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802-2006 Fiber cement boards《纤维水泥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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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ICS 91.100.40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A2048380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4 2 月 25 日 95 1 月 18 日 纖維水泥板 Fiber cement boar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主要用在建築物之內裝材, 0.8 板(輕質板)及 1.0 板(重質板)以水、有機纖維、石綿以外之無機 纖維材、珍珠岩及無機混合材為主要原, 1.3 板(資源再生板)以水、石材廢棄物、紙渣廢棄物、無機混合材等為主要原,抄造成形之纖維水板。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其值為近似值,僅供考。 2. 種及符號 2.1 纖維水板之種,依容積比

2、重及有無裝飾加工分如下。 (1) 依容積比重之分 0.8 板:容積比重為 0.6 以上而未滿 0.9 者。( 輕質板) 1.0 板:容積比重為 0.9 以上而未滿 1.2 者。( 重質板) 1.3 板:容積比重為 1.2 以上而未滿 1.4 者。( 資源再生板) (2) 依有無裝飾加工之分 普通板:未施裝飾加工者,但含混入著色材而著色者。 裝飾板:以普通板為基板 ,於其表面上施予印刷、塗裝、噴吹、燒上彩花、張貼裝飾材等裝飾加工者。 2.2 符號:纖維水板之符號,如表 1 之規定。 表 1 種及符號 種 符號 原 普通板 0.8FPC 0.8板裝飾板 0.8FPCD水、有機纖維、石綿以外無機纖維

3、、珍珠岩、無機混合材。 普通板 1.0FPC 1.0板裝飾板 1.0FPCD水、有機纖維、石綿以外無機纖維、珍珠岩、無機混合材。 普通板 1.3RPC 1.3板裝飾板 1.3RPCD水、石材廢棄物、紙渣廢棄物、 無機混合材等 3. 形、尺及許可差:纖維水板有規格品與訂 製品,其形、尺及尺許可差規定如下: (1) 規格品:規格品之長及寬如圖 1 所示,厚及尺許可差須符合表 2 之規定。 (共 10 頁 )印月 95 1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2 CNS 3802, A 2048 圖 1 長及寬之尺 單位:mm 450 600900 1200900 1800 2400 2700 寬 長表

4、2 尺許可差 單位:mm 許可差 厚(1) 厚(2) 長及寬 6 0.3 8,10 0.4 12 0.5 0 3 註 (1) 對裝飾板係指基板之厚。 (2) 對裝飾板係基板之厚加裝飾加工層之厚,亦即第 9(6)節所標示之厚。 備考:厚係使用 0.05 mm 以上精之測定器於距板周邊 20 mm 以上內側之四角測定,取其平均值。此時測定器與板接觸部分應為直徑 6 mm 以上之圓形。 (2) 訂製品:訂製品之寬、長及厚依買賣雙方協定。惟其尺之許可差仍應依表 2 之規定。 4. 品質 4.1 外觀:纖維水板之外觀規定如下。 (1) 外觀缺點之種及其判定標準,以目視檢查結果,須符合表 3 之規定。 3

5、 CNS 3802, A 2048 表 3 外觀缺點之種及判定標準 缺 點 及 種 判 定 合 格 標 準 缺損(3),基板開,剝(4) 得有 扭曲,翹曲,裝飾面開 得有使用上之障礙 非裝飾目的之凹凸,污染,刮傷,混入雜物 開60cm 以目視觀察(5),得有顯著情形。紋樣,光澤及色調之調和 開2m 以目視觀察(5)時,得有顯著情形。註 (3) 係指基板及裝飾面之缺損。 (4) 包括脫。 (5) 觀察時之明情形,應為窗之晝光或相當於 540 lx以上之照明,並應避開日光直射。 (2) 纖維水板之四角應為直角,斷面應整齊好,其端面原則上與表面約成直角。但為特殊目的將端面加工處者在此限。 4.2 性

6、能:纖維水板之性能規定如下: (1) 普通纖維水板試驗結果須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4 性能 種 厚mm容積比重 彎曲破壞載重 N kgf耐衝擊性 吸水長變化% 耐燃性 6 120 128 210 210.8纖維水板 10 0.6以上 0.9未滿 330 336 200 208 350 351.0纖維水板 10 0.9以上 1.2未滿 550 55耐燃1 級或 2級 6 240 248 420 4210 660 661.3纖維水板 12 1.2以上 1.4未滿 960 96得有、剝、貫穿孔及開,且凹陷之直徑應在20 mm 以下。 0.25以下 耐燃1 級 備考 1.纖維水板之原須混合均勻,非

