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1.180.10 T5022-14 14964-1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12 月 5 日 年月日 (共 26 頁 )輪椅第 14 部:電動輪椅之電力與控制系統測試方法與要求 Wheelchairs Part 14 : Power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lectric wheelchairs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警語:本標準只針對技術的適用性,雖然製造商宣稱其產品符合此規範要求,亦不
2、能免除其在健康與安全上的法律責任。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電動輪椅的電力與控制系統 (包含電池充電器 )的必要條件和相關的測試方法。 本標準規範輪椅在正常使用及某些不當使用甚至損壞的情況下,保護使用者的最低要求,同時也對操作輪椅的控制裝置所需的力量規定其量測方法,並對某些操作應有的力量設立限制。 本標準適用於質量不超過 100 kg 之行動不便人士,以速度不超過 15 km/h 的情況下,在室內和室外使用之電動代步工具。 本標準不適用於須以大於區域或工業電力(內含電池充電器)之 100 V 電壓充電之電動載具,亦不包含電磁輻射干擾和防止電磁干擾方面的需求。 2. 用語釋義 依 CNS 1
3、3575-1輪椅 專有名詞、術語及定義之名詞及說明。 2.1 電池標稱電壓 電池設計的電壓 備考:在操作狀態下,實際電壓與標稱電壓可能有顯著的不同。 2.2 命令信號 來自某設備之電氣訊 號,此設備為使用者指示輪椅依期望之移動速率及 (或 )方向之裝置。 2.3 控制器 所有的電氣裝置,電 路和盒子整個封裝起來,用於將使用者希望的速度及 (或 )方向指示,轉換適當的動力至電動機上。 2.4 碰 (夾 )觸點 1 個移動的物件接觸或接近另一個物件,會使第 3 個物件被切削或壓碎的位置。 2.5 監控電路 用以監控微處理器運作的電路。 2.6 電池 1 組互相連接的電元件,整合在 1 個包裝內,由
4、製造商標示為電池。 2.7 電池包 2 CNS 14964-14, T 5022-14 1 個可以移動內含 1 個或多個電池的組合。 備考:若無封裝, 1 個電池包僅包含 1 個電池。 2.8 電池組 1 組用來提供輪椅電力,相互連接的電池。 2.9 電池充電器 1 個連接到主電源和電池組的裝置,用來做為電池的充電用途。 備考:此標準不適用和輪椅整合在一起的充電器。 3. 測試裝置 3.1 測試斜坡 坡度 5 度,大小足以完成第 5.13.3 節、第 5.15.3 節和第 5.17.3 節所規定測試之測試斜坡道,該坡道應有足夠的摩擦力,測試時使輪胎打滑減到最小。 備考:建議最小尺寸為 5 m
5、1.5 m 。 3.2 水平測試平面 與第 3.1 節測試坡道相同摩擦係數,有足夠尺寸以完成第 5.13.3 節、第 5.15.3節和第 5.17.3 節所規定的測試之水平測試平面。 備考:建議最小尺寸為 5 m 1.5 m。 3.3 測速計:或其他方法,可以用來量測輪椅的速率,量測範圍 0 至 15 km/h,其準確度為 5 %。 3.4 輪椅煞停距離量測方法,其準確度為 100 mm。 3.5 直流電源 包含一電池組,其電壓值為待測輪椅上電池組標稱電壓值的 1.25 倍20 +V,其容量不低於待測輪椅電池組的容量。 備考:其他型式的直流電源並不適合於此,因為輪椅煞車時會造成電流回充。 3.
