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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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3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卷二 1 题,单选)(A)将盗窃罪对象的“ 公私财物” 解释为“他人的财物 ”,属于缩小解释(B)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 解释为“购买和销售” ,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 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

2、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2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 1 题,单选)(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 3 入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3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2015 年卷二 5 题,单选 )(A)以贩卖为目的,

3、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 5 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 5 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4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二 5 题,单选)(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5 甲(15 周岁) 求乙(16 周岁) 为其抢夺作接应

4、,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 l 万元现金) ,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 年卷二 9 题,单选)(A)甲不满 16 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6 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 年卷二 11 题,单选)(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 (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

5、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7 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卷二 9 题,单选)(A)应当视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D)不应当视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因甲并非在审

6、判时摔伤流产8 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 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2009 年卷二 13 题,单选)(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9 乙(15 周岁) 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

7、乙父) 说: “ 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 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 年卷二 13 题,单选)(A)因乙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成立交通肇事罪(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间接正犯论处(C)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D)根据刑法规定,甲、乙均不成立犯罪10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2 年卷二 15 题,单选)(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 2 人死亡(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 2 人死亡(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 10 米就撞死 2

8、人(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 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11 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 11 题,单选)(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12 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 13 万元用完。乙回

9、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 年卷二 15 题,单选)(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13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 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 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 10 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 年卷二 15题,单选)(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

10、,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14 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 20 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 。然后,刘某去 3 公里外的市场卖菜。小区理发店的店员经常好奇地出来看看是否有人偷菜。甲数次公开拿走蔬菜时假装往铁盒里放钱。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不考虑数额)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 年卷二 19 题,单选)(A)甲乘人不备,公然拿走刘某所有的蔬菜,构成抢夺罪(B)蔬菜为经常出来查看的店员占有,甲构成盗窃罪(C)

11、甲假装放钱而实际未放钱,属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D)刘某虽距现场 3 公里,但仍占有蔬菜,甲构成盗窃罪15 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 年卷二 1 题,单选)(A)刑法修正案(八) 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C)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

12、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16 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 2 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 18 题,单选)(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7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

13、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卷二 54 题,多选)(A)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B)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C)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D)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 20 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18 严重精神病患者乙正在对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甲明知乙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乙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乙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 观点: 正当防卫针对的“ 不法侵害

14、”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正当防卫针对的“ 不法侵害 ”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正当防卫针对的“ 不法侵害 ”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正当防卫针对的“ 不法侵害 ”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A)观点与 a 结论对应;观点与 b 结论对应(B)观点 与 a 结论对应;观点 与 b 结论对应(C)观点 与 a 结论对应;观点 与 b 结论对应(D)观点与 a 结论对应;观点与 b 结论对应19 关于犯罪故意、过失与认识错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 年卷二 53 题,多选)(A)甲、乙是马戏

15、团演员,甲表演飞刀精准,从未出错。某日甲表演时,乙突然移动身体位置,飞刀掷进乙胸部致其死亡。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B)甲、乙在路边争执,甲推乙一掌,致其被路过车辆轧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 )罪(C)甲见楼下没人,将家中一块木板扔下,不料砸死躲在楼下玩耍的小孩乙。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D)甲本欲用斧子砍死乙,事实上却拿了铁锤砸死乙。甲的错误属于方法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20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 年卷二 53 题,多选)(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B)乙准备

16、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21 关于自首中的“ 如实供述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9 年卷二 53 题,多选)(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

17、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22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 年卷二 57 题,多选)(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

18、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23 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卷二 54 题,多选)(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1000 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 200 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的,构成洗钱罪(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4 下列哪些行为触犯诈骗罪(不考虑数额)?(2015 年卷二 63 题

19、,多选)(A)甲对李某家的保姆说:“李某现在使用的手提电脑是我的,你还给我吧。”保姆信以为真,将电脑交给甲(B)甲对持有外币的乙说:“你手上拿的是假币,得扔掉,否则要坐牢。 ”乙将外币扔掉,甲乘机将外币捡走(C)甲为灾民募捐,一般人捐款几百元。富商经过募捐地点时,甲称: “不少人都捐一、二万元,您多捐点吧。”富商信以为真,捐款 2 万元(D)乙窃取摩托车,准备骑走。甲觉其可疑,装成摩托车主人的样子说: “你想把我的车骑走啊?”乙弃车逃走,甲将摩托车据为已有25 甲、乙两村因水源发生纠纷。甲村 20 名村民手持铁锹等农具,在两村交界处强行修建引水设施。乙村 18 名村民随即赶到,手持木棍、铁锹等

