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376-14-2002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14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hazardous areas (other than mines)《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机设备-第14部:危险区域之电机设备装置(不包含矿坑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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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 第14部:危險區域之電機設備裝置 (不包含礦坑用)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29.260.20 3376-14 C1038-1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年 12 月 5 日 年月日(共 28 頁) 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Part 14: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hazardous areas (other than mines) 1. 適用範圍和目

2、的 本標準適用於在爆炸性環境中設計、選用和裝置電機設備之特別要求。 這些要求為非危險區電機設備裝置之額外規定。 本標準應用於所有裝置於危險區域之所有電機設備,無論其為永久性設置、暫時性設置、可攜式、可移動式或手持式。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電壓範圍之裝置。 本標準不適用於 - 有可能產生甲烷沼氣之礦坑內之裝置。 備考:本標準或許可適用於有可能產生甲烷沼氣以外之具爆炸性環境礦坑電機設備之安裝,也可用於礦坑口表面電機設備之裝置。 - 因為有粉塵或纖維引燃危險區域之電機設備之安裝。 - 內含爆炸物之狀況,如爆炸物之製造和處理。 - 醫學用之房間。 2. 參考標準 下列參考標準為本標準之重要參考依據,出版時

3、所有之標準皆為有效。所有之標準皆可能修改,應盡量使用最新之版本。 CNS 11445-5 旋轉電機外殼保護等級分類( IP 碼) IEC 60050(426): 1990,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 (IEV) - Chapter 46.apparatus for explosive atmospheres IEC 60060-1: 1989, High-voltage test techniques - Part 1: General definitions re-quirements. CNS 3376-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

4、備第 0 部:一般要求 CNS 337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 部:防火焰外殼 d CNS 3376-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2 部:加壓外殼 p CNS 3376-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5 部:填粉防爆構造 q CNS 3376-6: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6 部:浸油型 o CNS 3376-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7 部:增加安全 e CNS 3376-1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0 部:危險區域劃分 CNS 3376-1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1 部:本質安全 i CNS 3376-15: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

5、設備第 15 部:保護型式 n CNS 3376-1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7 部:安裝於危險區域電機設備之2 CNS 3376-14 , C 1038-14 檢查和維護(不包含礦坑用) CNS 3376-18: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第 18 部:模鑄防爆構造 m IEC 60332-1: 1993, Tests on electric cables under fire conditions - Part I: tests on a single vertical insulated wire or cable IEC 60364-4-41: 1992, Electrical

6、 installations of buildings - Part4: Protection for safety - Chapter 41: 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CNS 14165: 電器外殼保護分類等級( IP 碼) IEC 60614-2-1: 1982, Specification for conduit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Part 2: Particular specifications for conduits - Section one: Metal conduits IEC 6061

7、4-2-5: 1992, Specification for conduit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Part 2: Particular specifications for conduits - Section 5: Flexible conduits IEC 60742: 1983, isolating transformers and safety isolating transformers - Require-ments IEC 60755: 1983.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residual current op

8、erated protective de-vice 3. 用語釋義 (見 IEC 60050(426) 下列定義適用本標準。 3.1 爆炸性氣體環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可燃性物質以氣體、蒸氣或霧氣之型式於大氣壓力下與空氣之混合物,引燃後,燃燒會擴散至全部未燃之混合物。 3.2 危險區域 (Hazardous area):爆炸性環境可能出現混合物數量足以對電機設備之構造、裝置或使用需特別注意之區域。 3.3 非危險區域 (Non-hazardous area):爆炸性環境可能出現混合物數量不足以對電機設備之構造、裝置或使用需特別注意之區域。3.4 最高表面溫度

9、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在電機設備之額定值內之最嚴格操作條件下,電機設備之任何部分及表面可產生引燃周圍爆炸性環境之最高溫度。 備考:最嚴格條件包括確認的過載及該保護型式之特定標準所認可之任何故障條件。 3.5 群 (Group)(使用於爆炸性環境之電機設備 ):電機設備使用於之爆炸性環境的電機設備之分類。 備考: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機設備分為兩個群: 群:有可能產生甲烷、沼氣之礦坑用電機設備。 群(可再細分子群):除礦坑用以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之電機設備(詳第 5.4 節)。 3.6 保護型式 (Type of protection):電機設備之特別設計以

