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被告人孙小圣,男,32 岁,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某镇营业所储蓄员。某县农业银行举办“888“有奖储蓄,公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 5 元,定期 1 年,发行一组 20 万户,总金额 100 万元,共设四类奖 2221 个,其中特等奖 1个,奖金 1 万元。 1 月 12 日,被告人孙小圣在该县银行存款并代表营业所领取 2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摊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 2000 元的奖券。3月 12 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李某某,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 15 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孙小圣再承担 15 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
2、诉孙小圣,奖券必须在 3 月 15 日抽桨前发放完。3 月 14 日,孙小圣已售出 11200 元奖券,尚有5800 元奖券未售出。3 月 11 日上午 8 时,孙小圣到镇供销社推销了 5000 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 9 月 14 日。当时孙小圣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 9 时许,孙小圣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孙小圣将含有特等奖的 800 元奖券留下,将另外 5000 元奖券送给镇供销社。4 月3 日,孙小圣找到其好友刘某某到县银行兑现奖金 1 万元,占为已有。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 孙小圣获得的 1 万元奖金属于谁所有?为什么?2 孙小
3、圣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3 孙小圣的行为应该处什么刑罚?4 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中的贪污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确定?5 假设孙小圣在 3 月 14 日把 5800 元奖券都售给了镇供销社,而发生了案中的最后情形,那么,对张某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6 若孙小圣与另一职员王某一起推销奖券,而王某因病未能一同前往,则对王某该定什么罪?为什么 ? 7 广东某县农民马某因听说香港黑社会成员威风,弄钱容易,遂决定想办法加入香港黑社会,于 1998 年偷渡至香港,经人介绍加入香港黑社会组织“洪兴社” 。1999年 2 月,马某受“ 洪兴社”首领指派,潜回大陆,在广东某地成立了 “洪兴社青龙堂”,先
4、后发展了牛某、杨某等人。2000 年 6 月马某指使牛某:“搞点钱给组织,兄弟们以后的生活也有着落。” 牛某遂与杨某商量,决定在郊区开设赌场,以猜测当年欧洲杯足球赛的输赢进行赌博,在短短一周内获利 15 万元。赌徒王某于某晚输光身上现金后,向牛某等人借高利贷 1 万元,数月后,利滚利,本息高达 20 多万元。王某无力还债,杨某遂与朱某到王某住处,用狗血在楼层墙壁上刷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不还,小心狗命!”又在王某住处房门上悬挂死鸡,涂抹粪尿,王某见状十分恐惧,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以后,马某、牛某、杨某被抓获归案。7 问:马某、牛某、杨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8 郭勇与何华是同一工厂的
5、职工,并同住于一单身宿舍中。1998 年 12 月 13 日,郭勇因家庭困难向何华借款 1 万元,当时两人关系尚好,何华没向郭勇催要这笔借款。1999 年 7 月 9 日,两人在一起喝酒过程中斗酒,反目成仇,大打出手。事后何华经常向郭勇追讨 1 万元借款,而郭勇就是不给。2000 年 9 月 10 日,何华约几个朋友将郭勇绑架至郊县一空房内,逼郭勇还钱,否则不让郭勇回家。两天后,郭勇被逼无奈将钱还给何华。2000 年 10 月 1 日,郭勇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口头通知郭勇:何华的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郭勇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认为
6、该案案情简单和轻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决定由审判员吴某对该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而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交由本院的民庭来处理。并告知吴某应在 1 个月内结束本案的审理。何华在此案的调解过程中下落不明,吴某决定延期审理此案。2000 年 12月 10 日,何华回到工厂,吴某对此案继续调解。经过努力,郭勇与何华达成调解协议。但郭勇在调解书送达 5 天后反悔,因此事又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认为郭勇没有新的证据,裁定不予立案。请问:上述诉讼活动中哪些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9 甲精密模具厂与乙加工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模具厂销售 50 套模具给乙加工厂,订立合同后 10 天内送货上
7、门,总价款为 50 万元,由乙加工厂在收到货后分 5 个月付清,每月支付 10 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厂又提出为谨慎起见,先交一套模具由乙厂试用一个月,试用满意后再购买,同时送货日期顺延。甲厂所交付的其他模具必须以该模具为准。甲模具厂表示同意并交付了试用模具。一个月后,甲厂电话询问乙厂是否购买,乙厂未作明确回答。甲厂打了几次电话均是如此。甲厂便自行雇车将模具给乙厂送去。乙厂收到后,发现多了 2 套,但未告知甲厂,然后将多出的 2 套模具租给丙公司使用。2 个月后,甲厂发现多送了 2 套模具,而这时模具价格上扬,甲厂便要求乙厂按现行价格支付 2 套模具价款;如按原来的价格结算,乙厂因出租而得到的租
8、赁费应归甲厂所有。乙厂不同意,双方诉诸法院。请根据有关法律回答:9 甲工厂对乙工厂的要求,法院能否支持,为什么? 10 甲厂将货物送到后,乙能否以自己无意购买为由拒收货物?为什么?11 假设甲厂送货 1 个月后,请求乙厂支付 10 万元的货款,乙厂推托说资金周转困难而拒付,甲厂可采取什么救济手段?为什么? 12 假设甲厂和乙厂未约定 1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如何确定? 13 假设在乙厂使用模具 1 个月后,发现了该模具存在试用期未能发现的质量问题,而向甲厂索赔,请问甲厂能否以“其他模具与试用模具质量一样,符合合同约定” 为由提出抗辩,为什么? 14 公民甲与乙口头达成协议,约定乙租赁甲的两间平
9、房另带一院落,租期为 2 年,租金每月 800 元。3 个月后,乙征得甲同意对两间房屋重新装修使之焕然一新。又过了 3 个月,甲得知丙有意购买自己的两间房屋,二人经过协商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约定 2 个月后交房。丙为此支付了 2000 元的定金。随后,甲向乙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请其在 2 个月内付清房租搬走,乙不同意,说甲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丙发现此事后要求乙五条件搬走,乙又称甲出卖该房未通知自己,转让行为无效,并拒付当月租金。请根据上述案件事实运用有关法律回答:14 乙可否要求确认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为什么? 15 假设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甲应向丙承担什么
