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海商法概述、票据法概述)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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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海商法概述、票据法概述)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1 近代第一部海商法是( )(A)汉穆拉比法典(B)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C) 海商条例(D)商船法2 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并由一巴西海运公司经营的海船,运送一批属一家日本公司的货物从日本到中国,在韩国附近海域发生意外。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该海船驶入韩国某港口避难,发生共同海损,后在中国某港口进行理算。该共同海损理算应适用什么法律?( )(A)船旗国法律(B)共同海损发生地法律(C)巴西的法律(D)理算地法律3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下列不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是( )(A)船舶优

2、先权(B)船舶抵押权(C)海事赔偿责任限制(D)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4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的含义是指( )(A)取得票据不要求具有合法原因,即使是抢劫所得之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是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差别,也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C)占有票据即能够行使票据权利,不必问及占有票据的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D)票据当事人的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必须遵照法定形式进行5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狭义票据行为的是( )(A)承兑(B)背书(C)付款(D)保证6 利益返还请求权是( )(A)一种票据权利(B)以票据存在为前提的一种权利(

3、C)持票人因法定原因丧失了票据权利之后,票据法赋予他的一种权利(D)原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所有债务人行使的权利7 欠缺对价的票据抗辩属于( )(A)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B)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C)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D)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人抗辩8 以下关于票据时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票据时效是一种特别法规定的消灭时效(B)超过票据时效,票据权利人在实体上不丧失票据权利,只是丧失胜诉权(C)票据时效不适用于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D)票据时效与民法时效的时效期间不一样9 甲公司签发一张支票,未填写金额和收款人。甲公司的员工持票前

4、往购物途中将支票遗失。刘某拾得支票后持该支票到某皮鞋厂采购一批皮鞋,将支票交与皮鞋厂后离去。皮鞋厂将支票填写完整后向银行要求兑付支票时,被告知此支票被挂失止付,则( )(A)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支票无效(B)刘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皮鞋厂不享有票据权利(C)皮鞋厂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高某返还皮鞋或者赔偿损失(D)甲公司应当向皮鞋厂承担票据责任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10 海商法是调整( ) 法律规范的总称。(A)海上商事关系(B)海上运输关系(C)船舶关系(D)货物买卖关系11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

5、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12 中国货船从大连出发驶往韩国,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船中浇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到损坏,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大连修理,修完后将货物运往韩国,事后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和共同海损理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大连理算适用中国法(B)在大连理算适用第三国法(C)在韩国理算适用韩国法(D)在韩国理算适用第三国法13 下列票据无效的有

6、( )(A)在众多票据签章中,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B)更改票据日期的(C)更改票据金额,并在更改时以签章证明的(D)更改票据的收款人名称的14 依据票据法,以下关于票据行为附条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票据出票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票据无效(B)票据背书转让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汇票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D)票据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保证无效15 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的表述,正确的有( )(A)票据权利只能原始取得(B)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C)汇票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

7、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D)凡是无对价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16 甲向乙购买原材料,为支付货款,甲向乙出具金额为 50 万元的商业汇票一张,丙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后乙不慎将该汇票丢失,被丁拾到。乙立即向付款人丙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丢失票据而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B)乙在遗失汇票后,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丙银行付款(C)如果丙银行向丁支付了票据上的款项,则丙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D)乙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十五日内,应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17 关于票据伪造、变造的说法中,下列哪些是不正确的?( )(A)在票据上伪造、变造签章的人和

8、伪造人、变造人承担连带责任(B)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票据作废(C)票据上其他事项被变造的,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D)票据上其他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事项负责18 海商法的法律冲突19 票据20 票据行为21 简述海商法的特征。22 简述票据行为的特征。23 按照票据法的基本原理,解释持票人的票据权利。24 简析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25 论述涉外海商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26 论述票据抗辩26 2005 年 11 月 20 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杨某约定: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用

9、4000 万人民币从杨某手中购买新西兰某银行开出的 001403 号和 304100 号本票两张,金额分别为 260 万和 240 万美元。杨某在上述两张本票的收款人空白栏内填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即持票到工商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新西兰某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同月 25 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到中国银行某分行办理兑付业务。中国银行某分行(是新西兰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两张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 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与工商银行某分行分别在两张本票后背书鉴章。中