10、避免周圍爆炸性環境被此設備引燃。 3.7 密封環 (Sealing ring):使用於電纜或導線管入口之裝置,保證電纜或導線管入口之密閉。 3.8 最大交流均方根值或直流電壓 (Um)( Maximum r.m.s. a.c. or d.c. voltage, Um) 可施加於相連設備非本質安全部分,而不會使本質安全失效的最大電壓。 3 CNS 3376-14 , C 1038-14 3.9 最大輸入電壓 (Ui)( Maximum input voltage, Ui) 可施加於本質安全電路相連設備,而不會使本質安全性失效之最大電壓(交流峰值或直流)。 3.10 最大輸出電壓 (Uo)( Ma

11、ximum output voltage, Uo) 在開路的條件下,施加於電機設備相連裝置之電壓達到最高電壓時,(包括Um和 Ui),本質安全電路之最大輸出電壓(直流或交流電壓的峰值)。 備考:如施加數種電壓時,最大輸出電壓是出現於施加多種電壓組合最嚴苛時。 3.11 最大輸入電流 (Ii)( Maximum input current, Ii) 可施加於本質安全電路相連設備,而不會使本質安全性失效之最大電流(交流峰值或直流)。 3.12 最大輸出電流 (Io)( Maximum output current, Io) 可由電機設備相連裝置取得之本質安全線路最大電流(交流峰值或直流)。 3.1

12、3 最大輸入功率 (Pi)( Maximum input power, Pi) 電機設備與外部電源連接而不會使本質安全失效時,可於設備內消耗之本質安全電路的之最大輸入功率。 3.14 最大輸出功率 (Po)( Maximum output power, Po) 可從電機設備取得之本質安全線路最大功率。 3.15 最大內部電容 (Ci)( Maximum internal capacitance, Ci) 出現跨於電機設備相連裝置之電機設備內部總等效電容。 3.16 最大外部電容 (Co)( Maximum external capacitance, Co) 可與電機設備相連裝置連接,而不會使本

13、質安全失效的本質安全電路之最大電容。 3.17 最大內部電感 (Li)( Maximum internal inductance, Li) 出現於電機設備相連裝置之電機設備內部總等效電感。 3.18 最大外部電感 (Lo)( Maximum external inductance, Lo) 本質安全電路,可與電機設備相連裝置連接,而不會使本質安全失效的本質安全電路之最大電感值。 3.19 最大內部電感電阻比 (Li/ Ri)( Maximum internal inductance to resistance ratio, Li/ Ri) 出現於電機設備外部相連裝置之最大電感( Li)對電阻(

14、 Ri)之比值。 3.20 最大外部電感電阻比 (Lo/ Ro)( Maximum external inductance to resistance ratio, Lo/ Ro) 連接於電機設備相連裝置而不會使本質安全失效之外部電路之最大電感( Lo)和電阻( Ro)之比值。 3.21 簡易設備 (Simple apparatus) 電機零件或構造簡單之零件組合,其電氣參數定義清楚,且可與其使用之本質安全電路匹配。下列設備認為是簡易設備: (a) 被動元件,如:開關、接線盒、電阻和簡單半導體裝置。 (b) 具確定參數之儲能元件,如:當決定系統整體安全時,須考慮其數值之電容或電感。 (c) 產

15、生之能量源小於 1.5V, 100mA 和 25mW。如:熱電偶和光電池。任何出現於這些能源之電感或電容以上述 (b)考量。 4 CNS 3376-14 , C 1038-14 3.22 本質安全設備 (Intrinsic safe apparatus) 所有電路均為本質安全之電機設備。 3.23 相連設備 (Associated apparatus) 同時含有本質安全電路和非本質安全電路之電機設備,其構造使非本質安全電路不會對本質安全電路造成不利影響的電機設備。 3.24 正常操作 (Normal operation) 將本質安全設備和相連設備依據製造商所提供之電氣和機械設計規格操作。 備考

16、:製造商所提供之極限值可能包含連續的操作條 件,如: 轉子堵住,燈故障和過載。 4 通則 4.1 一般要求 危險區域電機之裝置亦應符合適當的非危險區域之裝置要求。 為了選用合適之電機設備及設計合適電機之安裝,將危險區域依 3376-10 之規定分為 0, 1, 2 區。 電機設備在實務上,應位於非危險區域,如果不可能時,亦應位於較不危險處。 所有危險區域之電機設備和配線的選用應依據第 5 至 9 節規定以及特殊保護型式之補充要求 (第 10 至 14 節 )。 電機設備應依據文件安裝。更換物件時,必須注意是否為正確型式和規格。例如:燈泡。完成整個安裝,應依據 CNS 3376-17 實施安裝及

