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2448-2002 Structure for d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 (cylinder body)《液化石油气用熔接钢瓶》.pdf

上传人:ideacase155 文档编号:635544 上传时间:2018-12-22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447.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NS 2448-2002 Structure for d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 (cylinder body)《液化石油气用熔接钢瓶》.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CNS 2448-2002 Structure for d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 (cylinder body)《液化石油气用熔接钢瓶》.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CNS 2448-2002 Structure for d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 (cylinder body)《液化石油气用熔接钢瓶》.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CNS 2448-2002 Structure for d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 (cylinder body)《液化石油气用熔接钢瓶》.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CNS 2448-2002 Structure for d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 (cylinder body)《液化石油气用熔接钢瓶》.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 液化石油氣用熔接鋼瓶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23.020.10 2448 B5047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4 年 4 月 28 日 91 年 9 月 23 日(共 13 頁)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welded steel cylinder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內容積 4.7 公升以上, 120 公升以下灌裝液化丙烷、液化丙烯、液化丁烷、液化丁烯、液化丁二烯,以及其他液化石油氣,而其使用溫度在40以下,以電弧或自動熔接之液化石油氣鋼瓶。 2. 材料

2、 2.1 液化石油氣鋼瓶瓶身之材料,應以平爐或電氣爐煉製之品質均質鋼料,並使用下列各該列舉之材料或與共同等品質之材料。 (1) CNS 2947焊接結構用軋鋼料(以 SM400A、 SM400B、 SM400C、 SM490A、SM490B、 SM490C、 SM490YA、 SM490YB、 SM520B、 SM520C 以及 SM570為限)。 (2) CNS 4273高壓瓦斯容器用鋼板、鋼片及鋼帶(以 SG255、 SG295、 SG325及 SG365 為限)。 (3) CNS 4271中溫壓力容器用鋼板(以 SPV235、 SPV315、 SPV355、 SPV410、SPV450、

3、及 SPV490)。 (4) CNS 4269焊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以 SMA400AP、 SMA400AW、SMA400BP 、 SMA400BW 、 SMA400CP 、 SMA400CW 、 SMA490AP 、SMA490AW、 SMA490BP、 SMA490BW、 SMA490CP、 SMA490CW、 SMA570P、SMA570W 為限)。 (5) CNS 8696鍋爐及壓力容器用碳鋼及鉬合金鋼鋼板(以 SB410、 SB450、SB450M、 SB480 及 SB480M 為限)。 (6) CNS 8697低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以 SLA235A、 SLA235B、 S

4、LA325A、SLA325B、 SLA360 及 SLA410 為限)。 (7) CNS 8698低溫壓力容器用鎳鋼鋼板(以 SL2N255、 SL3N255、 SL3N275、SL3N440、 SL5N590、 SL9N520 、 SL9N590 為限)。 (8) CNS 8971鍋爐及壓力容器用錳鉬及錳鉬鎳合金鋼鋼板(以 SBV1A、SBV1B、 SBV2 及 SBV3 為限)。 (9) CNS 8973壓力容器用淬火 - 回火之錳鉬及錳鉬鎳合金鋼鋼板(以SQV1A、 SQV1B、 SQV2A、 SQV3A、 SQV3B 為限)。 (10) CNS 8969中常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以 S

5、GV410、 SGV450、 SGV480為限)。 2 CNS 2448 , B 5047 2.2 製作液化石油氣鋼瓶之鋼裙及開關護圈材料,應為適當鋼料。 2.3 製作液化石油氣鋼瓶之開關護圈材料,應為可鍛鑄鐵或具有同等以上物理性能之鋼料。 2.4 製作液化石油氣鋼瓶及其配件,如有縫隙、裂紋、鱗疊或他各種具有損害性之瑕疵者,均不得使用。 3. 設計 3.1 鋼瓶之內容積應依照其所要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依照第 3.2 節規定計算。 3.2 鋼瓶之容積之計算公式 V=G C 式內, V:鋼瓶之最小內容積(公升) G: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公斤) C:表 1 所規定之數值 表 1 灌 裝 之 液