6、6 標準關節式測試計 尺寸如圖 1 所示,詳細規範參閱 IEC 601-1 Amendment 1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afety圖 7。 3 CNS 14964-14, T 5022-14 圖 1 標準關節式測試計 單位: mm 3.7 標準無關節式測試計 尺寸如圖 2 所示,詳細規範參閱 IEC 601-1:1988 圖 7,但不含接頭。 本裝置得以與測力計連接 (參閱第 4.8 節 )。 擋板 4 CNS 14964-14, T 5022-14 圖 2 標準無關節式測試計 3.8 測
7、力計:可量測 0 到 100 N,增量 1 N,其準確度為 l %。 3.9 控制裝置用測力計:可量測 0 到 10 N,增量 0.1 N,其準確度 l %。 3.10 空氣增壓量測裝置 能量測相對於當地大氣壓力的正空氣壓力值,範圍從 0 到 20 kPa,增量 200 Pa,其準確度為 l %。 3.11 空氣減壓量測裝置 能量測相對於當地大氣壓力的負空氣壓力值,範圍從Pa,其準確度為 l %。 3.12 測試電路:線路圖如圖 3a 和 3b 所示,其內容如下 測力計擋板 單位: mm 0 至 20 kPa,增量 200 5 CNS 14964-14, T 5022-14 (a) 直流電表,
8、可量測電流 0 到 10 mA,增量 1 mA,其準確度為 1 mA,並能承受 100 mA 的電流。 (b) 電阻 R(歐姆; ),以下列公式計算 R=U/0.1 U:輪椅電池組的標稱電壓 (伏特; V) 例:在 12 V 時, R=120 ;在 24 V 時, R=240 。 電阻的最小額定功率 P(瓦特; W)以下列公式計算 P=0.1 U U:輪椅電池組的標稱電壓 (伏特; V) (c) 標準無關節式測試計 (參閱第 3.7.1 圖 )。 圖 3 測試線路 3.13 遮斷器 手動操作,用來阻斷來自電池 (組 )可能的最大電流。 備考:測試人員可添加接線於遮斷器,但所增加之接線不可有限流
9、作用。 3.14 支撐輪椅的方法 安全地支撐輪椅使所有輪子離地,可自由旋轉。 3.15 具計時功能的電流偵測方法 能夠量測電流流動的時間,並能偵測第 8.3.2 節所述外部事件發生到電流流動的時間,其準確度為 100 ms。 備考:用來量測電池組在錯誤的狀況下輸出電流至最大值的方法。 4. 待測輪椅準備 備考:可調式輪椅參考架構較準確的設定 程序尚在研議中(如 ISO 7176-22 Wheelchairs Part 22: Set-up procedures),其可能影響到目前的參考架構。 4.1 輪椅設定 輪椅電池測試手指測試手指輪椅電池(a)(b) 6 CNS 14964-14, T 5
10、022-14 依輪椅製造商規定設定至正常使用狀態。 4.2 輪胎胎壓 若輪椅使用充氣輪胎,則充氣至製造商建議值,若建議胎壓為一範圍值時,則充氣至最大壓力值。 4.3 調整 依 ISO 7176-8 Wheelchairs Part 8: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static, impact and fatigue strengths規定調整輪椅。 設定所有的控制裝置 到製造廠商所建議駕駛的位置上輪椅速度及 (或 )方向的控制除外,若製造商無建議,則設定在中間點上。 4.4 電池 依輪椅製造商建議安裝之電池型式與大小,充電 75 %以上額定容量。 4.
11、5 輪椅加負載 依下列方式擇一,加負載至輪椅上。 (a) 依製造商所宣稱的最大使用者質量,選擇 ISO 7176-11 Wheelchairs Part 11: Test dummies規定的假人,其質量和製造商所宣稱的最大使用者質量相等或大一號質量的假人。 (b) 若使用真人進行測試時,其質量與 (a)規定值之假人質量 kg 內,其在輪椅座位的質量均配與假人相當。 若使用真人時,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確保測試人員。 4.6 紀錄 每個測試紀錄需包含下列資訊 (a) 輪椅依測試要求所安裝之配備。 (b) 軀幹系統中可調整部位之位置。 (c) 電池製造商與電池型式。 (d) 假人或真人的質量與
12、配置。 5. 電氣系統 備考: 此節測試主要為確認本章節之要求可以執行,在其他程序中有特別之規定者除外。在進行下個測試之前,須將 前個測試所改變 (損壞 )之線路 (零件 )還原(修復 )成原始狀態。 5.1 電池連接和電路保護圖 當電池未被蓋住時,其電路圖位置儘可能接近電池附近的平面上且能永久及清晰地識別。 備考: 此電路圖須能防止電池氣體和酸液的侵蝕劣化。 此電路圖須包含下列資訊。 (a) 連接至電池的接線圖,含接線和接頭的識別。 (b) 可讓使用者或看護者更換之熔線與所有斷路器的位置與圖示說明。 (c) 熔線的型式和電流限度。 5.2 電池連接線的顏色和標記 7 CNS 14964-14
