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765-29-2005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battery chargers《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安全-第2部:电池充电器的个别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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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9.020;97.180 C4125-29 3765-29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4 月 19 日 年月日 (共 14 頁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 第 2 部:電池充電器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battery chargers 目 錄 節次 頁次 1.適用範圍 3 2.用語釋義

2、 3 3.一般規定 4 4.一般試驗條件 4 5.空白 . 4 6.分類 . 4 7.標示與說明 . 4 8.防電擊之保護 5 9.電動器具的起動 5 10.消耗功率與電流 5 11.溫升 6 12.空白 6 13.在操作溫度下之電器絕緣耐電壓及洩漏電流 . 6 14.空白 6 15.耐濕性 6 16.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6 17.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6 18.耐久性 6 19.異常操作 . 6 20.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 7 21.機械強度 . 7 22.構造 7 23.內部配線 . 8 24.零組件 8 25.電源線及其連接方法 8 26.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8 27.接地 8

3、2 CNS 3765-29, C 4125-29 28.螺釘與連接 8 29.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厚度 8 30.耐熱、耐燃與耐電弧軌跡 . 8 31.耐蝕 8 32.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 8 附錄 10 附錄 A 例行試驗 10 附錄 AA 孩童使用電池充電器之要求 . 11 3 CNS 3765-29, C 4125-29 1. 適用範圍 CNS 3765 第 1 節由下列取代。 本標準規定家用和類似用途之電池充電器 (battery chargers)的安全標準,其具有一安全超低電壓輸出,額定電壓在 250V 以下。 非一般家庭使用,但可能對公眾產生危險的電器,例如欲在車庫、商

4、店、小型工廠和農場內使用的電池充電器,亦在本標準適用範圍內。 本標準已考慮在家庭裡及其周圍人員可能遭遇到由電器所產生的共通性危險。 本標準不考慮: 無人看顧下,孩童或無行為能力者 (infirm persons)使用電器; 孩童嬉玩電器。 備考 1.應注意下列事項: 使用於車輛、船舶或飛機上的電器,可就需求另加規定。 2. 本標準不適用於: 嵌入型電 池充電器 (built-in battery chargers),安裝在旅行車及類似車輛者除外; 電池充電器屬於電器的一部分,使用者無法觸及電池; 專為工業用途的電池充電器; 欲使用於特殊環境的電池充電器,例如在腐蝕性或易爆炸性物質 (灰塵、蒸氣

5、或瓦斯 )之大氣環境下; 電池充電器由 1 個以上單元 (unit)所組成者; 電子設備用電源單元 (supply units); 用於攝影之電子式閃光設備其電池充電器和電源單元 (IEC 60491); 電動車輛用電池充電器 (IEC 61851)。 3. 電池充電器對 8 歲以上孩童在無人看顧下使用之要求,於附錄 AA 中規定。 2. 用語釋義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 節本標準適用。 2.1.1 追加 額定電壓 (rated voltage)係指額定輸入電壓。 2.1.6 追加 額定電流 (rated current)係指額定輸入電流。 2.1.9 取代 正常操作 (nor

6、mal operation):電器依下列條件操作。 用以充電鉛酸電池 (lead-acid batteries)的電池充電器和用於充電其他電池並具有一額定直流輸出電流 (rated d.c. output current) 20A 以下的電池充電器,係連接於圖 101 的電路。可變電阻器應適當調整,使得在供以電池充電器額定電壓時,在電路中的電流為額定直流輸出電流 (rated d.c. output current)。 當充電電流由電池的充電狀態控制時,可變電阻器和電容器以 1 個具有使用說明書規定最大容量的同型式已放電之電池取代。 4 CNS 3765-29, C 4125-29 其他電池充