17、啟用檢查。 備考:如果使用螢光燈照明設備,在搬運燈管通過或更換燈管之區域應確認無IIC 群之氣體或蒸氣,除非有適當方法避免燈管破裂。低壓鈉燈不可使用於上述之危險區域,因為破裂燈泡之游離鈉可能有引燃之風險。 電機設備和系統使用於特殊環境,例如:研究、發展、實驗工廠和其它之新計畫工作,不須符合第 5 至 9 節之要求。因為此種安裝只使用於有限之期間,且在特別訓練人員監督下,並且符合下列一個以上之狀況: - 經量測確認危險爆炸性環境不會發生,或 - 經量測確認發生危險爆炸性環境時,電機設備是斷電的。通常,應防止斷電後被加熱元件之引燃。或 - 經量測確認實驗工廠起火或爆炸時,人員和環境不會遭遇危險。

18、另外,量測應由下列人員書面敘明: - 熟悉這些需求和其它使用電機設備和系統於危險區域之重要標準和實際法規者。 - 已接觸所有欲執行評估之資訊者。 4.2 文件 為了正確安裝或擴充現有之裝置,如果可能的話須要下列資料: - 區域劃分文件 (參見 CNS 3376-10) - 安裝和連接的說明書 - 電機設備特別狀況之文件,例如:設備認證號碼有 X之標記。 - 本質安全系統之描述文件 (第 12.2.5 節 ) - 製造商或合格人員之聲明 5 CNS 3376-14 , C 1038-14 5. 電機設備之選用 (電纜和導線管除外 ) 5.1 特定資訊 為了選擇適當之危險區域用電機設備,須要有下列

19、資訊 - 危險區域之劃分 - 溫度等級或依第 5.3 節所規定之氣體或蒸氣之引燃溫度 - 依第 5.4 節規定之氣體或蒸氣對於電機設備之群或子群分類 備考: CNS 3376-0 所列之保護型式,設備之子群只用於保護型式 d (防火焰外殼 )和 i (本質安全 )。設備子群也可用於某些保護型式 n之電機設備。 - 外部之影響和周圍溫度 5.2 依據區域劃分選用 5.2.1 使用於 0 區之設備 電機設備及電路如果符合 CNS 3376-11(劃分 ia -本質安全 )和第 12.3 節之要求,則可使用於 0 區。 5.2.2 使用於 1 區之電機設備 可使用於 0 區之電機設備或下列一種以上之

20、保護型式,亦可使用於 1 區 (第5.2.4 節 ) 防火焰外殼 d依據 CNS 3376-1 加壓外殼 p依據 CNS 3376-2 填粉防爆構造 q依據 CNS 3376-5 浸油型 o依據 CNS 3376-6 增加安全 e 依據 CNS 3376-7 本質安全 i (ia 或 ib) 依據 CNS 3376-11 模鑄防爆構造 m依據 CNS 3376-18 5.2.3 使用於 2 區之電機設備 下列之電機設備可安裝於 2區。 (a) 可使用於 0區或 1區之電機設備。 (b) 特別設計使用於 2區之電機設備。 (例:依 CNS 3376-15 規定之保護型式 n )。 (c) 符合工

21、業電機設備標準要求之電機設備,在正常工作時,不產生會引燃之熱表面,且 (1) 正常工作時,不會產生火花或電弧。 (2) 正常工作時,如會產生電弧或火花,但其電路 (包含電纜 )之電機參數值 (U、 I、 L 和 C)未超出 CNS 3376-11 之安全係數 1。評估方法依 CNS 3376-15 規定之設備能量限制規範和電路。 如果表面溫度超出爆炸環境之引燃溫度,除非經過測試證明安全否則其表面應認為有引燃能力。 這些電機設備應置於外殼內,外殼至少應為適用於非危險區相似環境之外殼保護等級和機械強度,外殼不需要特別標示,但應明白在設備或文件中說明,此已經由下列之人員評估: 熟悉任何相關標準的需求