13、, T 5022-14 所有連接到電池正極的接線須為紅色,並有永久性的 “+“標記符號。 所有連接至電池負極的接線不可使用紅色,並有永久性 “ “標記符號。 其他任何連接至電池的接線不得為紅色。 5.3 輪椅的電氣隔離 5.3.1 通則 電動輪椅除非裝有高直流阻 抗的電路,否則其車身底盤不得連接至電池組或電氣系統的任何零件,以 降低因電氣系統的組件與底盤間的短路而發生著火的危險 性,但允許使用車身底盤用來作為防電磁干擾 (EMI)和防靜電(ESD)的保護電路。 5.3.2 要求 輪椅的骨架、電動機箱、齒輪箱、電池箱和控制器外殼,除非接有至少 10 k直流阻抗電路,否則不得連接至電池組或電氣系統
14、的任何零件。 當依第 5.3.3 節進行測試,測試電流值不得大於 5 mA。 備考:此限流表示直流阻抗在一特定的值內。 5.3.3 測試程序 5.3.3.1 通則 使用適當方法將輪椅安全地撐高 (參閱第 3.14 節 ),使驅動輪離地,使其可自由旋轉。 5.3.3.2 正極連接測試 確認車身所有導電零件,均可被依第 3.12 節所述之測試手指 (如圖 3a所示 )所接觸到。 除去輪椅骨架的油漆或其他保護層,將測試手指依第 3.12 節 (如圖 3a所示 )所述的電路接法接至電池。 操作控制器,以最高速度驅動輪椅上的每一個電動機,每一個方向均需測試。 將測試計依次接觸所有能導電的車身零件上,安培
15、計所測得之電流不得大於 5 1 mA。 5.3.3.3 負極連接測試 除第 3.12 節 (如圖 3b 所示 )外,依第 5.3.3.2 節重新測試一次。 5.4 熔線 當不用工具更換熔線時,不會將帶電的電線及裸露端點觸及任何電路之任何其他部分。 5.5 接頭的互換性 提供輪椅使用者或看護者使用之接頭,不可讓其接成和製造商規定不一樣的操作狀況。 備考:適當的方法包括 插頭和插座的形狀僅允許正確的接合。 插頭和插座的接線長度設計成只允許正確的接線。 8 CNS 14964-14, T 5022-14 接頭不可只靠顏色標示來防止錯誤接線。 在正常電池電壓或低於電池電壓操作的接頭,須不可能被接到家用
16、或工業用電力的插座上。 5.6 配線的連接和定位 5.6.1 通則 突出於輪椅之外的線路,可能 被輪椅的動件或輪椅通過時的阻礙物體所破壞,這可能造成輪椅的故障或破壞輪椅週遭的物件。 5.6.2 要求 所有的電線須有固定的路徑, 並牢固以防止被家具或其他突出物所絆倒,或被輪椅的動件所破壞或干擾。當依第 5.6.3 節進行檢查和測試時,須確認電線不會 (a) 被家具或其他突出物所絆倒。 (b) 其他動件所破壞。 (c) 被碰觸點所夾住。 5.6.3 測試程序 檢查所有的電線是否會被輪椅的動件所破壞或干擾。 以 10 l N 的力量,將所有的電線拉向會作動的零件及任一碰觸點。 若輪椅結構可調整 (如
17、可調式靠背等 ),對所有可能的調整位置重複此測試程序。 5.7 非絕緣電氣零件的防護 5.7.1 通則 輪椅使用者或看護者不得因接 觸非絕緣電氣零件而遭受電擊或燙傷,輪椅也不得因此故障。 電池接頭在連接狀態時,需有絕緣保護。 5.7.2 要求 依第 5.7.3 節進行測試時,除具至少 10 k的直流阻抗的保護電路外 (參閱第 5.3.2 節 )外,測試計不得接觸到非絕緣的電氣零件。 5.7.3 測試程序 以標準無關節式測試計 (第 3.7 節 )施以 30 1N 的力量,對所有可能開口進行測試。 若探針可以進入任何開口,以標準關節式測試計 (第 3.6 節 )測試每一可能位置,先將探針全彎後再
18、伸直,以決定是否可接觸到每一無絕緣的電氣零件。 5.8 短路保護 5.8.1 通則 輪椅的電池蓄有大量的能量,短路時可能會引起火災。 保護裝置應儘可能靠近電池,以保護使用者。 5.8.2 要求 每一電池組儘可能均有短路保護裝置。當依第 5.8.3 節進行測試時,電路保 9 CNS 14964-14, T 5022-14 護裝置在短路情況下要能切斷所有輪椅的電路。 電路保護裝置不得有自動重置功能。 5.8.3 測試程序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 檢查所有電路保護裝置是需要 人工重置或更換的型式。將控制器和其他電氣裝置與電池脫離,僅留下從電池接出的主接線。 對每
