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9907-2006 Hard fiberboards《硬质纤维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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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58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20 O1025990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1月12日 958月24日 (共16頁)硬質纖維板 Hard fiberboar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植物纖維為主原料製成,密度 800 kg/m3以上之硬質纖維板。 2. 種類:硬質纖維板依油、樹脂特殊處理法、板面狀態、 抗彎強度及耐燃性,區分如下。 2.1 依油、樹脂等之特殊處理及表面狀態 區分:依油、樹脂等之特殊處理及表面狀態區分,如表 1 所示。 表 1 依油、樹脂等之特殊處理 依表面狀態 種類 標示

2、記號 種類 標示記號未研磨板 RN 素面硬質纖維板 研磨板 RS 標準板 (無處理 ) S 內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 DI 未研磨板 RN 素面硬質纖維板 研磨板 RS 處理硬質纖維板 T 外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 DE 備考 1. 素面硬質纖維板有單面平滑者 (S1S)及兩面平滑者 (S2S)。 2. 內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是在標準板之表面膠合經合成樹脂系薄板、薄膜、布、紙類,藉合成樹脂塗料印刷或塗裝,並且其表面為平坦或用壓模製成表面有凹凸模樣者。另外,化粧面是以單色整修之素面、仿木理及抽象模樣之有花樣者,主要供作內裝材、家具木工使用。 3. 外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是在處理硬質纖維板之表面以耐候性合成樹

3、脂塗料或樹脂塗料印刷或塗裝,再藉加熱、照光使其硬化,表面平坦者,仿木理及抽象模樣之有花樣者,則施以 U 字型或 V 字型溝槽加工者。另外,化粧面是以單色整修之素面、仿木理及抽象模樣之有花樣者,主要供作外裝材使用。 2.2 依抗彎強度區分:依抗彎強度區分之標準,如表 2 所示。 2.3 依耐燃性區分:依 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區分之標準,如表 3 所示。 2 CNS 9907, O 1025 表 2 種類 標示記號 抗彎強度 35型 S35 35.0 N/mm2以上 25型 S25 25.0 N/mm2以上 無處理標準板 20型 S20 20.0 N/mm2以上 45型

4、 T45 45.0 N/mm2以上 熱油或樹脂 處理纖維板 35型 T35 35.0 N/mm2以上 表 3 種類 標示記號 耐燃 2 級 耐燃 2 耐燃 3 級 耐燃 3 普通 3. 形狀、尺度及許可差:形狀、尺度及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但訂製品之尺度得由買賣雙方協議,有關尺度之許可差及直角偏差如表 3 所示。 3.1 厚度:素面硬質纖維板 (RN-HB, RS-HB)、內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 (DI-HB)的厚度可分為 2.5 mm、 3.5 mm、 5 mm及 7 mm 等 4 種;外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 (DE-HB)的厚度可分為 5 mm 及 7 mm 等 2 種。 3.2 寬度及長度

5、:寬度及長度尺度如圖 1 所示。 3.3 直角偏差:製品之長度方向與寬度方 向大致應成直角,製品之側面與表面原則上應成直角,但為特殊目的而將側面加工者,則不在此限。 3.4 尺度之許可差及直角偏差:尺度之許可差及直角偏差如表 4 所示。 表 4 單位: mm 厚度許可差 標示厚度 無研磨板 研磨板 化粧板 寬度及長度許可差 直角偏差 未滿 3.5 0.4 3.5以上 未滿 5.0 0.5 5.0以上 未滿 7.0 0.7 7.0以上 0.9 0.3 標示厚度之 10 % 3.0 2以下 備考 1. 化粧板厚度是指基材厚度加上化粧層之厚度。 2. 未滿 3.5 mm 之化粧硬質纖維板厚度容許差是

6、與研磨板相同。 3. 外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厚度容許差是與無研磨板相同。 3 CNS 9907, O 1025 圖 1 長度及寬度尺度 單位: mm 4. 外觀及品質 4.1 外觀 4.1.1 硬質纖維板之外觀,不得有嚴重 之凹凸不平、損傷、污染、剝離及妨礙使用之扭捩、反翹等缺點。另外,化粧硬質纖維板不得有表 5 所示缺點。 4.1.2 纖維板之切斷面良好,側面對於 表面須成直角。但特殊目的而進行側面加工者,不受此限制。 表 5 內裝用與外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之外觀 缺點種類 標準 缺損 (1)、龜裂、剝離 不得存在。 扭曲、翹曲 不得有不利於使用者。 化粧目的以外之凹凸、凹陷、污染、傷痕、混入雜

