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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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 年试卷 2 第 38 题)(A)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潜逃,通缉 1 年后不能到案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B)在 A 选项所列情形下,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C)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没收违法所得案

2、件审理中,在逃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2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 2 第 41 题)(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3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发现打砸多辆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何某神情呆滞,精神恍惚。经鉴定,何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

3、于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试卷 2 第 41 题)(A)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B)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C)移送强制医疗机构对何某进行诊断评估(D)何某的亲属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4 法院受理叶某涉嫌故意杀害郭某案后,发现其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经鉴定,叶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叶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关于此案的救济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 年试卷 2 第 42 题,单选)(A)对叶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检察院可以提

4、出纠正意见(B)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叶某对强制医疗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D)郭某的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5 李某、阮某持桌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1 年试卷 2 第95 题)(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

5、,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6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_开 1j 事司法协助?(2005 年试卷 2 第 38 题)(A)询问证人(B)引渡(C)搜查(D)扣押7 根据我国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规定下列哪一选硕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 2第 38 题)(A)国籍不明又无法查清的,以中国国籍对待,不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B)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C)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D)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我国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商务参赞送达法律文书的,应由我国有关高级法院送达7 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

6、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_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请回答下列题。(2007 年试卷 2 第 98100 题)8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肖人大常委会许可(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9 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C)对讧据有疑

7、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 j 住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10 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肖捡蔡院审查(C)肖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10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请回答以下题。11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2013 年试卷 2 第 95 题)(A)张一、李二(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8、(C)张一父母、王三(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12 在一审过程中。如果发生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当事人不到庭情形,法院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2013 年试卷 2 第 96 题)(A)赵四父母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择期审理(B)赵四父母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庭应当按撤诉处理(C)王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庭应当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其到庭(D)李二父母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应当缺席判决12 侦查措施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与公民的权利保障密切相关。请回答第下列题。13 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 年试卷 2 第 92 题)(A

9、)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安局进行讯问(B)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公司内进行讯问(C)对于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D)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但须出示工作证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14 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 试卷 2 第 93 题)(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15 关于查封、扣押措

10、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2 年试卷 2 第 94 题)(A)查封、扣押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财物、文件只能在勘验、搜查中实施(B)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D)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3 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15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 65 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

11、被起诉到法院。请回答第下列题。16 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2013 年试卷 2 第 92 题)(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B)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C)保管员韩某(D)公司副经理李桌17 对迅辉公司财产的处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 年试卷 2 第 93 题)(A)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追缴的,法院应当追缴(B)涉及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冻结(C)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产,法院应当先行查封、扣押、冻结(D)如果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18 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

12、院的做法正确的是:(2013 年试卷 2 第 94 题)(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18 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栽定和决定。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原理。回答下列题。(2009 年试卷 2 第9597 题)19 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对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判决不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B)裁定不适用于

13、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C)决定只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D)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只能用决定20 关于一个案件中适用判决、裁定、决定的数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判决(B)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C)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决定(D)在一个案件中,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21 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判决只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B)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C)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D)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

14、理,作出最终裁定21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剥夺政治权利 2 年,罚金 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 1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请回答下列题。(2008 年试卷 2 第 9597 题)22 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A)王某(B)朱某(C)李某(D)周某23 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A)王某(B)周某(C)李某(D)朱某23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

15、列条件,回答下列题。(2010 年试卷 2 第 9597 题)24 如王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机关是最高法院(B)签发死刑立即执行命令的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C)王某由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执行(D)王某由法院交由监狱或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25 如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B)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C)对王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如王某减刑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 15 年26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财产

16、刑由公安机关执行(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26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刘某行为异常。经鉴定,刘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请回答下列题。(2012 年试卷 2 第 9596 题)27 关于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公安机关(B)检察院(C)法院(D)刘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28 法院审理刘某强制医疗一案,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由

17、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 3 人组成合议庭(B)鉴于刘某自愿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只通知了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法院认为刘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法对刘某作出强制医疗的裁定(D)本案受害人不服法院对刘某强制医疗裁定,可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80 条第 1、2 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 1 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

18、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81 条第 1 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 C 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83 条第 1 款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 D 项错误。疑难辨析:本题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具体涉及到该程

19、序的启动主体、审判管辖、审理组织和特殊情况的处理。本题的考查难度不大,主要是识记的准确程度。当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在司法考试中有着较大的考查空间,考生应高度重视。【知识模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84 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题中,何某的确实施暴力行为,但是,何某的行为系危害公民财产安全,而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而且,题干中未提到何某“

20、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何某不符合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故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 项。疑难辨析:本题考查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有的考生对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识记不够准确,误认为何某是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而误选了 A 项。还有的考生认为,何某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而误选了 D 项。【知识模块】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84 条的规定,实

21、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本题中,何某的确实施暴力行为,但是,何某的行为系危害公民财产安全,而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而且,题干中未提到何某“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何某不符合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故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将何某交付其亲属并要求其积极治疗。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 项。疑难辨析:本题考查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条件。有的考生对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识记不够准确,误认为何某是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而误选了

22、A 项。还有的考生认为,何某是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而误选了 D 项。【知识模块】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4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89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高检规则第 550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 20 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故 A 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

23、第 287 条第 2 款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B、D 两项正确,C 项错误。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 C 项。疑难辨析:本题考查强制医疗的监督和救济方式。由于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行政化色彩较浓厚的程序,所以,其救济方式也是行政化的。尤其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的救济方式区分开来。【知识模块】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 401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

24、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故选项 A 正确。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文书“应当”而不是“可以”附有被告人通晓的外文译本,故选项 B 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 402 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