20、与甲村村民互相谩骂、互扔石块,甲村 3 人被砸成重伤。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村民才逐渐散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 年卷二 62 题,多选)(A)村民为争水源而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B)不分一般参加斗殴还是积极参加斗殴,甲、乙两村村民均触犯聚众斗殴罪(C)因警察及时疏导,两村未发生持械斗殴,属于聚众斗殴未遂(D)对扔石块将甲村 3 人砸成重伤的乙村村民,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26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 年卷二 60 题,多选)(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

21、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27 关于贪污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 年卷二 63 题,多选)(A)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收受的回扣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甲行为构成贪污罪(B)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乙,为农民多报青苗数,使其从房地产开发商处多领取 20 万元补偿款,自己分得 10 万元。乙行为构成贪污罪(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在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时,利用职

22、务便利将其中数额较大款项据为己有。丙行为构成贪污罪(D)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便利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将骗取的 5 万元保险金据为己有。丁行为构成贪污罪28 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 年卷二 63 题,多选)(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

23、90 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91-10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28 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 3 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 3 万元),形成一条出口。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 300 元,而给甲 100 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甲以此方式共得

24、款 30 万元,但骗吴某仅得 20 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请回答问题。(2015 年卷二 8688 题,不定项)29 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30 关于甲非法获利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擅自经营收费站收费业务,数额巨大,构成非法经营罪(B)即使收钱时冒充国有收费站工作人员,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C)未使收费站工作人员基于认识错误

25、免收司机过路费,不构成诈骗罪(D)骗吴某仅得 20 万元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31 围绕吴某的行为,下列论述正确的是:(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成立贪污罪(B)贪污数额为 30 万元(C)收取甲 3 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为甲谋利益,成立受贿罪(D)贪污罪与受贿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3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缩小解释,又称限缩解释,即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

26、刑法的真实含义。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文字语言的正确意义的,是文理解释;文字表面没有明示,但是对文字的间接理解能够得出的结论,就是当然解释的结论。 “盗窃公私财物”本身没有明示犯罪对象为“他人的公私财物”,但是依据盗窃罪的当然道理,盗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的” (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由于没有限制“公私财物”的字面含义,只是揭示其法条未明示的应有之意,所以是当然解释。因此 A 错误。 “出售”的本意仅包含销售。 “购买”是“销售”的对向行为,与“出

27、售”一词并没有相同的内容。将“出售”解释为包括“购买”在内,超出了“出售”语词的可能具有的含义,属于类推解释。因此 B 错误。 “凶器”指的是在性质上可以用来杀伤他人的器物,如管制刀具。即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在生活中存在着虽然在性质上不是用来杀伤他人,而是用来从事日常生产生活的,但是却可以用来杀伤他人的器具,如菜刀、螺丝刀等日用品。当行为人携带此等物品抢夺时,对被害人形成的威胁与管制刀具没有本质差异,所以也应该认定为刑法上的“凶器”。这是对“凶器”语词的扩大解释。因此 C 正确。 信用卡本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立

28、法解释认为具有上述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借记卡作为犯罪对象与信用卡作为犯罪对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金融风险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因此将信用卡的范围扩大到包含借记卡。这并没有违背国民对信用卡的正确理解,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所以不是类推解释,而是扩大解释。因此 D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概说2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在现代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首先是根据来自于科学界的标准条件关系,然后是根据客观归责理论排除那些对于刑法不重要的因果关系。 A 项:甲跳楼将自己的身子扔下去砸死他人,与甲将一张桌子从楼上扔下去砸死他人是一样的,都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对被

29、害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原因。依据条件说,因果关系的有无与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没有关系。况且本案中的事实并不是概率低到一般人或行为人无法预料的程度。所以 A 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B 项: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贪利共同成就了集资诈骗罪的实现,依据条件说,诈骗就是资金被骗的必要条件,是原因。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欺骗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容许的风险,非法集资行为是资金被骗的原因。所以 B 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C 项:依据条件说,甲的肇事行为并不能直接造成乙的财产被拿走的结果,不是直接原因。甲的肇事行为也不是丙拿走财物的原因,即丙的行为并不是甲的行为引起的,丙只是借助了甲肇事所造成的获

30、财时机;从客观归责的角度,财产损失归属于丙的独立行为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第一行为人,甲的肇事也不是财产被拿走的间接原因。所以 C 项是错误的。 D 项:交通肇事中存在责任分担。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对结果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同等或主要责任以上)。在危害结果主要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时,肇事者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即使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之一,但如果死亡结果应该属于被害人故意自危(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由第三人承担的话,肇事者不构成犯罪。所以 D 项正确。【知识模块】 犯罪构成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