6、化 石 油 氣 種 類 C之數值 丙 烷 2.35 丙 烯 2.27 丁 烷 2.05 丁 烯 2.00 丁二烯 1.85 溫度 48時之壓力 15.6kgf/cm2以上,未滿 18.6kgf/cm2者 2.27 溫度 48時之壓力 9.0kgf/cm2以上,未滿 15.6kgf/cm2者 2.33 溫度 48時之壓力未滿 9.0kgf/cm2者 2.09 備考:凡含丙烷為主之液化石油氣其 C 值以 2.33 計算。 3.3 鋼瓶之瓶身厚度應依照第 3.4 節計算以上之厚度。 3.4 鋼瓶各部之厚度,應以下列公式計算之值以上,且具單位為 mm。 (1)圓筒厚度P2.1S200PDt= (2)碟

7、型端版P2.0S200PRWt= (3)半橢圓型端板P2.0S200PRVt= t:厚度單位: mm。 P:最高充填壓力 kgf/cm2。 D:在( 1)為圓筒內徑。 3 CNS 2448 , B 5047 R:在( 2)為碟型端版,中央彎曲部之內面半徑 mm。 在( 3)為半橢圓型端板。 W:端板之形狀係數,依下列公式算出 4n3W+= n:係中央彎曲部內半徑和肩部彎曲內半徑之比。 V:半橢圓型端板之形狀係數 依下列公式算出6m2V2+= m:係半橢圓型內面之長徑與短徑之比。 S:材料之容許應力(單位 kgf/mm2),為對應表 2 左欄列舉之材料區分,分別為同表右欄之數值。 4 CNS 2

8、448 , B 5047 表 2 材 料 之 區 分 容許應力之數值 不 銹 鋼 抗拉強度之1/3.5之數值 經熱處理製造之低合金鋼中抗拉強度在 39kgf/mm2以上者或具有該容器於常溫時不引起脆性破壞之性質之鋼(以下稱不引起脆性破壞之性質之鋼)於降伏點乘以依下式計算所得之數值或抗拉強度之 1/4 之數值。 27.1 上式之為該材料之降伏點與抗拉強度之比(未滿0.7 時,應取 0.7) 不銹鋼以外之鋼 其他者。 降伏點之 0.4 倍之數值或抗拉強度之 之數值。 備考: (1) 抗拉強度,對標準材料、同等材料或特定材料,於該標準規定有抗拉強度之最小規定值時為該最小規定值(以下稱標準抗拉強度。)

9、;此外為該容器製造者保證之抗拉強度(以下稱保證抗拉強度。)之值。 (2) 降伏點,對標準材料、同等材料或特定材料,於該標準規定有降伏點之最小規定值時為該規定值(以下稱保證抗 拉強度。)之值。但保證降伏點應在該材料之保證抗拉強度之 85%以下。 (3) 耐力,對標準材料、同等材料或特定材料,於該標準規定有耐力之最小規定值時為該規定值(以下稱標準耐力。);此外為該容器製造者保證之該材料之耐力 以依 CNS 2111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之中試驗平行部之原斷面積、標點距離、降伏點、耐力、抗拉強度、降伏伸長、破斷伸長及頸縮之求取方法所規定之偏置法(但應取永久伸長之值 0.2%)求取者為限。以下稱保證耐力。

10、之值。 (4) 降伏點度得以耐力替代。 (5) 具有不引起脆性破壞之性質之鋼,係指下列列舉者。 ( i) 第 2.2.1( 1)節,所列舉之標準材料中 SM400A、 SM400B、SM400C、 SM490B、 SM490C、 SM490YA、 SM490YB、 SM520B、SM520C 及 SM570 或等之同等材料。 ( ii) 第 2.2.1( 4)節,所列舉之標準材料或等之同等材料。 ( iii) 第 2.2.1( 3)節,所列舉之標準材料中 SPV315、 SPV355、 SPV450及 SPV490 或等之同等材料。 ( iv) 第 2.2.1( 2)節,所列舉之標準材料或等之

11、同等材料。 ( v) 第 2.2.1( 6)節,所列舉之標準材料中 SLA235A、 SLA235B、SLA325A 、 SLA325B 及 SLA360 或等之同等材料。 ( vi) 第 2.2.1( 7)節,所列舉之標準材料中 SL2N255、 SL3N255、SL3N275、 SL3N440、 SL9N520 及 SL9N590 或等之同等材料。 5 CNS 2448 , B 5047 :胴部之縱向接頭或端板中央部接頭之熔接效率,應對應表 3 左欄及中欄列舉之接頭種類及放射透過試驗之程度,分別為同表右欄列舉之接頭熔接效率之數值。 表 3 接頭種類 放射透過試驗之程度 接頭熔接效率 A 1

