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法(海商法概述、票据法概述)模拟试卷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1 A、B 两船舶在公海上相向而行,由于 A 船舶的驾驶员错误操作,两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B 船舶的船长在英国法院起诉 A 船舶,请求赔偿。经查明, A 船舶是属于英国公司的希腊籍船舶,B 船舶是美国公司的巴拿马籍船舶。关于本案件的法律适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该适用英国法(B)应该适用希腊法(C)应该适用美国法(D)应该适用巴拿马法2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 )(A)船旗国法(B)船舶的所在地法(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的法
2、(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3 1997 年 10 月,香港 A 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根据其对我国 B 公司货轮“明星号”享有的货款抵押权求偿。经法院调查,“ 明星号 ”是我国 B 公司在希腊租用的一艘在巴拿马登记并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光船。大连海事法院在处理该案件时,应适用下列哪一法律?( )(A)香港地区法(B)希腊法(C)巴拿马法(D)中国法4 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 )(A)汇票、本票(B)汇票、本票、支票(C)汇票、支票(D)汇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5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3、( )(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6 票据代理人超越其代理票据金额权限的,( )(A)所签发的票据无效(B)所代理的票据行为无效(C)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票据责任(D)本人对授权内的金额负票据责任,越权代理人对越权部分的金额负票据责任7 甲签发一张汇票,后经过乙、丙、丁、戊背书转让,现已是持票人。经查,该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戊系于变造之后盖章,乙在变造之前盖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盖章。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汇票因金额被变造而无
4、效(B)甲、乙、丙、丁、戊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埘己负责(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已负责,内、丁、戊就变造之后的金额对己负责(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已负责,丁、戊就变造之后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8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 20 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 1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 10 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
5、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9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 )(A)1 年(B) 2 年(C) 6 个月(D)3 个月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10 以下哪些属于海商法的特征?( )(A)公法性(B)国际性(C)技术性(D)责任限制性11 中国 A 公司与德国 B 公司签订了进口一批仪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此批货物由新加坡籍货轮“比西” 号承运
6、,并投保了一切险。“ 比西” 号在印度洋公海航行时与巴拿马籍货轮“丽莎”号相撞。“ 比西”号船长为了避免该轮沉没采取了自愿搁浅的措施,“比西” 号在救助人的帮助下进人了避难港,经修理继续航行到达中国目的港。但是在途中曾突然遭遇暴雨,使部分仪器湿损。上述各方当事人如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国法(B)如果该船舶碰撞案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C)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中围法(D)如果有关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应适用德国法12 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权利包括( )(
7、A)追索权(B)追回权(C)付款请求权(D)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取得票据的权利13 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采用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B)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C)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D)因接受赠与取得而没有给付对价的14 下列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质权人因出质人最终未履行债务而取得票据权利(B)保证人因为履行了代为清偿的责任而取得票据权利(C)继承人因继承的发生可以从被继承人那里取得票据权利(D)受赠人可因赠与人的赠与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15 下列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A)金额(B)付款日期(C)收款人名称(D
8、)其他事项16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哪些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的救济方法?( )(A)声明作废(B)挂失止付(C)诉讼(D)公示催告17 下列票据行为不属于基本票据行为的有( )(A)背书行为(B)付款行为(C)保证行为(D)承兑行为18 票据行为的代理的形式要件中包括( )(A)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B)必须由代理人签章(C)必须写明代理的范围(D)必须表明代理的意旨的法律行为19 在我国票据法上,可以成为被迫索人的有( )(A)出票人(B)承兑人(C)保证人(D)背书人20 甲基于合同关系向乙签出一张汇票,乙将其赠与丙,后甲乙解除合同,则下列关于丙的票据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合同解除前丙
9、享有票据权利(B)合同解除前丙不享有票据权利(C)合同解除后丙仍享有票据权利(D)合同解除后丙不享有票据权利21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B)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22 下列属于因时效而致使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A)甲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是 2004 年 2 月 15 日,于 2005 年 1
10、 月 7 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B)乙持一张为期 60 天的汇票,出票日期为 2004 年 4 月 13 日,于 2006 年 4 月10 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C)丙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期是 2002 年 4 月 20 日,于 2004 年 10 月28 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D)丁持一张见票即付的支票,出票日期是 2004 年 5 月 20 日,于 2005 年 12 月27 日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23 2005 年 10 月 5 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 80 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 年
11、 1 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24 海商法25 海上运输关系26 公示催告27 票据的文义性28 简述海商法的作用。29 简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30 票据的善意取得。31 试述票据记载事项。商法(海商法概述、票据法概述)模拟试卷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
12、的。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海商法第 273 条第 2 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题中 AB两船舶具有不同的国籍,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为英国法律,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海商法第 270 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 A。【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在租赁的光船上设定抵押权适用的法律。海商法第271
13、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据此,因本题中租赁的光船的船旗国和原登记国都是巴拿马,故应适用巴拿马的法律,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C。【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种类。票据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故选 B。【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特征。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因此,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选项 A 说法正确。票
14、据具有流通性,流通是票据的一个基本功能。票据上的权利,经背书或单纯交付即可让与他人,无须依民法有关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无记名票据,可依单纯交付而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选项 B 说法正确。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选项 C 说法正确。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了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
