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票据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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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票据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关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30 题)(A)二者的投资人都只能是自然人(B)二者的投资人都一律承担无限责任(C)个人独资企业可申请变更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D)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2 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 29 题)(A)应承

2、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3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 100 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 120 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2005 年试卷三第 30 题)(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 100 万元除外(C)甲以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 100 万元在内(D)甲仅以写字楼对

3、银行承担责任4 甲以个人财产设立一独资企业,后甲病故,其妻和其子女(均已满 18 岁题)都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该企业解散时,应由谁进行清算?(2004 年试卷三第 34 题)(A)应由其子女进行清算(B)应由其妻进行清算(C)应由其妻和其子女共同进行清算(D)应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5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 60 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题)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07 年试卷三第 3

4、2 题)(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6 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31题)(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7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 年试卷三第 32题)(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

5、)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8 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 20 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 10 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31 题)(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 10 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

6、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辨(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9 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 50 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32 题)(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10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

7、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 年试卷三第 29 题)(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11 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 10 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 10 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28 题)(A)

8、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2 张某为避免合作矛盾与问题,不想与人合伙或合股办企业,欲自己单干。朋友对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中哪一建议是错误的?(2010 年试卷三第 27 题)(A)“可选择开办独资企业,也可选择开办一人有限公司”(B) “如选择开办一人公司,那么注册资本不能少于 10 万元”(C) “如选择开办独资企业,

9、则必须自己进行经营管理 ”(D)“可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13 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 2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 30 万元未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 年试卷三第 74 题)(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14 200

10、5 年 10 月 5 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 80 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 年 1 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76 题)(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15 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 1 万元的

11、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 1 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71 题)(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C)侵犯持票人权利(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16 甲、乙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 年试卷三第 66 题)(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B)乙在未履

12、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17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 50 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 ”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2009 年试卷三第 77 题)(A)丁某(B)乙公司(C)甲公司(D)丙银行18 甲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2 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 1 张给乙公司,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13、,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 年 3 月17 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2006 年试卷三第 73 题)(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 2 万元人民币(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19 关于汇票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75 题)(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D)如汇票上未记

14、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20 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 10 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 10 万元变更为 20 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74题)(A)甲应对戊承担 10 万元的票据责任(B)乙应对戊承担 20 万元的票据责任(C)丙应对戊承担 20 万元的票据责任(D)丁应对戊承担 10 万元的票据责任21 甲向乙开具金额为 100 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

15、,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72题)(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国家司法考试卷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票据法)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责任承担;企业变更。本题比较简单,涉

16、及到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比考查了两种企业形态。A 选项错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 选项错在“一律”,有限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责任。C、D 选项为两种企业形式的转换,由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都不是法人,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所以 C 正确,D 错误。【知识模块】 个人独资企业法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债务的承担,以及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4 条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也就是,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应由投资人承担。所以,A 选项,应由投资人(个人独资

17、企业主曾水)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而非受托人霍火承担。A 项错误。该法第 20 条规定了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该规定强调受托人“擅自、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某些行为,但是如果得到投资人同意均可。故 D 项“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个人独资企业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是对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考查。依据婚姻法解

18、释(二) 第 11 条的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乙中奖的 100 万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18 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答案为 C 项。【知识模块】 个人独资企业法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者的确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7条第 1 款规定可知,法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者可以是投资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

19、的清算人。联系本题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死亡,甲的继承人都放弃了对该企业的继承权,也就是不愿当该企业的管理人,因此,他们都不能成为清算人。在这种情形下,清算者的确定只能是第二种方式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所以 D 项为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个人独资企业法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中,银行可以拒付,因为银行与朱某属于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属于无因性的例外。故银行拒付是合法的,并未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A 项不当选。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是因为票据本身的无效或瑕疵,而是银行与朱某之间,也就是某个特定持票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属于票据抗辩之对人的抗辩。C 项正确,

20、当选;D 项错误,不当选。本题没有涉及到票据独立性问题,B 项错误,不选。【知识模块】 票据法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无权代理。根据票据法 第 5 条第 2 款:“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可知,本题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甲属于“没有代理权”,因此应当由甲承担票据责任。乙是“被代理人”,乙无需承担票据责任。A 选项正确,D 选项错误。B、C 选项,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丙银行不得对持票人戊拒付;同样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丁要对持票人戊承担责任。【知识模块】 票

21、据法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票据丧失时的救济。考查角度单一,熟悉法条即可得出正确答案。票据法第 15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 D 错误。就失票的法律救济方式,考生除了掌握票据法第 15 条外,还要一同掌握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正)第 218223 条关于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要求。【知识模块】 票据法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票据抗辩有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之分,对人的抗辩发生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之一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义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

22、可以提出抗辩。另依据票据法第 13条第 2 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 A 项正确,C 项错误。依据票据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可知,甲、丙问由于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抗辩被切断,B 项错误。依据票据法第 22 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 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

23、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可见,出票附条件的,票据无效。D 项与该条第(二)项规定不符,不选。【知识模块】 票据法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集中考查票据背书规则。票据法第 37 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 70 条、第 71 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成为票据债务人,并未退出票据关系,故 A 项错误。该法第 61 条第 1 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

24、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是追索权的对象,也是票据债务人之一,故 B 项错误。该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故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有条件,故 C 项正确。该法第 27 条第 2 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8 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 27 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

