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2415-2005 Safety cap lamps《帽用安全灯》.pdf

上传人:boatfragile160 文档编号:635523 上传时间:2018-12-22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290.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NS 2415-2005 Safety cap lamps《帽用安全灯》.pdf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CNS 2415-2005 Safety cap lamps《帽用安全灯》.pdf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CNS 2415-2005 Safety cap lamps《帽用安全灯》.pdf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CNS 2415-2005 Safety cap lamps《帽用安全灯》.pdf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CNS 2415-2005 Safety cap lamps《帽用安全灯》.pdf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3.100.20 M2001241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0 年 10 月 4 日 94 年 1 月 10 日 (共 6 頁 )帽用安全燈 Safety cap lamp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有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存在之虞之礦場等,並以使用蓄電池為電源之帽用安全燈 (以下簡稱帽燈 )。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使用主要用語之定義,如下。 (1) 燈頭:帽燈之照射部分,亦稱為燈具。 (2) 透光性組件:保護燈頭內燈泡,並向外透光之組件。 3. 性能

2、3.1 照度:依第 5.2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距離 2m 之垂直面的最大照度,須為50lx以上。 3.2 蓄電池容量:蓄電池容量,依第 5.3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 對於同一蓄電池,在試驗次數 3 次以內,須在標稱容量以上。 3.3 安全性:安全性須滿足下列項目。 (1) 具備安全機構之燈頭,依第 5.4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不得引燃可燃性氣體。 (2) 不具備安全機構之燈頭,依第 5.5 節所規定試驗時,不得產生會影響安全之損傷。 (3) 燈頭,依第 5.6(1)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不得產生會損及防爆性之破損或顯著變形。 (4) 蓄電池,依第 5.6(2)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時,外表

3、不得產生顯著變形,電氣機能亦不得有故障。 蓄電池外蓋亦不得鬆開。 4. 構造 4.1 一般:帽燈之構造,如圖 1 所示,由燈頭、電纜線及蓄電池所構成,並具備充電端子。 其各部分亦需各使用適當強度之材料,並切實施行加工及組合,以通常之處理(包括使用及其他 )不致容易破損。 2 CNS 2415, M 2001 圖 1 帽燈外觀示意圖 4.2 燈頭 (1) 質量應為 0.2kg 以下。 (2) 燈泡為 CNS 3375小電燈泡 (礦坑帽燈用 )所規定者,或同等品質者。 (3) 安全機構或衝擊強度:燈頭應具備即使 透光性組件或燈泡破損,仍可阻止對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引燃所需之 安全機構。無安全機構之

4、燈頭,應具備可保護燈泡不致於破壞,以便阻止 對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引燃所需之衝擊強度。 (4) 充電端子為不易發生短路之構造。 (5) 應為使用特殊工具方可分解之構造。 (6) 透光性組件,應無傷痕,破裂及龜裂。 (7) 反射鏡之反射面,應無腐蝕並不產生霧狀。 4.3 電纜線:電纜線須具備表 1 所示之特性。 表 1 電纜線特性 體導參考 標稱截面積素線數素線徑外徑隔離層厚度絕緣體厚度外層厚度完成品最小外徑完成品最大外徑概算重量每捲長度線芯數mm2mm mm mm mm mm mm mm kg/km m 2 1.4 70 0.16 1.6 0.05 0.5 1.2 8.3 8.8 115 10

5、0 透光性組件固定物 透光性組件 開關旋鈕蓄電池 燈頭電纜線長寬 燈泡 總高外蓋 3 CNS 2415, M 2001 4.4 蓄電池:鉛蓄電池及鹼蓄電池,如下。 (1) 鉛蓄電池及鹼蓄電池,應具備電液洩漏防止裝置。 (2) 蓄電池外殼,應為堅牢,並具耐酸性或耐鹼性。 (3) 外蓋之構造,須為使用特殊工具方能夠開啟者。 5. 試驗方法 5.1 試驗條件:試驗應於 CNS 2395試驗場所之標準大氣狀況所規定之 20 5級,常濕之狀態下實施。 5.2 照度試驗 (1) 開燈時期:完成充電,並靜置約 1 小時後。 (2) 照度測定時期:經過連續開燈 8 小時後。 (3) 測定範圍及測定點:距離燈頭