7、物 以目視距離 60 cm,不得有明顯之左列缺點。 化粧目的以外之紋樣、光澤、色調不均勻 以目視距離 2 m(2),不得有明顯之左列缺點。 註 (1) 原板及化粧層之缺損 (2) 數張並排同時觀察。 寬長 4 CNS 9907, O 1025 4.2 品質:硬質纖維板之品質項目為表 6 所示,並依第 5 節進行試驗,符合表 7表 9 之規定。 表 6 硬質纖維板 品質項目 S-HB T-HB DI-HB DE-HB適用節次 尺度、直角偏差 null null null null 6.1 密度 null null 6.2 含水率 null null null null 6.3 吸水率 null

8、null null 6.4 抗彎強度 null null 6.5 吸水長度變化率 null null null 6.6 抗彎破壞載重 null 6.7 鐵釘逆拉拔抵抗 null 6.8 平面抗拉強度 null 6.9 耐衝擊性 null null 6.10 耐酸性 (3) null 6.11 耐鹼性 (3) null 6.12 耐污染性 (3) null 6.13 耐變色性 (3) null 6.14 耐刮性 (3) null 6.15 塗磨附著性 null 6.16 耐洗淨性 null 6.17 耐候性 null 6.18 耐燃性 null null null 6.19 註 (3) 以布類、

9、紙類膠合之化粧硬質纖維板、單板貼面者不適用。 備考:符號 null表示該項品質須測定;符號 表示該項品質不須測定。 5 CNS 9907, O 1025 表 7 素面硬質纖維板之品質 種類 密度 kg/m3含水率% 吸水率 % 抗彎強度 N/mm2S35型 800以上 25(35)以下 35.0以上 S25型 800以上 25(35)以下 25.0以上 未處理標準板 S20型 800以上 30(35)以下 20.0以上 T45型 900以上 20以下 45.0以上 素面硬質纖維板 熱油或樹脂處理板 T35型 800以上 5以上 13以下20以下 35.0以上 備考:表中 ( )內之數值適用於厚

10、度未滿 3.5 mm 之未處理標準硬質纖維板。 表 8 耐污染性 耐變色性 含水率% 表面抗拉強度N/mm2耐衝擊性 耐酸性 耐鹼性對紅色蠟筆之耐染性 外觀 色差 耐刮性 耐燃性5以上 13以下 0.4以上 不得有放射狀龜裂,破壞及剝離的情形。且凹陷之直徑須在 15 mm以下。 未變色 不變色 污染用灰色標 3號以上 表面不得有 龜 裂、鼓脹等缺點。 變褪色用灰色標 4號以上或色差 3.0 以下。 無明顯的刮痕 耐燃 2 級或耐燃 3級 備考: 耐酸性、耐鹼性、耐污染 性、耐變色性及耐刮性對於以 布類、紙類膠合之化粧硬質纖維板不適用。 表 9 項目 標準 含水率 (%) 8以上, 15以下 吸

11、水率 (%) 10以下 吸水長度變化率 (%) 0.2以下 抗彎破壞載重 (N) 400以上 釘著力 (N) 450以上 耐衝擊性 化粧面無割裂及剝離。 塗膜附著性 塗膜間及塗膜與原板間無剝離現象。 耐洗淨性 化粧面無明顯的損傷。 耐候性 無割裂、鼓脹剝離,與未暴露之試 片比較變色不明顯。6 CNS 9907, O 1025 5. 試驗:依下列之規定試驗。 5.1 取樣:依表 10 規定隨機取試樣硬質纖維板之張數,再從試樣硬質纖維板之近中央部位與兩端部分 (離端或邊 4 cm 以內 )選擇無瑕疵部分,依表 11 所規定之尺度及數目截取各試驗項目之試片。另外,化粧面具溝槽之化粧板,採 取試片時,

