設備全體絕緣。連接,於相對地間之零組件,其額定工作電壓等於相對地電壓。若輸出端相導體與輸入端相導體已隔離,負責安裝之服務人員應依據室內配線規則與

22、組裝說明連接輸出端相導體。 以檢查判定符合性。 4.9 標示與說明 4.9.1 通則 需標示下列內容,可使用與規 定內容同義語。若設備可由非技術服務人員以外之任何人皆可安裝,須清 楚的標示在操作者可觸及之區域或者是標示在設備外表上,若標示在固定 安裝地點的設備上,則當設備安裝固定後,標示仍須清楚可辨識。 若無法從設備外部可明顯看出 標示,則在打開蓋子或開後須能看到標示。若安裝在開後或蓋子位於不可 觸及區,則須有一標示以清楚的指出電器規格標示之處。可允許使用暫時之標示。 4.9.2 電源定額 設備應適當標示以宣告下列條件 輸入電源規定; 輸出電源定額。 設備具多重額定電壓,其對應之額定電流如不同

23、電流以 /線隔開,且不同電壓與其對應之額定電流關係很明顯呈現。 設備具額定電壓範圍,需標示最大額定電流或電流範圍。 輸出與輸入標示內容應含 RD 相關內容,另加標示下列內容: 輸出額定電壓; 以 VA 或 W 標示輸出額定電流或額定功率; 額定功率因素,若小於 1,或標示主動功率 (active power)與視在功率(apparent power)或主動功率與額定電流; 輸出端相數 (1 -3 )有 /無中性線導體; 輸出額定主動功率,依據附錄 M 以 W 或 kW 標示; 輸出額定視在功率,依據附錄 M 以 VA 或 kVA 標示; 最高環境操作溫度範圍 (可選擇 )。 備考:依據附錄 M

24、 檢視符合性。 具額外分開自動旁路 /維修旁路設計之個體,另追加輸入交流電源或外接電池規格,其需為隨付之組裝說 明內容內之相關規格。如符合本情形處,於連接處或接近連接處需標示下列警語。 9 CNS 14843-2, C 5277-2 連接電源前請先詳參組裝說明 若該產品不提供直接連接主電源方法,則不需標示額定電流。 4.9.3 安全說明書 為避免 UPS 於操作、組裝、維修、運送或儲存發生危險,必須特別警告;製造商應有必要之說明。 設計於限制區之 UPS, (不符合 RD 第 1.2.6.2 節防火外殼之規定 ),安裝說明書應清楚地說明 UPS 只可安裝於 CNS (IEC 60364-4-4

25、82)規定之場所。 必要時,運送、組裝與操作說明書應藉由特殊重要測試指示 UPS 已適當與正確安裝,可運轉與操作。 上述文件應指示建議範圍與維修頻率。 若電路非自 UPS 裝置安排可顯見,應提供適當資訊,例如配線圖。 使用於 IT 電源系統之 UPS 安全說明書應載明應於建築物線路安裝說明追加規定,與任何符合第 5.3 節規定。 備考 1. 如有設備電池連接至電源與不同產品間相互連結之情形需特別警告。 UPS 之保護連結,電池匣與端子或 UPS 之電源輸出端等,甚至當電源插頭拔開時仍連結良好。 2. 必要時主裝說明應含參考區域性電工法規。 對於 UPS 設計有額外加裝之自動旁路或維修旁路、額外

26、輸入的交流電供應或外接電池,其須為隨付之組裝說明內容內之相關規格。如符合本情形處,於連接處或接近連接處需標示下列警語。 連接設備前請先詳參組裝說明 製造商應提供給有權限的人所必需的 UPS 操作指引,例如 唯有經授權之個人才可進入的限制區之操作。 當 UPS 設備中無切斷電源裝置 (見 RD 第 3.4.2 節 )時,安裝說明書應敘明: 永久連接式 UPS 設備,則固定配線應裝置適當且方便觸及之斷電裝置; 插接式 UPS,且當插接器是用來當作斷電設備, UPS 連接之電源插座應接近 UPS 且易於觸及,當 UPS 電源線,因安全理由需連接插座接地端,UPS 標示或安裝說明書應敘明;對任何特殊等