10、责任?为什么? 16 假设乙未提出确认甲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丙是否可以解除该租赁合同? 17 假设甲、乙间的租赁合同被解除,乙的装修费用如何处理?为什么?18 甄某于 1999 年 5 月担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0 年 3 月,另一公司的经理田某找甄某借一笔资金以解燃眉之急。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 50 万元的货款,甄某即转给了田某,田某拿出 5 万元给甄某,甄某末敢收,遂存人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甄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贾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 7 月,甄某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其弟弟的公司做成一笔木材生意,获利 10 万元,甄某存人私人账户。这一年 9 月,甄
11、某利用董事长的权力与贾某签订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贾某 2 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贾某为公司联系到一批木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该木材是甄某自己所有,公司购人该批木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公司受损 20 万元,贾某与甄某各自捞了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1 年 3 月,股东会觉察到甄某与贾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其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现问:18 甄某的董事长一职至迟应于何时任期届满?为什么? 19 设甄某 1996 年 6 月担任某国营工厂厂长时,因从事违法经营致该厂营业执照被吊销。那么甄某任职董事长一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2、 20 本案甄某从事了哪些违法活动?21 公司对于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可否自行处理? 22 甄某、贾某应否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3 1996 年初,皇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某市远大区兴建吴远花园。该建筑占地面积约 8000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8 万平方米,是一幢 35 层的高档商品住宅楼。同年 10 月,与昊远花园相邻的导航公司胶印车间的地坪和平台柱因不均匀而产生裂缝,东墙和北墙严重开裂,厂房基础和印刷设备基础下沉,导致厂房和精密印刷设备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该导航公司委托市土木建筑协会、国家印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省地震局等单位作了鉴定。该鉴定认为,导航公司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的直接
13、原因是昊远花园基础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为此,从 1996 年 11 月开始,导航公司直接向皇城公司索赔,经多次交涉,却未见结果。无奈,导航公司于 2000 年 9 月 12 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被告皇城公司在建设与原告相距 14 米的昊远花园而进行的基础工程期间,因大量抽排地下水,使原告印刷厂地面下沉,厂房墙体开裂,厂内 4 台进口印刷机和 6 台国内印刷机的基础移位,造成经济损失 2000 万元,含请国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所花费用;请其他印刷厂代印部分报纸的花费;请人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以及购置进口印刷机的零部件;拆除印刷机所支付拆除费、运输费、保管费、安装费
14、、调校费;维修加固厂房和重新建造印刷机墓础所需工程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皇城公司在答辩状中辩称:第一,原告损失是昊远花园基础工程施工单位造成的,应由施工单位赔偿,请求受诉人民法院更换施工单位为本案的被告。第二,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已丧失了民事请求权。第三,原告的请求应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第四,请求受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问:23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24 谁是本案的正当被告? 25 原告行使诉权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26 原告是否丧失了民事请求权?27 受诉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需要审查核实哪些证据?28 公民王某的户
15、籍所在地为内蒙古宝昌县,李某系王某的妻子,王某与李某有 3个儿子(分别为王甲、王乙和王丁)和 1 个女儿王丙。王甲、王乙和王丙都已成年,王丁只有 15 岁,1996 年 5 月王某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后,王丁跟其母亲共同生活在河北省沽源县。王某与其妻李某离婚后一直与其长子王甲生活在一起,王甲的住所地是北京市大兴县。 1998 年 2 月王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居住在朝阳区的贺某驾驶的汽车撞成重伤,流血不止,后抢救无效死在北京市海淀区医院。王甲为治疗其父的伤势花去医疗费 12000 元,王某死后王甲又花去丧葬费 3000 多元。王某死后在宝昌县遗有房屋 10 间,价值约 10 万元。在内蒙古白旗(县级
16、建制)银行遗存款 10万元,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县级市)还有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10 万元。现在王甲以自己对其父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且为其父支付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为由要求独自继承其父的遗产,并且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贺某要求损害赔偿。而王某的次子王乙则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王甲要求继承遗产。问:28 若王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则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一个法院? 29 若王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则王丙和王丁应当如何对待? 30 若王丙和王丁既不愿放弃继承权,又不想参加诉讼,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王丙和王丁?31 王某的前妻李某是否应当参加诉讼?其法律地位如何? 32 若王甲起诉贺某,则对此案有管辖权
17、的法院是哪个?33 1998 年 6 月 1 日,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 条第(1)项的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 6 月 3 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 5 天、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 6 月 7 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 6 月 10 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19 条第(4)项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复议裁决不服,于同年 6 月 14 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
