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45.060 E10641493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7 月 12 日 年月日 (共 19 頁 )軌道客車及行李車之車門、出入台、車窗、台階、握桿及扶手 Doors, entrance platforms, windows, steps, handles and handrails of coaches and luggage vans 0.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軌道客車及行李車之車門、出入台、車窗、台階、握桿及扶手等。 1. 登車門 (entra
2、nce doors) 1.1 一般規定 1.1.1 每一登車門均應安裝兩個操作把手或操作按鈕 (一個在登車門內,一個在登車門外 )。 1.1.2 往外開啟之登車門,應裝設關門規定,當登 車門係以手動關閉時,亦可採用雙重鎖定。 1.1.3 雙重鎖定系統應由二個獨立之元件組成;若 其操作為二段式 (初步及主要鎖定 ),則此系統可由單一元件組成。 1.1.4 當登車門關閉時,各部位不得超出車輛界限。 1.1.5 當登車門開啟時,各部位不得牴觸建築界限。 1.1.6 登車門之邊緣應裝設撓性件,以免手被夾傷。 1.1.7 往外開之登車門,應裝設保護裝置以防止手被夾傷。 1.1.8 登車門之顏色儘可能與相
3、鄰之表面呈明顯對比。 1.1.9 在登車門內側牆上,應以中英文並列標示行車中 禁止開啟車門之警語,例如:列車停止前請勿開啟車門。 1.1.10 登車門之建造,應確保緊密,以阻絕空氣及噪音之進入。導引機構應受到良好保護以免受到氣候之影響。 1.1.11 登車門之上半部需裝設鑲有安全玻璃之窗戶。 1.2 自動控制式登車門 (entrance doors with automatic control)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自動控制式登車門。 1.2.1 當車門關閉時,應具備鎖定機構。 1.2.2 車門解鎖前,任何自動開啟之指令均應無法作動,緊急事故除外。 1.2.3 緊急事故時,車門應可藉由手動,或
4、者以按鈕或把手產生之電動指令解鎖。 1.2.3.1 當電動指令或自動開門指令解鎖失效時,應可以用手動方式解鎖並開啟車門。 1.2.3.2 若車門之鎖定係由電動指令控制,且當車速超過 5 km/h 時 (正常行駛狀況下 ),該車門意外打開之前提係於至少有兩個獨立之故障同時發生時 (除不可能於自然狀況下發生之故障外 )。 2 CNS 14930, E 1064 1.2.3.3 為保證第 1.2.3.2 節所述功能,建議以現代化之故障偵測方法,持續地或於正常維修期間檢測相關故障。 1.2.4 客車之開門裝置 1.2.4.1 車門內部與外部之把手及按鈕等之配置高度,如參考圖 1 所示。 1.2.4.2
5、 若車門係經由把手開啟,則供乘客用以控制該門關閉之按鈕,應裝於車內最接近端牆之門框上,其高度大約距地板 900mm。 1.2.4.3 外部及內部把手之設計,應使乘客無法以手環握該把手 (把手之設計如參考圖 2 及參考圖 3 所示 )。 1.2.4.4 若車門係由按鈕控制其開啟或關閉時,按鈕應裝設於容易操作之位置,並可參考下列規定: 內部按鈕:於最接近端牆之門框上且距地板之高度約為 1350mm 處,裝設開啟及關閉之按鈕。 外部按鈕:於裝有車門之側牆上裝設開啟及關閉之按鈕,按鈕距離軌面之高度為 155030mm(見參考圖 1)。 1.2.4.5 若車門可於軌床 (track bed)上以手動方