12、.00 B 0.95 對接兩側熔接接頭或具有與此同等上強度之對接單側熔接接頭 C 0.85(使用下列成分之鋼料時,可採用 0.9,即矽0.15%0.3%、錳 0.9%以下、硫 0.05%以下、磷 0.04以下) A 0.90 B 0.85 使用金屬襯板之對接單側熔接接頭中殘留該金屬襯板者 C 0.75 對接單側熔接接頭 0.60 備考:放射試驗之繁簡度之說明如下 A: 對於鋼瓶之所有熔接縫均施予放射試驗且均符合規定。 B: 對於鋼瓶之縱向接縫及周向接縫之 以上實施放射檢驗(板厚在20mm 以下鋼瓶為 )且應符合規定。 C: 在同一製造廠所同一天內生產同形式、同材質、同厚度、同直徑者為一批,每批

13、抽樣 1 只,對於鋼瓶之縱向接縫及周向接縫之 以下(板厚在 20mm 以下鋼瓶為 )以上實施。 3.5 鋼瓶依其灌裝液化石油氣之種類,其設計壓力應依表 4 之規定。 表 4 設計壓力 單位 kgf/cm2罐裝液化石油氣種類 設 計 壓 力 丙烯為主液化石油氣,其溫度 48時之壓力 15.6kgf/cm2以上者 21.6 丙烷為主液化石油氣,其溫度 48時之壓力 9kgf/cm2以上未滿 15.6 kgf/ cm2者 18.0 丁烷為主液化石油氣,其溫度 48時之壓力 9kgf/cm2以上者 10.8 3.6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內容積在 120 l 以下之鋼瓶厚度應具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或 1.

14、25mm 之任一較大之值以上之厚度者。 1300Dtm+= 6 CNS 2448 , B 5047 式中, tm:最小厚度(單位: mm)之值。 D:外徑(單位: mm)之值。 4. 構造 4.1 構成鋼瓶瓶身之鋼板不得超出三塊,但內容物之容量為 20 公斤以下者,可採二塊式製造。 4.2 以三塊鋼板構成之鋼瓶瓶身,其上下端板如採用 2: 1 橢圓型者熔接觸應在鋼瓶端板凸緣平行度部,其距離應在鋼瓶瓶身厚度 2 倍以上(如圖 1),以二塊鋼板構成之鋼瓶瓶身,其熔接處在中腹(如圖 2)。 圖 1 圖 2 4.3 鋼瓶開關之護圈應對於外部之撞擊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響之構造,及鋼瓶自高 1 公尺處摔落

15、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閥及其他零件等之功能,其形狀尺度如圖 3 及表 5 表示。 圖 3 護圈之形狀 7 CNS 2448 , B 5047 表 5 護圈、鋼裙之尺度 單位: mm 口基 護 圈 鋼 裙 通 氣 孔 排 水 孔 鋼瓶內重量之容物種類 外徑D1外徑 B 高度 H1開口部寬度 S最小板厚t1最小外徑D2最小板厚t2個數合計面積( mm2) 個數合計面積( mm2)2 公斤 38 155165 110120 115125 2 165 2.3 4 公斤 165195 150165 2.3 210 2.3 10 公斤 2.6 210 3.0 300 以上 50 以上

16、1620公斤 42以上 最大:瓶身內徑之32最小:165 140 以上1651852.6 260 3.2 500 以上 100 以上50 公斤 250 以上 148 以上 200 3.6 350 4.03 以上1000 以上 3 以上150 以上備考:護圈及鋼裙之板厚係稱標準厚度。 4.4. 50 公斤鋼瓶應裝置鋼瓶開關護蓋或護圈,且護蓋之高度,不得高於護圈之高度。鋼瓶開關之護蓋,應對於外部之撞擊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響之構造,即鋼瓶自高 1 公尺處摔落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閥及其他零件等之功能,其主要部分尺度需依照表 6 及圖 4 之規定,護蓋兩側應有 3cm2以上通風孔

17、。 圖 4 8 CNS 2448 , B 5047 表 6 開關護蓋之主要部分尺度 單位: mm L1(約) d3(約) D 每吋牙數 L 160 90 80 11 20 備考:螺紋為 CNS 495推拔管螺紋之右轉螺紋。 4.5 鋼瓶口基應符合表 7、表 8、表 9 及圖 5 規定。 表 7 鋼瓶口基之尺度 單位: mm 尺度 適用鋼瓶 d1 d2(約)l l部分每吋牙數 l部分錐度 D1 4.7 公升以上 5 公升以下鋼瓶 20.0 17.7 20.0 14 3/26 42 以上 超過 5 公升至120 公升鋼瓶 28.0 25.2 24.0 14 3/26 42 以上 備考:部分螺紋應為

