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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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7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 年试卷三第 19 题)(A)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1 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 15 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2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

2、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4 题)(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3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 9 题)(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4 美

3、国某公司于 2004 年 12 月 1 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 年 5 月 9 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 2008 年 4 月 1 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23 题)(A)保护期从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B)保护期从 2005 年 5 月 9 日起计算(C)保护期从 2008 年 4 月 1 日起计算(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 10 年5 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

4、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19 题)(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6 甲、乙结婚的第 10 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20 题)(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7 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

5、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 10 万元,借期 1 年。不久,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婚后半年。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17 题)(A)由张某向王某请求偿还(B)由张某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C)飞跃公司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D)由飞跃公司向王某和李某请求偿还8 吴某(女)16 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吴某的舅舅孙某(50 岁,离异,有一个19 岁的儿子)提出愿将吴某收养。孙某咨询律师收养是否合法,律师的下列哪一项答复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18 题)(A)吴某已满 16 岁,不能再被收养(B)孙某与吴

6、某年龄相差未超过 40 岁,不能收养吴某(C)孙某已有子女,不能收养吴某(D)孙某可以收养吴某9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16 题)(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B) 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 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0 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 1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 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

7、。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17 题)(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11 下列哪一行为可引起放弃继承权的后果?(2011 年试卷三第 23 题)(A)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B)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继承权(C)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其对父母的继承权(D)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书面声明断绝父子关系12 甲妻病故,膝下无子女,养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甲的生养死葬由村委会负责,死后遗产归村委会所有。后甲又自书一份遗嘱,

8、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遗产与村委会以及丙发生争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19 题)(A)甲的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B)甲所立遗嘱应予撤销(C)村委会、乙和丙共同分割遗产,村委会可适当多分(D)村委会和丙平分遗产,乙无权分得任何遗产13 甲生前曾多次表示要将自己尚未发表的书稿赠送给乙,但一直未交付。后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但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该书稿的发表权应由谁行使?(2009 年试卷三第 21 题)(A)乙(B)丙(C)丁(D)丙和丁14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

9、,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 14 题)(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15 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23 题)(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二、

10、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6 张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加 10 年试卷三第 69 题)(A)医院侵犯了张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B)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权(C)张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张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D)张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17 1 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0

11、 年试卷三第 61 题)(A)二者都是有偿合同(B)二者都是实践性合同(C)寄存人和存货人均有权随时提取保管物或仓储物而无须承担责任(D)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或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严格责任18 甲电视台获得了某歌星演唱会的现场直播权。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对甲电视台直播的演唱会实况进行转播,丙广播电台经过许可将现场演唱制作成 CD,丁音像店从正规渠道购买到 CD 用于出租,戊未经许可将丙广播电台播放的演唱会录音录下后上传到网站上传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65 题)(A)甲电视台有权禁止乙电视台的转播(B)乙电视台侵犯了该歌星的表演者权(C)丁音像店应取得该歌

12、星或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D)戊的行为应取得丙广播电台的许可并应向其支付报19 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 2007 年 3 月辞职到丙公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 年 1 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 年试卷三第 65 题)(A)甲公司(B)乙(C)丙公司(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20 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

13、离家出走达 3 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三第 52 题)(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21 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66 题)(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

14、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2 2003 年 5 月王某(男) 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 年 10 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 年 11 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 年 8 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2009 年

15、试卷三第 66 题)(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23 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68 题)(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C)请求分割房

16、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24 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 2005 年 6 月起分居,张某于 2005 年 12 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 2005 年 9 月向他人借款 2 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67 题)(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2

17、5 张某李某系夫妻,生有一子张甲和一女张乙。张甲于 2007 年意外去世,有一女丙。张某在 2010 年死亡生前拥有个人房产一套,遗嘱将该房产处分给李某。关于该房产的继承,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65 题)(A)李某可以通过张某的遗嘱继承该房产(B)丙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要求对该房产进行遗产分割(C)继承人自张某死亡时取得该房产所有权(D)继承人自该房产变更登记后取得所有权26 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

18、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67 题)(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C)丙无权继承遗产(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27 何某死后留下一间价值六万元的房屋和四万元现金。何某立有遗嘱,四万元现金由四个子女平分,房屋的归属未作处理。何某女儿主动提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于是三个儿子将房屋变卖,每人分得两万元。现债权人主张何某生前曾向其借款12 万元,并有借据为证。”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 年试卷三第 67 题)(A)何某已死,债权债务关系消灭(B)四个子女平均分担,每人偿还三万元(C)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由四人平均分担(

19、D)四个子女各自以继承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剩下两万元四人可以不予清偿28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三第 68 题)(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29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试卷三第 60 题)(