6、式關閉,則外部之關閉按鈕可以省略。 1.2.4.6 得於內部把手附近,畫一箭頭以指示車門開啟之方向。 1.2.5 當車速超過 5km/h 時,車側車門應能自動關閉。 1.2.6 車門關閉時,不得夾傷人或夾壞行李。關閉中之車門遇有障礙物時,應: 自動再開啟車門,並在 10 秒後自動再關閉,或 停止關閉動作約 10 秒,或 車門邊緣測得之關閉力應小於 150N。 1.3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 (folding hinged entrance doors)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摺疊鉸鏈式登車門。 1.3.1 車門之設計如參考圖 4 及參考圖 5 所示。 1.3.2 安裝於較寬之門扇且覆蓋住台階之鉸鏈式蓋
7、板 (hinged cover),於車門開啟時,必須能直立且靠在車門上。 1.3.3 當車門打開時,應留有至少 740mm 寬之自由通道。在門把手、護蓋或直立之蓋板等區域,則至少應有 650mm 寬。 1.3.4 較寬之門扇,應裝設固定或可開啟之安全玻璃窗。 1.3.5 車廂內之車門把手須以防護蓋 固定,以免被不經意地打開;且亦須提供一個空轉行程 (idle stroke),使得門把手在往下移動開門之前,須先往上移動。 1.3.5.1 於把手附近應利用箭頭或圖像以顯示把手旋轉及相對應車門開啟或關閉動作之方向。 1.3.5.2 尾端之位置應以中英文並列標示開及關。 1.3.6 建議裝設當車速超過
8、 5 km/h 能自動關門之裝置。 3 CNS 14930, E 1064 1.4 滑動填塞式登車門 (sliding plug entrance doors)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滑動填塞式登車門。 1.4.1 車門之設計如參考圖 1 所示。 1.4.2 除了底部之 (摺疊式 )台階外,其餘台階都須由車門於外側將其遮蔽。 1.4.3 當車門開啟時,應留有淨寬至少 800mm 之通道。 1.4.4 車門應裝設固定式車窗。 1.5 旋轉填塞式登車門 (swing plug entrance doors)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旋轉填塞式登車門。 1.5.1 車門之設計如參考圖 6 所示。 1.5.
9、2 除了底部之兩個台階外 (一個為摺疊式台階 ),其餘台階皆應由車門遮蔽。 1.5.3 當車門打開時,應留有淨寬至少 800mm 之通道。 1.5.4 當車門關閉時,應避免利用握把造成使用台階之可能。 1.5.5 車門應裝設固定式車窗。 1.6 行李車卸貨側門 (side loading doors of luggage vans)之規定:本節之車門係指行李車卸貨側門。 1.6.1 車門可以為滑動式、摺疊式或金屬柵欄式。 1.6.2 應設計使車門不會脫離其導引機構,金屬柵欄式者則應防止意外關閉。 1.6.3 行李車或行李車廂之滑動式或 摺疊式車門,應安裝能防止意外關閉動作之設備。其淨寬至少應有
10、 300mm。 1.6.4 若採用滑動式或金屬 柵欄式車門,應於門邊裝設可移動式安全桿 (柵欄 ),使其何於車門敞開時防止人貨進出。 1.7 確保安全關門之特殊規定 1.7.1 關門裝置於正常運作時,應確保能維持安全功能。 1.7.2 門鎖裝置之固定配件 (鎖扣 )及活動配件 (軸銷、鉸鏈軸銷 ),應一直維持充分搭接。 1.7.3 關門機構應設計成可自行關閉者,於正常運作狀態下,亦應確保此功能。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所使用之上軸銷如參考圖 7 所示。 2. 登車門關閉之遙控裝置 2.1 客車之登車門應裝設遙控關門系統。 2.2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採用之電力氣動關門系統如參考圖 8 所示。滑動填塞式登
