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57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67.060 N5158499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89月24日 957月10日 (共2頁)生麵條 Nood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麵粉為主原料、添加食鹽、水及其他副原料等,經加工製成之生鮮麵條類及再經乾燥之乾麵條類。 2. 原料:所使用之原料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國家標準之規定,無國家標準者,應符合我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3. 用語釋義 3.1 生鮮麵條類:以麵粉為主原料,添加蕎麥粉、大麥粉、米穀粉、茶粉、蔬菜及蛋等,再加上食鹽、水、鹼水、調味料或香辛料加工後製成,未
2、經乾燥蒸煮者。 3.2 乾麵條類:以麵粉為主原料,添加蕎麥粉、大麥粉、米穀粉、茶粉、蔬菜及蛋等,再加上食塩、水、鹼水、調味料或香辛料等等加工後製成,並經乾燥者。 4. 品質 4.1 外觀:清潔、形狀完整均一,斷裂及碎屑不得超過3%(以重量計),具固有色澤及香味,無黴斑或腐敗現象。 4.2 水分:乾麵條類之水分應在14%以下;生鮮麵條類之水分應在25%以上。 4.3 粗蛋白質:應在7%以上。 4.4 異物:本品不得含有外來夾雜物。 5. 衛生要求:應符合本國有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6. 檢驗 6.1 外觀檢查:應無破損、鬆裂、水漬等現象,挑出其中斷裂之麵條或麵條碎屑,其重量不得超過3%。 6.2
3、重量檢查:依CNS 12924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定。 6.3 水分之測定:依CNS 5033食品中水分之檢驗方法之常壓乾燥法測定之。 6.4 粗蛋白質之測定:依CNS 5035食品中粗蛋白質之檢驗法測定之,其粗蛋白質之含量,添加蕎麥粉之麵條其測定值5.9;其他種類者,其測定值5.7。 6.5 異物:依CNS 5629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之規定。 7. 包裝及標示:本品之包裝材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衛生標準規定。其標示則應符合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2 CNS 4991, N 5158 引用標準:CNS 3192 包裝食品標示 CNS 5033 食品中水分之檢驗方法 CNS 5035 食品中粗蛋白質之檢驗法 CNS 5629 食品檢驗法異物之檢查 CNS 12924 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衛生標準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84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