20、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30 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 年试卷三第 68 题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31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

21、,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 年试卷三第 69 题)(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7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 92 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

22、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知,构成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 他方受有损失;(3) 一方的利得与他方的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包括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的情况。首先,选项 A中,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1 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 15 万元,甲乙之间成立借款合同,由于题目中对甲乙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应当分情况进行分析:(1)甲乙之间如果是自然人借贷,根据合同法第 211 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

23、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 6 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以目前银行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利率 6.56计算可知,乙的贷款利息已经远远高于四倍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对于乙获利的 5 万元利息中未高于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部分利息,可以认定属于依照有效的借款合同约定取得,该部分利息不成立不当得利。但是对于 5 万元利息中高于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部分利息,因为

24、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借款合同的部分利息的取得没有合法原因,就超过部分在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此时,选项 A 是错误的。(2)如果甲乙属于企业,则甲乙之间借贷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根据我国金融法律的有关规定,严禁企业之间私自拆借,此时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乙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选项 A 也是错误的。其次,选项 B 中,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 171 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

25、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虽丧失胜诉权,但并未丧失债权,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的,乙有权受领债权,其获利是依据合法的债权,上述法律亦有规定,不属于不当得利,据此,选项 B 是正确的。再次,选项 C 中,甲误将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甲获利而致乙受有损失,并且甲的获利并没有任何合法原因,据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选项 C 错误。最后,选项 D 中,甲雇用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甲因此获利,而致乙因此受损,并且甲的获利没有任何合法原因

26、,因此甲乙之间应成立不当得利,据此,选项 D 是错误的。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42 条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可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以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一个最大的不同之处。(2)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该先契约义务,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通知、协助、保护以及保密等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与一般民事责任不同的是,作为缔约过失的损害是指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契约会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又包

27、括因此而丧失的商机。(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具体到本题中,首先,双方并没有订立合同,只是处于订立合同的磋商阶段,没有合同则根本不可能产生所谓的违约责任。据此,选项 A 是错误的。其次,选项 B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在题目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没有达成合同,而是处于合同的磋商阶段,很多考生会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但实际上,甲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缔约过失。因为,从上面缔约过失的特征中可以看出,缔约过失制度的存在价值,是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存在信赖利益为前提的,所谓的信赖利益是指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契约会有效成立而可获得的利益。可是在本题中,甲公司在与乙公司

28、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可见,甲公司并没有承诺乙公司在生产出零件后一定会批量购买该零件。换句话说,乙公司并不会对甲公司产生任何的信赖利益,因为甲公司是否要购买该零件并不是确定的。所以,即使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通知乙公司终止谈判,乙公司也没有所谓的信赖利益的损害,既然没有信赖利益的损害,也就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据此,选项 D 是正确的,选项 B 是错误的。最后,选项 C 也是错误的。第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已经为了缔约进行了接触,所以不可能适用没有发生任何关系的侵权行为法;第二,侵权

29、责任的产生需要以当事人固有利益的损失为前提,如上所述,乙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损失,其生产样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中的成本投入,而非甲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不能适用侵权行为法进行调整。据此,选项 C 中,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也是错误的。综上所述,选项 D 正确,选项 ABC 错误。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 78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 83 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30、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而非野生动物致人损害。(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不能受外人驱使。(3)必须没有免责的理由,即不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题中,赵某将马送给李某,李某成为马的所有人,由于该马属于饲养的动物,受惊又不是外人所为,而且并非受害人的过错引起,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王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 191 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

31、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其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本题中,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并未告知此马的习性。但由于赵某是无偿赠与李某,而且其并没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造成李某的损失,赵某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选项 B 正确,选项 ACD 错误。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专利法第 42 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 29 条第 1 款规定

32、:“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美国与中国都加入了FRIPS 协议,相互承认优先权。美国某公司于 2004 一年 12 月 1 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在 12 个月内(2005 年 5 月 9 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因此。该公司享有优先权,申请日应为 2004 年 12 月 1 日,其保护

33、期应从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计算,据此,选项 A 是正确的,选项 BC 是错误的。选项 D 中,由于该公司申请的为某口服药品的专利,应该属于发明专利,所以其保护期为 20 年,据此,选项 D 错误。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选项 A 考查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 第 11 条的规定可知,撤销婚姻的,必须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婚姻。本题中,乙女并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因而法院不能主动判决撤销婚姻,据此,选项 A 错误。选项 BCD 考查无效婚姻制度。根据婚姻法第 10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34、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 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可知,本题中,甲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在乙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法院经审查确属事实的,可依照职权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据此,选项 B 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 9 条第 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