10、国银行某分行即将 500 万美元划入工商银行某分行账内,工商银行某分行又将此款划入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见款已入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 4000 万人民币划到杨某指定的账户上。中国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在划出 500 万美元汇账后,便把两张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 2006 年 9 月 22 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方从档案中取出这两张本票,并向新西兰某银行提示付款。同月 30 日,中国银行某分行接到新西兰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此两张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中国银行某分行即日向工商银行某分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 500 万美元归还。工商银行某分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中国银行某分行,请求

11、控制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某分行的美元账户。此时杨某已不知去向。中国银行某分行以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查明,涉诉本票系伪造,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问题:27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28 本案中的本票的效力应如何认定?29 本票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30 工商银行某分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31 中国银行某分行能否请求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银行某分行承担票据责任?32 本案中中国银行的损失应如何分担?商法(海商法概述、票据法概述)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单

12、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681 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海商条例是近代第一部海商法。【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 274 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事项。【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需说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只要占有票

13、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无说明的义务,债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C 项体现了票据是无因证券的这一特性。A 项对无因性的理解是错误的,B 项体现的是票据的文义性。 D 项体现的是票据的要式性。【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行为的种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狭义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付款属于广义的票据行为。故 C 项不选。【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对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理解,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

14、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可见,它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一种权利,但并不是票据权利。故 A 项错误。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以票据权利不存在为前提,故 B 错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而非所有的债务人故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抗辩的种类。欠缺对价的抗辩发生在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它是一种特定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故选 C 项。【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对票据时效的理解。票据时

15、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超过票据时效,票据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即归于消灭,这是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的。故 B 项不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9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在本题中,皮鞋厂从刘某处取得支票的行为,完全符合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支票有效,出票人甲公司应当向皮鞋厂承担票据责任。具体见票据法第 12 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10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16、。海商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故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11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第 273 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再根据第 271、272 条的规定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 BD。【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12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13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无效的情况。票据法第 6

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据此,本题 A 项不正确。第 9 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据此,本题选 BCD。【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4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票据附条件的规定。票据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据此,背书附条件的,仅所附条件无效,背书并不无效,故本题 B 项表述错误。第48 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据此,保

18、证附条件的并不无效,而是不影响保证责任,故本题 D 项表述错误。由于票据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附条件的票据无效,故本题 A 项表述正确。第 43 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故本题 C 项表述正确。综上所述,本题选 AC。【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5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票据权利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第 11 条第 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根据票据法第 4 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

19、追索权。票据法第 17 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 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票据权利的取得包括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故本题选 BCD 项。【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6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票据法第 15 条第 3 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乙丢失票据后并非确定性地丧失了票据权利。另外,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

20、序的必经程序。因此,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如果失票人已经向付款人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则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而非 15 日内)申请公示催告。选项 A、D 错误,选项 B 正确。票据法第 15 条第 2 款规定,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据此可知,付款人在接到支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选项 C 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7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票据伪造、变造的规定。票据法第 14 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

21、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8 【正确答案】 海商法的法律冲突简称海商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海商法律关系涉及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各有关国家的海商法对该海商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状态。【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19 【正确答案】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

22、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狭义的票据,则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支票和本票。【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0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一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或准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则仅指以发生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1 【正确答案】 关于海商法的特征,学者间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从海商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海商法具有如下特征:(1)海商法具有

23、国际性。海商法属于国内法,但由于海商法所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因而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一方面,海上运输关系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而使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具有涉外性;另一方面,随着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的增强,出现了大量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各国海商法也逐渐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从而使各国海商法的国际性越来越强。(2)海商法具有公法性。海商法中所规定的事项,大都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海商法属于私法。海商法虽然是私法,但国家为贯彻海事政策,维护海上安全,在海商法中也有关于海商事项管理的规定,体现出了海商法的公法性。例如,关于船员待遇、船舶登记和检验、运输管理的规定等,都是

24、公法性质的规定。(3)海商法具有技术性。海商法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规范,涉及许多技术性规范。例如,在船舶方面,涉及船舶的结构、性能、设备、安全条件等;在航行方面,涉及船舶驾驶、航线的确定、海上避碰、轮机操作等;在货运方面,涉及货物的配载、装卸规程等。因此,海商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4)海商法具有责任限制性。为促进航海事业的发展,各国政府对从事海运活动的人,在法律上都给予特别的保障。为此,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都设置了责任限制制度。例如,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限制制度等。按照责任限制制度,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超过规定限额的,责任人不负赔偿责任。(5)海商法具有特殊风险性