19、一電池組進行此測試,一次一組。 (a) 決定 1 個最接近電池的位置,在此位置上可將電池的正、負電線或其絕緣以少於 10 1N 的力量拉到可以接觸。在此位置上將正、負極線路接到遮斷器 (第 3.13 節 )上使接合時,正、負極可相連通,並確保遮斷器的擺放位置可使測試者安全地操作,不會危及測試者。 警語:測試者須隨時準備在電路保護裝置無發生作用時,能迅速的將遮斷器啟動。 (b) 遮斷器接通。 (c) 觀察並記錄電路保護裝置是否無法操作。 (d) 切斷遮斷器。 (e) 觀察並記錄電路保護裝置是否自動重置。 5.9 電池充電時的安全 5.9.1 通則 電池充電器連接於主電源系統 ,對電池充電時,可能
20、因產生具爆炸性的氣體。電池充電時若輪椅移動, 可能產生短路而引起電氣火災、火花點燃氣體而引起爆炸,或造成的機械損壞與人員受傷。 5.9.2 要求 當依第 5.9.3 節測試時,輪椅不得能被驅動。 5.9.3 測試程序 依製造商的產品操作說明將電 池充電器接到主電源和電池組,並將充電器開關啟動。 啟動控制器的開關並試圖驅動,記錄輪椅的任何移動。 將充電器與主電源脫離,重複上述程序再測試一次。 5.10 電池極性反接 5.10.1 通則 在保養或更換新電池時,電池極性可能被接 反,這可能會造成控制器損壞與火災。 5.10.2 要求 當依第 5.10.3 節測試時 (a) 當電池極性接反時,除熔線燒
21、毀外,控制器或驅動系統的任何零件不得損壞。此時操作輪椅,不得有無法控制或不預期移動現象發生,如製造商規格書所述。 10 CNS 14964-14, T 5022-14 (b) 將電池恢復正確的接法時,輪椅將可依製造商之規格書中之說明運作。 備考: 輪椅經過反極性連接後,也許 需將電路保護裝置重置或更換,才能使輪椅正常運作。 5.10.3 測試程序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 將遮斷器 (第 3.13 節 )裝至電池組的電線上,並置於能切斷電池電路時不對測試人員有危險之位置。 確認輪椅的主電源是關閉狀態,而所有控制裝置是在空檔位置。 如有需要,對電線做必要的修改
22、,以反極式連接電池組。 啟動輪椅主開關並操作所有控制裝置,記錄輪椅任何無法控制或不預期的移動。 卸除電池組,檢查所有電氣系統,並記錄除熔線燒毀外之任何損壞。 重新正確連接電池組,將測試後的電路保護裝置重置或更換,檢查並記錄輪椅是否能如製造商之說明書正常操作。 5.11 控制器過電壓保護 5.11.1 通則 電池充電結束,其電壓可超過其標稱電壓, 輪椅在此過電壓的情況下,不得有故障發生。 5.11.2 要求 當依第 5.11.3.2 節進行測試時 (a) 控制器不得故障或輪椅操作時造成無法控制的移動。 (b) 除停止外,輪子不得有任何不正常移動;除熔線 燒毀外,控制器不得有任何損壞。 5.11.
23、3 測試程序 5.11.3.1 測試前準備 警語:本測試為確保測試人員的,以偵測輪子是否轉動與輪椅是否有移動的可能來進行此測試。 卸除輪椅電池組,經由遮斷器 (第 3.13 節 )接上直流電源 (第 3.5 節 )。 以適當的方法(第 3.14 節),小心的抬高驅動輪,使其離地面並可自由旋轉。 啟動直流電源,操作所有的控制功能,同時注意驅動輪是否轉動,此時若輪子與地面接觸可能發生危險。 關掉直流電源並將電路保護裝置重置或更換。 5.11.3.2 測試 將輪椅放置在水平測試平面上 (第 3.2 節 ) 警語:在進行第 5.11.3.1 節測試時,需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啟動直流電源,詳細記錄輪椅
24、任何失控或不預期的動作。 操作輪椅的所有控制功能,並記錄發現的任何故障現象。限制所有 11 CNS 14964-14, T 5022-14 的移動在 2 m 範圍內。 記錄電路保護裝置的運作狀況。 移除直流電源並接回電池組。 將電路保護裝置重置或更換之。 操作輪椅的所有控制功能,包含煞車功能,記錄所有故障的狀況。 檢查控制器,並記錄所有的損壞狀況。 5.12 控制器信號處理失效 5.12.1 通則 當斷路或短路控制信號失效時,輪椅除停止外,不可導致輪椅的失控。 5.12.2 要求 應有措施以確保當短路或斷路控制信號失效時 (a) 除停止外,不得導致任何失控。 (b) 當控制器置於停止位置時,無
25、法防止輪椅停止。 (c) 依第 5.12.3.2 節和第 5.12.3.3 節進行測試,輪椅不得翻倒,並在下列距離內停止,其中 D=1.3LHD:煞停距離 (m) LH:依 ISO7176-3 Wheelchairs Part 3: Determination of effectiveness of brakes在水平測試平面上以最高速度測得之煞停距離 (m) 5.12.3 測試程序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 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廣闊測試區域可避免輪椅以最高速度啟動時失控而危及測試人員。 5.12.3.1 準備 除非已知最高速度,則依 CNS 14964-6輪椅第 6 部:電動
