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9 及答案与解析0 2009 年 10 月 10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起重机 2 台,每台 100 万元,共计 200 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 50 万元,余款自起重机交付之后每月 5 目前支付 1 5 万元,10 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 2 台起重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 50 万元货款后3 日内交付起重机。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货款 50 万元,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起重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
2、,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起重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 l 万元。在甲公司使用起重机期间,一台起重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另一台起重机被甲公司出租给丁公司。截至 2010 年 5 月,甲公司连续 3 个月没有支付货款。(中财 2011 年研)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 如何确定该买卖合同中乙公司交货义务的履行地点?2 在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起重机因洪水所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3 丙修理厂能否对起重机行使留置权?4 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甲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租金?5 在甲公司
3、连续 3 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5 2002 年 5 月 4 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 月 10 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 1000 元,并约定 1 个月后交付款项。但 5 月 12 日该耕牛被雷劈死。(中财 2010 年研)问题:6 双方 5 月 4 日成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7 本案中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哪天?8 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哪天?9 易某是否有权请求刘某交付价金?为什么?9 2002 年 12 月 21 日,某地苏果超市与星海计算机办公设备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场 POS 施工
4、合同书,约定苏果超市向星海公司订购 POS机 4 台、计算机 2 台及监控系统和其它配套设备,苏果超市预付定金 5 万元,余款在系统开通后 3 个月内付清。星海公司负责安装、培训及在 1 年的保修期内对该设备免费维修。对因苏果超市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故障,星海公司可提供有偿服务。保修期过后,星海公司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合同还约定苏果超市如发现有与合同不符的问题,其有权扣除货款。苏果超市预付定金 5 万元后,星海公司提供的POS 系统在开通 3 个月内便发生了故障,星海公司未能消除故障。2003 年 9 月份,系统故障严重影响到超市的正常营业,星海公司表示如果不付清余款 63 万元,就不再去维
5、修。10 月份苏果超市请来南京某公司维修,该公司经检查认为软件系统存在问题,建议更换。12 月份苏果超市从该公司购买了 375 万元的软件,后又从他处购置了 286 万元的磁卡写卡机等设备用来支持软件的运行。苏果超市以星海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 661 万元的损失。(上海海事大学 2005 年研)问:10 本案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有名合同中哪类合同?为什么?11 苏果超市未依约付清合同余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12 星海公司以苏果超市未付清合同余款为由不愿履行维修义务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13 星海公司所承担对设备的维修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中属于什
6、么性质的义务?此种义务有何特点?14 苏果超市能否以星海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星海公司违约?如果以此为理由。苏果超市应如何证明?15 苏果超市能否以星海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向星海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如果提起侵权之诉。苏果公司应如何证明?16 苏果超市要求星海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 661 万元损失,在法律上是否正当?应否支持?为什么 ?17 在本案所涉合同中,苏果超市支付定金 5 万元在法律上有无问题?请说明。18 人格(人大 2005 年研)19 人格利益(北科 2006 年研)20 一般人格权(人大 2012、2003 年研;东财 2010 年研)21 身份权(人大 20lO
7、年研;南开大学 2000 年研)22 简述人格权的特征。(中央党校 2007 年研)23 民法上的人格和人格权有什么区别。(南京师大 2010 年研)24 简述人格权的法定性及其意义。(人大 2005 年研)25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浙大 2003 年研 )26 简述一般人格权的含义与功能。(中财 2006 年研;中央党校 2009 年研)27 简述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格权保护的贡献及不足。(首都经贸 2008 年研)28 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人大 2003 年研)民法历年真题汇编 9 答案与解析【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 【正确答案】 乙公司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
8、给甲公司。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得,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2 【正确答案】 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转移规则采取的是交付主义规则。即使是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仍然在交付时转移风险。因风险发生时,乙公司已
9、将起重机交付给甲公司,故风险转移到甲公司。【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3 【正确答案】 丙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根据规定,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在本题中,尽管债务人甲公司尚未取得所有权,但债权人丙修理厂不知保留所有权的事实,因此,丙修理
10、厂可以行使留置权。【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4 【正确答案】 租赁合同有效,甲有权收取租金。根据规定,由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尽管甲公司不享有挖掘机的所有权,但甲公司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甲有权出租该挖掘机并有权收取租金。【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5 【正确答案】 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甲公司连续 3 个月没有支付货款,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知识模块】 合同
11、分则6 【正确答案】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而买卖合同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题中,5 月 4 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是转移财产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7 【正确答案】 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2002 年 5 月 10 日。刘某提出要约,易某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并生效。【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8 【正确答案】 耕牛的交付时间是 2002 年 5 月 10 日。双方采取的是简易交付的交付方式,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刘某已经依法占有耕牛,双方后来签订买卖合同,则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视为交付。