27、同接地電位導線至其他連接 UPS 設備或 I 類負載,亦適用相同規範。 永久連接 UPS 無內部自動反向供電隔離 (見第 5.1.4 節 ),說明書應於所有UPS 供電區之一次側電源側隔離器處標示適合使用者之警語,警告維修人員線路連到 UPS。 警告標示必須有下述或等同之字語: 在本電路上工作前請先隔離不斷電系統 (UPS)電源供應 4.9.4 電壓調整 見 RD 第 1.7.4 節。 4.9.5 設備電源輸出 除非完全額定,否則每一輸出座附近應標示最大負載。 10 CNS 14843-2, C 5277-2 4.9.6 熔線識別 應於每熔線座上或旁邊標示 (或其他經明顯指出哪一個熔線位置之標

28、示 )額定電流,且若不同電壓之熔線 額定功率可適用。可選擇將該資訊載於使用者說明書上。 若為特殊特性之熔線如必須為時間延遲或斷路容量者,應標示型式。 4.9.7 配線端子 連接電源保護接地導體之配線端子應標示接地符號 該符號不得用於其他接地端子。 備考: 本規定適用連接保護接地導體不論其是否為電源線組 或為電源導線。 專用於一次側電源中性線導體之端子,應標示字母 N。 三相 UPS,連接電源相位導體之端子應依據 CNS (IEC 60445)標示或製造商定義之相關組裝說明。 三相 UPS,若不正確之相轉序 (phase rotation)會導致過熱或其他危險,連接一次側相導體端子應按照上述 方

29、式標示,配合任一以組裝說明書,相導體之轉序應正確。 標示不可置於螺釘或其他當導體連接後可移除零件上。 4.9.8 電池端子 連接電池之端子應依據 CNS (IEC 60417)規定標示極性或在構造上設計以減少極性錯誤連接的可能性。 4.9.9 控制器與指示器 見 RD 第 1.7.8 節。 4.9.10 複合電源間之絕緣 見 RD 第 1.7.9 節。 4.9.11 IT 電源系統 見 RD 第 1.7.10 節。 4.9.12 建築物內安裝之保護 見 RD 第 5.3.1 節。 備考:應考量標準配線規定,有關公眾網路保護規定。 4.9.13 高洩漏電流 見 RD 第 5.1 節,及下列措施。

30、 供 B 型插接型或固定安裝設備之 UPS, UPS 與其連接負載,流經 UPS 一次側保護接地導體之接地漏電 流總和,於任一量測模式超過或很可能超出 RD 第 5.1 節規定,該單體應有警告標示如 RD 第明書應規範連接至一次側電源方法。 4.9.14 恆溫器及其他穩定裝置 見 RD 第 1.7.11 節。 4.9.15 語言 5.1 節規定,安裝說 11 CNS 14843-2, C 5277-2 見 RD 第 1.7.12 節。 4.9.16 標示之耐久性 見 RD 第 1.7.13 節。 4.9.17 可移除之零組件 見 RD 第 1.7.14 節。 4.9.18 可更換之電池 見 R

31、D 第 1.7.15 節。 4.9.19 操作者使用工具可觸及 見 RD 第 1.7.16 節。 4.9.20 電池 外接電池匣或裝在 UPS 內之電池組,應依照下列方式標示清楚且易讀,並顯示於維修人員於維修 UPS 時可立即看見之處,依據 RD 第 1.7.1 節規定: a) 電池型式 (鉛酸,鎳鎘等 )與組數或個數; b) 電池總標稱電壓; c) 電池總標稱容量 (選項 ); d) 警語標示說明能量或電擊與化學危險及參考維修手冊與丟棄 規定,詳如下述說明。 除外情形: A 型插接式 UPS,由整體電池或分離電池匣供電,電池將置於 UPS 之下方、上方或側面等任一位置,操作者安裝時以插接器和

32、插座相連接,只需於機體外部附警告標示 (見上述 d 項 )。 所有其他資訊均應顯示於使用者說明書。 說明書 a) 安裝於內部之電池: 說明書應具充分資訊教導如何換裝適當型式電池; 允許維修人員觸及部分之安全說明書,應於安裝說明書 /服務手冊均詳載; 若電池由維修人員安裝,必須提供內部連接之說明含端子之扭矩。 操作說明書應含下列說明: 電池維護須由了解電池及相關危險之專業人士執行或接受其指導。 更換電池時,請選擇相同型式與數量之電池或電池組。 警告:請勿將電池丟入火焰中,電池可能爆炸。 警告:請勿打開或砸碎電池。洩漏之電解液有害皮膚與眼睛 。電解液可能有毒。 b) 安裝於外部之電池: 如果電池非

