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月95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00 Z1051-1015030-1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10月12日 月日 (共1頁)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發火性固體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Pyrophoric soli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發火性固體之分類及標示。 2. 用語釋義:發火性固體係指縱使少量也能在與空氣接觸後五分鐘內引燃之固體 3. 分類 依據表 1,發火性固體可用聯合國關於危險物運輸建議書: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3.3.1.4 節中之測試 N.2 歸為此類中之單一級別。 表 1 發火性固體標準 級別 標準 1 與空氣接觸不到五分鐘便燃燒之固體。 備考: 對於固態物質或混合物之分類測試時,應該使用所提供之物質或混合物。例如,為了供應或運輸目的,所提供化學品之物理形狀與測試時之物理形狀不同,且該形狀很可能實質性地改變其在分類測試中之特性時,則對該物質或混合物亦應以該形狀進行測試。 4. 標示:發火性固體之標示要項如表 2。 表 2 發火性固體之標示要項 第 1級 象徵符號 火焰 警示語 危險 危害警告訊息 暴露在空氣中會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