22、和實用法規以及其最新的解釋者。 6 CNS 3376-14 , C 1038-14 具有進行該項評估所需要所有資訊者。 如果需要,使用國家授權單位相似的測試設備和測試程序。 (d) 符合第 5.2.4 節之設備 旋轉電機雖符合上述 (b).(c).(d)之規定,啟動時亦不應產生火花,除非經評估保證危險環境不存在。 5.2.4 選用不符合 IEC 標準之設備 為了確保此種設備之正確選定及安裝(例如:有 s標誌且確認適用在 CNS 3376-0 規定使用區域之設備),應參照相關國家標準或法規之規定。 5.3 依據氣體或蒸氣引燃溫度選用 應選用電機設備其最高表面溫度不會達到任何會出現之氣體或蒸氣之引

23、燃溫度。 標示於電機設備上之溫度等級其意義如表 1 所示。 表 1 溫度等級及表面溫度和引燃溫度之關係 電機設備溫度等級 電機設備最高表面溫度 氣體或蒸氣之引燃溫度 T1 450 450 T2 300 300 T3 200 200 T4 135 135 T5 100 100 T6 85 85 如果電機設備上未標示周圍溫度範圍,設備只可使用於 -20 40之溫度範圍。 如果電機設備上有標示周圍溫度範圍,設備只可使用於所標示之溫度範圍。 5.4 依據電機設備分群選用 電機設備之保護型式為 e , m , o , p , q者為 II 群之設備。 保護型式為 d及 i之電機設備更細分為 A, B 和

24、 C 等三種,其適用關係如下表 2 所示: 保護型式為 n之電機設備通常為群設備,但是假如設備包含有密封斷路裝置、非故障元件或限流設備或電路者,該設備應為 A、 B 或 C,並且依據表 2 規定選用。 表 2 氣體蒸氣群和設備分群 氣體 /蒸氣細分類 設備細分群 A A、 B 或 C B B 或 C C C 5.5 外部影響 電機設備之選用和安裝應加以保護,以防止外部可能造成對防爆功能不利之影響 (如:化學性、機械性、振動、熱、電氣性、濕度 ) 應注意避免異物垂直掉入直立旋轉電機之通風開口。 6. 對火花危險之保護 7 CNS 3376-14 , C 1038-14 6.1 帶電零件的危險 為

25、了避免形成火花而引燃爆炸性氣體環境,除本質安全零件外,應避免和裸露帶電零件接觸。 6.2 導電零件裸露於外的危險 安全之基本原則在於限制框架或外殼接地故障電流 (大小及或時間 )和預防等電位搭接導體電位上升。 雖然不可能涵蓋所有系統,以下所述高至交流 1000V 或直流 1500V 之電力供應系統,使用於本質安全電路以外之 1 區和 2 區之狀況。 備考:交流 1000V 或直流 1500V 之電壓系統無一致要求,但應符合國家規定。 6.2.1 TN 型系統 如果使用 TN 電力系統,在危險區應用 TN-S 型式 (中性線 N 和保護導體 PE分開 ),亦即中性線和保護性導線在危險區不應連接在

26、一起或合併為一導體。於任何點從 TN-C 轉至 TN-S,保護性導線應在非危險區連至等電位搭接系統。 備考:在危險區域,應考慮監視介於中性線與 PE 保護導體間之洩漏電流。 6.2.2 TT 型系統 如果是 TT 電力系統型式 (電力系統和暴露導電零件地線個別接地 )使用於 1區時,應使用漏電流保護裝置。 備考:如果地面電阻係數高時,此系統可能不適用。 6.2.3 IT 型系統 如果使用 IT 電力系統 (中性線和地線隔離或經阻抗接地 )時,應使用絕緣偵測器指示第一次接地故障。 備考:可能需要 局部搭接以補充等電位搭接系統之不足。 (IEC 60364-4-41) 6.2.4 SELV 和 P

27、ELV 系統 超低電壓系統 SELV 應依據 CNS_ IEC 60364-4-41 中第 411.1.1 至 411.1.4節之規定, SELV 電路之帶電零件不應接地或與其它帶電零件或與形成其它電路部分的保護線連接。 超低電壓系統 PELV 應依據 CNS_ IEC 60364-4-41 中第 411.1.1 至 411.1.3 及411.1.5 節之規定,電路也許可接地或不接地,如果接地,接地電路和其它裸露導電零件應接至共同等電位系統,如果電路不接地,其它裸露導電零件也許應接地或保持不接地。 (例如:為了電磁相容問題 )。 SELV 和 PELV 之安全隔離變壓器應依據 CNS_ IEC