25、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 45 条规定处理。”据此,被告人也可以委托非律师作为辩护人,故选项 C 错误。对于 D 项,刑诉解释虽未规定,但是,从理论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

26、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据此,在审理该案的过程当中并非全部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选项 D 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 A 项。【知识模块】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请求代为或协助进行一定刑事诉讼活动的司法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7 条为刑事司法协助制度提供了法律根据,刑诉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进行了一些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双边协定为司法协助的运用提供了依据。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

27、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送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因此,引渡是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而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B 项正确。A、C、D 项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疑难辨析:本题是对刑事诉讼法律概念的考查,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这提示我们,要对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概念有较为清晰的把握。【知识模块】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7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刑诉解释第 394 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

28、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 ”据此,选项 A 不正确。刑诉解释第 40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据此,选项 B 不正确。刑诉解释第 4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29、”故选项 C 正确。刑诉解释第 413 条第 2 款规定:“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据此,选项 D 不正确。【知识模块】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8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对人大代表的逮捕应当报相应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根据高检规则第 146 条第 4 款的规定,甲作为省市两级人大代表,对甲实施逮捕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因此 C 项正确,A 、B 两项

30、错误。高检规则第 304 条第 2 款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本案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大代表甲,并没有提出要对甲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因此检察机关在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不能直接提出对人大代表甲先行取保候审的意见。因此D 项错误。【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9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

31、的,可以予以逮捕。”该法第 65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该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由此可见,对于怀孕的妇女,若符合逮捕条件,仍然是可以适用逮捕措施的。故 A 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

32、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因此,C 项错误,D 项正确。高检规则第 304 条第 2 款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因此,B 项错误。【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10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高检规则第 312 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 19 条、第

33、20 条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

34、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 48 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直接适用此法条,可知 A 项为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11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主体。刑诉解释第 143 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

35、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本题中,张一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属于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张一父母是张一的监护人,作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李二在开庭前死亡,所以其本人没有赔偿义务,但是其父母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属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也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 项。【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和撤诉处理。刑诉解释第158

36、条第 1 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本题中,赵四父母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都应当按照撤诉处理,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刑诉解释 第 158 条第 2 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王三属于“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其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故 C 项错误。而 D 中李二的父母作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37、人”不到庭,法庭不是应当,而是“可以”缺席判决,故 D 项不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 B 项。【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知识模块】 侦查13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193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故 A 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6 条第 2 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 C 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17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38、,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故 B、D 两项正确。疑难辨析:本题考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本题的 B 项容易引起歧义,有些考生认为该公司是犯罪嫌疑人的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在该地点讯问,但是,按照命题者的意图,该地点可以视为是指定地点。【知识模块】 侦查14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询问被害人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22 条第1 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

39、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25 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故 A 项正确,B 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 205 条第 1 款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故 C 项正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

40、充或者改正。D 项也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A、C、D 三项。疑难辨析:解答本题的关键是:第一,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地点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区别;第二,熟悉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询问证人、被害人地点的修改之处。【知识模块】 侦查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故 A项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

41、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故 B 项表述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1 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故 C 项的错误在于,遗漏了“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3 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 3 日以内解除查

42、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故 D 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D 项。疑难辨析:本题属于对法条的直接考查,较为简单。查封、扣押程序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得以修订和完善,故成为命题对象,主要应注意对法条细节的把握。【知识模块】 侦查【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1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刑诉解释第 279 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

43、义务的除外。”本题中,陆某是刑事被告人,不能同时担任被告单位迅辉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保管员韩某负有作证的义务,不得担任被告单位迅辉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公司副经理李某未接受被告单位迅辉公司的委托,所以也不得担任被告单位迅辉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 B 项。疑难辨析:本题考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同时,本题也涉及到 2012年修改之后的刑诉解释的规定。解答本题时,应当注意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诉讼地位,此外,还应注意 B 项中的关键字眼“委托”。【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17 【正确答案】 A,B,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的涉案财物的处理。刑诉解释第 284

4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故 AB 两项均正确。刑诉解释第 285 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因此,C 项的错误在于,是“可以”而不是“应当”。D 项的表述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 ABD 三项。疑难辨析:解答本题,不仅应对法条识记准确,还应当注意选项中的关键词“应当”。【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18 【正确答案】 B,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诉讼障碍的处理。刑诉解释第 286 条规定:“审判期间,被

45、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刑诉解释第 287 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故 C 项正确, D 项错误。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 BC 两项。疑难辨析:本题的 A、B 两项所涉及的规定在 2008 年试卷二中曾经考查过,C、D 两项所涉及的规定属于 2012 年修改后的刑诉解释新增加之内容。【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19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46、】 判决、裁定和决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解决实体问题和诉讼程序问题,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处理决定。判决适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裁定除了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外,主要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而决定只适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故 A、C 项正确,B 、D 项错误。【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20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本题中 A项并未交待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因此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判决,故 A 项正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也说明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故 B

47、 项正确。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决定或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如司法拘留、罚款,只用决定。故 C、D 项正确。【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21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二审作出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如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故 A、B 项错误,C 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48、26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20 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 1 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故 D 项正确。【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知识模块】 执行22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第 1、2 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 10 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49、,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 3 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第 258 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具体到本案,王某、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送交执行时远远大于 3 个月,因此应由监狱执行;周某被判处管制,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不再符合“交付时余刑在 3 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规定,同样由监狱执行。故正确答案为 A、B、C 项,排除 D 项。【知识模块】 执行23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报据上述的分析,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61 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 260 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可知,没收财产和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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