18、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维持了市北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亦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问:33 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34 被告应是哪一个行政机关? 35 本案中朱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 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7 设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38 育英学校是某市一所中专学校。2002 年该校出资兴建了一家化工厂,名
19、为兴达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周晓春。2003 年 6 月,兴达化工厂向当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 路储蓄所 )借款 50 万元,找到育英学校要求提供担保,育英学校校长王晓玉无奈之下,为该厂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约定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轿车(价值 15 万元)作为抵押,并已经办理了登记。2004 年 3 月,借款合同到期,兴达化工厂无法还清欠款,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育英学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如果你是兴达化工厂的法律顾问,请就本案代兴达化工厂写一份起诉状。39 近年来,社会中出现的种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象。如,2002 年,经人介绍,北京某商贸公司打算购买某企业欲出售的一套房屋
20、,双方商定了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可过了没多久,售房企业就将该套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为此,商贸公司要求售房企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售房企业以双方未签合同为由不予理睬。在 2003 年抗击非典期间,市场上也出现了以预防非典为名的虚假广告,不法商人借机发财。据介绍,北京市消协 2003 年受理全部投诉共 15000 余件,其中,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抗诉占全部投诉的 85%。这些问题正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信心、阻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桎梏,而由此也引发出关于诚信的讨论,讲诚信、重维权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请简要分析本文提出的在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二、论述题40
21、花某系某大学一名在校学生,因涉嫌盗窃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检察机关认为花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而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也较好,决定对花某暂缓起诉,若花某在暂缓起诉期间内表现良好,就不起诉。此决定一经作出,就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反映。其后,又有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采取了暂缓起诉。对此措施: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是一种新的“刑不上大夫思想 ”;违反了有罪必罚原则,放纵了犯罪。请你谈谈对该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暂缓起诉的认识。1. 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服,字数要求 800-1000
22、 字。41 请简要阐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属于县农业银行所有。这是因为:县农业银行发行的奖券有截止日期,即奖券必须在 3 月 15 日摇奖前发放完毕。如果在 3 月 15 日摇奖前所有的奖券发放完毕,那么,作为特等奖奖金的 1 万元的所有权就转移于特等奖券的所有者,或者是个人,或者是单位。如果在 3 月 15 日摇奖前奖券没有发放完,而恰好特等奖券又在没有发放的奖券之中,那么,作为特等奖奖金的 1 万元的所有权就仍然属于县农业银行。【试题解析】 本案被告人孙小圣是在摇奖结果公布后并
23、且已知中奖号码的情况下认购了 800 元奖券,这种认购是无效的,这 800 元奖券应认为是在 3 月 15 日摇奖前没有发放的奖券,其中含有的特等奖奖券也就理应认为是没有任何人认购的奖券,从而作为特等奖奖金的 1 万元的所有权就不存在转移的问题,所以说孙小圣非法占有的 1 万元奖金仍属于县农业银行所有,是公共财物,对其按贪污罪处理是正确的。2 【正确答案】 孙小圣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本案被告人孙小圣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为县农业银行推销有奖储蓄的奖券的职务之便,采取改变奖券发放日期等弄虚作假手段,在开奖并得知中奖结果后,将未售出且含有特等奖奖券的800 元奖券据为自己认购的奖券,因此,孙
24、小圣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对其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 【正确答案】 对孙小圣应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383 条第 1 款第 3 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正确答案】 要正确区分与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有关的行为的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要搞清楚行为人获取
25、的奖品、奖金的所有权归属。如果奖品、奖金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或者归个人所有,则不构成贪污罪;如果奖品、奖金的所有权为公有,行为人非法获得 1 万元的巨额奖金,由于这 1 万元奖金的所有权属于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则构成贪污罪。【试题解析】 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活动中贪污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行为人获取的奖金、奖品的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才能定贪污罪。 5 【正确答案】 应该定侵占罪。因为,这时的奖金应该归镇供销社所有,只不过暂时在孙小圣处保管。孙小圣的这种侵占代为他人保管物的行为,应该以侵占罪论处。【试题解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