31、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在客观上以着手为起点,既遂结果不出现为条件,主观上以非自愿放弃(失败)为特征。 A 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选项中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 B 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选项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 C 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

32、回,既遂标准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 D 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选项中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知识模块】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依据实质的客观说,着手作为实行行为的开始,必然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行为。乙欲杀人而往饭菜中投放毒药的行为,由于被害人并不在现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与毒药存在一定的距离,因而不具有侵害甲生命权的紧

33、迫危险性,属于预备行为。只有当甲随时可能食用毒药时,才产生死亡结果出现的紧迫危险性,才是故意杀人罪的着手。乙在预备阶段,由于惧怕日后的刑罚惩罚而放弃犯罪,此时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成立中止。综上,乙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知识模块】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其中,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实行犯有从属性,首先表现在要素从属性上,即经由诱发他人犯罪或者推促他人犯罪而成为刑法处罚的行为,其刑事责任从属于一个主行为。但是主行为达到何种程

34、度,即具备犯罪构成中的何种要件,才可以成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通说采取的是限制从属性理论,即实行行为只要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即使因为年龄原因等不具备“有责性”,不能独立成立犯罪,但是帮助行为或者教唆实行者的也可以成立共犯。 具体到本案,甲具备了抢夺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但是由于年龄只有 15岁,不为抢夺罪承担责任,所以不能单独构成抢夺罪。故 A 选项正确。帮助甲抢夺的乙成立抢夺罪的帮助犯,从这个角度,甲、乙两人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严格地说,应该是成立抢夺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犯罪”,只不过“主犯”甲不承担责任,从犯乙承担责任。故 B 选项正确。 成立间接正犯要求乙能够支

35、配甲的实行行为。所谓“支配”是使得他人难以选择或者难以反抗。本题中乙并不能支配甲的抢夺行为,反倒是甲主导着整个犯罪的进程,所以乙并不能成立抢夺罪的间接正犯。故 C 选项正确。 由于各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当实行犯既遂时,帮助者和教唆者对结果的因果力也同时被实现,同时成立犯罪既遂,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本题中甲抢夺财物已经得手,依据侵犯财产罪既遂标准(取得说),满足了抢夺罪的既遂要求,则帮助犯乙同时也成立抢夺罪既遂。在既遂后抛弃甚至返还财物的,都不能再转化为中止。故 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共同犯罪6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法条竞合。A 项:成立

36、想象竞合的条件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结果,分别对应不同的犯罪构成。当同一个行为针对同一个对象,制造了同一个结果的时候,不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的空间。故 A 选项错误。 B 项: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一个危害结果,却因为立法的原因同时满足两个罪的成立条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因而二者之间才有法条竞合;如果认为二罪是对立关系,即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同时排斥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那么就不会同时出现两个罪,也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的情况。故 B 选项错误。 C 项:法条竞合原则上只侵犯一个客体,但是冒充警察骗取钱财的,却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信力和他人财产权,因而是想象竞合,不是

37、法条竞合。故 C 选项错误。 D 项:对同一笔款项,成立贪污罪就排除了挪用公款罪。但是在二罪必有一个成立,却又无法确证时,如案例中无法查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故 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罪数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此处的“流产”,只是对事实的要求,何种原因引起不影响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的判断。此处的“死刑”,指

38、作为刑种的死刑,包括死刑的适用制度死缓。所以甲女在羁押期间流产,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知识模块】 刑罚的种类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受贿罪。黄某明知戴某是境外人员,而为其提供国家机密文件的,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同时,黄某收受手机,并接受了戴某为其子提供的 6 万元留学资金,并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根据行为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只需要行为共同,不需要责任相同,所以无责

39、任能力人和有责任能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只是一方有责任,另一方无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但因乙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而甲要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 C 选项正确, A、B、D 选项错误。【知识模块】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0、罪,是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成立此罪的行为必须是与放火等相当,具有随时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死亡、重伤的可能性。题目中 A、B、C、D 四个案例中的行为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特征。从中识别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依据是主观上是否有故意以及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 项与 C 项中,行为人甲和丙都涉及违规驾驶(超速与醉驾),但是没有更多证据表明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的,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更为合理。 B 项中行为人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公共场所)“横冲直撞”,表明了行为人对于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有放任的态度,最终“撞翻数辆他人所驾