7、以外物( 如:網帶) 加強板材之強。 2.為裝飾板,施予表 4 所示彎曲破壞載重之下限值時,裝飾層得有剝現象。 3.訂製品之彎曲破壞載重(P) 應為依下公式計算求得之值。 a. 0.8 纖維水板 抗彎強=2BW2LP3=5.0 N/mm250 kgf/cm2 b. 1.0 纖維水板 抗彎強 =2BW2LP3=8.3 N/mm283 kgf/cm2 4 CNS 3802, A 2048 c. 1.3 纖維水板 抗彎強 =2BW2LP3=10.0 N/mm2100 kgf/cm2 式內, P=彎曲破壞載重 (Nkgf) L=跨距 (mmcm) W=板寬 (mmcm) B=板厚 (mmcm) 考 1

8、. 與抄造方向平施予載重時之彎曲破壞載重為表 4 所示值之 60%以上。 2. 與抄造方向成直角方向之吸水長變化為表 4 所示值增加 10%以下。 (2) 裝飾纖維水板試驗結果除須符合表 4 之規定外,並須符合表 5 之規定。 表 5 裝飾板性能 性能 紅色筆之 耐污染性 耐變褪色性 耐刮擦性 判定標準 灰色標 3號以上 灰色標 3號以上 得有顯眼之痕跡 5. 原及製造 5.1 原:製造纖維水板所使用之原,規定如下。 (1) 水:為 CNS 61卜特水所規定之第型水或 CNS 3654卜特高水所規定之第 1 種水。 (2) 有機纖維:主要為廢紙叩解處者。 (3) 石綿以外之無機纖維材:應為對纖

9、維水板之品質無害者。 (4) 珍珠岩:為 CNS 6992珍珠石粉所規定之珍珠石粉。 (5) 無機混合材:為石粉、飛灰、蛇紋石粉、矽石粉等無機材,並應對製品之品質無害者。 (6) 石材廢棄物、紙渣廢棄物:為石材污、紙漿污等資源再生產品。 (7) 裝飾材:纖維水板表面裝飾用之材,應對品質無害者。 5.2 製造:纖維水板依下所述製造。 5.2.1 0.8 板及 1.0 板 纖維水板應將水、有機纖維、石綿以外之無機纖維材、珍珠岩、無機混合材與適之水混和抄造成形。 考:纖維水板所使用之水、有機纖維、石綿以外之無機纖維材、珍珠岩及無機混合材配比之標準比 (質比 ),採用下考表1A 所示之值。 5 CNS

10、 3802, A 2048 考表 1A 0.8 板及 1.0 板材配比 (質比 ) 分 水 有機纖維 (6)石綿以外之無機纖維材 (7) 珍珠岩 (7) 無機混合材 (7) 0.8板 10 20 20 30 1.0板 3050 8 13 4 8 0 30 50 註 (6) 純乾態之值。 (7) 氣乾態之值。 5.2.2 1.3 板 纖維水板應將水、石材污、紙漿污、有機纖維、無機混合材與適之水混合抄造成形。 考: 纖維水板所使用之水、石材污、 紙漿污、有機纖維及無機混合材配比之標準比 (質比 )、採用下考表 1B 所示之值。 考表 1B 1.3 板材配比 (質比 ) 分 水 石材污 紙漿污 有機

11、纖維 (6) 無機混合材 (7) 1.3板 30 50 15 35 10 20 6 10 15 25 5.2.3 纖維水板成形後須經充分養護,然後 加熱乾燥使含水 (出貨時 )調整至10%以下。 5.2.4 纖維水板之表面裝飾加工時,應視各別裝飾材施乾燥。施印刷、塗裝、噴吹、燒上彩花、張貼裝飾材等,亦須視需要施予加熱乾燥,使含水 (出貨時 )調整至 10%以下。 6. 檢驗 6.1 檢驗依 CNS 2779計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之規定決定批之大小,使用下規定之試片進檢驗。 6.1.1 形及尺之檢查:每批中隨機抽取 3 個試樣進檢驗。 6.1.2 含水、容積比重、彎曲破壞載重、耐衝擊性、紅色筆

12、之耐污染性、耐變褪色性、耐刮擦性及耐燃性之試驗:由每批中隨機抽取 3 個試樣,按各試驗項目由該等試樣中各取 1 個試片,合計 3 個試片進試驗。但含水及容積比重之試驗係使用同一試片進試驗。 6.2 外觀、含水、容積比重、耐衝擊性及形與尺之試驗, 3 個試片均符合第3 4 節及第 5.2 節之規定時,該批視為合格。但對外觀中之紋樣、光澤、色調調和之檢驗,係 3 個試樣並排同時 1 次完成。 6.3 彎曲破壞載重之檢驗,依下規定判定是否合格。 (1) 標準偏差已知,滿足下公式時,該批視為合格。 SL+1.60 6 CNS 3802, A 2048 式內, =3 個試片試驗結果之平均值。 SL=表