26、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这是刑法第 270 条规定的情形。 6 【正确答案】 对王某不应定罪。因为共同犯罪构成的主观条件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王某因病未去推销根本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故不构成犯罪。【试题解析】 刑法第 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犯罪的一个关键构成要件是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7 【正确答案】 1牛某、杨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未遂)。2马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未遂) 。解析 1首先,牛、杨二人故意参加黑社会组织“洪兴社青龙堂
27、” ,其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其次,牛、杨二人又以赢利为目的,故意开设赌场,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第三,牛、杨二人为索取非法债务,采取恐怖手段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被害人王某报案这一牛、杨二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2马某为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织,故意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缉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牵连犯,因为前者法定刑重于后者,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其行为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量刑。不过马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28、织罪的犯罪地是在境外,且该罪最高法定刑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 7 条规定可以不追究;马某作为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故意进入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其行为符合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罪。另外,作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马某又构成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未遂)。 8 【正确答案】 下列活动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1仅有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郭勇不能提起自诉。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指的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
29、书面决定的案件。2本案显然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又不属于其他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范畴,该案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3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能调解。4自诉与附带民事诉讼均应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5本案若能适用简易程序,审限应为 20 天,而题中情形超过了审限。6何华下落不明时,审判组织应中止对此的审理,而不是决定延期审理。7根据刑诉解释第 188 条,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解析 本题参考的法条如下:刑事诉讼法第 174 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0、:(一 )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 )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 172 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第 170 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 )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31、刑事责任的案件。”第 78 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第 178 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第 165 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 )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 )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 )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 181 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
32、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第 188 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 ) 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 ) 证据不充分的;(三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 被告人死亡的;(五)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
33、行告诉的。” 9 【正确答案】 不能支持。甲厂既不能要求乙厂按现行价格支付价款,也不能要求支付租赁费。根据合同法第 162 条的规定,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合同价格支付价款。根据合同法第 163 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由于乙厂接受了甲厂多交的模具,应视为购买,所以租赁该物产生的孳息归乙厂所有。10 【正确答案】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171 条的规定,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因此乙厂不能拒绝收货。11 【正确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 167 条的规定,对分期付款的规定,乙厂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 (10 万元)达到全部价款(50 万元)的
34、1/5,因此甲厂可以要求乙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12 【正确答案】 根据合同法第 170 条的规定,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且依照第 61 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即由甲厂确定。13 【正确答案】 不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169 条的规定,对样品买卖中隐蔽瑕疵的规定,该质量问题应属于隐蔽瑕疵,而试用模具即为样品,虽然样品与其他模具质量一样,出卖人仍应负瑕疵担保责任。14 【正确答案】 可以。因为乙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乙可依此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试题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 118 条,出租人甲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 3 个月通知承租人乙,乙在同等条件下