12、須將溝槽包含在內,但進行塗膜附著性試驗時,則不在此限。 表 10 每批量硬質纖維板張數 試樣硬質纖維板取樣之張數 l000張以下 2 1001張以上, 2000張以下 3 2001張以上, 3000張以下 4 3001張以上 5 進行再試驗時,採取左邊取樣張數之 2倍試樣。 5.2 試片之調製 :試片應於氣乾狀態 (4)或在溫度 (20 2)、相對濕度 (65 5)%中調製至恆量 (5)。但外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進行含水率試驗時,試片不須進行上述氣乾狀態之前處理。 註 (4) 氣乾狀態為將試片放置在通風良好的室內七天以上。 (5) 恆量是指每間隔 24 小時進行試片質量測定,其變化率在 0.1%

13、以下者稱之。 7 CNS 9907, O 1025 表 11 試驗項目 尺度 (mm) 1張試材中截取之試片數密度試驗 100100 1 含水率試驗 100100 1 抗彎強度試驗 寬度 50長 (跨距 (6)+50) 縱向 1,橫向 1 抗彎破壞載重試驗 300250 縱向 1,橫向 1 吸水厚度膨脹率試驗 5050 1 吸水長度變化率試驗 70200 縱向 1 鐵釘逆拉拔抵抗試驗 50100 3 平面抗拉強度試驗 5050 1 耐衝擊性試驗 300300 1 耐酸性試驗 100100 1 耐鹼性試驗 100100 1 耐污染性試驗 100100 1 耐變色性試驗 (7) 100100 1

14、耐刮性試驗 5050 1 塗膜附著性試驗 5050 5 耐洗淨性 170430 2 耐候性 70150 3 耐燃性試驗 220220 1 註 (6) 跨距為試片厚度之 15 倍,且在 150 mm 以上。 (7) 有模樣者為 3 個。 備考:有關尺度及直角偏差之測定,係採用試片裁取前之原板尺度。 5.3 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硬質纖維板 所採取試樣硬質纖維板之試片中,達到該項試驗合格標準之試片數目如為全數之 90 %以上時,則視為該批硬質纖維板該項試驗合格;若合格試片數目未滿 70 %,則視為該批硬質纖維板該項試驗不合格;若合格試片數目在 70 %以上,未滿 90 %時,則必須再取 2 倍之試

15、樣硬質纖維板重複該項試 驗,再試驗時,試驗結果須為試片合格率在 90 %以上始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8 CNS 9907, O 1025 6.試驗方法 6.1 尺度及直角偏差 6.1.1 厚度:如圖 2 所示,從試樣周緣內側 20 mm 以上之部位 4 點為測點,並以精確度 1/20 mm 以上之測定器測定,取其 4 點之平均值。測定器和試樣表面接觸部分 之圓板直徑為 6 mm 以上。為達化粧之目的而於其表面有凹凸者,選測其凸部。 6.1.2 寬度及長度:如圖 3 所示,測定寬度及長度時使用測定器之精確度為 1 mm以上,寬度及長度之測定位置,從試樣周緣內側約 100 mm 之部位,與

16、寬度及長度方向平行分別各測 2 個部位,且各求其平均值。 6.1.3 直角偏差 (1) 直角偏差之測定如圖 4 所示,將試樣與符合 CNS 7343角尺規定之角尺接觸,測定從角到 1000 mm 位置之角尺與試樣的間隙 (),間隙測定器精確度在 0.5 mm 以上,並且測定 4 個角。 (2) 試樣之邊長(L)未滿1000 mm時,只測定試樣實際邊長與角尺之間的間隙(),並以下式求出換算間隙,以換算間隙作為直角偏差。 換算間隙 (mm)L1000= 式中, L:試樣之實際邊長 (mm) :試樣之邊緣與角尺之間隙 (mm) 圖 2 厚度測定 單位: mm :厚度之測定位置 (a,b,c,d 4

17、個測點 ) 9 CNS 9907, O 1025 圖 3 長度及寬度測定 單位: mm 圖 4 直角偏差測定 單位: mm 圖 5 長度、寬度及厚度之測定位置 單位: mm :厚度之測定位置 :寬度及長度之測定位置 實測間隙實測間隙 換算間隙 角尺角尺10 CNS 9907, O 1025 6.2 密度:於圖 5 所示測定位置測定其長、寬及厚度,求出各個平均值,當作試片之長、寬及厚度,求出其體積 (V)。隨即測定其質量 (m1),以下式計算試 片密度。厚度測定至 0.05 mm,長度及寬度測定至 0.1 mm,質量測定至 0.1 g,密度計算至 0.01 g/cm3之精確度。 密度 (g/cm

