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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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 年试卷三第 8 题)(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2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 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 lO 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 6 万元和 4 万元。同时约定该 10 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

2、其在 3 个月后返还给张某 6 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试卷三第 6 题)(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 5 万元(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 6 万元(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 5 万元(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 6 万元3 甲、乙和丙于 2012 年 3 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 8 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 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 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

3、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6 题)(A)2012 年 3 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 2012 年 8 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 2012 年 9 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 年 12 月,戊为房屋所有人4 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 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 1 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9 题)(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5

4、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 2000 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 2000 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13 题)(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 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 2000 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6 甲、乙、丙、丁共有 l 套房屋,各占 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

5、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6 题)(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 23 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7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

6、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9 题)(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8 甲将一辆汽车以 15 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 18 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

7、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6题)(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9 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 50 万、20 万、20 万、10 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 年试卷三第 7 题)(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C)红光公司投资占 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D)彩虹

8、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10 北林公司是某小区业主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关于业主与北林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8 题)(A)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B)业主甲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有权请求业主甲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C)业主乙拖欠半年物业服务费,北林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无权拒绝(D)业主丙出国进修两年返家,北林公司要求其补交两年的物业管理费,丙有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11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

9、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2010 年试卷三第 9 题)(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12 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试卷三第 9 题)(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13 甲、乙是邻居。乙出国 2 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 1 年。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 年试卷三第 8 题

10、)(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4 刘某借用张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刘某所有,房屋由刘某使用,产权证由刘某保存。后刘某、张某因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关于刘某的权利主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试卷三

11、第 55 题)(A)可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B)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C)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D)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15 叶某将自有房屋卖给沈某,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赵某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55 题)(A)赵某有权要求叶某排除妨碍(B)赵某有权要求沈某排除妨碍(C)赵某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赵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6 某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为甲,但乙认为该房屋应当归己所有,遂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争议房屋归乙所有,但裁决书生效后甲、乙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月后,乙将该

12、房屋抵押给丙银行,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53 题)(A)房屋应归甲所有(B)房屋应归乙所有(C)抵押合同有效(D)抵押权未成立17 小贝购得一只世界杯指定用球后兴奋不已,一脚踢出,恰好落入邻居老马家门前的水井中,正在井边清洗花瓶的老马受到惊吓,手中花瓶落地摔碎。老马从井中捞出足球后,小贝央求老马归还,老马则要求小贝赔偿花瓶损失。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54 题)(A)小贝对老马享有物权请求权(B)老马对小贝享有物权请求权(C)老马对小贝享有债权请求权(D)如小贝拒绝赔偿,老马可对足球行使留置权18 某小

13、区徐某未获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便在自住房前扩建一个门面房,挤占小区人行通道。小区其他业主多次要求徐某拆除未果后,将该门面房强行拆除,毁坏了徐某自住房屋的墙砖。关于拆除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 年试卷三第 58 题)(A)侵犯了徐某门面房的所有权(B)侵犯了徐某的占有(C)其他业主应恢复原状(D)其他业主应赔偿徐某自住房屋墙砖毁坏的损失19 甲以 20 万元从乙公司购得某小区地下停车位。乙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 200 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车位,乙公司同意为甲置换更好的车位。甲则要求拆除电梯,并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3 年试卷三第 5

14、1 题)(A)建电梯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符合小区业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权利(B)即使建电梯符合业主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故应将电梯拆除(C)甲车位使用权固然应予保护,但置换车位更能兼顾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D)电梯建成后,小区尾房更加畅销,为平衡双方利益,乙公司应适当让利于甲20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 42 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 年试卷三第 51题)(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

15、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21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 年 2 月 1 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 1 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 月 1 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 50 万元价款,并于 5 月 10 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55 题)(A)5 月 10

16、 目前,吴某是房屋所有权人(B) 2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C) 3 月 1 日至 5 月 10 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D)5 月 10 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22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56 题)(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