7、電器接至 1 個具有使用說明書規定最大容量的同型式已放電之電池。 備考:下列狀況中,電池視為已放電: 對於鉛酸電池,電解質比重在 1.16 以下; 對於鎳鎘電池,每單電池 (cell)電壓在 0.9V 以下。 2.101 額定直流輸出電壓 (rated d.c. output voltage):製造廠商指定其電池充電器所使用直流輸出電壓。 2.102 額定直流輸出電流:製造廠商指定電池充電器所使用直流輸出電流。 2.103 直流分電盤 (d.c. distribution board):具有用以分配直流電源至電氣插座或端子之電路的配電盤。 3. 一般規定 CNS 3765 第 3 節本標準適用

8、。 4. 一般試驗條件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4 節本標準適用。 4.2 追加 若進行第 21.101 節的試驗,需要 2 個額外電池充電器。 4.101 電池充電器比照電動器具進行試驗。 5. 空白 6. 分類 CNS 3765 第 6 節本標準適用。 7. 標示與說明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7 節本標準適用。 7.1 追加 電池充電器應標示下列資料: 額定直流輸出電壓,以 V 為單位; 額定直流輸出電流,以 A 為單位。 備考 1. 不標示其他輸出電流。 附裝在一直流分電盤內之保護裝置 (protective devices)的額定電流,以 A 為單位; 輸出端

9、子的極性 。正極端子應以紅色或符號 “+”標示,且負極端子以黑色或符號 “-”標示。 2. 對於可防止極性誤接的電池充電器,可不須標示極性。 延時型熔絲鏈 (fuse link)的時間電流特性; 若其輸出容量達 20VA 時增加下列項目: 在充電之前,詳閱使用說明書; 在室內或在不會被雨水淋濕處使用 (除非電池充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為IPX4 以上者 )。 若電池充電器用以充電鉛酸電池且其輸出達 20 VA 時增加下列項目: 在裝入或取出電池前先切斷電源。 5 CNS 3765-29, C 4125-29 警告:注意爆炸性氣體、防止火 焰和火花、充電期間保持適度的通風。 附有引擎起動開關,以允許電

10、池充電器提供引擎 1 個補充起動電流的電池充電器,應標示: 最大 “ON”時間; 最小 “OFF”時間或在 “ON”時間和 “OFF”時間之間最大比率。 7.4 追加 若電池充電器可調整至不同額定直流輸出電壓,應可清楚地鑑別電池充電器的輸出電壓調整值。 7.12 追加 使用說明書應註明: 規定可充電電池之類型、單電池數和可充電之額定容量; 包含禁止非可再充電式電池再度充電的警語; 對用於鉛酸電池的充電器,註明充電期間電池須置於通風良好的區域; 對於供戶外使用的 I 類攜帶式電池充電器 (portable class I battery chargers),註明其僅得插接於有接地之電氣插座; 對

11、於自動式電池充電器,解釋其自動功能,並述明相關限制; 對用於充電汽車電池的電池充電器之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先連接未接於底盤 (chassis)的電池端子。另一接線應接至底盤,遠離電池和燃料管線,隨後連接主電源線至電池充電器; 在充電之後 ,將主電源線拆離電池充電器。然後依序移去底盤接線和電池接線。 7.12.1 追加 用於安裝在旅行車及類似運輸車輛內的電池充電器其使用說明書,應註明與主電源線連接的線路應符合相關配線規定。 7.101 直流分電盤應標示下列資訊: 每一個輸出電路的最大輸出電流,以 A 為單位; 任一可連接之額外電源供應裝置之型式。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8. 防電擊

12、之保護 CNS 3765 第 8 節本標準適用。 9. 電動器具的起動 CNS 3765 第 9 節本標準不適用。 10. 消耗功率與電流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0 節本標準適用。 10.101 無載直流輸出電壓不得超過 42.4V。 電池充電器供以額定電壓,以量測無載直流輸出電壓檢查符合性。 10.102 輸出電流算術平均值不得偏離額定直流輸出電流 10%以上。 藉由將電池充電器接至圖 101 之電路以檢查符合性。電池充電器供以額定 6 CNS 3765-29, C 4125-29 電壓,並調整可變電阻以獲得額定直流輸出電壓,隨即量測輸出電流。 11. 溫升 除下列所述, C