35、,有优先购买权。本案甲未遵从此规定,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15 【正确答案】 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与丙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使合同归于无效。【试题解析】 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未尽通知义务,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而致甲、丙间买卖合同无效,故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6 【正确答案】 可以。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215、229、232 条,甲、乙间虽约定 2 年房屋租赁期,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现甲、丙已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36、依法成为房屋所有权,也依法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即成为原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房屋新所有人丙可随时解除合同。 17 【正确答案】 乙的装修费应由新所有权人丙适当返还。【试题解析】 乙的装修费应由丙适当予以返回。因为依据添附制度,乙对房屋装修行为属于添附,添附的费用应由房屋所有权人补偿,而丙已成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因此丙应返还乙的装修费用。18 【正确答案】 至迟应于 2002 年 5 月任期届满。因为董事的任期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法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连选得连任。19 【正确答案】 不合法。因为甄某依法属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员范围。20 【正确答案】 甄某的违法活动
37、有: 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 违法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违法利用职权收受非法收入; 私设小金库; 非经章程规定和股东会同意,同本公司进行交易。21 【正确答案】 公司可以对董事、监事的违法活动自行处理,但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除外。22 【正确答案】 甄某、贾某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23 【正确答案】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试题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而本案正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相邻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当然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24
38、【正确答案】 皇城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正当被告。【试题解析】 因为昊远花园系皇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该大厦又与原告导航公司印刷厂的厂房相邻。有证据证明原告印刷厂厂房和印刷机受损,是皇城实业有限公司基础工程施工时抽排地下水造成的,因此,皇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它是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合法权益的一方,又是被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诉的被告。至于施工单位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因为它是接受皇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承建施工的,它们之间是一种承建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侵犯相邻关系引起的损害赔偿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采纳被告的主张将施工单位更换或者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当然,如果从本
39、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假定本诉中的被告皇城实业有限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擅自修改了自己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或者在建筑施工中有违章操作的问题,从而影响了基础工程的质量,同时也间接地侵犯了相邻单位的权益,那么就应当认为施工单位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受诉法院也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案情复杂化,拖延诉讼,如果受诉法院没有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申请参加诉讼,那么本诉一方败诉后,认为需要追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责任时,可以另案起诉。 25 【正确答案】 没有超
40、过诉讼时效。【试题解析】 原告导航公司行使诉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为原告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后,自 1996 年 11 月起曾多次找被告单位索赔,因为始终得不到解决才于 2000 年 9 月 12 日起诉的,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以及第 140 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可见,原告并未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然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那么原告也就没有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民事请求权)。退
41、一步讲,即使原告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原告也未丧失民事实体权利。因为在我国法上,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后,丧失的权利是胜诉权,而非民事实体权利本身。 26 【正确答案】 没有丧失民事请求权。【试题解析】 原告导航公司行使诉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为原告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后,自 1996 年 11 月起曾多次找被告单位索赔,因为始终得不到解决才于 2000 年 9 月 12 日起诉的,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 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以及第 140 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效
