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8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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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 8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李甲有一子李乙、一女李丙。李甲妻子、李乙妻子均过世,李乙有孩子李丁,李丙结婚另过。1999 年,李甲向李乙、李丙宣读了一份经公证的遗嘱,指定李乙继承自己的全部遗产。2000 年,李乙患病住院,情况危急。故在住院期间也订立了一份遗嘱,内容为:死后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由儿子李丁继承;从李甲处继承的遗产由李丙继承。李甲看到该遗嘱后,在遗嘱上批注:如吾儿李乙不幸先我而去,按其遗愿由吾女李丙继承我的财产;但应先提出现金 10 万元作为孙子李丁的生活费用。

2、2001 年,李乙死亡。1 个月后,李甲死亡。李甲的遗产应当( )。(A)全部由李丙继承(B)全部由李丁继承(C)李丁继承 100 万元,其余遗产由李丙继承(D)李丁和李丙各继承遗产的 l22 王方生前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村委会负责王方的生养死葬,死后其所有房屋四间、生活用品归村委会所有。”但在 1999 年 5 月又自书遗嘱:“房屋两间给自己的长子继承,存款 1000 元给孙女。”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方的自书遗嘱有效(B)遣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未涉及的遗产归村委会(C)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产。因为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王方的自书遗嘱无效(D)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均

3、未涉及的遗产归法定继承人3 李某有子二人:李甲、李乙,李甲李乙各有未成年子一人,李某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由李甲继承,但某日李甲因车祸英年早逝,李某闻讯后悲痛过度,遂于当晚心脏病发作去世,则( ) 。(A)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之子继承(B)李某的全部遗产应由李甲的继承人继承(C)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之子及李乙继承(D)李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李甲的继承人及李乙继承4 张某生前立遗嘱将其三间房屋赠给王某,张死亡后王某表示接受遗赠,遗产分割前王某死亡,则( ) 。(A)该房屋由张某的继承人继承(B)该房屋由张某子女继承(C)该房屋由王某的继承人继承(D)该房屋应由张某、王某的继承人共同继承5

4、李某生前订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及公证遗嘱各一份,而且内容相互矛盾,则以( )为准。(A)自书遗嘱(B)公证遗嘱(C)录音遗嘱(D)口头遗嘱6 李某于 98 年 1 月立自书遗嘱一份;98 年 3 月因中风手足不能动弹,遂请秘书王某、刘某在场见证作录音遗嘱一份,98 年 5 月,李某身体状况好转,遂由护士二人在场见证,秘书朱某代书遗嘱一份;99 年 6 月 1 日,李某病危,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立口头遗嘱一份,经抢救,6 月 2 日李某脱离危险,且身体逐渐完全康复,6 月 20 日,李某在出院的路上因车祸死亡,若本案中各遗嘱均合乎法定条件且内容都有相互矛盾之处,则应以( )为准。(A)自书遗嘱

5、(B)录音遗嘱(C)代书遗嘱(D)口头遗嘱7 无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有( )。(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录音遗嘱(D)口头遗嘱8 遗嘱继承人不包括( ) 。(A)代位继承人(B)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C)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D)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9 甲死后留有房屋 1 套、存款 3 万元和古画 1 幅。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06 年司考卷三单 21)(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 2 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C)如古画

6、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10 林某有一女。“ 文化大革命 ”中,女儿因林某是地主怕受牵连而少来往。 1974 年,林某与住其房的娘家侄儿刘某在大队干部参加下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林的房产死后归刘;刘扶养林。1986 年林病故,林女以刘某尽的义务少而得的房多(6 间砖房)要求分房 3 间,还拿出一份林的自书遗嘱(经查属实)确认女儿可分房 3 间。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现有四种意见,你认为哪种合法?( )(A)按自书遗嘱办理(B)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C)调解,林女分 1_2 间(D)判决,林女补偿刘某

7、 12 年扶养费,房屋归林女11 李某自书遗嘱如下(主文):“ 因长子已故,大儿媳身体不好,又带两个孩子,生活困难,次子及二儿媳均有工资收入,我百年之后,遗产全部由两个孙子继承。”李某签名后写上了 1987 年 12 月 11 日立。该遗嘱( )。(A)取消了次子继承权,应无效(B)没有见证人见证,应无效(C)没有经过公证,应无效(D)符合继承法规定,应有效12 甲与其父乙水火不相容,乙生前多次向邻居说甲无权继承自己的遗产,甲也多次口头申明自己不会继承乙的财产,但在乙死后反悔,而乙在死前未立下遗嘱,则( )。(A)乙的口头表明无效,甲放弃继承的行为也无效(B)因乙多次表明甲无权继承自己的遗产,