26、輪椅最大速度、加速度與減速度之測定於水平平面上量測輪椅的最高速度 v。 除非已知煞停距離 LH,則依 CNS 14964-6 在水平平面 (第 3.2 節 )以最高速度 v 量測其煞停距離 LH。 在控制器和電池組之間,接上遮斷器 (第 3.13 節 ) 驅動輪椅在水平平面上以 0.5 v 5 %速度行進。 備考:可加裝搖桿擋塊以維持此速度。 檢查輪椅接線圖,確認控制裝置上輪椅速度及 (或 )方向控制、電源及 (或 )參考信號輸出至控制裝置的接線位置。 在測試平面上做記號,以利煞停距離的量測。 5.12.3.2 斷路測試 依下述程序進行測試,於每測試後,應重複確認第 5.12.3.1 節的每一
27、條接線。 關掉控制器,在控制器與電池組間加裝遮斷器,關閉遮斷器。 12 CNS 14964-14, T 5022-14 啟動控制器,並注意測試平面上的記號。驅動輪椅以直線向記號方向前進,直到速度達到 0.5 v,當到達記號時, 將遮斷器開關斷開。 備考:正確量測速度和煞停距離的方法是非常重要,適當的方法包括 (a) 使用光電遮斷開關,可以偵測到測試平面上的反光膠帶或光源。 (b) 可以由遮斷開關啟動,並可記錄驅動距離的 “第五輪 “。 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將控制器關掉,並將遮斷器關閉。 重置或更換測試後之電路保護裝置。 啟動控制器的開關。注意測試平面上
28、的記號,驅動輪椅以直線向著記號方向前進,直到速度達到 0.5 v。當到達記號時,將遮斷器斷開,並將控制裝置置於停止位置處。 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檢查控制器並記錄任何的損壞。 重置及 (或 )更換測試後之電路保護裝置。 5.12.3.3 短路測試 關掉控制器並卸下與電池組的接線。 對第 5.12.3.1 節所確認的線路,做好準備,以便在不改變原有接線的情況下,可以經由開關將任兩條線接在一起 (模擬短路 )。 將遮斷器啟動並重新接回電池組。 啟動控制器,注意測試平面上的記號。驅動輪椅以直線向著記號方向前進,直到速度達到 0.5 v,當到達記號時,將遮斷器關
29、閉。 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將控制器關掉並啟動遮斷器。 重置及 (或 )更換測試後之電路保護裝置。 啟動控制器,並注意測試平台上的記號。驅動輪椅以直線向記號方向前進,直到速度達到 0.5 v,當到達記號時,將遮斷器關閉,並將控制裝置置於停止位置處。 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檢查控制器並記錄任何的損壞。 重置及 (或 )更換測試後之電路保護裝置。 對第 5.12.3.1 節所確認的接線任取二條為一組,重複以上測試。 5.13 控制器輸出裝置失效 5.13.1 通則 任何輸出裝置失效時,輪椅除停止外,不得有任何失控。 5
30、.13.2 要求 輪椅須確保當任何輸出裝置失效時,除停止外,不得有任何失控。 當依第 5.13.3.2 節和第 5.13.3.3 節進行測試時,輪椅須 13 CNS 14964-14, T 5022-14 (a) 不會翻倒。 (b) 在下列兩種其中之一情況下,在 1.3 LI的距離內停住。 (1) 在測試平面記號處,遮斷器開始作動遮斷器是關或開,依是開迴路 (斷路 )或閉迴路 (短路 )測試而定。 (2) 當 (1)中,在測試平 面記號處,遮斷器開始做動及控制裝置位於停止位置時,輪椅無法在規定距離內停住時。 LI為在第 5.12.2 節定義速度 v 下,在傾斜測試平面以速度 v,依 ISO 7
31、176-3 規定量測方法之煞停距離 (m)。 5.13.3 測試程序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 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廣闊測試區域可避免輪椅以最高速度啟動時失控而危及測試人員。 5.13.3.1 準備 除非已知最高速度,否則依 CNS 14964-6 規定於水平面上量測輪椅的最高速度 v。 除非已知在傾斜測試平面 (第 3.1 節 )最大煞停距離 LI,否則依 ISO 7176-3 第 7.2.3 節,以最高速度 v 量測其最大煞停距離 LI。 在測試平面做記號以便作為量測煞停距離的起點。 確認輪椅在傾斜的測試平面上,可以 0.5 v 5 %的速度行進,例如可加裝搖桿擋塊以維持此