12、【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9 【正确答案】 有权请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本题中,标的物牛的交付时间为 5 月 10 日,自此其风险负担转移到刘某。因易某已经履行了合同交付义务,故有权要求刘某交付价金。【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0 【正确答案】 属于买卖合同。该合同为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是一种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1 【正确答案】 苏果超市未依约付清合同余款不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的约定,星海公司应先交付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苏果超市则预付定金 5 万元,余款在系统开通后 3 个月内付清。另外还约定了,苏果
13、超市如发现与合同不符的问题,有权扣除货款。而本案中星海公司所提供的 POS 系统在开通 3 个月内便发生了故障,在 1 年保修期内星海公司未能消除故障,属于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订立的目的不符,苏果超市依照合同约定有权扣除货款。【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2 【正确答案】 星海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本案依照合同的约定,星海公司应先交付合同项下的标的物,苏果超市则预付定金 5 万元,余款在系统开通后 3 个月内付清。此外,合同还约定苏果超市如发现有与合同不符的问题,其有权扣除货款。因此,星海公司不能以苏果超市未付清合同余款为由不履行维修义务。【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3 【正确答案】 星海公司所承担
14、对设备的维修义务在合同法理论中属于从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依附并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4 【正确答案】 苏果超市能以星海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星海公司违约。首先,苏果超市应当证明星海公司交付的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其次,要证明自己存在损害事实;再次,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与星海公司所交付设备的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要证明星海公司是该设备的生产或销售方。【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5 【正确答案
15、】 苏果超市不能以星海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向星海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产品侵权诉讼限定在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范围内,不包括产品自身的损失。本案所涉及的损失属于产品自身的损失,所以不能提起侵权之诉。【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6 【正确答案】 适当且能够得到支持。具体分析如下:本案中星海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存在瑕疵并且拒绝承担维修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苏果超市可以以此追究其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致人损害,应以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本案中,苏果超市因星海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不得不花费额外的 661 万元购买新的软件
16、和设备,这显然是因星海公司违约而遭受的额外损失,当然有权要求其赔偿,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7 【正确答案】 苏果超市支付定金 5 万元在法律上有问题。依照案情介绍,该案中的合同标的额是 113 万元,而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高达 5 万元,违反了法律关于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 20的规定,超出部分无效。【知识模块】 合同分则18 【正确答案】 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知识模块】 人身权概述19 【正确答案】 人格利益是民事
17、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知识模块】 人身权概述20 【正确答案】 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的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等。一般
18、人格权的特征主要包括:主体的普遍性;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知识模块】 人身权概述21 【正确答案】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确切地说,身份权一词只是借用了权利的用语,实为权利义务的集合体。因为,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知识模块】 人身权
19、概述22 【正确答案】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其特征包括:(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固有,是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是由法律直接赋予。从本质上说,人格权是法律对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资格的一种确认,此种确认不考虑自然人的年龄、性别、智力、贫或富,也不论非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强弱或者规模大小。换言之,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人格权。(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称其为“人”的根本标志,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如果自然人不
20、享有人格权,将不时地遭受人身攻击、恐吓与威胁,生命恐无安全之时,生活恐无安宁之日。非自然人的法人、个体工商户等也莫不如此,无人格权之保障,就无独立自主经营可言。(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人格利益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但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人格利益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它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后者是指民事主体享有并由法律明确作出具体规定的人格利益,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如生命、名誉、隐私等。人格权也因此被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知识模块】 人身权概述23
21、【正确答案】 人格的概念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人格为家庭人格,属于私法性质。人格是法律上做人的资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在法律上不得转让和剥夺。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人格是自然法上的概念,具有自然性;人格权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并依法受到保护的具体人格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在罗马法中,人格是一种资格,在人格的保护模式上,人格利益的可诉化和权利化是分离的。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权利概念,我们今天所讲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客体,在罗马法中都是被当成“ 物”来看待的
22、。在观念上,物是外在于人并具有财产价值的范畴,而人的伦理价值不外在于人且不具有财产价值,故在罗马法中并没有被当成“权利”来看待。(2)人格决定人格权,而人格权又体现个人人格,并以实现人格为宗旨。一般而言,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以人格利益为客体,基于人之为人这一主体要素所产生的权利。人格权是由人格所决定的,对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是实现和维护人格的独立、促进个人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手段。【知识模块】 人身权概述24 【正确答案】 人格权是主体对其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它是公民和法人所享
23、有的实现并维护其人格独立的最重要的民事权利。(1)概念人格权的法定性,指对人格权的具体种类、内容、保护方法等都以立法予以确认,以便在对人格权实施法律保护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关系相联系的权利都是人格权的内容,这样的话,人格权的内容就会非常宽泛。具体人格权均采法定主义,其种类、内容等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宪法、婚姻法、刑法等也确认了人身自由、身体权、贞操权等人格权。(2)意义人格权的法定性可以使得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得到广泛的确认和保护,有助于主体明确认识自己所享有的