28、 60742 之規定。 6.2.5 電隔離 電隔離應依 CNS_(IEC 60364-4-41)中第 413.5 節之規定僅能供應一項電機設備。 6.3 電位均等化 (Potential equalization) 危險區域之安裝需要電位均等化,無論 TN、 TT 及 IT 系統,所有裸露及本體外部之導電零件應接至等電位搭接系統,搭接系統可包含保護導線、金屬導線管、金屬電纜被覆、鋼線鎧裝和金屬結構零件,但不包含中性線導體。連接時應穩固防止自行鬆脫。 8 CNS 3376-14 , C 1038-14 如果暴露導電零件已很穩固以金屬接點連接至與等電位系統搭接的結構零件或金屬導線管,則不須分別連至

29、等電位搭接系統。如果沒有電壓轉移的危險時,本體外部導電零件如果不是結構之一部分或電機安裝有關者,不須接至等電位搭接系統。例如:門窗之框架。 如需其它詳細資料見 IEC 603644-41 中之 413 節。 本質安全設備之金屬外殼不須連接至等電位搭接系統,除非其設備文件中有記載。安裝陰極防蝕保護之系統不需接等電位搭接系統,除非系統設計有此目的。 備考:運輸車輛與固定設備間電位均等化須採取特殊作法,例如:使用絕緣凸緣連接管線。 6.4 靜電 (Static electricity) 電機安裝設計 時應減低靜電之影響至一安全位準。 備考:無靜電保護之 CNS(IEC)標準時,應依相關標準之規定。

30、6.5 雷擊保護 (Lightning protection) 電機安裝設計 時應減低雷擊之影響至一安全位準。 備考:無雷擊保護之 CNS(IEC)標準時,應依據國家或相關標準。 第 12.3 節中有特別說明安裝在 0 區 Ex ia設備安裝之雷擊保護要求。 6.6 電磁輻射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電機安裝設計 時,應減低電磁輻射之影響至一安全位準。 備考:無電磁輻射保護 CNS(IEC)標準時,應依相關標準之規定。 6.7 陰極防蝕系統之金屬零件 (Cathodically protected) 陰極防蝕系統之零件位於危險區者為本體外部之導電零件時,即使其負

31、電壓很低,應認為具有電位差之危險(特別是引用電流法)。但在 0 區之區域不得有陰極防蝕保護設備,除非經特殊設計。 陰極防蝕保護所需的絕緣零件,例如管線或管槽之絕緣零件,如果可能,應位於危險區外,如果不可能時,應依相關標準之規定。 備考:無陰極防蝕系統 CNS(IEC)標準時,應依據相關標準之規定。 7. 電機保護 本節不適用於本質安全電路。 配線應有防止過載和由於短路和接地故障傷害之保護。 所有電機設備應有防止短路和接地故障傷害之保護。 旋轉電機應有額外過載保護,除非其能持續承受額定電壓、頻率下之起動電流或是發電機在短路電流下不超出許可之加熱。 過載保護裝置應該: (a) 與電流相關的裝置,具

32、監測三相之延遲時間保護裝置,設定不超出機器之額定電流。此裝置在 1.2 倍設定電流時於 2 小時內應產生動作。而在設定電流 1.05倍時在 2 小時內不可動作。 (b) 由內建式溫度感測器直接做溫度控制的裝置,或 (c) 其它等效裝置。 變壓器應有額外保護過載除非他們能承受一次側電壓和頻率在額定值時二次側連續短路,不造成熱量超出範圍或正常連接時不會造成過載。 9 CNS 3376-14 , C 1038-14 短路和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應防止在故障排除時自動再閉合。 三相電動機應防止發生欠相運轉。 如果電機設備自動分離連接所引起危及安全的狀況比引燃更嚴重時,可用警告裝置取代自動斷電裝置,警告裝置之

33、操作應非常明顯以利立即採取行動。 8. 緊急斷開 (Emergency switch-off)和電隔離 8.1 緊急斷開 有緊急狀況時,在適當地點或在危險區外面應有單一或多個斷開在危險區內電源之裝置。 電機設備如必須繼續操作以避免其它危險時,不應包含在緊急斷開電路內,而應在單獨的電路上。 8.2 電隔離 為了使工作能被安全執行,所有的電路導體,包含中性線,每一電路或電路群應提供適當的隔離工具 (例如:隔離器、熔線 )。 每一隔離工具應在緊鄰其旁邊標示,以利辨識其控制的電路或電路群。 備考:暴露未保護之帶電導體對爆炸性氣體環境仍具危險性,須採取有效的方法或措施以防止對電機設備恢復送電。 9.接線