11、車門採用之關閉系統如參考圖 9 所示。 2.3 關門機構之操作原理如參考圖 10 所示。若不採用圖示之電磁設備,亦可採用符合相同條件之電子設備。 2.4 車門遙控之額定操作電壓以 24V D.C.為原則。 2.5 將車門關閉之開關,應為順時針方向之旋轉開關,且能自動歸位。 2.5.1 開關應裝在客車內側地板上方,以便能在車站之月台上操作。 2.5.2 當發出關門指令,而車門無法 自動關閉時,應能由手動關閉或壓按乘客按鈕 (見第 1.2.4.2 節 )關閉之。 4 CNS 14930, E 1064 3. 車門鎖定機構 3.1 一般規定 3.1.1 每節客車間之車門鎖定及解鎖之控制必須各自獨立。
12、 3.1.1.1 可提供一額外之中央鎖定機構,使列車停靠月台時可鎖定另一側之車門,以及列車停止於軌道區時可鎖定兩側之車門。 3.1.2 可利用關門機構之中央鎖定系 統使車門鎖定與解鎖控制兩系統於同一列車同時運作。 3.2 車門鎖定系統之操作 3.2.1 客車之一般規定 3.2.1.1 登車門旁無台階或扶手欄杆及登車門外側無扶手之操作:車速超過5km/h 時,客車之登車門於內側及外側皆應自動鎖定。 3.2.1.2 登車門旁有台階或扶手欄杆之操作: 3.2.1.2.1 當車速超過 5km/h 時,登車門應於內側自動鎖定。 3.2.1.2.2 無論車速多少,應可從外側開啟登車門。 3.2.2 滑動填
13、塞式登車門及旋轉填塞式登車門之應用 3.2.2.1 當車速超過 5km/h 時,登車門於內側及外側應自動鎖定。 3.2.2.2 無論車速多少,應可從外側開啟登車門。 3.2.3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之應用 3.2.3.1 應符合第 3.2.1.2.1 節及第 3.2.1.2.2 節之規定。 3.2.3.2 若登車門安裝如第 1.2.6 節中描述之自動關門系統,在車速 5km/h 時,自動關門機構應於短時間內(最長為 8 秒)將登車門鎖定。 3.2.3.3 客車具有摺疊鉸鏈式登車門,且台階、把手及其它扶手與第 3.2.1.1節規定相符,其登車門可由內側及外側鎖住。當車速超過 5km/h 時,門鎖應作
14、動。 3.2.4 列車行進間車速降至 5km/h 以下之前,車門自動解鎖不得作動。 3.2.5 車門於開啟或半開狀態下均應 可被關閉,即便鎖定機構已經作動,不得造成關門機構之故障。 3.3 手動解除車門鎖定及取消任何尚未執行之車門鎖定指令 3.3.1 應能藉由操作緊急裝置之方式,取消車門鎖定及尚未執行之任何車門鎖定指令。 客車兩端之車間通道,應至少 有一具令乘客易於辨識之控制裝置,以控制該處之門或車間通道兩端之門。 3.3.2 緊急裝置作動以及解除自動鎖 定及關門機構必須要有利用光學或聲學之訊號指示裝置。 3.3.3 緊急解除鎖定機構應裝設中英 文並列之標示牌,例如:車門解除鎖定僅適用於緊急狀
15、況。 3.3.4 應提供取消緊急裝置作動之手動設備。 3.3.5 緊急裝置之型式及操作如參考圖 11 所示。 5 CNS 14930, E 1064 4. 客車之出入台、台階、握把及扶手 4.1 一般規定 4.1.1 客車內部應於出入台之左側及右側皆裝設扶手,且易於握住及抓穩。 4.1.2 扶手應設計成易於維護: 採圓弧造形,且易由其四週抓住。 若為金屬製品則應具有無光澤之表面處理或不褪色表面。 其表面應可防止被已核可之清潔劑腐蝕。 4.1.3 建議依參考圖 12 所示裝設扶手。 4.1.4 出入台應配合車站月台,其高度位於軌面上方 300mm 至 800mm 之間。 4.1.5 所有尺度均應