33、 UPS 製造廠提供,安裝說明書應載明電壓、安培 -小時定額,充電規格與電池配合安裝於 UPS 保護裝置之保護須知; 電池說明書應由電池製造商提供。 12 CNS 14843-2, C 5277-2 c) 外部電池匣: UPS 附外部電池匣,若纜線非 UPS 製造廠提供,應有安裝說明規定纜線大小。當電池或電池組非已預先安裝與配線,若 UPS 製造商之安裝說明書不夠詳細,電池之安裝說明應由電池製造商提供。 4.9.21 信號電路 安裝說明書應提供適當說明以 達到連接任何信號電路、繼電器接點及緊急斷電電路之用途等。當連接至其他設備時,維護 SELV 電路特性之必要性之注意事項須被描述。 4.9.2

34、2 內部電路架構 安裝說明書應記載充足資訊,含 UPS 內部電路基本架構,強調其與電力配線系統之相容性 (如第 3.12 節 )。應特別註明與相關配線規則之相容性及旁路電路之相容性。 UPS 之中性線依賴輸入電源之供應參考中性線,若因外部隔離 /切換電源等會導致危險,應提共適當說明以避免失去參考中性線。 只有 UPS 標示說明符合 RD 第 1.7.10 節適用 IT 配線系統,如 RD 第 1.2.12.3節。加裝外部零組件應符合本規定,這些應參考安裝說明書。 5. 基本設計規定 5.1 防電擊與能量危險保護 RD 第 2.1.1.4 節、第 2.1.1.6 節及第 2.1.1.7 節與下列

35、內容同時適用。 UPS 應依據 CNS (IEC 61140)相關章節設計與製造以符合防電擊保護之適當的規定。而組裝應符合 CNS (IEC 60364)相關章節規定。 UPS 構造應可耐受因短路電流至額定值產生之熱力與動態應力。 備考:短路應力可因線電流裝置而減少 (電感,限電流熔線及其他限電流開關 )。 UPS 應以斷路器,熔線或兩者組合作為防短路電流保護裝置,可裝於 UPS 內部或外部。 以檢查或必要時試驗,確認符合性。 外殼防電擊保護應以試驗指如 RD 圖 2A,當施加於開孔與正常操作狀態於外殼外部之零組件時,不得觸及危險電壓帶電體,除非置於不可觸及處 (如高於 2m) RD 圖 2A

36、 試驗指無法插入之開孔,以無關節直式試驗指施力 30N 進一步試驗之。若試驗指插入成功,則以 RD 圖 2A 試驗指重複試驗,必要時試驗指應穿入開孔。 UPS 將裝置於大型設備內或機架上,依據製造商安裝方式安裝完成後試驗。 5.2 SELV 連接至其他設備之控制與信號電路,於操作者觸及區應符合 RD 第 2.2 節與 RD第 2.10 節操作者觸及之規定。 備考: RD 第 1.2.8.6 節 SELV 電路定義與 CNS (IEC 60364-4-41)之 SELV 定義不同。 以檢查或必要時試驗,確認符合性。 13 CNS 14843-2, C 5277-2 連接至其他設備 之控制與信號電

37、路,於非操作者觸及區應符合 CNS (IEC 60364-4-41)之 SELV 規定除非製造商選擇所有控制與信號電路連接均符合 RD第 2.2 節之規定。 製造商應於其說明書中清楚說明,於 UPS 外部組裝線路中對這些電路必要之隔開。 以檢查或必要時試驗,確認符合性。 UPS 應設計為電源外部斷接點,連接外部電路無電容充放電產生之電擊危險。 以檢查 UPS 與相關電路圖,以開關切換任一位置,考慮電源斷接之可能性。 若 UPS 有額定電容值超出 0.1F 且連接至外部主電源者,需符合放電時間常數不超過下列規定: 永久連接 UPS 與 B 型差皆是 UPS 為 10s。 備考 1. 有關時間常數

38、為等效電容 (F)與等效放電阻抗 (M )之乘積。因不易取得等效電容 (F)與等效放電阻抗 (M )值,因而使用電壓下降方式量測。於 1 單位時間常數為電壓下降至初始值之 37%。 2. 注意當 UPS 連接負載,對某些架構,放電電擊危險不只起因於 UPS 內部電容器還受外部連接負載之電容器影響,該情形於安裝設計應考慮。 5.3 緊急開關裝置 UPS 應配備一個必要的緊急開關裝置 (或具有可連接遠端緊 急開關裝置的端子 ),其可預防 UPS 在任何操作模式下對負載進一步供電。假如可依賴設置為建築物配線裝置的另一間接電源,安裝說明書應載明。 若標準配線規定及其相關電路圖許可,本規定對插接式 UP