25、。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较之其他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为防止和避免这些特殊的风险,海商法上逐渐建立起了一系列的特殊制度,如共同海损制度、海难救助制度、船舶碰撞制度、海上拖航制度、海上保险制度等。这些特殊的法律制度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是专门为海上特殊风险而设计的。【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22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但票据关系是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自己的特性。票据行为的特征主要有:(1)要式性。票据法对各种票据行为均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方式,票据行为应以法定方式进行,这种性质即为票据行为要式性,又称为票据行为的定型性。(2)无因性

26、,也称抽象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3)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所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都独立产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4)文义性。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即使该文字记载与事实不符,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表示,一般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予以更正或补充。【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3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和票据法的基本原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的请求权,为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或其他付款人(如支票付款人)请求

27、依票据记载的货币种类和数额支付金钱的请求权。持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请求其前手清偿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此即为追索权。票据是一种金钱债权证券,但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与普通金钱债权相比,在权利内容上有明显的特点,它是一种两次性权利,而普通金钱债权一般仅为一次性请求权。票据权利的两次性表现在:付款请求权为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为第二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为票据权利正常实现的方法,在票据发行、流通和实现过程中,如果不发生问题,即可产生实现票据权利、消灭票据关系的效力。追索权是在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能获得实现或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才可以行使的权利,所以称其为第二次请求权。票据权利

28、在内容上之所以具有两次请求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持票人的权利,增加票据的信用性和安全性,促进票据在社会中的应用,保障票据的流通,以充分发挥票据作为金额工具和商事交易工具的经济功能,其法律关系的依据在于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和票据担保债务具有共同发生和并存的特性。【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4 【正确答案】 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的,票据法所赋予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因没有支付票据款项所获得的利益的权利。法律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根据在于: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与一般债权的消灭时效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期间较短。票据时效期间较短的原因之一,在于保护票据债务人的

29、利益,但对票据债权人却明显不利,使票据债权人比一般债权人更容易因时效期满而丧失权利。并且,票据的记载事项及其审查是一项较高难度的技术,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持票人也将丧失一定的票据权利。票据人取得票据时,一般都付有相当价值。丧失票据权利,就损失了取得票据时的支付价值。相应的,有偿发行票据的人,便无偿取得了利益,如果允许这种结果发生而不予以救济,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专门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以谋求票据当事人利益的平衡,防止不当得利,维护法律的公平性。根据法律的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要件主要包括:(1)请求权人应为持票人,但此持票人并不以最终持票人为限,清偿之后再取得票据的再追索权人,也可以

30、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2)票据上的权利必须曾有效存在过,如票据自始就是无效票据,则不能成立利益返还请求权;(3)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被请求人只能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4)票据上的权利因超过时效期限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利益返还请求权,仅在于补救因票据时效期间已过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从而产生利益损失的情形,因其他原因丧失票据权利的,不能以利益返还请求权补救;(5)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此受益。【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5 【正确答案】 我国海商法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具体规定了涉外海商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海商法第 26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1、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 276 条又规定:“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上述规定,是我国涉外海商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海商法对于不同类型的涉外海商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不同的规定。(1)合同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 269 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可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涉外海商法律关

32、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应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确定。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通常要考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国籍、船舶的船旗、起始港和目的港等因素(2)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物权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3)船舶碰撞的

33、法律适用船舶碰撞属于海上侵权行为。根据海商法第 273 条的规定,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分三种情况:第一,在一般情况下,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所谓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第二,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三,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4)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 274 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可见,理算地可能是航次终止地,也可能是其他地点。(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 275 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4、【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26 【正确答案】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旨在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为基础,但又明显有别于民法上的抗辩制度。民法注重保护债务人利益,因此,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着力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规定有其特殊性,其主旨是要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确保票据权利人实现其票据权利。(1)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

35、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其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辨,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物的抗辩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换言之,无论票据转让到什么人手中,这种抗辩都将随着票据而存在。即使持票人没有恶意或无重大过失,票据债务人仍可提出这些抗辩。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的不同,可以将物的抗辩分为两类,即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以及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可以由任何票据债务人向任何票据债权人行使,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票据上欠缺票据法规定的