13、NS 3765 第 11 節本標準適用。 11.2 修訂 電池充電器置於測試電熱器具 (heating appliances)所規定之測試牆角內。 11.5 修訂 電池充電器僅供以 1.06 倍額定電壓。 11.7 取代 操作電池充電器至穩定狀態建立。 12. 空白 13. 在操作溫度下之電器絕緣耐電壓及洩漏電流 CNS 3765 第 13 節本標準適用。 14. 空白 15. 耐濕性 CNS 3765 第 15 節本標準適用。 16. 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CNS 3765 第 16 節本標準適用。 17. 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7 節本標準適用。

14、 追加 電池充電器的輸出端子予以短路。 18. 耐久性 CNS 3765 第 18 節本標準不適用。 19. 異常操作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19 節本標準適用 19.1 修訂 取代所列之規定,電池充電器依第 19.11 節、第 19.12 節及第 19.101 節至第19.103 節依適用者進行試驗。 19.13 追加 在試驗期間,適用表 6 所列數值。 19.101 以額定電壓供電給電池充電器且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操作,任何在第 11 節所規定試驗期間動作的控制裝置應加以短路。 19.102 將已完全充電的電池,以與正常使用時相反之方向接於電池充電器。電池之型式係使用說明書所規定

15、之最大容量,但鉛酸電池容量為 70Ah。電池充電器供以額定電壓操作。 19.103 預期與直流分電盤併用的電池充電器,供以額定電壓並在正常操作條件下操作,至達到穩定狀態。增加負載使輸出電流提高 10%至再度達到穩定狀態。重複此程序至保護裝置動作或達到短路條件。 7 CNS 3765-29, C 4125-29 20. 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 CNS 3765 第 20 節本標準適用。 21.機械強度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1 節本標準適用。 21.1 衝擊能量提升至 1.0J0.05J。 追加 依第 21.101 節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1.101 除嵌入型電池充電器外之其他

16、電池充電器,其質量在 5kg 以下者,以 3 只電器進行下列試驗。 電池充電器從 1m 的高度自由落下,落於混凝土地板上,每一電器由不同位置自由落下。 電池充電器應無影響第 8.1 節、第 15.1.1 節、第 16.3 節及第 29.1 節符合性之損壞發生。 21.102 用於安裝在旅行車上的電池充電器應耐受其可承受的振動。 以 CNS 3629( IEC 60068-2-6)所規定振動試驗檢查符合性,試驗條件如下所述: 電池充電器裝在厚約 20mm 夾板所製成的箱殼內,內部尺寸為安裝說明書所述最小尺寸; 箱殼捆綁於振動發生器上,且電池充電器在其正常使用位置; 振動方向為垂直; 振幅為 0.

17、35mm; 掃描頻率範圍為 10Hz 至 55Hz; 試驗期間為 30 分鐘。 電池充電器應無影響第 8.1 節、第 15.1.1 節、第 16.3 節和第 29 節符合性之損壞,且連接處無鬆脫現象。 22. 構造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2 節本標準適用。 22.26 取代 輸出電路應 經由一安全隔離變壓器供電,且應不得連接至可觸及金屬零件或接地端子 。介於安全超低電壓下操作之零件與帶電零件間之絕緣應符合雙重絕緣或強化絕緣之規定。 依雙重絕緣或強化絕緣之測試規定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01 連接至電池正極端子的導體應為紅色,且連接至電池負極端子的導體應為黑色。 若有下

18、列情況,本項規定不適用: 輸出導體提供一個具極性的連接器; 連接的極性由電池充電器自動決定者; 當與電池連接時, 導體絕緣或連接至電池正極端子的導體端子由可見的標記可永久識別者。 8 CNS 3765-29, C 4125-29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02 由一直流分電盤所提供之每一電路應附有一過載保護裝置。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103 安裝於旅行車及類似車輛上的電池充電器應具有能確保其固定於支架上之構造。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備考:若無任何加強方法以避免電池充電器意外地脫離支架,則鎖孔形槽(key-hole slot)、鉤及類似裝置不視為確保電池充電器固定於支架