15、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选项 D 说法错误。【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代理的特殊规定。我国票据法第 5 条第 2 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故票据代理人超越其代理票据金额权限的,就超越权限部分。行为人自己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被变造之后的法律后果。根据票据法第 14 条的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
16、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本题中,甲为出票人,乙在变造之前盖章,两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丁、戊在变造之后盖章,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盖章,故视同变造之前盖章,对原记载事项负责,故本题选 D【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物的抗辩是绝对的,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对人的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辨,人的抗辩是相对的根据票据法
17、第 13 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作为付款人的某银行与持票人丙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第 13 条的规定,银行有权提出抗辩。A 项正确。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B 项错误。即使该汇票已经丁无条件承兑,但是丁公司仍可对持票人行使物的抗辩权利,C 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 22 条的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出票附条件的会导致票据无效,所以,D 项错误。【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票据利益返还请求
18、权是票据法直接规定的特殊请求权,但是其不是票据权利,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应该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诉讼时效,两年。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10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海商法的特征。海商法具有国际性、公法性、技术性、责任限制性和特殊风险性。【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11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海商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本题中,两碰撞船舶分属不同国籍,且碰撞发生在公海上,根据海商法第 273 条的规定,因船舶碰撞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受
19、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题中即应适用中国法。故 A 项正确,B 项错误。第 269 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题中,双发当事人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适用德国法,该项约定合法有效,故关于合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应适用德国法。故 C 项错误,D 项正确。【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12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法第 4 条第 4 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
20、AC。【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3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票据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的规定第 15 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三)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四)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属于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
21、据权利的情形。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 ABC。【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票据权利取得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第 11 条的规定,因继承和赠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第 52 条的规定,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取得票据权利。根据担保法第 75 条的规定,票据可以出质,质权的产生并不必然导致质权人取得票据权利;只有在出质人最终未履行债务,质权人实现其质权时,才取得票据权利。故本题 ABCD 项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5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更改会导致票据无效的事项。票据法第 9 条规定:票据
22、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 ABC。【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6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根据票据法第 15 条的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 BCD。【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7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行为的分类。票据行为可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只包括出票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均属于附属票据行为。故本题选 ABCD。【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8 【正确答案
23、】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票据行为的代理并不要求写明代理的范围。超越范围的,就超过部分由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19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被追索人的范围。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承兑人不是被追索人,因为追索权的行使是不获承兑,才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0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产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本题中,丙获得汇票完全符合了票据法的规定,从而就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
24、,并不会因票据产生的原因行为的变化而受影响。故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变化并不会对丙的票据权利产生影响,所以合同解除前和后,丙都享有票据权利。【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1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票据权利,具有无因性的特点,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故 A 项正确。付款请求权的义务人是付款人,故 B 项错误。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载明的金额,不得请求支付少于或多于票据上载明的金额。故 C 项错误。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出
25、示票据原件,故 D 项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2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情形。票据法第 17 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汇票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 2 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上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2 年。(2)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 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定选 CD。【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3 【正确答案】 A,B,C【试
26、题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了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抗辩及票据的丧失和救济。A 项中,因为票据的无因性,银行不能因为甲未履行过户义务而拒付票据金额, A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B 项中乙可以根据第 13 条第 2款的规定对甲的付款请求进行抗辩,B 项正确。第 17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 6 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所以,本题中到 2006年 1 月中旬,甲对乙仍享有票据权利,乙仍须对甲承担票据责任。银行拒付后,甲可向乙行使票据权利,也可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承担付款责任