39、S 非強制性。 以檢查確認符合性。 5.4 反向供電保護 正常狀態和零組件 (如控制線路內 )單一故障狀態下失去交流輸入電壓時,於反向供電保護裝置之輸入端應不能產生電擊危險 (或能量 )。 固定安裝型 UPS,反向供電保護可裝在 UPS 內部或外部之交流輸入線。 當反相供 電保護隔離器裝在 UPS 外側,供應商需載明可用之適當隔離裝置型式。 標示應接近輸入端 (見第 4.9.3 節 ) 以測試及檢查設備與相關電路圖以及依據 RD 第 5.3 節模擬故障條件,以確認其符合性。 5.5 絕緣 RD 第 2.2.3.1 節、第 2.2.3.2 節及第 2.2.3.3 節適用。 5.5.1 決定工作電

40、壓 RD 第 2.10.2 節、第 2.10.3.2 節、第 2.10.3.3 節、第 2.10.4 節與第 5.2.2 節與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量測遺棄之頻寬應考量所有零組件 之量測參數,直流主電源頻率與高頻; 14 CNS 14843-2, C 5277-2 r.m.s.值,當非正弦波與正弦 波一起顯現時注意量測設備是否提供真正的 (true)r.m.s.讀值; 量測直流,任何重疊漣波之峰值應含括; 非重複性瞬間電壓 (因大氣干擾 )應忽略; 當決定空間距離與耐電壓試驗電壓時, ELV 或 SELV 電路電壓被視為零。然而沿面距離時應考慮 ELV 或 SELV 電路電壓; 未接地可觸及導電

41、體應假定接地; 變壓器線圈或其他部分浮接,即不連接至與接地相關之線路,應假定得到最高工作電壓點被接地; 使用雙重絕緣,決定跨越基本絕緣之工作電壓應假定補充絕緣短路,反之亦然。變壓器線圈間之絕緣,應假定其他絕緣於最高工作電壓點短路; 變壓器兩線圈間,應以兩線圈上之任兩點最高壓為準,連接外部電壓之線圈應列入考慮; 變壓器線圈與其他零件間絕緣,應以線圈上任一點與其他零件間之最高電壓為準。 5.6 安全超低電壓 (SELV)電路 只適用於連接至其他設備之控制與信號 電路連接至操作者觸及區與為操作者可觸及者。 不符合 RD 第 2.2 節之 SELV 電路者應符合 CNS (IEC 60364-4-41

42、)之 SELV 電路規定。 以檢查與適當試驗確認符合性。 5.7 限電流電路 RD 第 2.4 節適用。 5.8 保護接地 在發生單一絕緣故障的狀態 下,假設產生危險電壓, I類設備之可觸及導電部位,將會與設備內的主要保護接地端子牢固連接。 備考:於維修觸及區,當導電零件如馬達殼架及電子機架等產生單一絕緣故障可假定為危險電壓,應連接保護接地端子或若前項不可能或不實際,則以適當警告標示提醒維修人員該區未接地,直接接觸前應確認是否存在危險電壓。 本規定不適用於藉著下列的方式隔開危險電壓部位與可觸及導電部位: 接地金屬零件; 固體絕緣或空氣隙,或兩者組合,以符 合雙重絕緣或強化絕緣。此時,相關零件應

43、固定且夠牢固,可耐 RD 第 2.10 節與第 4.2.3 節相關應力試驗後仍能維持最小距離。 適用 RD 第 2.6.1 節及 RD 第 5.3 節規定與檢查以確認其符合性。 5.9 交流與直流電之電源隔離 RD 第 3.4 節與下述內容同時適用。 15 CNS 14843-2, C 5277-2 UPS 必須具備切離裝置,合格人員可藉此切斷交流電源供應,以提供服務。 備考:除非功能需要,隔離裝置可位於維修可觸及區域或設備外部。 三相電源的 UPS,切離裝置應可同時切斷全部三相導體電源。 UPS 連接至 IT電源系統需接中性線時,應為三相四線切離裝置且應同時切斷全部三相導體與中性線,如果 U

44、PS 未提供三相四線切離裝置,則組裝說明書中應註明在建築物配線系統中必須備有上述切離裝置。 當設備的開關是作為切離裝置時,應依 RD 第 1.7.8 節標示 “開 “及 “關 “的位置。 切離裝置之 操作方式若為垂直方向,而非為旋轉或水平方式,則操作裝置往 “上 “的位置應為 “開 “的位置。 當永久連接裝置從多於一個 電源上接受電源 (如不同的電壓頻率作為重複電源 ),則應有適當的標示在 每一個切離裝置,給予適當的指示來從此裝置上切離所有的電源。 備考:注意當電源線未完全移除前,保護接地端子仍必須連接。 對於以內部或外部直流電電池供應電源,切離裝置或隔離裝置應可切離所有電池或電池組之未接地導