17、)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23 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 56 题)(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24 2013 年 2 月,A 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 B 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

18、由乙公司在 B 地块上修路。同年 4 月,甲公司将 A 地块过户给丙公司, 6 月,乙公司将 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三第 56题)(A)2013 年 2 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B) 2013 年 4 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C) 2013 年 6 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 年 6 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25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 年试卷三第 55 题)(A)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成立时设立(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9、(C)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6 甲将 1 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56 题)(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

20、求乙返还房屋27 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丙错认乙车为甲车,遂把乙车骑走。甲告知丙骑错车,丙未理睬。某日,丙骑车购物,将车放在商店楼下,因墙体倒塌将车砸坏。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三第 58 题)(A)丙错认乙车为甲车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人(B)甲告知丙骑错车前,丙修车的必要费用,乙应当偿还(C)无论丙是否知道骑错车,乙均有权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D)对于乙车的毁损,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8 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 年试卷三第 57 题)(A)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

21、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B)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并已实际交付给唐某租用,则丁某无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C)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其有权请求唐某返还房屋(D)如丁某与方某的租赁合同约定,方某未经丁某同意将房屋转租,丁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则在合同解除后,在丁某向唐某请求返还房屋时,唐某可以基于与方某的租赁关系进行有效的抗辩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物权法)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22、D【试题解析】 所谓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权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1)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2)是民法上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它和作为绝对权的物权是有区别的:一方面,从主体范围来看,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物权人才能针对特定的侵害人行使物上请求权,而不能针对任何其他人行使物上请求权,但物权人行使物权则可排斥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另一方面,从性质上来看,物权请求权在制裁上仍然以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

23、的行为为内容,因此它属于请求权的范畴。而物权则是支配权,不属于请求权。(3)物权请求权不同于债权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物权请求权行使时。权利人无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债权请求权行使时,应证明侵权人主观过错;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债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4)物权请求权在内容上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与债权的请求权相同,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如物权请求权主体同债权请求权主体一样,均为特定当事人。(5)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

24、侵害时,可直接向侵害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如果侵害人没有依物权人的请求为适当行为,物权人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物权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物权。根据物权请求权的以上特征可知,选项 ABC 是正确的,选项 D 是错误的,物权请求权可直接向侵权人行使。也可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知识模块】 物权法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94 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以及第 102 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

25、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可知,按份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在共有人内部进行分配时,应当优先按照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处理,如共有人间未有约定的,才应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进行分配。本题中,张某和李某对机器各占 50的份额,属于按份共有,且双方已对转卖机器获得的 10 万元债权如何分配作出了明确约定,即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 万元和 4 万元,因此,李某应按照上述约定返还张某 6 万元,而非按照份额返还张某 5 万元。据此,选项 A、C 是错误的。其次

26、,选项 B、D 考查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需双方有合同存在为前提条件。而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明确约定 10 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 个月后返还给张某 6 万元,但事后李某不能按期返还款项,违反了张某和李某之间的约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而不是侵权。据此,选项 B 是正确的,选项 D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物权法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

27、15 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以及物权法第 16 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可知,物权变动合同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本题中,虽然 2012 年 3 月,甲、乙、丙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将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但因丙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权人仍是丙,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所以,2012 年 3 月,房屋仍然是属于丙所有。据此,选项 A

28、错误。其次,在 2012 年 8 月,虽然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丙仍未办理,因此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仍是丙,因此在 2012 年 8 月时,房屋所有权人仍是丙。选项 B 也是错误的。在这里要注意:考生容易以国家裁判权导致物权发生变动为由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导致甲、乙取得物权,这是对法条的误解。根据物权法第 28 条的规定可知,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无须等到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是这里导致物权发生变动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法律文书,仅指那些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不包括那些只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而

29、非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裁决书或调解书。所以,本题中,2012 年 8 月,法院判决书只是确定丙负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履行义务,不是确定物权直接发生变动,故不能认为甲、乙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再次,2012 年 9 月,丙死亡,丁作为其唯一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依据物权法第 29 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继承法第 2 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知,自2012 年 9 月丙死亡时,丁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据此,选项 C 正确。最后,根据物权法第 31 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