27、,C 项正确。根据票据法第 15 条的规定,支票遗失,持票人可以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是当然丧失票据权利。所以,D 项错误。【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4 【正确答案】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船舶关系是指基于船舶发生的各种关系。【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25 【正确答案】 海上运输关系是指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26 【正确答案】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
28、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作为一种程序,公示催告是指法院应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该时间内不予申报,即发生失权的法律后果。【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7 【正确答案】 票据是文义证券,这是指票据所创设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完全地、严格地依票据法上所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得离开票据上的记载文字,以其他事实或因素来解释或确定。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有错,也要以该文义为准,而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或其他有关事项来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28 【正确答案】 海商法是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许多国家都制定有
29、成文的海商法,以调整各种海商关系。海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在当今世界经济贸易中,海上贸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海上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海上运输和从事海上运输的船舶。因此,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商法,对于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商法第 1 条明确指出,制定海商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海商法所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主要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商法对这些权利义务关系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
30、供了根据,从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3)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往往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是海商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海商法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船舶,有权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有关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外国籍船舶非经批准,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海商法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方面的作用。【知识模块】 海商法概述29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如有数个票据行为时,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票据上所载文义,分别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
31、。换言之,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按照一般法律原则,前提行为无效,后续行为也为无效。票据为流通证券,当同一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前提行为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一般持票人仅能从票据的外观即票据的形式上判断其效力,难以知悉其实际的效力。如果要求持票人取得票据,须一一调查票据上的其他票据行为有没有实际的瑕疵,才能取得票据的话,票据行为的效力就无法确定,票据的信用也就无法维持。为此,各国均确立了票据独立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票据法中的体现为:(1)票据上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权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
32、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由其承担超越权限的责任。(3)票据上有变造,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4)被保证的债务如果不是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是因其他原因无效时,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其仅在票据行为实质上无效而形式上有效时才适用。【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30 【正确答案】 善意取得票据是指从无处分权或没有合法所有权的人手中,持票人以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并于取得时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善意取得是取得票据的一种方式。善意取得票据,应具备:(1)须从无处分权的人手中取得票据,从合法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没有适用善意取得规定的必要。(2)须
33、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非依票据法转让方法而取得票据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3)须基于善意而取得,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符合上述四项条件而取得票据,则能合法、完整、有效地享有票据权利,并能拒绝原票据权利人关于归还票据的请求权。【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31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根据票据法的具体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根据这些记载事项的不同效力,可以将其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以及记载后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1)必要记载事项
34、,此类事项是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依效力不同又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我国票据法第 22 条、第75 条和第 84 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我国票据法第 23 条、第 76 条和第 86 条规定的内容,就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任意记载事项,指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我国票据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出票人
35、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 34 条规定“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出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 ”,即属于此类任意记载事项,可以由行为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如果行为人不作记载,则对票据效力不发生影响;一旦作了记载,就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效力。(3)不得记载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根据记载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可将不得记载的事项分为记载无效的事项和使票据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的事项,又称“ 记载无益事项 ”,是指行为人虽然做了记载,但此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法上视作未记载,但是票据的效力并不
36、因此受到影响。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亦称“记载有害事项 ”,是指行为人记载了此类事项,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例如,我国票据法第 22 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和确定的金额;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是附条件的支付委托或者不确定的金额,那么该记载就会使整个票据无效。(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此类事项既不属于必要记载事项,也不属于不得记载事项,因为票据法既未规定应记载,也未规定不得记载。在形式上,此类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相同,即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在实质上二者迥异。任意记载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此类事项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例如,我国票据法第 24 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票据当事人记载了票据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因其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因此不发生票据法上的票据效力。但是该记载内容只是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已,它有可能发生民法上的效力。【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