8、因此甲无权继承遗产(C)因甲多次申明自己不会继承乙的财产,他应视为其已经放弃了继承权(D)以上说法都是错误的13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 年司考卷三单 14)(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14 甲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越野车由小儿子继承,却在临死之前将该车送给生前同事乙。甲遗嘱中有关小儿子继承越野车的部分效力如何

9、?( )(A)该部分有效(B)该部分效力待定(C)该部分被撤销(D)该部分无效15 巫某因疾病缠身,自杀身亡,临终前留下遗书,言明:“存款三千元给我姐姐,电视一台送乡小学,个人衣物随葬。某年某月某日。”前有签名。巫某未留有其他遗嘱。但在其死前给其姐姐的信中,却又提到所有的东西打算让她处置,此案应该怎样处理,你的意见是( )。(A)信在遗嘱前,以信为准(B)遗嘱在信的后面,以遗嘱为准(C)遗书可按自书遗嘱对待(D)信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6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法定继承权的

10、人的范围包括( )。(A)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B)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和代位继承人(C)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人(D)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17 1918 年赵清生母亡,1919 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某。1924 年赵清留学英国,与一英籍女同居,生子和女各一人。1925 年赵生父续娶张某。1936 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某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1957 年赵清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结婚,王某带来二女(刘珍 14 岁,刘芳 16 岁)

11、,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英籍女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某、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的遗产。本案中哪些人有继承权?( )(A)王某(B)张某(C)赵某,英籍女所生子女,赵宇(D)刘珍、刘芳18 1991 年,邹某收养了胡某(3 岁),一直共同生活。1996 年邹某因病去世,1997年胡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1996 年邹某因病去世,胡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B) 1996 年邹某因病去世,胡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C)胡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D)胡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19 2002 年 11 月

12、,刘大户病逝,生前未立遗嘱。刘大户有一养子和两个亲生女儿,于 2000 年因飞机失事遇难。养子遗有一亲生儿子甲,大女儿遗有一孙女乙,二女儿遗有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丙和一养子女丁。甲、乙、丙、丁四人中有继承权的是( )。(A)甲(B)乙(C)丙(D)丁20 甲在出差时意外死亡,留有价值 3 万元的遗产应由下列哪些人继承?( )(A)甲的妻子(B)甲的父母(C)甲的女儿(D)与甲一起生活近 10 年,并由甲供养的岳父岳母21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三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

13、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22 下列遗嘱中无效的有( )。(A)李某脑溢血发作,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设立的口头遗嘱(B)王某之长子甲对王某谎称其弟乙阴谋杀害父亲,王某随即把全部遗产遗嘱由甲继承(C)李某为获得全部遗产,伪造了其父的遗嘱而毁掉了真正的遗嘱(D)赵某涂改掉了其父遗嘱中给其妹妹一栋房屋的内容,则被涂改的部分23 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于 1991 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子乙尚幼,不

14、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 4 间房屋及存款 2000 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的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当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B)无效,应当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份额由乙、戊继承(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D)部分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24 胡某无子女,因其弟子女多,无力抚养,胡某便将一侄子甲留在身边,替其弟弟抚养,1993 年胡某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

15、侄子甲继承,后胡某与侄子甲关系恶化,胡某想撤销这个遗嘱。胡某可以采取( )方式。(A)声明原遗嘱无效(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C)抛弃遗嘱处分的财产(D)立新遗嘱25 方某死亡,留下房 8 间,外欠医疗费等债务 1500 元。第三子于方某死后出示遗嘱,由他继承房屋 4 间,兄、姐各两间,遗嘱由三儿媳任某代书,有方某的手印,在场有三子方某及护士小钱作证。兄、姐认为遗嘱系伪造,应无效,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手印确是方某的。对此案,有以下四种意见,你赞同哪些意见( )。(A)遗嘱有效,遗产按遗嘱分割,债务按比例分担(B)遗嘱无效,遗产平均分配,债务也平均分摊(C)遗嘱有效,遗产按遗嘱分割,债务平均

16、分担(D)遗嘱无效,遗产可先用于清偿债务后平均分割26 下列哪些遗嘱因为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效?( )。(A)甲有二个女儿,遗嘱由一个大女儿代书,二女儿作为见证人(B)乙在看守所发病,临死前所立的口头遗嘱由 4 个服刑犯作为见证人(C)丙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只有 6 岁的外孙和一位医生在场(D)丁出差遭遇车祸,立下录音遗嘱,有一名公证员在场27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无效(B)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C)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D)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

17、中扣回28 下列情况视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有( )。(A)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B)在遗产处理前,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放弃或者接受遗赠的(C)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D)在继承开始前,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放弃遗赠的29 马甲和姚某是好朋友,马甲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 2 间平房赠与姚某。马的侄子马乙非常生气,在马甲死后将其 1 间 8 平方米的厨房占为己有。姚某与其交涉,马乙拆除了厨房。姚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马乙赔偿损失。( )(A)姚某无权要求马乙赔偿损失,因为马甲遗嘱中并未明确将厨房赠与他(B)姚某有权要求马乙赔偿损失(C)由于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所以,马