18、3)Vm1= 式中, m1:試片質量 (g) V:試片體積 (cm3) 6.3 含水率:先測定試片之質量 (m1)後,將其置入烘箱內,以 (103 2) 溫度乾燥至恆量,再測定其絕乾質量 (m0),依下式計算含水率 (%),含水率之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一位數。 含水率 (%) 100mmm001= 式中, m1:試片絕乾前質量 (g) m0:試片絕乾後質量 (g) 6.4 吸水率:先測浸水前之試片質量 (m1),後將試片垂直的放入水平面下約 2cm 的位置,水溫為 (20 1) ,浸水 24 小時後取出。為使試片表面 多餘的水分去除,將試片挾在 120 mm120 mm 之吸水紙 10 張中間,並

19、在其表面以同規格之板狀秤錘 (約 3 kg)加壓 30 秒後,取出並且在 10 min 內測定其質量 (m2),依下式計算各試片之吸水率。所浸入之水 pH 值約為 6,而吸水紙之基重為 200 g/m2。 吸水率 (%) 100mmm112= 式中, m1:試片浸水前之質量 (g) m2:試片浸水後之質量 (g) 6.5 抗彎強度:使用如圖 6 所示之裝置,在試片表面施加平均變形速度約 50 mm/min之載重,測定其最大載重 (P),並依下式分別計算各縱向試片,橫向試片之抗彎強度,取其最小值者為其抗彎強度。 抗彎強度 (N/mm2)2bh2P3 l= 式中, P:最大載重 (N) l:跨距

20、(mm) b:試片寬度 (mm) h:試片厚度 (mm) 11 CNS 9907, O 1025 圖 6 抗彎強度試驗示意圖 單位: mm 6.6 吸水長度變化率:外裝用化粧硬質纖維板之 吸水長度變化率係測定板之長方向,將如圖 7 所示之試片上標出間隔 160 mm 之標點,並刻上記號。以精確度為 1/100 mm 以上之刻顯微鏡測定兩標點間的距離,並作為基長 (L1)。其次將該試片浸入並平放在 (20 1)之水溫及水平面下 3 cm 的位置,浸漬 24 小時後取出,拭其水分並測定兩標點間之距離 (L2);或以如圖 8 所示,具備精確度為1/100mm 之針盤指示針錶,測定 L1及 L2之值。

21、而吸水長度變化率不論長度方向或是寬度方向之測定結果以較大值 者為代表值。外裝用硬質纖維板之吸水長度變化率是測定其縱向,即板長方向。 吸水長度變化率 ( ) 100LLL112式中, L1:試片吸水前之長度 (mm) L2:試片吸水後之長度 (mm) 備考: 標點位置如圖 7 所示,將乳白色玻璃以環氧樹脂黏著其上,並以刻線器刻線。 6.7 抗彎破壞載重:依 CNS 3904建築用板類彎曲試驗法之規定,試片為第 4 種規格,並取其平均值。 6.8 鐵釘逆拉拔抵抗:取釘直徑 2.15 mm,長度 3.8 mm,釘頭部分直徑 5.1 mm 之鐵釘 (8),由試片之化 粧面的中央或溝槽部位垂直釘入並再夾

22、緊突出背面之釘尖,以 2 mm/min 之速度將釘頭拉穿試片,測定此時之最大載重,並取其平均值表示。 註 (8) 供試驗之圓鐵釘,測計其頭部直徑並採其相同者使用之 。 2l2l載重半徑約 10 半徑約 10 半 徑 約 10 25 25l15012 CNS 9907, O 1025 圖 7 吸水長度變化率試片 圖 8 吸水長度變化率試片測定裝置 單位: mm 6.9 平面抗拉強度:試片表面中央,以具有邊長 20 mm 正方形或面積 400 mm2之圓形固著器,使用膠合劑膠合之,並俟膠合劑硬化後,在固著器之周圍割至深達原板表面,然後將試片與固著器如圖 9 所示固定於抗拉裝置中,其次與膠合面成直角

