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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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下列属于英美法系中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学说的是( )。(A)相当因果关系说(B)客观归责说(C)必然凶果关系说(D)双层次因果关系说2 下列属于法定正当化事由的是( )。(A)正当防卫(B)自救行为(C)义务冲突(D)经权利人认诺的行为3 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是( )。(A)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B)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C)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D)行为人对其行为有自

2、由选择的能力4 下列关于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B)刑事责任只能通过刑罚来实现(C)犯罪和刑事责任在质和量上都具有一致性(D)刑事责任是连接犯罪与刑罚的纽带5 下列属于因特定事实的出现导致刑罚消灭的情形是( )。(A)超过追诉时效(B)经特赦免除刑罚(C)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死亡(D)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亲告罪6 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 2 000 余米,价值 2 万元,销赃后得赃款 3 000 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三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3、(B)破坏电信设施罪(C)破坏军事通信罪(D)故意毁坏财物罪7 甲在阻碍武警乙维护国防安全的重要任务时,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B)妨害公务罪(C)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D)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8 甲系解放军某部军械库的司库员,一口趁值班的机会盗出军用皮大衣、皮鞋等价值 6 000 元的军用物品。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贪污罪(C)盗窃军用物资罪(D)职务侵占罪9 某解放军少校甲经常以禁闭部属的方式冻饿、打骂士兵,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甲的行为构成( ) 。(A)虐待罪(B)虐待部属罪(C)非法拘禁罪(D)侮辱罪10 张某听说

4、部队营区里面的有些东西十分值钱,一日黑夜潜入部队营区,窃得机关枪 3 挺,子弹 1000 发,则张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武器装备罪(B)盗窃枪支、弹药罪(C)如果张某是受现役军人李某指使盗窃,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D)如果张某是受其他人指使盗窃,则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11 下列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有( )。(A)职务侵占罪(B)挪用资金罪(C)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招摇撞骗罪12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为了让其仇人卢某死亡,便到庙里祈祷让神杀死卢某,因被人发现而被抓获,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B)乙为了杀死周某,买了砒霜放到周某的水杯里,因砒霜失效,周某没有

5、中毒。由于砒霜失效不可能致使周某死亡,故乙不构成犯罪(C)丙认为其妻子被魔鬼附体,只有用火烧,魔鬼才能逃离,为了拯救其妻子,便在其妻子身上浇上汽油结果将其妻子烧死。由于丙存在迷信思想,属于迷信犯,不构成犯罪(D)丁误把一个男子当做女子实施强奸,丁构成强奸罪未遂13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4 下列情形中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6、( )。(A)自救行为(B)为他人实施安乐而死(C)假想避险(D)避险过当15 解决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 )。(A)定罪免责方式(B)转移处理方式(C)消灭处理方式(D)定罪判刑方式16 刑罚对社会的功能包括( )。(A)威慑功能(B)教育鼓励功能(C)安抚功能(D)惩罚功能17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为城市待业游民,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允军校招生办工作人员,去高中招收“国防生”,骗得 40 万元,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B)乙是某地方武装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征兵期间接受他人礼物,在政审过程中,隐瞒了 3 位青年曾因打架而受到治安拘留的情况,致使 3 人全部应征入伍。人伍后,一人

7、因盗窃枪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乙的行为构成接送不合格兵员罪(C)对于犯罪军人丙适用战时缓刑的条件之.就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D)丁为了骗取荣誉而在战时自伤身体,丁的行为不构成战时自伤罪18 下列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A)战时是所有军人违反职责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B)武装警察可以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C)服刑的军人一概都不能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D)军内在编职工,如军队锅炉房的工人不能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9 简述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0 简述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21 简述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2

8、2 简述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辨析题第 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3 同种数罪不并罚。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刑法第 239 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试说明:(1)本条规定中的 “致使被绑

9、架人死亡”的含义是什么 ?(2)本条规定中的 “杀害被绑架人”的含义是什么?(3)行为人绑架后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企图灭口,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否要判处死刑?为什么?(4)如何理解 “偷盗婴幼儿”?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如何处理?(5)甲 15 周岁,绑架乙后将乙杀死,如果你是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 1 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 20 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到中学生丙(男,15 岁),给丙 500