45、體。 以檢查確認 5.5 節符合性。 5.10 過電流與接地故障電流 RD 第 2.7.3 節、第 2.7.4 節、第 2.7.5 節、第 2.7.6 節與下述內容同時適用。 5.10.1 通則 在輸入端與輸出端電路上針對 過電流,短路及接地故障應提供保護,保護裝置應為設備本身,或是建築物裝置的一部分。 a) 除 b)項內容外,保護裝置應符合第 8.3 節規定,為設備本身的一部分。 b) 零組件串接於設備之主要電源輸入端,如電源線、耦合器裝置、 RFI 濾波器、旁路與開關,應於建築物配線內裝有保護裝置以提供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 c) 如建築物配線內之保護裝置是可信賴的,安裝說明書應符合第 4.

46、5.12 節之規定,除了 A 型插接式設備,建築物配線必須依照插座之額定值以提供保護且不適用於第 4.5.12 節之規定。 d) 製造商應說明在最不利條件下的故障電流 r.m.s.值,以利裝配正確線徑之中性線、永久性連接輸出電路之保護與相導體。若製造商提供輸出電路保護或屬於 A 型插接式設備輸出,則不必提供故障電流值。 當反相器輸出電流是完全被限 電流電路所控制,在本標準意義內的短路電流或過載電流將不會產生危險。 短路電流保護應於 5 秒內動作。 備考: 上述規定的目的是在輸出電 路發生短路的期間,可減少發生電擊或火災危險。若輸出端具斷 路器且其額定電流與輸出電路相同,或具相同額定電流之限電流

47、裝置,則符合本標準。 5.10.2 電池電路保護 16 CNS 14843-2, C 5277-2 電池供電線路應有符合第 5.10.3 節、第 5.10.4 節及表 1 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5.10.3 保護裝置之位置 只要電池被安裝在 UPS 內部,在電池供電線路的任何零組件如電容器、半導體或類似零組件可能發生 短路以前,必須具有一個置於鄰近電池連接裝置的保護裝置。 電池被安裝 UPS 外部,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裝位置應依表 1 標示 使用分離式電池供應之 UPS,過電流保 護裝置之額定值應標示於說明書內且應考慮連接電池供應與 UPS 間導體的額定值,可由第 6.2 節的規定來決定。 表

48、 1 電池保護裝置位置 位置與 /或電池供電型式 位置 過電流保護裝置個數 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個數1) UPS 內部 UPS 1 1 或 2a2) 可移除或 放置型分離式電池匣 電池匣 1 1 或 2a3) 固定型分離式電池匣 電池匣 1 1 或 2a4) 分離式電池室b電池室 1 1 或 2aa除非外部電路有供應電流熔線保護,未接地電池匣於接地故障時,每極需有保護裝置。 bUPS 說明書應載明過電流保護裝置 (組 )之額定值以搭配對等的 UPS 與連接纜線。若完整系統未連同 UPS 供給電池匣,則本項規定亦適用於第 2)與 3)項。 5.10.4 保護裝置之定額 位於內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定額

49、,應足以保護 RD 第 5.3 節狀況。 以檢查及測試確認第 5.10 節符合性。 5.11 維護人員保護 RD 第 2.8 節外,下列章節適用維修人員必須於 UPS 通電狀態,從上面、下面或跨越及無絕緣電氣零件或動作中的零件及其周圍以便作調整或量測。 5.11.1 外蓋 具危險電壓或帶有能量之零件 及動作中的零件,應安置良好並覆蓋以減少當外蓋被移除與更換時之電擊或大電流位準危險。 5.11.2 位置與保護零件 具危險電壓或帶有能量之零件 及動作中的零件對人身具潛在性傷害危險者,應被安置、被保護或被包 覆,以降低維修人員因執行調整或重置控制器或其他裝置時不小心接觸的危險,或可能於 UPS 已帶電狀態下施行之機械性能,如:電動機上潤 滑油、調整或設定控制器,重置不論有無指針設定的跳脫裝置或操作手動開關所引起之危險。 5.11.3 門上零件 17 CNS 14843-2, C 5277-2 位於門後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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