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11-2005 Methods of test for specular gloss of ceramic tiles and other like surfaces《陶瓷面砖或类似材料表面光泽度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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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1.100.20 R32081491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3 月 25 日 年月日 (共 5 頁 )陶瓷面磚或類似材料表面 光澤度試驗法 Methods of test for specular gloss of ceramic tiles and other like surfac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陶瓷面磚或類似材料表面光澤度之試驗方法。 2. 用語釋義 (1) 表面光澤度:試樣材料表面之相對反射率 100。 (2) 相對反射率:在

2、相同之幾何條件下,試樣表面反射光通過量,與標準板表面反射光通過量之比值。 (3) 標準板:以拋光之黑色玻璃板,作為標準板,該玻璃板對鈉黃光譜波長 589.3 nm D 光線之折射率 (nD)為 1.567。 3. 儀器裝置 (1) 光澤度測定裝置:由白熾光源與第一組透鏡,經由幾何角度射出錐體光束至材料表面,經反射至另一邊受光器接受。受 光器係對於接近可見光譜之中間部分,具有最大靈敏度。光敏元件應用於測定大理石、花崗石、水磨拋光磚等建築板材時,採用 60、 20 之入射角度,入射光束孔徑為 30 mm 應用於地磚及壁磚、塑膠地板、玻璃纖維、強化塑料等板材,則用 20、 60、 85 之入射角度,

3、入射光束孔徑為 18 mm。發射器與受光器須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入射角度 光欄 量測平面內 垂直量測平面內 光源角度 0.75+0.25 3.0 20+0.5 接受角度 1.80+0.05 3.6+0.10 光源角度 0.75+0.25 3.0 60+0.2 接受角度 4.4+0.10 11.7+2.0 光源角度 0.75+0.25 3.0 85+0.1 接受角度 4.0+0.30 6.0+0.30 2 CNS 14911, R 3208 (2) 光澤度標準板:儀器須經認證體系認可實驗室之校正認可,校正高光澤度標準板或低光澤度標準板各 1 片。光澤度標準板每年須校正 1 次。 (3)

4、 鋼板尺:最小之刻度為 1.0mm。 4. 試驗步驟 4.1 試樣 4.1.1 試樣尺度及數量,如表 2 所示。 表 2 單位: mm 種類 尺度 數量(片) 水磨拋光磚 花崗石板材 大理石板材 300300 5 地磚及壁磚 150150 15075 5 塑膠地板 300300 3 玻璃纖維 強化塑料板材 150150 3 備考:地磚及壁磚之試樣尺度,得接受實際生產產品之尺度 4.1.2 試樣要求:表面應平整光滑、 無翹曲、皺紋、突出點、彎曲、針孔、脫釉等外觀缺陷。 4.1.3 測試點分佈 (1) 水磨拋光磚、花崗石、大理石等建築板材、應測 5 點以上,即試樣中心與四個邊角測點,如圖 A 所示

5、。 (2) 地磚及壁磚:以試樣中心 1 點為準,如圖 B 所示。 (3) 塑膠地板、玻璃纖維及強化塑料板材,應測 10 點以上(板材中心與四個邊角,光澤計旋轉 90.度,重覆 1 次)。如圖 A、 B 所示。 3 CNS 14911, R 3208 圖 A 單位: mm 圖 A (1) 圖 A (2) 將圖 A(1)旋轉 90 度 a 10 10ba 10 10b 4 CNS 14911, R 3208 圖 B 圖 B (1) 4.2 儀器校正:使用之光澤度計,須經認證體系認可實驗室之校正認可,按原廠之使用說明操作儀器,使用前儀器須先開啟 暖機穩定後,使用高光澤校正板校正,然後用中光澤或低光澤

6、之光澤度標準板進行測定,若儀器顯示值與原標定值誤差在 1 光澤單位內,則儀器可進行測試。 4.3 試驗:各種陶瓷面磚或類似材料表面光澤度光源入射角均採用 60 ,當試樣測試光澤度大於 70 光澤單位時,為提高其分辨程度,入射角可採用 20 ,若小於 30 光澤單位時,可採用 85。 ba 圖 B (2)a b 5 CNS 14911, R 3208 5. 測試計算 (1) 測定水磨拋光磚、花崗石、大理石等建築板材時、測定 5 點後計算其平均值作為試樣光澤度,如第 4.1.3 節 A 圖所示。 (2) 測定塑膠地板、玻璃纖維及強化塑料板材光澤度時,測定 10 點後計算其平均值作為試樣光澤度,若最高值與最低值,超出平均值 10%,應於測定平均值後註明。 (3) 測定地磚及壁磚時,其磚中心點光澤度測定值,即為試樣之光澤度值,以 3 個或 5 個試樣測定值平均作為試樣光澤度值。 6. 儀器精度:在同一試樣表面重覆測定,所得平均值誤差,在實驗室不得超過 1 個光澤度,在生產現場不得超過 2 個光澤度。 7. 報告:應記錄下列資料 (1) 材料種類與型號 (2) 光澤度計廠牌型號、幾何條件 (3) 光澤度標準板 (4) 試驗環境條件 (5) 試驗結果與誤差 (6) 測試單位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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