34、系統 (Wiring systems) 除本質安全之安裝不須符合第 9.1.2, 9.3.1, 9.3.2 和 9.3.3 節之規定外,電纜和管路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9.1 一般規定 除了本質安全之安裝外,使用鋁質導體材料時,應該使用合適的連接,其截面積至少應有 16mm2。 9.1.1 避免損壞 電纜系統和附件應依實用狀況安裝於能避免暴露於機械破壞、腐蝕或化學影響 (例如溶劑 )以及熱效應之處(本質安全電路參考第 12.2.2.5 節)。 如果這種暴露特性無法避免時,應採保護措施。例如使用導線管安裝,或選擇合適的 電纜以減低機械破壞的風險,如:鎧裝電纜、加屏蔽護網、無接縫鋁被覆、礦物絕緣金

35、屬絕緣被覆或半鋼性被覆電纜可以使用。 如果電纜或管路系統會受到振動,其應設計可以承受振動不受破壞。 備考: PVC 電纜安裝於 -5以下環境時,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絕緣材料或被覆材料受到損壞。 9.1.2 無被覆單心線 (Non-sheathed single cores) 無被覆單心電纜不可用於帶電導體,除非他們安裝在配電盤、外殼或導線管系統內。 9.1.3 接線 電纜和導線管與電機設備之連接應符合特定保護型式的需求。 備考: 1.某些電纜的材質如果會出現明顯的冷流 (cold flow)特性而影響設備的保護型式時,使用這些電纜時應有適當之電纜入口裝置。例10 CNS 3376-14 , C

36、 1038-14 如:不使用會對有冷流特性之電纜元件產生作用之壓縮密封墊之電纜入口裝置。 2.冷流可更完整敘述為是熱塑材料在室溫受壓力下之流動。 3.電纜入口裝置如果與束緊裝置不配合時,應將電纜充分束緊。此種電纜入口裝置應標示 x。 9.1.4 未使用之開口 電機設備上為了電纜或導線管之進入而設但未使用之開口,應將其用適合的保護型式之塞子封住。只有本質安全設備例外。此種塞子只在使用特殊工具時才可將其卸下。 9.1.5 可燃物之穿越和累積 當管道、通道、管線或溝槽用來裝置電纜時,應注意避免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液體藉配線系統之連接從一地區通到另一地區。同時避免可燃氣體、蒸氣或液體累積在槽內。 這些注

37、意事項包含管道、通道或管路之密閉性。對於溝槽而言,有時可用充分通風或填沙方法保持隔絕。 在特殊狀況時,導線管和電纜線 (有壓差時 )必要時應密封,以避免液體或氣體通過。 9.1.6 電路穿過危險區域時 電路如從一非危險區穿過危險區至另一非危險區,在危險區之配線系統應符合該危險區域等級之規定。 9.1.7 偶發接觸 除非為了追蹤熱度,金屬鎧裝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與含有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液體之偶發接觸應避免。通常電纜線外部非金屬被覆已足夠提供此種絕緣性要求。 9.1.8 牆上之開口 電纜和導線管在危險區域和非危險區域間牆上之開口應充分密封。例如用沙封或灰泥密封。 9.1.9 連接 實務上電纜在危險區

38、域應不中斷。如果不可避免時,接頭除了適合於機械性、電氣性和環境外應: (a) 置於外殼內,並適合於該區之保護型式。 (b) 接頭應不受機械應力,且應依製造商之建議充填環氧樹脂、複合物或套入熱縮套管。 導體連接除了導線管接至防火焰或本質安全電路外,應只能用壓著連接器、穩固螺紋連接器、焊接或銅銲。如果導體使用適當機械工具聚合在一起後再錫焊亦可。 9.1.10 導線端點之保護 如果多心導線,尤其是細導線,端點應避免其散開。例如使用電纜啣套 (lugs)或心線端套管,或端子之型式,而非只使用錫焊方式。 符合電機設備保護型式之沿面距離和空間距離不可因導體連接至端子時使用之方法使其減小。 11 CNS 3

