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在役的罐壁高度与直径之比小于1.6,且公称容积不小于100m的钢制常压(包括通过呼吸阀和大气相通的)立式圆筒形储罐(以下简称“储罐”)的抗震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储液上表面与顶盖之间空间小于储罐容积4的固定顶盖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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