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389 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sulphuric plant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酸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酸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硫酸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硫酸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 硫酸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成规定为 风速 m/s 距离 m 4 600 600 400 3.2 硫酸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4 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邵强、洪燕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