13、4 所規定彎曲破壞載重之下限值。 =批之標準偏差,通常由工廠之實際紀求得。 (2) 標準偏差未知,滿足下公式時,該批視為合格。應由製品中隨機抽取 7個試樣,由各試樣取 1 個試片,合計 7 個試片進試驗。 SL+1.64S 式內, =7 個試片試驗結果之平均值。 SL=表 4 所規定彎曲破壞載重之下限值。 S=試片之標準偏差,依下式計算 S=22722217X.XX08.1 +式內, X1,X2X7=各個試片之測定值。 6.4 吸水長變化、耐燃性、紅色筆之耐污染性、耐變褪色性及耐刮擦性之檢驗,於新設計、改造或生產條件變時始予施,試驗結果 3 個試片均符合第 4 節之規定時,該批視為合格。 7.

14、 試驗方法 7.1 試片:試片之尺如表 6 所示,應由試樣原板之靠近中央部位採取。 表 6 試片之尺及試驗時之含水態 單位: mm 試片名稱 尺 試驗時之含水態 彎曲破壞載重試片 (8) CNS 3904建築用板彎曲試驗法所規定之第 3種試片 (500(9)400) 氣乾態 (10) 容積比重試片 含水試片 100100 依第 7.3節之規定 耐衝擊試片 300300 氣乾態 (10) 吸水長變化試片 160(9)40 依第 7.5節之規定 耐污染試片 100100 氣乾態 (10) 變褪色試片 15050 氣乾態 (10) 耐刮擦試片 5050 氣乾態 (10) 基材試驗 高 503 其他各

15、邊 402 耐燃性試片 表面試驗 220220 依 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之耐燃性試驗法 註 (8) 製品尺過小致無法採到第 3 種試片供試驗或工廠品管使用試片時,亦得使用 CNS 3904 所規定之第 4 種試片 (300(9)250 mm)。 (9) 500 mm、 300 mm 及 160 mm 部分須在抄造方向採取。 (10) 係指試片放置於通風好之室內 7 天以上之態。 7 CNS 3802, A 2048 7.2 彎曲破壞載重試驗:依 CNS 3904 之規定試驗。但於裝飾板施予表 4 所規定之彎曲破壞載重下限值時,應觀察裝飾層有無剝現象。 7.3 含水及容積比重試驗:以

16、試片採取時之質作為試驗時試片之質 (W1)。將試片放入附有強制循環之烘箱內,在溫 (1055)下乾燥 24 小時,然後放入裝有無水氯化鈣 (11)或矽凝膠 (12)調濕之乾燥器內卻至常溫,稱其質作為乾燥時試片之質 (W0)。稱質時須準確至 0.1g,含水依下式求得。 含水 (%)= 100WWW001如圖 2 所示位置測定試片之長、寬及厚,分別求其平均值作為試片之長、寬及厚,計算其體積 (V0)。測定時厚須準確至 0.05 mm,長及寬須準確至 0.1 mm。 容積比重依下式求得。 容積比重 =00VW註 (11) 應使用 CNS 1622化學試藥(氯化鈣、無水)所規定之無水氯化鈣。 (12)

17、應使用 CNS 2916矽乾石所規定品質之矽凝膠。 圖 2 試片之尺測位置 單位: mm 長之測位置: AA及 BB計 2 處。寬之測位置: CC及 DD計 2 處。厚之測位置:記號處計 4 處。D AB C DCBA100 100 20 20 7.4 衝擊試驗:依 CNS 9961建築用板衝擊試驗法所規定之砂上全面支承法,使試片表面朝上保持水平,將球形重錘 W2-500,由下高(基板厚 6 mm之試片為 60 cm, 8 mm 之試片為 100 cm, 10 mm 之試片為 140 cm)向試片中央部位自由下,由距 60 cm 處以目視觀察試片之 (13)、剝、貫穿及開態,並測凹陷之直徑。

18、註 (13) 指球形重錘下形成試片背面凸起圓周以外之。 備考:其他厚試片之下高應為依已知試片厚及下高之比計算求得之值。 7.5 吸水長變化試驗:將試片放入溫保持 (603)附有強制循環之烘箱內,經 24 小時後取出,放入裝有無水氯化鈣或矽凝膠之乾燥器內卻至 (203)。其次如圖 3 所示,於試片刻上標線,其距為 140 mm。然後使用具有 0.002 mm以上精之測定儀測定標線間之距作為基長 (l1)。將試片長方向水平側浸 8 CNS 3802, A 2048 入溫 (203)之水中,使試片上端保持在水面下約 3cm。經過 24 小時後將試片從水中取出,用濕布擦去表面之水分,再測定標線間之距