30、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可知,本题中,2012 年 12 月,丁将房屋赠给戊,属于处分不动产物权,丁应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物权没有发生变动,房屋仍归丁所有。关于丁与戊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 186 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赠与合同进行公证仅产生消灭丁的任意撤销权的效力,此效力为债法上的效果,与物权变动无关。【知识模块】 物权法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考查拾得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时,首先应确定拾得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人(即本题中

31、张某) 是否有权请求他人返还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 107 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可知,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论受让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只要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未超过 2 年的,即可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张某遗失手表,因从其知道受让人之日起未超过 2 年

32、,故张某作为手表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其次要确定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义务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 34 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第 243 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可知,本题中,李某、王某、郑某均已不占有手表。张某无从向其行使返还原物所有权。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朱某是占有人,因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自也不适用善意取得他物权的规定。朱某不能以善意取得留置权而对抗所有权人张某,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据此,选项 D 是正确的

33、,选项 A、B、C 均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物权法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112 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 3 条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可知,拾得遗失物返还时,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但无报酬请求

34、权,除非权利人已经发布悬赏广告的,此时权利人应当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本题中,方某为寻找遗忘的行李发布悬赏广告,在李某返还行李时,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方某还应当按照其承诺支付李某2000 元现金。据此,选项 A、C 是错误的、选项 D 是正确的。选项 B 擅自赋予李某行使留置权也是错误的。留置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依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内容和种类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任何人无权创设法律规定之外新的物权种类或者擅自扩大物权内容。在物权法中,并没有赋予拾得人在权利人不履行给付报酬义务时留置拾得物的权利,所以李某无权在方某不支付2000 元酬金时留置方某的行李,否则会构成侵占遗失物

35、,从而丧失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以及报酬给付请求权。据此,选项 B 也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物权法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所谓共有物的出租又称之为共有物的利用,是指以满足共有人的共同需要为目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我国物权法对于共有物的出租并没有明确加以规定。首先,选项 A 考查共有物的管理行为。根据物权法 第 96 条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可知,这里所谓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是指以防止共有物的灭失、损毁或者权利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维持现状的行为,又称为共有物的保存

36、,因共有物的保存对全体共有人都有好处,不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所以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物保存的行为可以单独进行,不需要先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共有物的出租需要由共有人决定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内容,并非简单的共有物的管理行为,因此不能适用物权法的上述规定,选项 A 错误。其次,选项 B 考查的是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共有物的出租并不会改变共有物本身的性质,因此共有物的出租不同于共有物的处分。但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共有物的出租没

37、有明确规定,按照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如果按份共有物经过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那么经过同样份额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当然也可以出租共有物。选项B 正确,选项 C 错误。最后,选项 D 考查的是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所谓共有物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的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者价值。由此可见,共有物的改良与出租行为也是不一致的。我国物权法仅对改良行为中的“重大修缮”做了规定,明确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出租属于共有物的利用,选项 D 将出租界定为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38、物权法7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先占取得,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的人可以取得无主财产的所有权,罗马法中即有先占制度,它是万民法上的所有权取得方法。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是从现实生活出发,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学理和习惯法上普遍认可先占存在,学者认为先占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2)占有人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进行占有;(3)占有必须是和平的而非暴力取得;(4)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无主动产的取得,且法律对该无主动产没有特别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适用先占取得。本题中,首先,应当确定长江和奇石属于不同的

39、物。潘某是在长江边拾得奇石,该奇石并非长江的组成部分,也不是长江的从物,应当属于独立的物,物权法第 46 条对水流的所有权进行了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但并没有对河边的石头的所有权进行特殊规定。其次,奇石属于动产,而非如河流一样属于不动产,在奇石无主而法律又没有对其归属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潘某拾得该奇石系以和平方式,在其以所有的意思事实上形成对奇石的占有时,就符合先占取得无主物的全部条件,潘某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据此,选项 D 是正确的,选项 ABC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物权法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的公布答案为 A,我们认为本题无解。所谓拟制不动产,是指船舶、飞行