10、0 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10 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 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这么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 5 000 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存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

11、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让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 20 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 5 万元赔款,据为己有。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25 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

12、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26 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27 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28 被告人,刘某,女,30 岁,个体工商户。自从 2002 年 1 月起,刘某雇用 50 余名工人生产劣质食用油,至 6 月底被工商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查禁时,已生产劣质食用油 10 000 余桶。该批劣质食用油上均假冒注册商标“ 鲁花牌” ,属于假冒商标 “情节特别严重”。但由于事先与买主约好一次性提货,该批劣质油均在仓库保存,尚未销售。刘某供述其生产的食用油出售价格为 18 元桶,货值金额达 18 万元。问:本案应当如

13、何处理?29 王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服刑 9 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 2 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 4 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 为什么?(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论述题30 试述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31 试述斡旋受贿的含义及其构成特征。32 试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

14、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代表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代表理论为双层次因果关系说。前苏联和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代表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和非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可见,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正当化事由,也称为违法阻却事由,根据法律对正当化事由有无明确规定,可以将正当化事由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其他正当化事由。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其他阻却违法事由包括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止当业务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15、自救行为和义务冲突等情形。可见,选 A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主要包括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罪过说、犯罪行为说、社会危害性说、哲学与法学根据说等。联考考试大纲坚持哲学与法学根据说。具体而言,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就在于行为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或者说有自由选择能力,即行为人能选择非犯罪行为却选择了犯罪行为,因而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可见,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犯罪足刑事责任产生的法律事实根据,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16、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实施了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质的一致性。同时由于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不相同。一般说来,犯的罪重,刑事责任就重;犯的罪轻,刑事责任就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量的一致性。可见,A 、C 项表述止确。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但也有非刑罚处理方法,尽管非刑罚处理方法解决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并不常用。可见,B 项表述错误。刑事责任是连接犯罪与刑罚的纽带,这无论从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还是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上都可以得到证实。可见,D 项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刑法学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刑罚必须基于

17、一定的原因而消灭。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定原因和事实原因。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事由包括:(1)超过追诉时效;(2)经特赦免除刑罚;(3)告诉才处理的汜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同告诉的;(4)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罚消灭的事实原凶是指特定事实的出现导致刑罚的消灭,如止在执行刑罚的犯罪人死亡。可见,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张某犯盗窃罪,同时触犯破坏通信设备方面的犯罪,属于典型的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同时,通信设施类犯罪中,包括破坏电信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属于危

18、害罔防利益的犯罪,规定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应当以破坏军事通信罪论处。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因使用暴力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致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时抢夺、抢劫军人枪支、弹药以及其他武器装备,从而构成杀人、抢夺、抢劫等罪名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可见,选 A 项。需要注意两点:(1)在军人集体执行职务的情况下,因阻碍多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导致其中部分军人伤亡,应按照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有关罪名实行数罪并罚。(2)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公务的范同和犯罪对象不同。因此,凡是对

19、军人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阻碍的行为,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军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本题中,甲利用司库员的身份监守自盗,构成贪污罪。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甲的行为构成虐待部属罪,选 B 项。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岗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精神上的折

20、磨或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凶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虐待的方式多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疗、随意克扣薪金或津贴等。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虐待部属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虐待部属罪加重处罚的条件。虐待部属罪和虐待罪属于特别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不选 A 项。在虐待部属过程中,问或有非法拘禁行为的,仍应以虐待部属罪论处,不定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不是出于虐待部属的目的,也没有经常虐待、迫害部属的事实,而是由于其他原因

21、或个人目的非法拘禁自己的部属,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可见,不选 C 项。D 项明显与题意不符,不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438 条第 1 款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构成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 2 款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不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可见,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因此,张某窃取机枪和子弹的行为只能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论张某受现役军人指使与否,对张某的行为定