19、上的可靠裝置。 23. 內部配線 CNS 3765 第 23 節本標準適用。 24. 零組件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4 節本標準適用。 CNS 3765 第 24 節本標準適用。 25. 電源線及其連接方法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5 節本標準適用。 25.7 追加 天然橡膠被覆之電源線不得裝配於汽車電池充電用的電池充電器。 26. 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26 節本標準適用。 26.5 修訂 本節之規定不適用於輸出電路的端子。 27. 接地 CNS 3765 第 27 節本標準適用。 28. 螺釘與連接 CNS 3765 第 28

20、 節本標準適用。 29. 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厚度 CNS 3765 第 29 節本標準適用。 30. 耐熱、耐燃與耐電弧軌跡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第 30 節本標準適用。 30.2.2 不適用。 31. 耐蝕 CNS 3765 第 31 節本標準適用。 32. 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CNS 3765 第 32 節本標準適用。 9 CNS 3765-29, C 4125-29 圖 101 電池充電器的試驗電路 A:平均讀值安培計 B:電池充電器 C:電容器的電容量,以 F(farads)為單位,由右式決定:rrUfpI5.12 其中: rI :額定直流輸出電流,以 A為單位;

21、 p:1, 適用於半波整流,及 2, 適用於全波整流; f :供電頻率,以 Hz為單位; rU :額定直流輸出電壓,以 V為單位; I :輸出電流; R :可變電阻; T:電池充電器的輸出端子; V:平均讀值伏特計。 備考 1.電容器之電容量可能有偏離計算值 20%之情況。 2.在電池充電器可操作之前,電容器可能必須預先充電。 10 CNS 3765-29, C 4125-29 附錄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之附錄本標準適用。 附錄 A 例行試驗 (參考性) A.2 絕緣耐電壓試驗 追加 在輸入與輸出電路間進行絕緣耐電壓試驗,其試驗電壓為: 額定電壓 150V 以下之電池充電器: 20

22、00V; 其他電池充電器: 2500V。 引用標準 除下列所述, CNS 3765 引用標準適用。 追加 IEC 60491 攝影用電子式閃光裝置的安全規定 IEC 61851 系列標準引入電動車輛之充電系統 11 CNS 3765-29, C 4125-29 附錄 AA 孩童使用電池充電器之要求 預期在無人看顧下,由 8 歲以上孩童使用的電池充電器應符合本標準及本附錄針對標準本文修訂之相關規定。電池充電器之輸出安全超低電壓在 30V 以下,額定輸出容量在 50VA 以下。 備考 1.本附錄所規定之電池充電器不視為玩具的一部分。 2.本附錄追加之章節由 201 開始編號。 5. 一般試驗條件

23、5.201 一般而言,當電池在使用時,對可充電電池以最嚴苛之使用條件進行試驗。 6. 分類 6.1 修訂 用於室外的電池充電器應為類電器,其他種類之電池充電器應為 I 類或類電器。 6.2 追加 用於室外的電池充電器其外殼防護等級分類至少應為 IPX7。 6.201 作為防止固體外物侵入之外殼其防護等級分類至少應為 IP3X。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7. 標示與說明 7.1 追加 僅用於室內之電池充電器應依 IEC 60417設備用圖示符號之規定以 59571)之符號加以標示,或另依下列規定: 僅用於室內。 電池充電器應依防止固體外物侵入之防護等級標示 IP 碼。 電池充電器應以笑臉符號連

24、同 8+一起標示。 7.6 追加 IEC 60417 5957 往後的符號表示:僅用於室內。 笑臉符號表示: 8 歲以上孩童可使用。 7.12 追加 使用說明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注意:只允許 8 歲以上孩童使用電池充電器。提供適當的說明讓孩童能在安全的操作方法下使用,並強調電池充電器並非玩具,絕不可用來玩耍。 對孩童強調不得嚐試將不可充電式電池放入電池充電器中充電,此舉可能使電池發生炸射的危險。 定期對電池充電器進行損壞查驗,其查驗重點特別針對電源線、插頭及外殼。 若電池充電器損壞,必須停止使用,直到修復為止。 屬類電器之電池充電器其使用說明中,應註明電池充電器之電源須由專供玩具用的變壓器所提

