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含量。本标准适用于下列照明电器产品: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包括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自镇流荧光灯;高强度放电灯,包括高压汞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灯用附件,包括镇流器、启动器、触发器、变压器及其他控制装置;各类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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