22、性都不产生影响。故选 B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招摇撞骗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在 A 项中,甲的祈祷行为是绝对不可能杀死卢某的,故甲属于迷信犯,不作为犯罪处理。应排除 A 项。在 B 项中,用砒霜下毒的行为完全有可能致使周某死亡,只是由于乙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排除 B项。在 C 项中,丙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的愚昧思想不能成为无罪的辩护理由。应排除 C 项。在 D 项中,丁由

23、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我国的司法解释采用一级二元制,只有中央司法机关才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司法解释,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进行司法解释。故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4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

24、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救济的行为。自救行为属于常见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对于自救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选 A 项。“安乐死”属于帮助自杀的行为,我国刑法对于帮助他人实施“安乐死”的,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可见,选 B 项。假想避险不是紧急避险,因假想避险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决定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可见,对于假想避险的所谓避险人,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故排除 C 项。根据刑法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选 D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5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刑事责任解

25、决有四种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最常见、最基本的一种方式。(2)定罪免责方式。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这种方式是解决刑事责任的辅助的次要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即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这是一种补充的解决方式。(4)转移处理方式。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是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一种极为特殊的解决方式。可见,备选项应全选。【知识模块】 刑法学16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刑罚的功能包括三

26、个方面:(1)对犯罪人的功能:1)剥夺功能;2)惩罚功能;3)教育改造功能。(2)对被害人的功能。(3)对社会的功能:1)威慑功能;2)教育鼓励功能。可见,选 A、B 项。【知识模块】 刑法学17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不选 A 项: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此时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但 A 项表述中,甲诈骗数额巨大,根据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应当认定为诈骗罪。选 B 项: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

27、责的征兵工作人员。不选 C 项:根据 刑法第 449 条的规定,适用战时缓刑有立功表现即可,未必是重大立功。选 D 项:战时自伤罪即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自伤行为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战时自伤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18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战时并非所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像战时自伤罪,战时就是其构成要件。故 A 项表述错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对于保留军籍正在服刑

28、的军人与被劳动教养的军人也可以成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2)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是指执行作战、支援前线和战场救护等任务。其他军事人员是指军内的在编职工等。可见,B 项表述正确,C、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9 【正确答案】 刑事责任是刑法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事责任的特征包括:(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刑事责任本身具有负担之意,而且这种负担是由刑事法律规定的。实施了犯罪行为,

29、就应依照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或者原因,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就不可能产生。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才产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这是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刑事责任的严厉性。(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没有参与实施犯罪就不会发生刑事责任问题。(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表现了犯罪人与国家之间

30、的关系,国家则由其司法机关代表它强制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刑法学20 【正确答案】 (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 18 周岁,这是构成累犯的主体条件。构成累犯者应当是前罪和后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 18 周岁,如果犯罪人前罪发生时不满 18 周岁,后罪发生时已满 18 周岁的,也不应当认定为累犯。(2)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罪与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罪与后罪之一是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一般累犯。(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如果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

31、,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都不构成累犯。(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以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后 5 年内又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累犯。所谓赦免,即特赦减免。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5 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知识模块】 刑法学21 【正确答案】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可以宣告缓刑;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其中,犯罪分子是不满

32、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2)缓刑适用的根本条件是: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大,凶而也不能适用缓刑。【知识模块】 刑法学22 【正

33、确答案】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丁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人伍,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接送不到入伍年龄的兵员;2)接送学历不符合征兵要求的兵员;3)接送健康状况不符合入伍条件的兵员;4)接送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兵员;5)接送其他不合格兵员。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由于接送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实施接送不合格兵员以及接送多个不合格兵员的,接送不合格兵员在部队造成恶劣影响

34、的,等等。(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武装部队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和征兵部队的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征兵工作的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知识模块】 刑法学辨析题第 2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3 【正确答案】 (1)这种说法不正确。(2)由于我国刑法中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幅度比较大,基本上能够包容同种数罪的情形,所以原则上对于同种数罪不并罚。(3)但是如果对同种数罪不并

35、罚,放纵了犯罪分子,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那么就可以考虑对数罪进行并罚。(4)如果行为人在刑罚的执行期间,又发现其有漏罪,即使该漏罪与前罪是同种数罪,也应当进行并罚。(5)如果行为人在刑罚的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即使该新罪与前罪是同种数罪,也应当进行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正确答案】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被绑架人自杀。(2)“杀害被绑架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3)原则上不应判处死刑。因为死刑只