16、考慮乘客及員工適當之安全性。 4.1.6 客車內部各車門之前方,可鋪設與地板邊緣齊平之防滑地板覆蓋物或門墊。 4.1.7 除使用摺疊鉸鏈式登車門之客 車外,出入口最底部之台階應為摺疊式,且均應利用彈性體與登車門相連。 4.1.8 台階應設計成防滑型式。 4.1.9 建議採用參考圖 1 所示之台階設計。 4.2 客車摺疊鉸鏈式登車門用出入台階之配置及尺度 4.2.1 出入台須有 3 個台階 (4 層 ),每一台階之間距儘可能相同。 3 個台階之前緣連線應與水平成均一之傾斜角,其最大角度為 59。台階儘可能採用最小之傾斜角度為佳,其最底層之高度應距軌面約 565mm,且第 4 層應與客車地板同高。
17、 4.2.2 出入口門廊地板距軌面高度小於 1160mm 之客車,於出入口得設三個固定台階,其間距儘可能相同。此 三台階之前緣連線與水平所成之最大傾斜角度為 55。 4.2.3 建議最底部之台階採摺疊式設計。 4.2.4 固定式出入台階之最小寬度應為 650mm,最小深度應為 200mm。 4.2.4.1 台階前緣於垂直方向,得 與下一層台階有部分重疊,此時,各層台階未重疊部分之深度應至少為 190mm 及最底層至少為 145mm(見參考圖 1) 。 4.2.5 台階間距 (台階高度 )約為 230mm。 4.2.5.1 客車兩台階之最大間距應為 270mm。 4.2.6 當車門關閉時,應將出
18、入台完全涵蓋於客車內,以確保乘客安全。 4.3 客車滑動填塞式及旋轉填塞式登車門用出入台階之配置及尺度 4.3.1 出入台應設置 3 個台階 (4 層 ),其間距儘可能相同。 3 個台階之前緣連線應與水平成均一之傾斜角,其最大角度為 55,台階儘可能採用最小之傾斜角度為佳。最低兩層台階之前 緣連線與水平所成之最大傾斜角度為 59。其最底層之高度距軌面約為 565mm,且第四層應與客車地板同高。 4.3.2 適用第 4.2.4 節及第 4.2.5 節之規定。 4.3.3 出入台內部扶手或門框之內部面板,應設計成可導引乘客進入車內。 4.3.4 當登車門關閉時,應無任何出入台階可於門外被使用。 6
19、 CNS 14930, E 1064 5. 車間通道門:本節之門係指車間通道門。 5.1 一般規定 5.1.1 車間通道門應安裝能提供絕對 安全之關閉裝置,且須具有從內側及外側皆可以方形凹槽鑰匙上鎖及開鎖 之門鎖,且應裝設可將門保持在開啟位置之機構。 5.1.2 當客車以最大速度行駛時,車間通道門應經得起作用在門兩側產生之動壓差。 5.1.3 車間通道門可以依據下列方式之一製造: 向內或向外開之兩片門。 兩片滑動門。 單片滑動門。 5.1.4 每片門應安裝玻璃窗,且內側 及外側皆應有一個操作把手。把手應位於出入口門廊距地板上方適當高度。 5.1.5 車間通道門應安裝一種機構,以避免車間通道之渡
20、板上翻時, 乘客將門開啟。 5.1.5.1 應可由客車內部將車間走道之渡板翻下歸位。 雙片門應至少可開啟 150mm,單片門應至少可開啟 120mm,但其最大開啟寬度均不可超過 200mm。 5.1.6 應提供密封或密封刷,以保證門能緊密關閉。門關閉之緊密度應使列車於最大速度行駛下,皆不會減弱車內空調或暖氣系統。 5.1.6.1 門應以不燃性材料製造。門之密封應以耐燃材料製造。 5.1.6.2 建議門窗採用隔熱玻璃。 5.2 客車上之車間通道門 5.2.1 車間通道門應製造成具有延遲 關門動作之滑動式單片門或雙片門。關門機構之設計應不會使乘客受到傷害。 5.2.1.1 建議將滑動式雙片門設計成
21、,當開啟一片門板時另一片門板亦同時被開啟。 5.2.2 滑動門開啟時,至少應有 750mm 之淨寬。建議能有 960mm 之淨寬。 6. 側廊門、廁所門及洗手間門、服務員室門 6.1 側廊門 6.1.1 側廊門應為安裝於客車側牆上之雙向搧門,並與每個出入口門廊隔離。 6.1.1.1 允許在門上裝設從兩側都能以方形凹槽鑰匙開啟之鎖。 6.1.2 應至少有 585mm 之淨寬。建議能有 630mm 之淨寬。 6.1.3 客車之兩個等級車廂應由相同側廊門分隔。 6.1.4 側廊門應裝設: 一個玻璃窗,且應符合 CNS 14678客車廂之玻璃窗之規定。 一個可將門回復到關閉位置之機構。 門兩側各裝一個