32、速度。 在電池組和控制器間裝上遮斷器 (第 3.13 節 )。 檢查輪椅接線圖,以確認 (a) 那一裝置承載與控制驅動電動機與操縱電動機之電流。 (b) 若有線路保護裝置,那一部分的裝置被保護,以及這些保護裝置的限流值。 (c) 輪椅是否有兩個驅動電動機,各在輪椅的左、右邊,用來控制此二電動機的電路是否為同一個? 若 (c)中,控制此二電動機的電路為同一個時,則只要驅動一個電動機來測試。 在第 5.13.3.2 節與第 5.13.3.3 節中,假如開關可被連接帶有電流可驅動或操控電動機之裝置,雖然實際上不致如此,在此狀況,開關可連接控制線路中之一個線路,此線路決定裝置是在“ on”或“ off
33、”的狀態。在這些狀況,開關只能為此裝置承載控制電流,上述可參考製造商的建議。 上述可參考製造商的建議以了解任何輸出裝置在短路或斷路的情況下可能輸出的最大電流。 5.13.3.2 短路測試 依下述程序進行測試,於每一測試後,應重複確認第 5.13.3.1 (a)節的每一條接線。 14 CNS 14964-14, T 5022-14 關掉控制器並卸下與電池組的接線。連接一個適當規格的遮斷器,以模擬裝置內的短路狀態。將遮斷器啟動並接回電池組。 圖 4a 和 4b 表示典型的線路接法。 啟動控制器,並注意測試平面上的記號。驅動輪椅以直線向記號方向前進,直到速度達到 0.5 v,當到達記號時, 將遮斷器
34、開關斷開。 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將控制器關掉,並啟動遮斷器。 重置及 (或 )更換測試後之電路保護裝置。 若輪椅無法在 1.3 LI的距離內停止,重複此測試程序,但在到達記號前將遮斷器開關關閉。當到達記號時,並將控制裝置置於停止位置處。 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檢查控制器並記錄任何的損壞。 重置及 (或 )更換測試後之電路保護裝置。 15 CNS 14964-14, T 5022-14 圖 4 典型線路 5.13.3.3 斷路測試 依下述程序進行測試,應重複確認第 5.13.3.1(a)節中的每一裝置。 關掉控制器
35、並卸下與電池組的接線。連接一個適當規格的遮斷器,以模擬裝置內的短路狀態。將遮斷器關閉並接回電池組。 圖 4a 和 4c 表示典型的線路接法。 啟動控制器,注意測試平面上的記號,驅動輪椅向著記號方向直線(b) 短路測試開關裝置 (a) 基本控制器輸出電路 (c) 斷路測試開關裝置 16 CNS 14964-14, T 5022-14 前進,直到速度達到 0.5 v,當到達記號時,將遮斷器打開。 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關閉控制器與啟動遮斷器。 重置及 (或 )更換測試後之電路保護裝置。 若輪椅無法在 1.3 LI的距離內停止,並重複此測試程序,但在到達記號前
36、將遮斷器開關關閉。當到達記號時,將控制裝置置於停止位置處。 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檢查並記錄控制器任何的損壞。 重置及 (或 )更換測試後之電路保護裝置。 5.14 受困情況保護 5.14.1 通則 當輪椅行進時碰到障礙物,如路邊的台階, 電動機可能會被拖住。此時若駕駛繼 續驅動電動機時,高電流會使電動機過熱而產生永久性的損壞,輪椅須避免此類的損壞發生。 5.14.2 要求 當輪椅被困住以最高速度企圖脫困時,電路保護裝置不能在 15 s 內發生作用,而使輪椅失去動力。 給予最大之速度訊號,驅動被拖住之電動機 3 min 後,輪椅應該可依製造商規定方式繼續
37、使用。 當依第 5.14.3 節進行測試時 (a) 在初始電流被切斷前,電流流經電動機線圈的時間至少為 15 s。 備考:電池在隨後的流動週期可能低於 15 s。 (b) 無熔線燒毀而使輪椅失去動力。 (c) 任何可以重置的電路保護裝置,至少可以重置 5 次而不會造成損壞。 完成依第 5.14.3 節所規定之測試後 (d) 輪椅仍須能依製造商規定操作。 (e) 動力系統的任何零件不得損壞。 5.14.3 測試程序 在測試之前,輪椅置於溫度 20 2的環境中恆溫 24 h。 若測試區的溫度不在 20 2 的範圍內,則此測試須在輪椅離開 20 2環境 15 min 內開始進行。 以機械方式固定輪椅
38、,即使以全功率往前行進時,輪椅 也不會產生移動。 偵測電流是否流經電動機線圈,並量測電流流動的時間 (第 3.15 節 )。 將控制裝置操控在全速前進的位置,並保持 3 min 或直到電動機電流被切斷為止。若電流是被切斷,則記錄切斷時間作為電流流動的時間。 若輪椅是配備手動重置的保護裝置,則依製造商的使用說明做重置動作,在電流開始流動的 3 min 測試週期內,儘可能多測幾次,最多測試 5 次。 17 CNS 14964-14, T 5022-14 若輪椅是配備自動重置的保護裝置,依製造 商操作手冊指示,使裝置做自動重置動作 (如讓控制裝置回到空檔 ),在電流開始流動的 3 min 測試週期內