40、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由于其价值较大,法律对其所有权变动采用了不同于一般动产的规则,学者将其称为拟制不动产变动规则。物权法第 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上述特殊动产的转让从交付时起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动,但是不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题中,甲将汽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并没有交付汽车,故汽车的所有权仍属甲所有。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了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由于甲仍是汽车的所有权人,故甲将汽车卖给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且由于乙并未取得汽车的所

41、有权,故甲、丙的行为并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在甲将汽车交付并且登记为丙所有后,丙依法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而乙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 15 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只能向出卖人甲主张违约责任。综上,公布答案 A 项也是错误的,本题没有正确选项。陷阱点拨 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首先,必须掌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拟制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即拟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物权依交付的法律行为

42、发生变动,但非经登记,不能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其次,非经当事人特别约定,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发生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物权变动必须发生以移转所有权为意思表示的移转占有,不存在那种仅凭意思表示一致签订买卖合同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而不需要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情形。最后,本题中,丙不存在恶意,甲是所有权人,他有权利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进行处分,即使有一个与乙的在先买卖,在乙没有取得所有权之前,甲仍是所有权人,仍对自己的物享有处分权,只是其最后对乙要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与丙进行的是正常买卖,不能因为甲一物二卖就直接认定丙是非善

43、意的,因为丙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对乙也没有所谓的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物权法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首先,本题中第一步应确定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楼房所有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第 103 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知,因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未对楼房属于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进行约定,而题目中又无四人具有家庭关系的表述,故其共有应视为按份共有。据此,选项 B 正确。其次,选项 A 考查按份共有人管理费用的负担。根据 物权法第 98 条的规定:“对共有

44、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可知,按份共有人对管理费用负担的原则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份额负担”。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对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并没有约定,应按投资比例承担。据此,选项 A 正确。再次,选项 C 考查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根据 物权法第 97 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按份共有人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

45、公司之间对共有楼房的重大修缮没有约定,故应当经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才可处分楼房,而红光公司投资仅占 50,无权单独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据此,选项 C 错误。最后,选项 D 考查的是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处分。根据 物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知,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选项 D 正确。【知识模块】 物权法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首先,选项 A 错误。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 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

46、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可知,北林公司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次,选项 B 是正确的。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第 7 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知,即使业主甲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北林公司也有权请求业主甲与承租人对该物业费的交纳承担连带责任。再次,选项 C 是错误的。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 第 8 条第 2 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可知,业主

47、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北林公司只能向业主乙主张权利,而无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支付欠款,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北林公司的要求。最后,选项 D 是错误的。根据物业服务纠纷解释 第 6 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知,北林公司按约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丙无权以两年未接受物业服务为由予以拒绝支付物业费。【知识模块】 物权法1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首先,选项 AB 考查的是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是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方便而利用他人不动产,但是二者各自具有调整范围。具体而言,相邻关系是指两

48、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即相邻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2)相邻关系规定的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法律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因此均属强制性规范,非当事人特别约定;(3)相邻关系是无偿的。物权法第 87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地役权是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不动产的

49、权利;(2) 地役权通过约定设立;(3)地役权通常是有偿的。物权法第 156 条第 1 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本题中,学校欲乘坐地铁方便的通行权,并非相邻不动产使用人之间最基本的利用关系,因此法律不会进行强制保护,学校欲获得此种通行权,只能通过与研究院进行约定,并给予研究院一定的费用。根据上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特征,可知学校获得的权利不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而属于地役权。据此,选项 A 错误,选项 B 正确。其次,选项 C 考查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国有所有的土地为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即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 135 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学校获得的是通行权,而非利用研究院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因此学校获得的权利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选项 C 错误。最后,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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