39、376-14 , C 1038-14 9.2 使用於 0 區之電纜系統 保護型式 ia之電纜安裝要求規定於第 12 節。使用於 0 區之其它設備的電纜要求應符合國家認可之水準 (第 5.2.1 節 )。 9.3 使用於 1 區和 2 區之電纜系統 適用於 1 區和 2 區危險區域之電纜系統安裝應注意下列事項: 9.3.1 固定式設備之電纜 熱塑被覆電纜、熱凝被覆電纜、橡膠被覆電纜或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可以做為固定式的配線。 9.3.2 可攜式和可移動式設備之電纜 可攜式和可移動式電機設備使用之電纜應有厚氯丁二烯橡膠或其它相當之合成軟性橡膠被覆或厚硬橡膠被覆電纜或電纜有同等堅固的構造。導線之截面

40、積最小應有 1.0mm2。假如需要電機保護導線,應該和其它導線一樣的分開絕緣,同時應裝在電源線保護層內。 可攜式之電機設備如果在電壓未超過 250V,額定電流未超過 6A 時,可使用普通氯丁二烯橡膠、其它相似合成軟性橡膠被覆電纜、普通硬橡膠被覆電纜或具相當堅固結構之電纜。但這些電纜不適用於須承受強力機械應力之可攜式或可移式電機設備,如手提燈、腳踏開關、桶式噴霧泵。 假如可攜式或可移動式電機設備有金屬可撓鎧裝或屏蔽在電纜內時,不應只使用此鎧裝或屏蔽作為導體保護。 9.3.3 可撓性電纜 可撓性電纜使用於危險區域者有下列數種: 普通硬橡膠被覆可撓性電纜 (Ordinary tough rubber

41、 sheathed flexible ca-bles) 普通硬氯丁二烯橡膠被覆可撓性電纜 (Ordinary polychloroprene sheathed flexible cables) 特硬橡膠被覆可撓性電纜 (Heavy tough rubber sheathed flexible cables) 特硬氯丁二烯橡膠被覆電纜 (Heavy polychloroprene sheathed flexible ca-ble) 相當於特硬橡膠被覆可撓性電纜之塑膠絕緣電纜。 備考:如無 CNS(IEC)標準時,可參考相關標準。 9.3.4 火燄延燒 (Flame propagation) 固定

42、式電纜配線應有防止火焰延燒的特性,使其能符合 CNS (IEC 60332-1)之規定,除非電纜是埋放於地下或在填沙之管中或其它保護火焰延燒之方法以防產生著火。 9.4 導線管件系統 (Conduit systems) 如無 CNS(IEC)標準時,可參考相關標準。 導線管在下列狀況時應使用密封配件: (a) 進入和離開危險區處。 (b) 正常操作有引燃火源時,距離外殼 450mm 以內。 (c) 所有在外殼有分接頭、接續器、接頭或終端處導 線管直徑在 50mm 以上時。 以減低某些氣體在防火焰外殼內之疊壓效應。 12 CNS 3376-14 , C 1038-14 導線管上所有之螺紋連接應上

43、緊。 如果導線管被用來當成保護導體時,螺紋接頭應能承受線路用熔線或斷路器保護下之故障電流通過。 如果導線管安裝在腐蝕性高之區域,其材質應能耐蝕或有足夠之防腐蝕保護。金屬的混合物會造成電化學腐蝕現象應該避免。 當電纜安裝在導線管內時,密封配件應充填一種不會收縮和不受危險區內化學物質影響之複合物,密封配件和複合物是用來限制疊壓效應,以避免熱氣從含有引火源之外殼進入導線管系統。同時避免危險氣體進入非危險性區域。 複合物在密封配件內之深度應至少等於導線管的直徑,且不可少於 16mm。 無被護絕緣之單一或多心電纜線亦可使用於導線管系統中。但是當導線管內含有三條電纜以上時,電纜之總截面積包含絕緣物,應小於

44、導線管截面積的 40%。 長導線管之配線箱應有適當的洩放裝置,以確保凝結水之洩放。另外,電纜線之絕緣亦應有適當之防水性。 為了符合外殼的保護等級,有時需將導線管與外殼間做密封處理 (例如:藉用密封墊片或將螺紋封膠 ),以及將導線和導線管間密封 (例:使用密封配件 )。 備考:如導線管為唯一之接地連接工具,螺紋密封膠不可減低地線接地路徑的有效性。 10 保護型式 d之附加規定防火焰外殼 (Flameproof enclosures) 10.1 實物之阻礙 當安裝設備時,應注意作業以防止防火焰凸緣接合面接近任何其它固體阻礙物之距離小於表 3。阻礙物如:鋼架、牆、耐潮護架、固定架、管路或其它電機設備