23、方向以約 2 mm/min 之載重速度拉伸,測定剝離時或破壞時之最大載重(P)後,依下式計算平面抗拉強度 (T)。 T(N/mm2)AP= 式中, T:平面抗拉強度 (N/mm2) P:剝離破壞時之最大載重 (N) A:膠合固著器之面積 (mm2) 6.10 耐衝擊性:試驗依 CNS 9961建築用板類衝擊試驗法之第 3.1 節中所規定砂土全面支承,將試片表面朝上放置,從表 12 所示之球型重錘 (符合 CNS 2861滾珠軸承用鋼珠所規定之滾珠 )由 50 cm 高度自由落下衝擊試驗表面中央部分,以目視觀察試片表面有無龜裂、破壞,並測其凹陷之直徑。圖 10 為耐衝擊試驗支持框,圖 11 為重

24、錘形狀。 標點 乳白色玻璃 約 13 CNS 9907, O 1025 圖 9 平面抗拉強度試驗之試片鋏具 單位: mm 圖 10 耐衝擊試驗支持框 圖 11 重錘形狀 單位: mm 單位: mm 表 12 使用之重錘 種類 試片厚度mm 標示記號質量 g 標稱直徑 mm 重錘落下之高度cm 未滿 5 W2-300 約 286 185約 41 50 內裝用硬質纖維板 5以上 W2-500 約 530 2 約 51 50 內裝用硬質纖維板 W1-1000 約 1000 52 60 試片重錘落下之位置 之外為標準尺寸鋼製 60301.6 木製 6030 14 CNS 9907, O 1025 6.

25、11 耐酸性:將試片採水平放置,於試片表面上滴入數滴 5 %醋酸水溶液 (9)後以表玻璃覆蓋。經 2 小時後除去表玻璃,直接用水洗滌靜置室內 24 小時後以肉眼觀察其表面狀態。 註 (9) 使用 CNS 1520乙酸 (試藥 )所規定之乙酸所規定之醋酸所調配者。 6.12 耐鹼性:將試片水平放置,於試片表面上滴上數滴 1%碳酸鈉水溶液 (10)後以表玻璃覆蓋。經 2 小時後除去表玻璃,直接用水洗滌靜置室內 24 小時後以肉眼觀察其表面狀態。 註 (10) 使用 CNS l955化學試藥 (十水碳酸鈉 )所規定之十水碳酸鈉或 CNS 1954碳酸鈉 (試藥 )所規定之無水碳酸鈉所調配者。 6.1

26、3 耐污染性:耐污染性試驗係將試片水平固定,將打有 24 cm 孔之板,覆其表面並以 CNS 2984蠟筆及粉臘筆所規定之紅色蠟筆將孔面全面塗覆至化粧面完全覆蓋於紅色蠟筆為止並放置 2 小時後以布或尼龍刷子沾以 CNS 9294化學試藥 (石油本精 )擦拭在不擦傷化粧面之範圍內,擦拭蠟筆後以 CNS 3840污染用灰色標所規定之灰色標觀察。 6.14 耐變色性:採 CNS 8910塑膠建築材料加速暴露試驗法中規定之紫外線碳弧燈耐光試驗機進行試驗,經 48 小時之照射後,觀察表面之裂隙及鼓脹。接著置於較乾燥之室內陰暗處。而未照射之對照組試片,再開始時就置於較乾燥之室內陰暗處。而變褪色係經照射後之

27、試片經 2 小時以上之時間後從暗處取出,依 CNS 3839變褪色用灰色標之規定進行測定或依 CNS 8910 使用之測色計及基於 CNS l0136不透明材料色差表示方法之 * a* b* 表色系來測定。但具木紋及其他模樣者以 3 個色差值之平均值來測定。 備考: 採紫外線碳弧燈式耐光試驗機或日光碳弧燈式耐光試驗機時,必須確認紫外線碳弧燈式耐光試驗機之 48 小時後之比較資料。 6.15 耐刮性:試驗採用馬丁型 (Martens)刮傷硬度計之球徑 3 mm,硬度計之載重為0.5 N,於試片之表面縱橫兩方向滑動約 30 mm。於縱橫方向各施行 3 處後距離試片表面約 60 cm 處以肉眼觀察。

28、 6.16 塗膜附著性:以圖 12(B)所示邊長 20 mm 之正方形膠合面之附件,在試片之化粧面中央塗以膠合劑,待與附件膠合硬化後,沿附件之周邊在化粧面上割劃深達原板之割痕,並以如圖 (A)所示之鋏具 固定,在與膠合面垂直之方向以 2 mm/min 之載重速度拉伸,待破壞後觀察其破壞面,其結果以 5 張試片中最小值者示之。 備考: 膠合劑以環氧 (Epoxy)樹脂高黏度之二液型無溶劑膠合 劑環氧樹脂之環氧基當量為 170 250。硬化劑為變性聚醯胺 (Polyamide)樹脂,其胺價為 200 300及氰基丙烯酸酯 (Cyanoacrylcate)膠合劑為宜。 6.17 耐洗淨性:係將試片之