18、 55 度之右轉圓頂三角螺紋( h=0.640327P, r=0.137278P)沿心軸而對心軸直角。 L 部分螺紋應為 CNS 495 規定之右轉螺紋。 圖 5 口基之形狀 LP-2 表 8 口基部之尺度 容器之種類 配裝閥之代號 1( mm) l( mm) 每吋之牙數 推拔 LP-2 V120 2020+上記以外之容器 V2 28 4024+14 3/26 備考: 1.螺紋為右轉螺紋。 2.螺紋形狀為 55圓頂三角形,對軸成直角,螺距亦與軸線平行測量為準。 3.口基螺紋尺度如圖 6 所示 l9 CNS 2448 , B 5047 圖 6 表 9 螺紋種類 基準徑 適用之氣體 閥基部代號 每

19、吋之牙數 螺距 P 螺紋高 H牙底圓角r外徑 有效徑牙底徑LPG 用 V1 14 1.8143 1.162 0.25 20.000 18.838 17.676LPG 用 V2 14 1.8143 1.162 0.25 28.000 26.838 25.6764.6 鋼瓶底部應有鋼裙,鋼瓶對於鋼瓶及其內容物之處理或搬運應具有充分強度,其形狀尺度如表 5 及圖 7 之規定。 10 CNS 2448 , B 5047 圖 7 5.製作準備 5.1 製作鋼瓶之鋼板在裁切以前,應確認其尺度,數量及煉製出廠編號或裁切試樣時之編號與材料試驗表之記號相符。 5.2 以同一材料試驗表同時承認之一批鋼板,用同一製

20、作過程製作多數鋼板時,在製造過程中裁切成形之材料,應以適當方法將其表明。 5.3 鋼板之裁切應使其裁切斷面為平滑者。 5.4 裁切之鋼版,其尺度與形狀應符合圖樣,邊緣應均整平齊,不得堆聚切渣或垢屑。 5.5 瓶身鋼板應使用輥壓機或適當方法輥壓成形,但不得以可能損及鋼板或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5.6 瓶身鋼板邊緣之壓彎工作,如用錘擊方法施行時,輥壓成形後之鋼板應將其錘擊部分切除之。 5.7 瓶身上下之端板應使用衝壓機壓製成形,不得採用錘擊方法成形,使用衝壓機壓製端板亦不得以可能損及鋼板或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5.8 輥壓成形或加壓成形之瓶身及瓶身上下端板鋼板表面,如有

21、裂紋或皺紋應廢棄不得使用。 5.9 輥壓成形之瓶身鋼板,其將依置於熔接前狀態,從任何一處對該瓶中心線測得之最大與最小內徑之差,應為標準內徑之 1%以下。 5.10 衝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曲度應正確,從其內側使用曲度板規測定任何一處,端板與曲度板規之間隙應於端板平行部分內徑之 1.25%以下。 5.11 加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其平行部分之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應於標準內徑 0.5%以下。 11 CNS 2448 , B 5047 6. 鋼瓶之受壓部分熔接部分,應符合下列各節之規定 6.1 縱向熔接縫之抗拉強度及降伏點應有該容器製造廠商所提材質證明所列抗拉強度及降伏點以上者。 6.2 縱向

22、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正面彎曲試驗以表 10 所列之彎曲半徑壓彎工具壓彎時,其熔接部之外表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不得有超過 3mm 以上之裂疵(但發生在邊緣者除外)。 長 3mm 以下之裂疵總長度應在 7mm 以下。 裂疵及氣孔等之合計不得超過 10 處。 表 10 材 料 區 分 壓彎工具半徑 抗拉強度未滿 55kgf/mm2( 539N/mm2者) 2tm 抗拉強度超滿 55kgf/mm2( 539N/mm2者)以上者 2.5tm 6.3 實施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時,其切線應在 CNS 3710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等級分類中之 2 級以上。 7.製作與組

23、成 7.1 鋼瓶口基及開關護蓋之螺紋應切削光潔,任何引起毛邊現象均不許存在,鬆緊度適當,尺度及錐度務求符合規定。 7.2 熔接完成後之鋼瓶,在其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一點測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起過板厚之 25%,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面行或凸面行,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7.3 鋼瓶總長度許可差之範圍為 +11mm; -4mm。 7.4 鋼瓶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7.5 護圈、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應為全周熔接或熔接縫長度計有全周1/3以上分三處以上熔接者。 8. 熱處理 8.1 每隻鋼瓶於熔接完畢或修改妥當(限於 CNS 1323 認可之修改)後,未施行水壓試驗以前,