45、等。除非經實測確認距離更小亦無影響。 表 3 從防火焰凸緣接合面至阻礙物間在各種不同氣體、蒸氣下之最小距離 氣體 /蒸氣之分類 最小距離 mm II A 10 II B 30 II C 40 10.2 防火焰接合面之保護 防火焰接合面應能防蝕,間隙應有防水保護。除非有文件許可時才可使用墊片。接合面不應使用硬化之物質。 備考: 1. 適當的接合面保護方法為:使用非凝結油脂或抗蝕物。矽膠為主的油脂通常適合此目的。但必須注意氣體偵測器使用時之應用。不可因強調這些物質之選用與應用而造成非凝結油脂使接合面分離之後果。 2. 非硬性帶油紗帶可使用於接合面之外部,但只有在位於 IIA 族氣體族群之設備可使用

46、。膠帶應只限使用一層於凸緣接面之周圍而有少許重疊。新膠帶只可用於原有膠帶破損時。 10.3 電纜入口系統 10.3.1 一般規定 13 CNS 3376-14 , C 1038-14 電纜入口系統應符合所有設備之標準。該電纜入口裝置適用於所使用電纜型式、維持個別防爆保護方法以及符合第 9 節之規定。 電纜線進入防火焰設備時,應經過防火焰套管再穿過外殼壁 (間接入口 )。防火焰外殼外部之套管應依據 CNS 3376-0 之一種防爆保護型式。通常暴露之套管部分應位於接線箱內,此接線箱可能是另一個防火焰外殼或是增加安全型之箱,若接線箱是 Ex d,則電纜系統應符合第 10.3.2 節規定。若接線箱為

47、 Ex e時,則電纜系統應符合第 11.3 節相關規定。電纜如直接進入防火焰電機設備,則電纜系統應符合第 10.3.2 節規定。 10.3.2 選用 電纜入口系統應符合下列一種規定: (a) 電纜入口裝置符合 CNS 3376-1 和該裝置所使用電纜型式。 (b) 熱塑、熱凝或軟性電纜應緊密成圓狀,使用之壓出基材和填充劑應無吸濕性。亦可使用防火焰電纜入口裝置,再配合一個密封環如圖 1 之選用方式。 (c) 礦物絕緣電纜無論有或無塑膠被覆,應使用適當防火焰電纜入口裝置。 (d) 防火焰密封裝置 (例如:阻絕箱或密封室 )應於設備文件中說明或將零件許可示於電纜入口裝置處。此種密封裝置,例如:阻絕箱

48、或密封室應配合複合物或其它封材以封住電纜芯線附近之縫隙。密封裝置應位於電纜進入設備之進入點。 (e) 防火焰電纜入口裝置應以複合物充填密封材料於每一芯線周圍或其它類似之密封措施。 (f) 其它方法可以維持防火焰外殼之完整性者。 備考:如果使用工廠製造的模鑄型式接線箱,則不應更動其設備之連接或更換電纜。 圖 1 進入防火焰外殼電纜入口裝置選用圖符合第 10.3.2 b)節 否開始使用第第10.3.2節(d)或(e)之規格 使用一個適當的防火焰電纜入口裝置並附有密封環 外殼內是否有引燃源? (註 )是否為1區之安裝?外殼容積是否大於2dm3是否為IIC 群設備之危險氣體?是否 是 是否 否是 14

49、 CNS 3376-14 , C 1038-14 備考:內部引燃源包含正常操作發生之火花和設備溫度。只含接點之外殼或非直接進入外殼 (第 10.3.1 節 ),不認為有內部引燃源。 10.4 電動機電源使用變頻或變壓 如果電動機電源使用變頻或變壓時需要: a. 應使用文件中說明的內建式溫度感測器直接控制溫度或其它有效的監測器限制電動機外殼的表面溫度。保護裝置應能使電動機斷電。測試時電動機和變頻器不須要一起測試其防爆功能,或 b. 電動機為了型式試驗之目的應依據 CNS 3376-0 文件所述和變頻器當成一個單元,並且包含提供之保護裝置。 備考: 1.在某些情況下,最高表面溫度發生於電動機之軸上。 2. 對於電動機具保護型式 e之接線箱,如果使用具高頻脈衝之變頻器於輸出,應注意確定其接線箱產生任何過電壓峰值以及較高溫度均已被列入考慮。 10.5 導線管系統 導線管應依下列規定: (a) 堅實之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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