25、甲公司出票时记载了“不得背书转让”,则乙公司不能转让该汇票,乙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甲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故D 项错误。【知识模块】 票据法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集中考查票据保证行为。根据票据法第 46 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 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本题中,丁以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的形式为甲公司担保,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但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基于担保函向保证人丁追偿。故 A、C 项错误。 依据票据法第 13 条第

26、1 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B 项正确,当选。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属于民事担保,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没有参加到票据法律关系中,D 项错误。(注意:丁既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更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知识模块】 票据法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依票据法第 36 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

27、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根据该规定,期后背书是无效背书,但为了保护持票人的权利,本法只规定了“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本题只有甲公司应承担汇票责任。【知识模块】 票据法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2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注意 B 选项的变化,2013 年公司法修正案取消原 59 条第 1 款,也就是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依据该修改,可知一人公司没有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B 项

28、错误。根据公司法 第 57 条(原 58 条) 规定,一人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 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本题中自然人张某,可选择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A 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C 项错误。D 选项, 公司法第 58 条虽然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并没有限制“同时设立一家一人公司和一家独资企业”。D 项与该条规定并不冲突,故 D 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 B

29、、C。【知识模块】 个人独资企业法13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抗辩。本题题干已经明确告知是“银行承兑汇票”,依据票据法第 44 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在付款人未承兑汇票前,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也非票据关系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为票据基础法律关系(普通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非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法律关系),票据不发生付款效力,故 A 项正确,不当选。B 项考查票据抗辩理由。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未还,甲银行和楚天公司属于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此时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提出抗辩。故 B 项错误,当选。D

30、选项,楚天公司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瑕疵,即民事合同履行有瑕疵,此时,如果楚天公司向潇湘公司追索,潇湘公司可以楚天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来抗辩,但是,一旦正常出票,潇湘公司就不能以民事关系(本题中即质量问题)要求付款人甲银行停止付款。参见第 13 条第 1、2 款:“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 D 项错误,当选。同理,C 选项中,甲银行不能基于楚天公司的通知而拒付,甲银行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综

31、上,B、C、D 项当选。【知识模块】 票据法14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A 项,甲未过户登记,是甲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问题,而银行是否付款属于票据关系。依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付款。故 A 项正确。B 项,依据票据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是 B 项乙拒付的理由是“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此不为合同关系。所以不符合上述第 13 条的抗辩理由。B 项错误。C 项,虽然该支票被银行拒付,但甲乙之间的购房合同 (基础关系)仍然有效,并不受票据被拒付(票据关系)的影响,也就是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

32、。甲当然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 项正确。D 项,依据票据法第 15 条:“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D 项错误。【知识模块】 票据法15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本题中马某询问熊某票据发生的原因,熊某拒绝回答时,马某拒绝付款。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理,同时依据票据法第 4 条第 4 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马某还侵犯了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B、C 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 81

33、 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D 项正确。马某并未侵犯熊某人格尊严,A 项错误,不选。【知识模块】 票据法16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 33 条第 1 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所以背书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背书本身仍然有效,不受条件的影响。故 A 项对该背书的定性是正确的,但是对其效力的判定有误。B、 D 项均是因为“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所以题干中汇票的背书

34、栏“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的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可知 D 项正确,B 项错误。C 项,依据票据法第 31 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可见,判断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只需要看背书是否连续即可,如上所述甲在背书上所附的条件是无效的,乙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背书是连续的,故丙取得票据权利。C 项的表述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17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

35、析】 票据法第 34 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为原背书人,故不承担责任,戊某无权向其追偿,C 项不选。票据法第 61 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丁某为背书人、乙公司为出票人,均可被行使追索权,A 、B 项当选。丙银行作为拒绝承兑人不可被追索,D 项不选

36、。【知识模块】 票据法18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支票的特殊规则。B 项,依据票据法第 87 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B 项甲公司在丁银行处实有的存款低于其签发的支票金额,该支票为空头支票,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B 项正确。D 项,依据票据法第 91 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

37、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该支票出票日为 2006 年 3 月 2 日,应在 2006 年 3 月 12 日前提示付款。丙公司于 2006 年 3 月 17 日请求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丁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故 D 项正确。A、C 项考点一致,依据票据法第 89 条第 2 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该在当日足额付款。”因此,付款人不能以其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故 A、C 项不正确。【知识模块】 票据法19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A 选项,汇票可以质押,但并非以“交付生效”,而是必须“票面记载质押”。根据票据法第 35 条:“汇票

38、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 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同时,票据规定(2000 年) 第 55 条将其细化:“依照票据法第 35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B 选项,考查票据追索权,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追索。根据票据法第 61 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39、;(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C 选项,我们知道,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既然“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可以推定为出票地,所以汇票出票人可以是“银行、公司、自然人”。C 选项正确。D 选项,考查汇票出票时绝对记载事项。如果记载缺“绝对必要事项”,后果是票据无效。票据法第 22 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 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 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

40、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知识模块】 票据法20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其他记载事项是指除签章外的其他事项,比如本题中金额)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知识模块】 票据法21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 10 条第 1 款:“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41、4 条:“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 10条、第 21 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即使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A 项正确。依据票据法第 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故未成年人丙签章无效,B 项表述错误。C 项,依据票据法第 9 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但本题是丁变造了票据金额,“变造”和“更改”是有区别的,不可混淆。因此 C 项该汇票仍然有效,表述正确。D 项,既然票据有效,戊可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可以向前手甲、乙追索。但注意,不能向未成年人丙追索,因为丙的签章无效。故 D 项表述错误。【知识模块】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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