42、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可见,原告并未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既然没有丧失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那么原告也就没有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民事请求权)。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原告也未丧失民事实体权利。因为在我国法上,原告超过了诉讼时效后,丧失的权利是胜诉权,而非民事实体权利本身。 27 【正确答案】 需要审核以下主要证据:原告提交的有关单位出具的厂房和印刷机受损原因的鉴定结论;原告各种损失、费用的单据; 原告找被告索赔的证人证言等。【试题解析】 受诉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需要审查核实以下证据:原告提交的有关单位科技人员
43、对导航公司印刷厂厂房和厂内印刷机受损原因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请国外专家调校修理印刷机所花费用的单据;原告请其他印刷厂代印部分报纸所花费的单据;原告请人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评估费等单据,以及原告需要购置进口印刷机的零部件;拆除印刷机需要支付拆除费、运输费、保管费、安装费、调校费;维修加固厂房和重新建造印刷机基础所需工程费的预算表,以上是原告遭受损失情况的书面证据。原告自 1996 年 11 月起多次找被告索赔的证人证言。另外,还有被告提供的施工单位违章操作或建筑质量有问题的书面证据或有关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28 【正确答案】 内蒙古宝昌县法院、北京市大兴县法院、内蒙古白旗法院、内蒙
44、古锡林浩特市法院都有管辖权。【试题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属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死亡时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县,而内蒙古宝昌县、白旗及锡林浩特市均可视为王某主要遗产所在地。故以上四家法院均有管辖权。 29 【正确答案】 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试题解析】 依民事诉讼意见第 54 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在第 2、3 问情形下,王丙、王丁为共同
45、原告。 30 【正确答案】 仍然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试题解析】 依民事诉讼意见第 54 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在第 2、3 问情形下,王丙、王丁为共同原告。 31 【正确答案】 应当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作为法定代理人。【试题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李某作为王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32 【正确答案】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及贺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有管辖权。【试题解析】 依民事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因侵
46、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第 5 问情形下海淀区与朝阳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33 【正确答案】 市公安局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34 【正确答案】 市公安局是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市公安局改变了市北区公安分局处罚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所以市公安局是本案被告。35 【正确答案】 市北区和市中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朱某可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7 条规定,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既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47、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在本案中朱某可向市北区、市中区任一人民法院起诉。36 【正确答案】 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对市公安局的异议进行审理,并裁定驳回。依行诉解释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应予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本案中市公安局的异议不能成立。37 【正确答案】 市北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得再行移送。38 【正确答案】 民事起诉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路号负责人:吕平,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行长电话: 委托代理人:刘小兵,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育英学校住所地:北京市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玉,育英学校校长电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48、以设定抵押的富康轿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价款由原告受偿;2判令被告承担 50 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 年 6 月,兴达化工厂向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路储蓄所借款 50 万元,找到育英学校要求提供担保,育英学校校长王晓玉,为该厂向我行的借款出具了一份保证函,并同银行签订了抵押协议,以校长配备使用的富康轿车(价值 15 万元)作为抵押,并已经办理了登记。2004 年 3 月,借款合同到期,兴达化工厂无法还清欠款。现在我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和保证责任。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据和证据来源
49、,证人姓名和住址1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 路储蓄所与兴达化工厂借款合同;2育英学校为兴达化工厂的借款向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路储蓄所出具的保证函:3育英学校与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 路储蓄所的抵押协议;4登记部门的富康汽车抵押登记证书。此致区人民法院起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区分行(签章)负责人:吕平(签章)2004 年 4 月 1 日附:1本诉状副本 1 份2其他证明文件 4 份39 【正确答案】 诚实信用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 诚实商人” 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但是其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自被罗马法植入法律后至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学家对于诚实信用的本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