22、把手以便開門,且應無受傷之風險。 裝有鉸鏈之一側,其設計應避免手指有被夾到之風險。 6.1.5 門之表面有超過 3/4 為透明物 (如玻璃 )所組成者,應於眼睛高度清楚標示透 7 CNS 14930, E 1064 明物所在位置。 6.1.6 若因安裝空調或暖氣系統之需要,得於門之較低部分開設空氣循環口。 6.1.7 門開啟時之最大位移處,應以撓性門擋作為限制。 6.2 廁所門及洗手間門 6.2.1 廁所門及洗手間門應為摺疊門 或滑動門,其設計應避免手指有被夾到之風險。摺疊門應往室內方向開,並重疊安裝。 6.2.2 門應至少有 500mm 之淨寬。 6.2.3 門應安裝鎖扣,該鎖扣應可於 內側
23、以手操作,其外側則可以方形凹槽鑰匙操作;鎖扣之使用狀態應顯示於門外側及客車廂中之使用中指示燈。 6.2.4 門開啟時之最大位移處,應以撓性門擋作為限制。 6.2.5 建議將廁所及洗手間開啟門鎖 之把手裝在門內側,以避免乘客不經意地操作門外把手。 6.3 服務員室門:服務員室門可為摺疊式或滑動式。 7. 車窗 7.1 車窗之玻璃應符合 CNS 14678 之規定。 7.2 當開啟活動窗時,應至少有 1200mm 寬及 400mm 高之淨開口,且地板距離活動窗之邊緣不得超過 1350mm。 7.2.1 若客車之活動窗下方有台階時 ,則台階與活動窗之距離可以增加。但當活動窗開啟時,台階距離活動窗之邊
24、緣不得超過 1295mm。 7.3 活動窗應設置開啟把手。 7.4 廁所及出入口門廊處之窗戶 7.4.1 廁所窗戶之下部應為固定式,且應有一個可傾斜或滑動開啟之通風窗。 7.4.1.1 若保證有適當之通風 (即使在強制通風故障時 ),得省略可開式通風窗。 7.4.2 固定式廁所窗戶或其固定部分應裝設雙層隔熱玻璃。 7.4.2.1 可傾斜之通風窗建議採用雙層玻璃。 7.4.3 在有空調之客車上,應可以方形凹槽鑰匙鎖住傾斜式通風窗。 7.4.4 窗戶之寬度以 800mm 或 600mm 為宜。 7.4.4.1 建議採用淨寬為 800mm 之窗戶。 7.4.5 淨高應為 950mm。 7.4.6 廁
25、所窗戶應使用毛玻璃,且可於上方留一小塊透明處。 7.4.7 出入口門廊之窗戶,應為雙層玻璃,且尺度與廁所窗戶相同。 7.5 有關清潔之規定 7.5.1 窗戶外部 7.5.1.1 固定窗戶之窗框,應與車體牆面齊平。 7.51.2 建議不要採用突出之窗框或裝飾零件。 7.5.2 窗戶內部 7.5.2.1 窗框應採用抗腐蝕之材質。傾斜式車窗之止擋應容易被觸及。 7.5.2.2 窗框建議採用圓弧形之窗框外型。若採用金屬材質,則選擇無光澤之 8 CNS 14930, E 1064 表面。 8. 調車員之工作位置 8.1 每輛客車兩端之任一側,都應為調車員設置一個安全之工作位置。 8.1.1 無尾端車門之
26、客車,應裝設扶手及台階,以提供調車員安全之工作位置。 8.1.2 裝有尾端車門且無提供乘客使 用之外側扶手或台階之客車,當尾端車門關閉時,可省略特別為調車員所準備之扶手及台階。 8.1.2.1 在此情況下,當尾端車門開啟時,必須安排內部扶手以確保調車員之工作安全。內部扶手依參考圖 12 所示之方式設置。 8.1.2.2 此外,尚須符合第 1.1.6 節及第 3.2.2.1 節之相關規定。 9 CNS 14930, E 1064 至 少1740(1)參考圖1滑動填塞式登車門頂部邊緣:距離軌面至少1650 底部邊緣:距離軌面至少1535 距離軌面上方735 彈性端面為強制尺度外部按鈕距 離 軌 面