24、應施行爐內熱處理之應力消除工作,應力消除所需要之溫度高低,將視材料之等級而定之。 8.2 加熱處理時,鋼瓶口基之螺紋,應先塗石墨與擠壓石棉繩或用其他適當方法,俾能保護螺紋免受氧化損傷。 8.3 加熱處理完畢之鋼瓶,應徹底清除各部為氧化膜、油脂、熔接濺污、熔接垢及其他雜物。 8.4 鋼瓶加熱處理爐應備有二處以上溫度測定裝置,其任何加熱部分之溫度高低不超過攝氏 25 度。 8.5 鋼瓶熱處理單位應備有自動溫度紀錄之設備。 9. 水壓試驗後施行修改工作之鋼瓶,如期修改部分可能影響鋼瓶強度時,該鋼瓶應重新實施熱處理及水壓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規定。 12 CNS 2448 , B 5047 10. 標示及

25、塗裝 10.1 依照 CNS 1323 規定檢驗合格之鋼瓶,應在瓶身肩部如圖 8 打刻鮮明鋼印。但不適合打刻鋼印之瓶身鋼瓶,應將規定鋼印打刻在另一塊金屬板後,以不脫落之適當方法熔貼於鋼瓶之打刻印位置。打刻鋼印金屬板之熔貼方法,如採用電弧熔接或氣銲時,應在鋼瓶未經加熱處理以前熔貼。 10.2 打刻鋼印之內容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製造廠名或其商標符號。 (2) 充填內容物之名稱(英文名稱或化學符號皆可引用)。 (3) 鋼瓶紀錄及鋼瓶號碼(鋼瓶證明書所記錄之鋼瓶號碼)。 (4) 實測之盛水容積,符號,單位:公升,其有效數值 應在小數點 1 位以下。 (5) 實測之淨重,符號,單位:公斤,其有

26、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下。(實測之淨重並不包括開關及開關護蓋)。 (6) 耐壓試驗日期,年月(例: 56-8),即出廠耐壓試驗日期。 (7) 耐壓試驗壓力,符號,單位: kgf/cm2。 圖 8 (8) 凡經檢驗合格之鋼瓶,製造廠名或其商標符號,第 10.2( 3) 第 10.2( 8)節由檢驗單位或由檢驗單位授權監督打刻,第 10.2( 1)節及第 10.2( 2)節則由鋼瓶承造廠商自行打刻。 10.3 外徑 100mm 以下鋼瓶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於 3mm,外徑超過 100mm鋼瓶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於 6mm。 10.4 鋼瓶表面應漆成灰顏色,並應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

27、但鋼瓶外徑大於鋼瓶總長32以上者得橫寫。 10.5 鋼瓶表面規定之紅字,其大小不得小於 3cm。 引用標準: CNS 495 推拔管螺紋 CNS 1323 液化石油氣熔接鋼瓶檢驗法 CNS 294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13 CNS 2448 , B 5047 CNS 4271 中溫壓力容器用鋼板 CNS 4273 高壓瓦斯容器用鋼板、鋼片及鋼帶 CNS 4269 焊接結構用耐候性熱軋鋼料 CNS 8696 鍋爐及壓力容器用碳鋼及鉬合金鋼鋼板 CNS 8697 低溫壓力容器用碳鋼板 CNS 8698 低溫壓力容器用鎳鋼鋼板 CNS 8971 鍋爐及壓力容器用錳鉬及錳鉬鎳合金鋼鋼板 CNS 8973 壓力容器用淬火 -回火之錳鉬及錳鉬鎳合金鋼鋼板 CNS 8969 中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60 年 7月 30 日 第二次修訂: 61 年 6月 30 日 第三次修訂: 69 年 10 月 29 日 第四次修訂: 71 年 1月 13 日 第五次修訂: 72 年 6月 13 日 第六次修訂: 74 年 1月 25 日 第七次修訂: 75 年 2月 22 日 第八次修訂: 77 年 1月 29 日 第九次修訂: 77 年 10 月 15 日 第十次修訂: 79 年 4月 20 日 第十一次修訂: 88 年 12 月 3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国际标准 > 其他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