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7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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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75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是( )(A)父母(B)子女(C)配偶(D)孙子女、外孙子女2 下列选项中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是( )(A)父母(B)兄弟姐妹(C)子女(D)孙子女、外孙子女3 关于代位继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B)须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C)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D)须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自然血亲4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遗产的是( )(A)家庭承包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B)文物(C)著作权中的出租权(D)个人承包应

2、得的个人收益5 甲和乙是夫妻,两人共有黄金 4 吨。丙是甲的父亲,丁是乙的弟弟,除此之外,两人无其他继承人。甲在某次空难事故中丧生,乙其后也因悲痛过度而去世。甲乙二人遗留的黄金应当( )(A)全部由丙继承(B)全部由丁继承(C)丙、丁各继承 2 吨(D)丙继承 1 吨,丁继承 3 吨6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A)可以少分或者不分(B)不影响遗产分配(C)丧失继承权(D)应当少分或者不分7 遗产已被分割而被继承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 ) 用其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A)法定继承人(B)遗嘱继承人(C)受遗赠人(D)遗嘱继承

3、人和受遗赠人二、多项选择题8 继承人实施以下哪些行为会导致其丧失继承权(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B)杀害其他继承人(C)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D)篡改遗嘱9 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A)保护继承权原则(B)男女平等原则(C)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D)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10 下列选项中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是( )(A)限制行为能力人(B)立遗嘱人的债权人(C)继承人的近亲属(D)立遗嘱人的配偶11 关于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遗赠人没有继承权,遗嘱继承人有继承权(B)受遗赠人不限于自然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C)受遗赠人原则上不

4、承担清偿遗赠人生前债务的义务,遗嘱继承人应承担此种义务(D)遗赠受领权和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相同12 下列选项中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的是( )(A)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行为(B)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C)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行为(D)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和法定继承13 遗产的特征包括( )(A)时间上的特定性(B)内容上的总括性(C)范围上的限定性(D)性质上的合法性14 以下选项中属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的是( )(A)连带责任原则(B)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C)限定继承原则(D)保留必要份原则15 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继承人

5、的( )(A)子女(B)孙子女(C)外孙子女(D)曾孙子女16 下列遗嘱中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是( )(A)自书遗嘱(B)公证遗嘱(C)代书遗嘱(D)口头遗嘱17 下列不能作为遗赠受领人的是( )(A)慈善机构(B)兄弟姐妹(C)学校(D)父母三、简答题18 简述代位继承的条件。19 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20 简述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四、辨析题21 民间上有所谓“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的说法,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种说法进行辨析。五、案例分析题21 吴某有两层楼房一幢,二层于 2003 年租给其内侄洪某夫妇居住。2005 年吴某考虑到自己年老多病,身边又没有其他亲

6、人,遂与洪某签合同约定,以洪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为条件,吴某将在房产证书上把洪某列为共有人。2005 年底,吴某到房产部门更改登记,将洪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栏,房产部门据此重新更换了房产证。但是,自洪某夫妇被列为共有人之后,他们对吴某的态度越来越差,开始经常与吴某争吵,2007 年 10 月的一天,洪某甚至将吴某赶出家门。吴某为此极度痛苦,后悔万分。后在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洪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问:22 吴某与洪某之间的协议属于什么合同?这种法律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23 法院应该怎样判决?23 赵某系某公司经理,其妻黄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

7、生有一子一女。儿子大赵于 1990 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赵。大赵于 1992 年因车祸丧生。女儿小小赵未婚,与父母同住。赵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 1995 年在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某生一子小小小赵,小小小赵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 年 5 月赵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 10 万元,银行存款 10 万元。赵某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问:24 钱某提出小小小赵为赵某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5 大赵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大赵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25 李大成与儿子李晓光及孙子李蓓蓓出去旅游

8、,不幸遇到车祸,无一生还。闻此讯后,李晓光的妻子王平突发心脏病而死。李大成的妻子郭氏与王平之父王某料理丧事后,对遗产分割发生争议。据查,李大成有遗产价值 12 万元,李晓光及妻子、儿子共有遗产价值 3 万元,其中李蓓蓓生前接受李晓光朋友赠与 02 万元。问:26 此案中,如何推定三名死者的死亡时间?27 本案中所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分割?郭氏和王某各应分得多少遗产?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75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9、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D。【知识模块】 民法学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B。【知识模块】 民法学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包括:(1)被代位人在继承前死亡。即被代位人先于被

10、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D。【知识模块】 民法学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为单位,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此,本题的答案为 A。【知识模块】 民法学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首先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D。【知识模块】 民法学6