36、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如票据上没有记载票据金额、没有签章或者票据上未记载付款的条件。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汇票和本票的记载事项中包括付款日期,在付款日期尚未届至时,如票据债权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付款日期未到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如已经支付了票据金额或将票据金额进行了提存,其票据责任即告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以此为抗辩。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只对除权判决的申请人支付票据金额,如有人再凭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债务人可以此进行抗辩。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

37、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无权代理的票据行为的抗辩;票据伪造或变造的抗辩;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的抗辨;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抗辩。其二,人的抗辩。人的抗辩,也称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人的事由发生的抗辩。人的抗辩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离开了特定的债权人,如在债权人发生变更时,抗辩事由即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抗辨事由对抗新的持票人。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的不同,人的抗辩也可分为两类,即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以及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

38、人行使的抗辩。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主要是针对特定票据债权人的资格而言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的抗辩。如在受领票据时,作为票据债权人的自然人因患精神病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作为票据债权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则票据债权人就欠缺票据金额受领能力。如果票据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的抗辩。如我国票据法第 31 条第1 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

39、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根据这条规定,只有在符合背书连续这一条件时,汇票债权人才具有形式上受领汇票金额的资格。否则,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是基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或者特别约定而产生的抗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票据是无因证券,因此签发票据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是否有效,原则上与票据权利没有关系,但是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与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原因关系不成立或无效为由,对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

40、。欠缺对价的抗辩。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签发和受领票据是以给付对价为条件的。如果票据债权人在没有给付对价或者给付的对价不相当的情况下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票据行为因作成票据和交付而成立。如出票人在作成票据以后、交付票据之前,将票据丢失或票据被盗,则虽然出票人必须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对于(直接)盗窃票据的人或拾得票据的人,可以票据没有交付因而票据行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2)票据抗辩的限制。如上所述,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制度,主要着眼于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实现票

41、据权利,促进票据流通。在上述两类票据抗辩中,由于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原因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因此票据法不对此类抗辩进行限制。而由于人的抗辩是基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抗辩,仅能对直接当事人主张,因此票据法限制票据债务人对非直接当事人主张这些抗辩事由。我国票据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此款规定明确了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和例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包括: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

42、间的关系,可能是资金关系,也可能是交易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这种关系中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即是说,即使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的前手行使抗辩权,他也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即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的义务、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在此类情形,持票人当然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持票人明知

43、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着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因其他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7 【正确答案】 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适用新西兰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97 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与第 98 条“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和第 100 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以及我

44、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适用新西兰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8 【正确答案】 应认定为是有效的。只要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至于出票人有无票据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鉴章是否真实等均不能引起票据的无效。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定为是有效的。不能因为该本票实际上并不是由新西兰某银行作出的而否定其效力。这是因为,其后手的票据受让人不可能从票据的形式及文义来判断出票行为的实质情况,为保护善意票据受让人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流通性,此

45、时应适用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即出票行为因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的,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9 【正确答案】 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票据是文义证券,只有在票据上鉴章的人才能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未在票据上真实鉴章的,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应该按照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本案的两张伪造本票由于无伪造人签名、无杨某签名,出票人新西兰某银行的鉴章系伪造,因此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但伪造人及杨某应当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或伪造有价证券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

46、30 【正确答案】 票据上的背书人,即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工商银行某分行是汇票的背书人,其签章真实有效,故应对票据上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上的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31 【正确答案】 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依据票据法原理,当持票人向第一债务人提示请求付款遭拒绝后,可向票据上的背书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追索权的行使有时间上的限制,即当持票人不在有效的付款提示期内行使权

47、利,便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本票付款提示期适用新西兰法律。新西兰票据条例第 92 条:觇定:“凡已背书即期本票须于背书后合理时间内,作出付款提示,如不作上述提示,则背书人责任即告解除。”这个合理时间一般可由本票的性质、交易惯例及客观情况而定,但不可能太长。中国银行某分行作为持票人,由于其工作人员失误致使两张本票长期作为存根归档,从 2004 年 11 月至 2005 年 9 月这漫长的 10 个月期间显然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中国银行某分行超过了有效付款提示期限,也当然丧失了对其前手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追索权。据此,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

48、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32 【正确答案】 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工商银行某分行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银行某分行未进行严格而慎重审查,使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确信本票没有问题,从而杨某得以提走4000 万人民币,因此,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非法买卖外汇,其违法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初始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工商银行某分行尽管已免除了票据上的被追索义务,但由于背书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其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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