19、(l2)。 吸水長變化 ( l)依下式求得。 l (%)= 100112lll式內,l 吸水長變化 ( ) l1乾燥時之標線間長 (mm) l2吸水時之標線間長 (mm) 圖 3 試片之標線間距 單位: mm 約 140 160 (背面) 40 乳白色玻璃 標線考: 標線宜於乾燥試片前,使用環氧樹脂等膠合劑貼 上乳白色玻璃,再於其上,使用適當之刻線器刻上標線。 7.6 耐燃性試驗:依 CNS 6532 之規定。 7.7 紅色筆污染試驗:將試片水平固定,於試片之裝飾面使用 CNS 2984筆及粉筆所規定之紅色筆塗畫 (14)至到裝飾面為止,放置 2 小時後,以布或尼刷子沾 CNS 3800食品及

20、食具用合成清潔劑所規定之清潔劑或CNS 9294化學試藥(石油本精)所規定之石油本精,在 傷害裝飾層之情形下擦拭,然後與 CNS 3840污染用灰色標所規定之灰色標進比較。 註 (14) 在試驗位置靠上開有 24cm 開口之板,在該開口部分均勻塗畫。 7.8 變褪色試驗:使用 CNS 8910塑膠建築材加速試驗法第 4 節所規定之日光碳弧燈( WS 型),依 CNS 8910 第 5 節規定之試驗方法施 200 小時之日光碳弧燈照射,但作噴水操作。 試片之觀察應使用 CNS 3839變褪色用灰色標所規定之 灰色標每隔約 24小時 (15)進觀察比較,但日光碳弧燈之照射時間未達 200 小時以前

21、其變褪色已達 3 4 號時,須終止試驗。 註 (15) 以日光碳弧燈照射之時間,每次為 20 小時。 9 CNS 3802, A 2048 備考: 基準試片為未經日光碳弧燈照射者,在比較測定前應靜置於相當乾燥之室內暗處,照射之試片於照射後應靜置於同樣之暗處 2 小時以上開始觀察。 7.9 刮擦試驗:應使用馬氏( Martens)型球徑 3 mm 之刮擦硬計,硬計之載重為 5.0 kN500kgf,試驗時應使試片表面朝上,將硬計於縱向及橫向各三處約 20 mm,然後以距約 60 cm 之位置以目視觀察試片。 備考:是否含有石綿之試驗,應比照 CNS 13970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石棉含試驗

22、法之規定施。 8. 製品稱呼法:纖維水板之稱呼方法,依表 7 之規定。 表 7 製品稱呼法 種 製品之稱呼法 普通板 0.8普通纖維水板 0.8板 裝飾板 0.8裝飾纖維水板 普通板 1.0普通纖維水板 1.0板 裝飾板 1.0裝飾纖維水板 普通板 1.3普通纖維水板 1.3板 裝飾板 1.3裝飾纖維水板 9. 標示:每片製品上應標示下事項。但第 (6)及 (7)項得以送貨單或其他適當方法標示。 (1) 種之符號。 (2)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3) 製造月日或其代號 (4) 耐燃等級 (5) 纖維水板須明確標示含石綿四個字,每個字大小為 33 cm。 (6) 尺(厚 (16)寬長) (7)

23、 對裝飾板為厚之製作尺 註 (16) 對裝飾板為基板之厚。 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規定。 10. 保管時之注意事項:製品上應附保管時之注意事項。 (1) 保管於可能受雨水或高濕影響之場所,應施覆蓋防水布等保護措施。 (2) 長期保管時,應於通風好之屋內使用敷板水平放置,橫斷面應整齊疊積,疊積之高應在 1.5 m 以下。 10 CNS 3802, A 2048 引用標準: CNS 61 卜特水 CNS 1622 化學試藥(氯化鈣、無水) CNS 2779 計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 CNS 2916 矽乾石 CNS 2984 筆及粉筆 CNS 3654 卜特高水 CNS 3800 食品及食具用合成清潔劑 CNS 3839 變褪色用灰色標 CNS 3840 污染用灰色標 CNS 3904 建築用板彎曲試驗法 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之耐燃性試驗法 CNS 6992 珍珠石粉 CNS 8910 塑膠建築材加速試驗法 CNS 9294 化學試藥(石油本精) CNS 9961 建築用板衝擊試驗法 CNS 13970 鋼骨構造用噴附式防火被覆材石棉含試驗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5 6 月 16 日 第二次修訂: 75 10 月 24 日 第三次修訂: 84 10 月 2 日 第四次修訂: 91 12 月 9 日 第五次修訂: 93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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