39、,儘可能多測幾次,最多測試 5 次。 所有的測試過程須在開始測試後 3 min 內完成。 解除所有鎖定輪椅位置的裝置,重置或更換測試後之電路保護裝置。 操作輪椅的所有控制功能並檢查驅動系統的 所有零件,記錄所發現損壞或不正常運作的事項。 記錄在測試過程中是否有熔線燒毀而使輪椅失去動力。 5.15 關閉或喪失電源時輪椅停止之能力 5.15.1 通則 輪椅在斜坡行進時,不經意切斷或失去電源,輪椅可能會失控的滾轉。 控制器與電池組接線被切斷的情況下,在下 坡煞車時,且有反電動勢煞車功能的控制器能產生足夠的電力使得控制 器仍可操作,輪椅的反應須與電源未切斷時相同。 輪椅在失去動力時,須自動停止或以安全
40、的方式回應。 5.15.2 要求 輪椅以最高速度下坡,當電力被中斷時,須 (a) 在不超過 1.3LI max的距離內停止,或 (b) 任何駕駛操控裝置從直行前進方向改變時起算,在不超過 1.3LI max的距離內停止,或 (c) 可正常操控,直到控制裝 置被調控到停止位置,由此點起算在不超過1.3LI max的距離內停止。 其中 LI max為依 ISO 7176-3 規定量測方法,在傾斜測試平面以最高速度量測所得之煞停距離 (m)。 當依第 5.15.3 節進行測試時,輪椅的平均煞停距離不能超過 LI max,而所有在測試過程中的操控反應,均須符合製造商的規範。 5.15.3 測試程序 警
41、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廣闊測試區域可避免輪椅以最高速度啟動時失控而危及測試人員。 在完成第 5.14.3 節的測試後, 10 min 內執行本測試。 備考:這是確保在執行本測試時,驅動系統仍在溫熱的狀態。 確認輪椅可以在傾斜測試平面 (第 3.1 節 )下坡行駛時,可以達到最高速度。 在測試平面做記號以便作為量測煞停距離的起點。 除非已知在傾斜測試平面 (第 3.1 節 )煞停距離 LI max,否則依 ISO 7176-3,以最高速度 v 量測其最大煞停距離 LI max。 在電池組和控制器之間裝上遮斷器 (第 3.13 節 )。 啟動控制器的開關。注意測
42、試平面上的記號 ,驅動輪椅以直線向著記號方向下坡前進,一直到達最高速度。 18 CNS 14964-14, T 5022-14 當到達記號時,將遮斷器斷開而速度控制仍然放在最高速度的位置上。 若輪椅停止,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警語:有些控制器允許電動機電力回充,而使煞車置於 “ off ”位置。 若輪椅不停止或不在 1.3 LI max的距離內停止,則重複此測試程序,但在到達記號之前將遮斷器斷開,到達記號時, 將輪椅開向一邊,保持速度控制在最高位置。記錄這段時間的操縱反應。 若輪椅停止,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 100 mm 的準確度。 若輪椅不
43、停止或不在 1.3 LI max的距離內停止,但操控反應正常,則重複此測試程序,將輪椅開向一邊,若輪椅不停止, 注意操控反應是否正常。 若輪椅停止,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若輪椅仍無法在 1.3 LI max的距離內停止,但操控反應正常,則重複此測試程序,但在到達記號之前將遮斷器斷開, 到達記號時,將速度控制調至停止位置。 若輪椅停止,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煞停距離至 100 mm 的準確度。 檢查並記錄控制器任何損壞 (如熔線燒毀、電源開關接點熔掉等 )。 重複產生有效停止的測試方法 2 次。 計算並記錄此 3 次煞停距離之平均值。 5.16 控制器微
44、處理器之監控 5.16.1 通則 現代的控制器通常包含一個微處理器,微處 理器接收來自輪椅的控制裝置,如開關及 (或 )搖桿訊號,然後依其程式去驅動電動機及 (或 )輪椅其他裝置。若微處理器失效,可能使輪椅上的任 一裝置產生錯誤的動作。這種錯誤非常危險,因此對微處理器應有 “監控 ”措施,當偵測到微處理器故障時,須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駕駛人受到傷害和造成輪椅的損壞。 5.16.2 要求 若輪椅的控制器使用微處理器,須有預防微處理器或相關零組件失效的機制,以確保微處理器及其相關的零組件失效時,不會造成輪椅失控及其制動器傷害駕駛人或損壞輪椅。當微處理器失效時,剎車裝置應自動發生作用。 當依第 5.