25、供。 12 CNS 3765-29, C 4125-29 7.14 追加 標示於電器上的符號其高度至少應為 10mm,所標示之文字其高 度至少應為3mm。 以量測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8. 防止觸及帶電零件之保護 8.1.1 修訂 應不能觸及帶電零件,或僅以基本 絕緣與帶電零件隔離之金屬零件,甚至以工具移去外殼之配件後,亦不得觸及。 IEC 61032對人員與設備保護之外殼驗證用試驗針規定的試驗針 18 適用,其規格同試驗棒 B。 10. 消耗功率與電流 10.101 追加 輸出電壓應在峰值電壓 42.4V 以下。 11. 溫升 11.8 追加 以 IEC 61032 所規定之試驗針 18 碰觸

26、的零件其溫升應不超過下列規定值: 若為金屬: 25K; 若為其他材質: 35K。 備考:金屬的溫升限制適用於電池的表面。 17. 變壓器與相關電路的過載保護 追加 以 IEC 61032 所規定之試驗針 18 碰觸的零件其溫升應不超過下列規定值: 若為金屬: 45K; 若為其他材質: 55K。 19. 異常操作 19.13 追加 以 IEC 61032 所規定之試驗針 18 碰觸的零件其溫升應不超過下列規定值: 若為金屬: 45K; 若為其他材質: 55K。 21.機械強度 21.1 追加 依第 21.201 節之試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1.201 電池充電器依 IEC 60068-2-75

27、環境試驗法錘擊試驗進行 Eha 試驗,衝擊能量應為 2J。對於方形電池的充電器,對其 4 個面與 4 個邊施以衝擊。對於其他電池的充電器,對其外殼周圍相對位置施以 8 次衝擊。 電池充電器隨後依 CNS 13215環境試驗法 (電氣、電子 )自然落下試驗(IEC 60068-2-32)之程序 1自由落下 Ed 試驗來進行試驗,自由落下高度為500mm。第 1 次落下時電池充電器以正常使用位置為優先。 13 CNS 3765-29, C 4125-29 電池充電器應 無影響符合本標準規定之損壞。此外,帶電零件不得變為可觸及。 22. 構造 22.201 電池充電器僅得具有唯一的額定電壓或額定電壓

28、範圍。電池充電器內不得有以手動調整輸出電壓的裝置。 以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2.202 不論電池的充電狀態,電池充電器應具有防止逆向充電的構造。亦適用將錯誤極性之電池裝入電池充電器之情況。 以量測及檢驗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24. 零組件 24.201 IEC 61558-2-7電源變壓器、電源供應單元及類似產品的安全第 2 部:玩具用變壓器的個別規定為玩具專用變壓器之相關標準,若此種變壓器須試驗,則依第 7.2 節、第 20.5.1 節、第 20.101 節與第 15 節之規定進行。 25. 電源線及其連接方法 25.1 修訂 電池充電器應不可提供插頭 (appliances inlet)

29、。 25.5 修訂 電池充電器應為 Y 型連接或 Z 型連接。 14 CNS 3765-29, C 4125-29 引用標準: CNS 3765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第 1 部:通則 CNS 3629 環境試驗方法 (電氣、電子 )正弦波振動試驗方法。 CNS 13215 環境試驗法 (電氣、電子 )自然落下試驗 IEC 60068-2-75 環境試驗法錘擊試驗 IEC 60417 設備用圖示符號 IEC 60491 攝影用電子式閃光裝置的安全規定 IEC 61032 對人員與設備保護之外殼驗證用試驗針 IEC 61558-2-7 電源變壓器、電源供應單元及類似產品的安全第 2 部:玩具用變壓器的個別規定 IEC 61851 系列標準引入電動車輛之充電系統 相對應國際標準: IEC 60335-2-29, 2004,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battery charg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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