29、化粧面向上水平固定於圖 13 所示之洗淨機之試驗台上(11),然後以預先處理 (12)好之毛刷 (13)裝載於化粧面,毛刷上施以 4.41 N 之壓力摩擦化粧面,期間並經常以肥皂水 (14)濕潤之,在毛刷往復 500 次後,將試片由試驗機卸下後並用水洗淨,然後在擴散晝光下檢查毛刷摩擦痕跡中央長度15 CNS 9907, O 1025 100 mm 部分,其結果以 2 張中較低者表示之。 註 (11) 洗淨機如圖 13 所示,裝置可使毛刷在試片上做往復運動。毛刷約在 300 mm之區間以每分鐘約 37 往復之頻率,以等速在其中央約 100 mm 間運動。 (12) 毛刷之毛先端浸在溫度 20 ,

30、水中 12 mm 之深度的狀態下 30 分鐘,使用時用力甩除水分後在浸入肥皂水中充分浸透後使用。 (13) 毛刷係在 90 mm38 mm 之台上鑽 60 個孔徑 3 mm 之小孔,並在各孔均勻植上剛硬黑豬毛,毛長 19 mm,且毛端應剪成整齊直角,刷台為厚度25 mm 緻密堅硬之木材或厚度 13 mm 之鋁材。 (14) 肥皂為無添加劑且濃度 0.5%之溶液。 6.18 耐候性:將試片依 CNS 8910 之規定插入試片夾頭,安裝於上述之試驗機內,開始照射。照射時間之總和,在 WV 型需達 500 小時, WS 型需達 250 小時後即取出試片並靜置 1 小時再觀察之,在與未暴露試片比較表面

31、狀態。其結果以3 張試片中最低者來表示。 備考: 對照用之未暴露試片,應保存於室內,避免直接日照。 6.19 耐燃性:耐燃性試驗依 CNS 6532 之規定試驗。 圖 10 塗膜附著性試驗之試片及鋏具 圖 11 洗淨試驗機示意圖 單位: mm 砧板 鋏具 試片 試片化粧層(A)(B)1電源開關 2往迴轉表示板 3皮帶 4馬達 5迴轉軸 6試片承受盤 7毛刷壓台 8鋼 16 CNS 9907, O 1025 7. 製品標稱:依表面狀態、平滑性、有無處理、抗彎強度及耐燃性之順序來標示,例如以下所示。 (1) 素面未研磨 單面平 處 35型 普通 硬質纖維板RN-S1S S35-HB 依耐燃性區分

32、依抗彎強區分 依油、樹脂等特殊性區分 依平性區分 依表面態區分 (2) 素面研磨 S2S T45型 普通 硬質纖維板 RS-S2S T45-HB (3) 素面研磨 S1S T35型 耐燃3級 硬質纖維板 T35-耐燃3級HB (4) 內裝用化粧 S1S S35型 耐燃2級 硬質纖維板 DI-S35-耐燃2級HB (5) 外裝用化粧 S2S T45型 硬質纖維板 DE-T45- HB 8. 標示:應於製品之適當位置或包裝易見處上依下述事項標示,亦可一批作一標示。 8.1 種類或標示記號。 8.2 尺度 (長度 寬度 厚度 ):以 m、 cm 或 mm 表示。 8.3 製造廠商 (或進口商 )名稱

33、、住址或商標。 8.4 製造年月日或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 CNS l520 乙酸試藥 CNS l954 碳酸鈉 (試藥 ) CNS l955 化學試藥 (十水碳酸鈉 ) CNS 2861 滾珠軸承用鋼珠 CNS 2984 蠟筆及粉蠟筆 CNS 3839 變褪色用灰色標 CNS 3840 污染用灰色標 CNS 3904 建築用板類彎曲試驗法 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CNS 7343 角尺 CNS 8910 塑膠建築材料加速暴露試驗法 CNS 9294 化學試藥 (石油本精 ) CNS 9961 建築用板類衝擊試驗法 CNS l0136 不透明材料色差表示方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3 年 9 月 26 日 第二次修訂:86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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