24、人格权,能够主动的行使并捍卫自身的人格权。同时也能充分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且可以通过人格权法的规定对遭受人格权侵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措施,允许其通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害等办法恢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只有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类型才受到相应的保护,限制了民事主体滥用权利,仅对于法定化的权利进行保护,以确保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使人格权法的规定能够发挥切实的作用。但是人格权不能陷入法定主义的泥潭,这就是说人格权法定并不意味着法律未明确列示的人格权类型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人格权中确认越来越多的具体人格权基础上,还应当设置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予以弥补,使其
25、更具有包容性和广泛性。【知识模块】 人身权概述25 【正确答案】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以定义或者列举的方式穷尽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在学理上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是彼此联系、互为补充、互相解释的关系。(1)人格平等人格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彼此平等。在民法的意义上,每个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不分性别、年龄、种族、民族、贫富、受教育程度等,民事主体彼此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多少贵贱之分,彼此没有依附关系。人格平等的必然推论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独立。(2)人格独寺人格独立的基本含义
26、是指,民事主体彼此互相独立,包括意思独立、财产独立以及责任独立。他人对别人的意思和民事行为无权干涉。每个民事主体有权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同时要独立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他人代理作出意思表示和实施民事行为,这种代理并不是否认人格独立,行为的后果依然同样由本人承担。(3)人格自由人格自由的基本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实施民事行为,他人不得干涉,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别人。因为民事主体彼此人格平等、人格独立,其必然推论就是人格自由。(4)人格尊严人格尊严的基本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应该被当作完整的民事主体来看待。人格尊严是所有人格权的核心含
27、义,也是其他所有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的必然推论和出发点。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互相尊重。【知识模块】 人身权概述26 【正确答案】 一般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人的基本权利。在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内容,就是人格尊严。因此说,法律规定了人格尊严,实际上就等于规定了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有三种基本功能:(1)解释功能。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对各项具体人格权具有指导意义,决定并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
28、本性质、具体内容。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必须以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不符合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人格权的解释,应属无效。例如,在对肖像权进行解释的时候,有些人主张应当将“ 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不具有营利的目的,就不构成侵权。这种对肖像权侵权构成的解释,不符合一般人格权关于着重保护公民、法人人格的精神利益的规定性,因而是无效解释。(2)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从中可以引发各种具体人格权。纵观现代十数种具体人格权,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新生的具体人格权需要一般人格权的确认,依靠一般人格权创造出新的具
29、体人格权。(3)补充功能。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其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的损害。在现实生活中,一般人格权最重要、最现实的作用,是后者。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规定具体人格权虽然要求其尽可能完备,但是往往挂一漏万。法律创设一般人格权这种基本权利,就有可能穷尽一切法律应当保护的人格利益。在一般人格权这种基本权利面前,只可能有人们对它认识的局限性,而
30、不会有一般人格权不能包含的人格利益。【知识模块】 人身权概述27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对人格权进行了规定,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这使公民的人格利益保护有法可依,有利于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但是该法的规定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该节仅仅明文列举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这几项具体的人格权,没有对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当实际生活中发生了不能归入这几种具体的人格权的侵权纠纷的时候,就会出现无“法” 可依的尴尬局面。(2)民法通则 第 10l 条在实践中被滥用。第 101 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
31、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于这一条是该节所有条文当中含义最为宽泛的一条,于是,现实当中大量的无法划入其他几种具体的人格权当中去的侵权案件都被披上了“侵犯名誉权” 的外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民法通则 中未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实践中将其纳人第 101 条的规定之下。但实际上第 101 条规定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其在权利客体、构成要件、侵权方式和侵权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不能等同视之。实践中许多侵犯公民居住安宁、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案件因不属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的范围,都被纳入到了第101 条的规范之
32、中,导致了法律适用当中的混乱无序。【知识模块】 人身权概述28 【正确答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是公民对其私生活信息的控制权,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但又并非仅仅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它是宪法所应该保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名誉权为公民和法人共享;而隐私权专属于公民。(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3)侵害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
33、隐私权所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侵害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足假的。同时,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针对个人事务的。隐私权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名誉权是客观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此项权利是不能由当事人抛弃的。(4)抗辩事由不同。在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可以所涉内容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而侵害隐私权时无此抗辩事由。(5)侵权方式不同。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是通过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而影响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则不以向第三人传播为要件,也不论是否有利于受害人。(6)保护方法不同。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除了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保护外,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一般而言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救济。当事人的隐私一旦被披露就覆水难收,由此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所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知识模块】 具体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