6、 2m 之垂直面直徑 20cm 之範圍。 5.3 蓄電池容量試驗:係依下列條件,將已充電之蓄電池連續放電至放電終止電壓後,求其容量。 (1) 放電開始時期:完成充電,並靜置約 1 小時後。 (2) 放電電流:標稱容量數值的 10 分之 1 安培數的一定電流。 (3) 放電終止電 壓:鹼蓄電池及圓筒密閉型鎳鎘蓄電池為 1.0V 單電池個數,鉛蓄電池為 1.8V 單電池個數。 5.4 燈頭安全機 構操作試驗:放置開燈中之燈頭於甲烷濃度 8 10%之空氣中的地板上,自 1.5m 之高度,使質量 10kg 之鋼製重錘落下,以破壞燈頭。試驗是否引燃甲烷,以確認安全機構是否在正常運作狀態。本試驗須實施 1

7、5 個試樣。 5.5 無安全機構之燈頭衝擊試驗:將燈頭固定於試驗基台,對透光性組件中心部及其他衝擊點,使具有直徑 25mm 之半球狀淬火鋼製衝擊頭,質量 1kg 之重錘自0.7m 之高度落下之方法,或可供給同等能量之方法,施行試驗。本試驗須對 5個試樣,各施行 2 次 (參照圖 2)。 4 CNS 2415, M 2001 圖 2 衝擊試驗裝置構成示例 5.6 落下試驗 (1) 將拆開電纜線之燈頭,自高度 1.5m 處落下於放在混凝土地板上,厚度 3cm之杉板或松板上,檢查是否有異常。本試驗須施行 5 次。 (2) 將蓄電池,自高 1m 處,如圖 3 所示,以正位,橫位及對角位之各狀態,並以對

8、頭部不致於有衝擊之情形下,落下於放在混凝土地板上,厚度 3cm 之杉板或松板上,檢查是否有異常。 塑膠製導管重錘保持栓 重錘 (質量 M)重錘細部衝擊頭鋼製台試樣落下高度 5 CNS 2415, M 2001 圖 3 落下試驗之落下方法 6. 檢驗 6.1 檢驗個數:外觀檢查為全數,其他檢驗為依抽取方法施行。 6.2 外觀檢查:檢查外觀,不得有妨礙使用之傷痕。 6.3 構造、形狀、質量檢查:檢查構造、形狀及質量,須符合第 4 節之規定。 6.4 照度檢驗:依第 5.2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須符合第 3.1 節之規定。 6.5 蓄電池容量檢驗:依第 5.3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須符合第 3.2

9、節之規定。 6.6 燈頭安全機構操作檢驗:依第 5.4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須符合第 3.3(1)節之規定。 6.7 無安全機構之燈頭衝擊檢驗:依第 5.5 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須符合第 3.3(2)節之規定。 6.8 落下檢驗:須滿足下列各項。 (1) 依第 5.6(1)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須滿足第 3.3(3)節之規定。 (2) 依第 5.6(2)節所規定之方法試驗,須滿足第 3.3(4)節之規定。 7. 標示:帽燈,須以不易磨滅之方法,標示下列事項於容易看見之位置。 (1) 名稱 (2)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代號 (3) 製造年月或其代號 (4) 製造編號或批號 8. 使用說明書:帽燈須附贈記載下列事項之使用說明書。 (1) 蓄電池之標稱容量及充電方法。 (2) 裝戴方法 (3) 使用上之注意事項:依照使用說明書之指示使用,不改造製品,維護時有繫牢部分應依指示確實繫牢。 (4) 維護方法:燈泡及蓄電池之檢查,蓄電池之交換,電燈泡之交換,電纜線之交換等之方法。 (正位 )(橫位 ) (對角位 ) 6 CNS 2415, M 2001 (5) 其他必要事項。 引用標準: CNS 2395 試驗場所之標準大氣狀況 CNS 3375 小電燈泡 (礦坑帽燈用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国际标准 > 其他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