45、16.3.2 節進行測試時,輪椅應該在 1.3 LH(參閱第 5.12.2 節 )距離內停止。當依第 5.16.3.3 節進行測試時,電動機應於 1.5 s 內停止。 5.16.3 測試程序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 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廣闊測試區域可避免輪椅以最高速度啟動時失控而危及測試人員。 5.16.3.1 準備 除非已知最高速度,否則依 CNS 14964-6 規定於水平平面上量測輪椅的最高速度 v。 除非已知在水平測試平面 (第 3.2 節 )煞停距離 LH,否則依 ISO 7176-3,以最高速度 v 量測其煞停距離 LH。 19 CNS 14964-14, T 5
46、022-14 在電池組與控制器之間裝上遮斷器 (第 3.13 節 )。 確認輪椅在水平測試平面上,可以 0.5 v 5 %的速度行進,可加裝搖桿擋塊以維持此速度。 確認微處理器的時脈 (Clock)輸入點和接地點。 關掉控制器並卸下與電池組的接線。在微處理器的時脈輸入點和經由遮斷器開關將微處理器接地,將遮斷器重新接回電池組。 在測試平面上做記號,用以量測煞停距離。 5.16.3.2 監控:驅動電動機 啟動控制器的開關。注意測試平面上的記號,驅動輪椅向著記號方向直線前進直到速度達到 0.5 v,當到達記號時,將遮斷器關閉並將控制裝置放在停止的位置。沿著輪胎路徑的中心線,量測其煞停距離,準確度 1
47、00 mm。 將控制器關掉並將遮斷器啟動。 對每一微處理器重複此測試。 5.16.3.3 監控:制動電動機 確定輪椅除驅動電動機外,是否有其他由微處理器控制的電動機,此類電動機不預期的作動會危及使用者。若有此情形,對此類每一個電動機重複做測試。將輪椅放置在水平測試平面上。 啟動控制器,並操作控制裝置以驅動電動機。 將已接在微處理器接地之遮斷器接通,完成時脈輸入接通後,迅速將控制裝置置於停止位置。 注意電動機是否在 1.5 s 內停止。 關閉控制器並斷開遮斷器。 對每一微處理器重複此測試。 5.17 放電後電池之安全 5.17.1 通則 在電池組電量幾乎耗盡時,輪椅不應有不安全的反應。 5.17
48、.2 要求 輪椅使用製造商建議之電池,當電池電量完 全耗盡之前,輪椅不可偏離其預期行進的路線。 當依第 5.17.3 節進行測試 (a) 輪椅不可偏離其預期行進路線 1 m 以上。 (b) 除驅動電動機外,不可有其他電動機出現不預期的動作。 5.17.3 測試程序 警語:本測試有危險性,須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保護測試人員。 5.17.3.1 準備 配置好由輪椅製造商指定有最高內電阻的電池 (通常這是最低容量的膠質型式電池 )。 20 CNS 14964-14, T 5022-14 將電池組充電到 10 %到 30 %額定容量。 將輪椅放置在傾斜測試平面 (第 3.1 節 )上,面向上坡方向。
49、 5.17.3.2 上坡測試 驅動輪椅直行上斜坡,至少 4 m 以上。 無暫停動作,操作控制裝置使輪椅反向下坡。 以反向直線下坡,至起點10 +m 處。 無暫停動作,操作控制裝置使輪椅上坡。 不斷重複上述程序,直到輪椅電量耗盡為止。 關掉控制器,等 3 min 後再將控制器啟動。 重複此程序,直到輪椅不動為止。 5.17.3.3 下坡測試 將電池組重新充電到 10 %到 30 %的額定容量。 重複第 5.17.3.1 節的測試,將輪椅朝向下坡。 6. 無動力移動測試 6.1 通則 在喪失電力情況下,看護者應能輕易地移動輪椅。 6.2 要求 在無電力幫助下,直線推動輪椅的力量不可超過 100 N。 脫離驅動或自動煞車系統裝置時,其脫離裝置的操作不可有下述狀況發生 (a) 需取下任何零組件。 (b) 影響到傳動系統調整。 (c) 需要使用工具。 (d) 需要超過 60 N。 動力或自動煞車系統不可有部分接合現象發生。 若自動煞車系統脫離 和電力重新恢復時,除非啟動目視及 (或 )聲音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