35、发生法律效力。”可知,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并且实行一审终审。据此,选项CD 错误。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确定,具有一定的迷惑性。首先,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知,甲、乙结婚后,甲父在遗嘱中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只留给甲。故该房屋应当属于甲一方所有。据此,选项 C 错误。注意,在 2001 年新婚姻法修订之前,旧

36、婚姻法曾经规定一方所有房屋经过8 年共同生活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新婚姻法明确取消了该条规定。其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 11 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知。虽然房屋为甲一方所有,但是由房屋所取得的租金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据此,选项 B 正确。最后,根据婚姻法第 19 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37、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知,夫妻双方可以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选项 D 错误。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题中,王某在婚前以个人名义向张某独资设立的飞跃百货有限公司借款 10 万元,结婚后,将上述借款全部用于婚房的装修,即“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飞跃公司可以要求王某和李某进行清偿,据此,选项 D 是正确的,选项 ABC 是错误的。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由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一旦建立了收养关系,就适用法律关于父

38、母子女之间的规定,养子女与亲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就解除,所以法律对于收养关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收养法第 4 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 6 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 年满三十五周岁。”第 9 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是,对于某些特殊的情形,法律又作了例外的规定,放宽了收养的条件,如收养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

39、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法第 8条第 2 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本题中,吴某(女)16 岁,父母去世后无其他近亲,因此属于孤儿,而且又是舅舅孙某(50 岁,离异,有一个19 岁的儿子)三代以内同系血亲的子女。所以,根据收养法第 7 条与第 8 条的规定,吴某的舅舅孙某收养吴某,不受吴某已经年满 14 岁,孙某有子女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相差 40 周岁的限制。据此。选项 D 是正确的,选项 ABC 是错误的。9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婚

40、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 12 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题中,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该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据此,选项 A 是错误的。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

41、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虽然该稿费是在离婚后第二天获得,但由于小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表,一旦发表就可以获得稿费,因此该稿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据此,选项 B 是正确的。而甲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但此时是否取得稿酬还是未定的,因为稿酬的取得是以作品的发表为前提的。而明天是在离婚后才发表,因此稿费的获得也是在离婚以后,属于婚姻关系结束后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属于甲个人所有,据此,选项 CD 都是错误的。 陷阱点拨 本题陷阱设置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知识产权收益”的理解,考生应当理解,婚姻

42、法中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同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中稿酬的获得是以作品的发表与否为标志的,而不是以作品的创作与否为标志,否则本题很可能错选了选项 D。10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 1 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

43、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题中,周某一记耳光使庞某右耳失聪,属于殴打性质的家庭暴力。作为无过错方的庞某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 28 条的规定,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庞某的医药费 1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 元都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第 29 条第 3 款同时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庞某起

44、诉周某赔偿医药费 1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2000 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选项 D 正确,选项ABC 错误。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所谓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首先,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47 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可知,选项 A 中,张某口头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的,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据此,选项 A 是正确的。其次,根据继承

45、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及继承法意见第 49 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可知,选项 B 中,王某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是所有权而非继承权,据此,选项 B 是错误的。再次,根据继承法意见第 46 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可知,选项 C中,李某以不再赡养父母,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书面表示放弃对其父母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据此,选项 C 是错误的。最后

46、,放弃继承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人必须具有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选项 D中,赵某与父亲共同发表的书面声明,内容是断绝父子关系而非放弃继承权,因此不能发生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据此,选项 D 是错误的。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5 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以及继承法意见第 5 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

47、或部分无效。”可知,本题中,甲与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又自书一份遗嘱,且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时,遗嘱应无效。甲的遗产归村委会所有,据此,选项A 正确,选项 BCD 错误。1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了著作权与作品原件分离的有关规定,在著作权中,享有作品原件并不意味着一定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117 条的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可知,作者死亡后,其未发表作品的发表权应由其继承人行使,而无论该作品原件由谁所有。只

48、有在作者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下,作品的发表权才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本题中,甲立遗嘱由丙继承全部遗产,说明丙是甲的全部遗产继承人,甲临终前又将该书稿赠与丁并立即交付,此时丁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并不是受遗赠人,因为甲在临终前已经将书稿赠与并且交付给丁,丁在甲生前就已经取得书稿的所有权,所以丁是普通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而不是受遗赠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该作品的发表权应由甲的继承人丙行使。故选项 B 正确,选项 ACD 是错误的。1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20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

49、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对公证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必须同样采用公证的方式。本题中,甲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是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设立的。所以甲要想撤销这份遗嘱,只能通过公证的形式,其他的任何形式都不能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本题中,甲只是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能影响设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乙仍然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要求继承遗产。据此,选项 A 是正确的,选项 BCD 是错误的。1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相反的,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从签订协议的那一刻起,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就属于他的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2)在附条件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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