27、 上 方1550+30距 離 地 板 上 方 約1350內部按鈕(1)僅於特定排列方式之台階時有效。約100 開關按鈕彈性端面內部按鈕(關) 於開門位置距 離 地 板 上 方 約900地 板 表 面 距 離 軌 面1255 距 離 地 板1200至1400 單位:mm 230 230190 190145 800 10 CNS 14930, E 1064 參考圖 2 門外把手 斷面 B-B 11 CNS 14930, E 1064 參考圖 3 車廂外部 (與內部 )把手 斷面 A-A 等待狀態 升起狀態 12 CNS 14930, E 1064 參考圖 4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 單位: mm 斷面
28、A-A 保護套 1790 657 AA 門開啟時3 台階 留有間隙223至少200 至少 740612 264 535 4 台階 3 台階535264622545 378 636535 264 13 CNS 14930, E 1064 參考圖 5 具有門框且預先組合好之摺疊鉸鏈式登車門 14 CNS 14930, E 1064 參考圖 6 旋轉填塞式車門 單位: mm 車門 關閉與開啟之位置 斷面 A-A 為強制尺度 地板表面距離軌面為 1260距離軌面為 565 至少 800 230 190 190145 230 1785 15 CNS 14930, E 1064 參考圖 7 確保登車門鎖定
29、元件具適當包覆之先決條件 (以摺疊鉸鏈式登車門上部安全螺栓為例 ) 參考圖 8 摺疊鉸鏈式登車門之電 /氣車門關閉機構示意圖 0mm 7543 21 10 896 1.附有排水旋塞之離心式過濾器 2.止回閥 3.具排氣孔之關斷旋塞 4.貯氣筒 5.減壓閥 6.檢測接頭 7.電力氣動定時閥 8.關門汽缸 9.分配閥 10.關門汽缸 5.0 16 CNS 14930, E 1064 1.離心式過濾器(具洩水旋塞) 2.止回閥R-1/23.關斷閥R-1/2(具排氣口) 4.貯氣筒(至少75公升) 5.減壓閥6.檢測接頭7.壓力開關8.減壓閥9.關斷閥(具排氣口) 10.電磁閥11.阻氣止回閥12.快
30、速釋壓閥13.消音器14.車門汽缸15.鎖定汽缸參考圖9滑動填塞式登車門之電/氣關門機構示意圖13 11 12 15 接至尾端牆滑動車門5.0 5 4 6 7 10 9 3 2 1 13 14 8 接至尾端牆滑動車門主貯氣筒氣管離心式過濾器 17 CNS 14930, E 1064 參考圖 10 遙控關門示意圖 操作手動關門時,並無任何顯示關門之設備 若不致改變原狀,可用電子元件取代電動機械元件 1. 線路圖 2. 電流方向 A. 脈衝繼電器之輸入阻抗 1200 歐姆 最小拾取電壓 15 伏特 B. 電力氣動閥繼電器 C. 將插入式鑰匙 (female type carriage key)控制
31、之脈衝操作開關向右旋轉 D. 電力氣動閥 E. 鎖定接點,圖中顯示門為開啟狀態。僅提供於門開啟且附有指示時。 18 CNS 14930, E 1064 參考圖 11 緊急開關 單位: mm 建議將把手設計為無止擋之形式。 把手座板把手 軸心 鎖定點 40 180 125 19 CNS 14930, E 1064 參考圖 12 車廂內登車把手之配置 單位: mm 尺度項目 a b1b2=c 無調車用把手最大130(1) 約 350 最大280(1)有調車用把手 約 220 約 350 約 350(1) 強制尺度 引用標準: CNS 14678 客車廂之玻璃窗 至少700 斷面 約1430 約420 約885 軌面 客車之車廂內登車扶手 (無外部調車用扶手 ) 斷面 A-A 565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