41、汽车,致 2 人死亡”,应该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归责理论,行为实现的结果超出了法律的保护目的,行为不是归责的原因。D 项中丁飙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但是飙车吓死他人的,却超出了道路交通管理法所保护的范围,即道路交通管理法禁止飙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撞击事件发生,不是为了保护他人不受惊吓。此时行为和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为飙车承担责任,成立危险驾驶罪。【知识模块】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走私犯罪。A 选项,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

42、范围内认定犯罪:即甲主观上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上是走私淫秽物品,主客观统一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 A 选项正确。 B 选项,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第 l 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故 B 选项错误。 C 选项,走私枪支成立走私枪支罪,侵犯海关监管和关税利益;非法出卖枪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两罪之间没有类型化或常例性的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因此不成立牵连犯或者吸收犯,而是数罪并罚关系。故 C 选项错误。 D 选项,依据刑

43、法第 157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故 D 选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走私毒品时暴力抗拒检查,是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不需要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诈骗罪。乙仅让甲保管借记卡,并未同意甲使用借记卡中的存款,即甲对信用卡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同时具有合法的取款权限。甲冒充持卡人乙在商场消费,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侵犯了乙对存款的占有(民法上的间接占有),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三角诈骗,具有财产处分权限的银行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乙的财产)。【知识模块】 破坏社会

44、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甲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的,成立绑架罪。绑架行为完成时,不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勒索财物就是既遂。乙、丙二人没有勒索财物的不法目的,误以为是为了索债而扣押他人,依照乙、丙的行为计划,二人只能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的时间已经有 3 天,此罪既遂。被害人吴某在被释放回家的路上溺水身亡,不是绑架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制造的结果,不可归责于先前的绑架行为(非法拘禁行为),甲、乙、丙不成立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故 D 选项正确。【知识模块】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盗窃罪。

45、刑法上占有的范围,包括:(1)人对物的现实持有。(2)人对物的看护监视。(3)物处在所有者的支配力所及的场所。在类似住宅等排他性强的场所,建筑物管理者对财物有占有。(4)所有者本人特意将财物放置于与自己的所在地相隔离的场所,所有者对财物有占有。(5)所有者暂时地遗忘财物,没有超出财物所有者的实际支配范围的,仍然有占有。即主观虽忘却,客观却随时可以支配。 如此可见,刑法上的占有不单是主人物理上对财物的支配,还包括在社会一般观念上的支配。如果财物虽然不在主人的视线范围内,但是根据社会生活经验,能够明确地推知主人和财物的支配关系的,主人也占有着财物,如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案例中刘某基于公序良俗而

46、采取“无人卖菜”的方式将菜品放置于与自己在空间上隔离的场所,因为已经写明了交易方式,是主人特意放置于某处的财物,并不是遗忘物,也不是委托他人代为保管的物品,更不是埋藏物,所以不是侵占罪的对象。甲将其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所以 D 项正确。 甲公然拿走财物,但是没有对物暴力的手段,所以不成立抢夺罪。所以 A 项错误。店员的观察行为并不能使其成为菜品的占有者。所以 B 项错误。 甲的欺骗手法并未使得任何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所以不成立诈骗罪,C 项错误。【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5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是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

47、的合法财产权的保护,的确有保障民生的考虑;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故 A、B 选项正确。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甲的惩罚、教育,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故 C 选项正确。 D选项,依据刑法第 276 条之一第 3 款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可以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故 D 选项错误。即使行为人在起诉前已经履行自己的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行为已经满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性质已经确定的前提下,积极履行自己的付酬义务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注意】 在此罪

48、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中有“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规定,此规定是成立此罪的必备要素,即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行为人履行了付酬义务的,不是犯罪。要将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与立案后提起公诉前的主动付酬的量刑情节区分开来。【知识模块】 侵犯财产罪16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非法行医罪。医师执业资格是“医师资格”与“执业资格”的统一。退休的医生只具有医生资格,而没有执业资格,相当于刑法上的普通人,其行医问诊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甲退休后擅自为他人看病 2 年多,属于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而以行医为业的非法行医罪。其行医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刑法第 336 条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因而法

49、定刑加重的情况,是此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按照非法行医罪论处。【知识模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A 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只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不同,对于其他要素,则完全相同,所以单位犯罪的既遂标准和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是相同的,如成立非法经营罪都是“情节严重”。故 A 选项正确。但是要注意,司法考试在这里并没有考虑司法解释制造的差异,例如非法经营出版物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认为个人经营数额 5 万至 10 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单位经营数额 15 万至 30 万的才是。据此,也可以认为既遂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 B 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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