36、是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被害人没有死亡的,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同时,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条中的“杀害被绑架人 ”应解释为故意杀害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行为。故不适用死刑。(4)“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 1 周岁的婴儿或者 1 周岁以上 6 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照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5)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 16 周岁,甲不可能构成绑架罪。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

37、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知识模块】 刑法学25 【正确答案】 1)甲和乙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 20 万元保险金” 这一事实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2)丁和丙就放火这一事实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3)乙就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 5 万元赔款” 这一事实构成贪污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26 【正确答案】 丁的行为是犯罪既遂。1)丙和丁的行为是放火行为。由于汽车是停放在甲的家门口,对该车实施放火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按照放火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定罪处罚。2)丙和丁构成放火罪的共同犯罪。首先,丙和丁都已年满 14 周岁,达到

38、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其次,丙和丁形成了共同放火的故意;最后,丁实施了放火的帮助行为,丙实施了放火的实行行为,两者的行为构成了放火行为的有机整体。3)根据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只要共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为既遂,就应当认定共同犯罪的整体既遂。4)放火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险,就认定为犯罪既遂。在本案中,丙的放火行为造成了法定的危险,凶此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知识模块】 刑法学27 【正确答案】 1)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2)乙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乙有自首行为,对于贪污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丙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

39、)丁是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丁是放火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28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生产劣质食用油,价值达 18 万元,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由于没有销售,其犯罪没有得逞,所以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

40、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食用油上假冒“鲁花牌” 注册商标,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3)根据刑法理论,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念。本案中,刘某的一个行为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处断。【知识模块】 刑法学29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被告人王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符合撤销假释的条件所以应当撤销假释。(2)根据刑法的规定,

41、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对于盗窃罪而言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无论前罪与后罪是否是同种数罪都要数罪并罚。所以,尽管被告人王某的前罪与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犯罪都是盗窃罪,但是还是需要进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王某还犯另外一个抢劫罪,所以应当将两个盗窃罪与抢劫罪一起进行并罚。(4)由于王某是又犯新罪,所以应当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即 12 年先减去 9 年,将剩下的 3

42、年与后来盗窃罪所判的刑罚以及抢劫罪所判的刑罚一起进行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论述题30 【正确答案】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2)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是

43、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3)挪用公款罪的认定:1)挪用公款,因客观原因没有归还的,如大部分款项借给他人而无法追回,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造成重大亏损而无法返还等,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还,意图将挪用的公款据为己有的,应以贪污罪论处。2)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4、3)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4)挪用公款进行赌博、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又参与其他犯罪的,应将挪用公款罪和其他相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31 【正确答案】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对于斡旋受贿,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

45、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受贿罪的特别犯罪构成,与受贿罪基本犯罪构成相比,斡旋受贿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斡旋受贿。(2)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对其他工作人员形成的政治上或经济上的制约条件。实践中,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制约关系,从而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制约关系一般表现为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纵向的制约关系,或

46、者表现为不同部门或者单位之间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存在的横向的制约关系。如果行为人利用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单纯亲友关系,则不能成立斡旋受贿。(3)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要求在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及其政策不应当得到的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则不能构成斡旋受贿。而受贿罪基本构成只要求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至于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可见,无论是索贿行为还是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斡旋受贿构成犯罪的,均要求具有为请托

47、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知识模块】 刑法学32 【正确答案】 (1)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公正性。2)本罪的客观方面

48、表现为特定人员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本罪中的“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儿媳、女婿、姑叔、侄子女、甥舅、堂表兄弟姐妹等;本罪中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密切或者亲密关系,其关系达到足以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程度的人员,如情妇、情夫、同学、同事、老乡、战友、师生、师徒、朋友、校友、恋人、前夫前妻、文友、网友、牌友、赌友等,都包括在内。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3)刑法修正案 (七) 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包括三种类型: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离职的国家丁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这三种情形可以统称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弥补了刑法关于受贿罪规定的不足。【知识模块】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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