18、乙不承担责任(D)按照民法原理,住房与附属于住房的厨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主物的所有权转移时,从物的所有权也转移。所以,马乙应当赔偿损失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 8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主要应当考虑遗嘱的效力。李甲在李乙的遗嘱上的批注属于自书遗嘱,但因为与公证遗嘱相违背,所以无效。公证遗嘱的内容则因为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效。所以,李甲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李丁有代位继承权。正确答案为选项 D。【知识模块】 民法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

19、题考查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依继承法第 5 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优先于遗嘱继承。但应注意,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及的财产是特定的,并非涉及王方的存款等其他遗产,故后来王方的自书遗嘱部分有效,即关于“存款 1000 元给孙女”的部分是有效的,而关于房屋部分的遗嘱则是无效的。据此分析,A、C 项错误。对于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中均未涉及的遗产,依继承法第 27 条等规定,应依法定继承办理。故 B 项错误。【知识模块】 民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因李甲死于李某之前,故李某所立之遗嘱未生效;对李某的遗产应依法定继承处理,则应由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李甲的份额由其子代位继承。【知识

20、模块】 民法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王某同意接受遗赠,遗赠已生效,该房屋应为王所有,故王死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知识模块】 民法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证明力。【知识模块】 民法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原口头遗嘱无效,故本案中的口头遗嘱无效,其余三个遗嘱,代书遗嘱为最后一个,故应以之为准。【知识模块】 民法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17 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

21、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知识模块】 民法8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见继承法第 16 条第 2 散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知识模块】 民法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16 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

22、、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甲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A 项错误。 继承法第 25 条第 2 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故 B 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3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故 D 项错误。对于保管行为,保管物意外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民法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参见继承法第 5 条、第 31 条,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先执行

23、遗赠抚养协议。【知识模块】 民法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见继承法第 16 条第 2 款和第 17 条第 2 款。本题中属于自书遗嘱,有效合法。【知识模块】 民法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17 条第 5 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口头遗嘱原则上无效,除非是在危急情况下。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继承法第 47 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

24、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知识模块】 民法1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20 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 42 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甲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乙有权依照遗嘱的内容继承财产。根据继承法第 7 条的规定,本题中乙因盗窃被判刑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

25、的法定情形。因此,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本题正确答案应为 A。【知识模块】 民法1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继承意见第 39 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知识模块】 民法15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2 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民法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6 【正确答案】 A,

26、B,C,D【试题解析】 见继承法第 10 条、第 ll 条、第 12 条、第 13 条和第 14 条的规定。【知识模块】 民法1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见继承法第 10 条 1 款、第 3 款、第 4 款的规定。【知识模块】 民法18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根据收养法第 29 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题中邹某去世,并非意味着邹某与胡某收养关系解除,胡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非自行恢复。故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知识模块】 民法19 【正确答案】 A,B,C,D【

27、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

28、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意见第 26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知识模块】 民法20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我国继承法是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近亲属。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29、。据此,本题中甲的岳父岳母并不是其法定继承人,其岳父岳母不能继承其所留下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据此,本题中对甲的岳父、岳母可以适当分配给一些遗产。【知识模块】 民法21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法定继承与宣告死亡。乙被宣告死亡,但实际上乙未死亡,故甲乙父子关系继续存续,乙为甲财产合法继承人。继承法第 8 条规定:“继承权利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

30、再提起诉讼。”从本题干推断,乙是在回到家后才知道其父遗产被丙一人继承,其继承权已受侵犯,故应从此时算诉讼时效。继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不能依法变更或撤销。C 不对。【知识模块】 民法22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22 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知识模块】 民法23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见继承法第 11 条和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 37 条。【知识模块】 民法24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见

31、继承法第 20 条、第 16 条和第 17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 的意见第 39 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知识模块】 民法25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见继承法第 18 条和第 33 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知识模块】 民法26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见继承法第 18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 36 条。继承法第 18 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32、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 项表述无效,继承法第 17 条第 3 款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代书应由见证人实施,甲大女儿、二女儿均为继承人。不能作见证人。B 项表述有效,继承法第 17 条第 5 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犯人不属于继承法第 17 条规定的不能作为见证人

33、的情形,犯人可以作为见证人。C 项表述无效,6 岁的外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见证人。D 项表述无效,继承法第 17 条第 4 款规定: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知识模块】 民法27 【正确答案】 B,C,D【试题解析】 A 错,继承意见第 41 条规定: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B 对, 继承法第 34 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C 对,继承意见第 51 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D 对,继承意见第 45 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知识模块】 民法28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见继承法第 25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意见第 49 条。【知识模块】 民法29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平房和厨房已经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两者因继承所有权一起转移。【知识模块】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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