11、【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13 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D。【知识模块】 民法学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 62 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

12、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A。【知识模块】 民法学二、多项选择题8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 7 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AC。【知识模块】 民法学9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

13、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ABCD。【知识模块】 民法学10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17 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ACD。【知识模块】 民法学11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包括:(1)主体范围不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且属于自然人;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不限于自然人。(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

14、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同时应当负责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赠人须在遗赠人的债务税款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受遗赠人无权接受遗赠,也不负清偿责任。(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继承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4)意思表示方式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是否接受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AB

15、C。【知识模块】 民法学12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赠养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包括:(1)该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在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2)该协议是诺成的、要式的法律行为。(3)该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所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双方的义务构成对价关系,故遗赠扶养协议为双务有偿行为。(4)该协议是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的结合。这是

16、因为该协议的扶养人在受扶养人生前即需履行扶养义务,而其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5)该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赠。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ABCD。【知识模块】 民法学13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在我国,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以下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总括性。在我国,遗产仅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不包括义务,故具有财产性。同时,遗产还具有总括性,因为不管财产有多少种类,分散在多少地方,都应当总括地归入遗产之中。(3)范围

17、上的限定性。遗产限定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占有的租赁物、借用物等,不能作为遗产。此外,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在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之中的话,还应当先析产,即将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分割出来,然后才可以继承。(4)性质上的合法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通过非法途径和手段获取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ABCD。【知识模块】 民法学1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主要有:(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

18、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保留必留份额原则。继承法第 19 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 61 条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嘱原则。继承法第 34 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4)连带责任原则。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系共同共有,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ABCD。【知识模块】 民法学15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19、 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该先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包括:(1)被代位人在继承前死亡。即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28 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4)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ABCD。【知识模块】 民法学16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20、17 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有:(1)公证遗嘱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2)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3)代书遗嘱须由本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可以同时是见证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4)录音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见证内容应同时录制在录制遗嘱内容的录音或录像磁

21、带上。见证人应当在封存后的录音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是:(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本题的答案为 CD。【知识模块】 民法学17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B、D 项均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因此,本题的答案为 BD。【知识模块】 民法学三、简答

22、题18 【正确答案】 (1)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须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4)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知识模块】 民法学19 【正确答案】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2)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则没有这种限制,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由转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

23、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知识模块】 民法学20 【正确答案】 (1)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民事法律行为;(2)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不限于自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定继承人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作抚养人;(3)遗赠抚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4)遗赠抚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知识模块】 民法学四、辨析题21 【正确答案】 该说法错误。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但是不因婚姻关系的产生

24、而解除与父母之间的赡养扶助关系。对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错误。就继承关系而言,女儿不因出嫁而丧失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只要女儿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女儿仍然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也是错误的。当然,女儿出嫁,与其配偶组成新的家庭,女儿对其配偶乃至其子女就应当负有一定义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儿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看,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不能据此认定该说法正确。【知识模块】 民法学五、案例分析题【知识模块】 民法学22 【正确答案】 吴某与洪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

25、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知识模块】 民法学23 【正确答案】 法院应判决取消洪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吴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吴某将洪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洪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洪某履行了这一义务,吴某才愿意将洪某列为共有人。而洪某却没有依约对吴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吴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洪某列为共有人。【知识模块

26、】 民法学【知识模块】 民法学24 【正确答案】 钱某的主张成立,小小小赵有权继承赵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某的合法妻子,但小小小赵属于钱某与赵某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知识模块】 民法学25 【正确答案】 大赵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大赵的儿子小赵有权代位继承大赵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 11 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

27、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大赵的妻子,并不是大赵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小赵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知识模块】 民法学【知识模块】 民法学26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继承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具体到本案中,应推定李大成先死亡,其次是李晓光,最后是李蓓蓓。【知识模块】 民法学27 【正确答案】 李大成遗产 12 万元应分别归李晓光与郭氏继承,各得 06 万元;李晓光生前留下的 3 万元,除去儿子的 02 万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李晓光个人财产为 14 万元,加上其继承父亲的遗产 06 万元,其中 03 万元归其妻子,共计 17 万元应由其妻子、儿子和母亲共同分配,每人得到 057 万元。李蓓蓓原有财产 02 万元,加上已分的 057 万元遗产,共计 077 万元,应由其母亲王平全部继承。王平个人财产 14 万元,加上 03 万元,再加上继承的遗产 057+077 万元,共 304 万元,可以由其父全部继承。郭氏继承李大成的 06 万元和儿子李晓光的 057 万元,共计 117 万元。【知识模块】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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