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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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 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2014 年 3 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 10 年。赔偿被害人家属 3 万元人民币。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

2、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2014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1 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2 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3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4 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4 案情:李某于 2012 年 7 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3 年 4 月,单位有

3、一笔 80 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 年 7 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2013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5 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6 根据修

4、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7 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8 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8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 12

5、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 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 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

6、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2012 年试卷四第 7 题,本题 28分)问题:9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10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11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12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13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13 案情:2010 年 10 月 2 日午夜,A 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

7、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证据 )朱某 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 3 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 C 市老家来 A 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 A 市的朱某、

8、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 A 市发生的 3 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恨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菜在2010 午 3 月 19 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 4 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 C 市。(2)2010 年 4月 5 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9、。(3)C 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 19 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 C 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 年 3 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 C 市。(法庭审判 )庭审中,3 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 3 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法庭调查

10、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 4 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 A 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9 年、5 年和 3 年。(2011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14 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15 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16 法院对尤某的

11、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17 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18 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 4 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 为什么?19 案情: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张某的朋友姜某石某公司出纳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 400 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 3 月 6 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 年 5 月 10 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 400 万

12、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采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石某称:2006 年 3 月 14 日,在张某办公室将 15 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 月 17 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 40 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姜某称:取出 40 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

13、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 10 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 10 万元交检察院)。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据石某公司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记载,2006 年 3 月 6 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 5000 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 3 月 14 日和 4 月 17 日,分别有 15 万元和 40 万元现金被提出。(2010 年试卷四第 3 题)问题: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

14、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 【正确答案】 (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84 条的规定可知,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后果;(2)必须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3)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本

15、案中,段某在盗窃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符合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情形。段某精神病鉴定的结果表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情形。段某经常偷拿东西,很有可能再次在偷东西过程中伤人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综上可知,段某符合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16、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故刑事诉讼法第 287 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287 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条“人民法院的审理”,没有明确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

17、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条以及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等知识对第 287 条进行解释。一方面,根据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应当赋予相关当事人一定的救济权。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是终审程序,对终审结果进行纠正只能依赖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文书是决定,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二审程序不允许当事人复议,则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这与“有义务必有救济”的原则相矛盾因此,第 287 条应当作广义理解,即无论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均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另一方面,从法理的角度来看,

18、刑事诉讼法是公法,是规定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法律,对公法的解释应当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适用的对象应当针对公权力机关。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理念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保障人权条款人法的规定更加体现了这一理念。因此可以理解为刑事诉讼法没有禁止的,当事人均可以进行,也即对第 287 条的解释应作广义的理解,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3 【正确答案

19、】 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试题解析】 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86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20、可知,本案作为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丁区法院由审判员张某一人审理不合法。第二,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丁区法院未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由患有精神病的被告段某发表意见的做法不合法。第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强制医疗程序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丁区法院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帮助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

21、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以及第 274 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可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三种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3)审判时被告不满 18 周岁的案件。段某 1980 年出生,已满 18 周岁,亦不符合上述前两种情形,故段某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丁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要求,不合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4 【正确答案】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60 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

22、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试题解析】 刑诉解释第 160 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此

23、可知,段某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丁区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依据第 160 条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和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5 【正确答案】 不正确。(1)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3)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试题解析】 高检规则第 263 条第 1、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

24、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李菜涉嫌的犯罪是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重大贪污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根据上述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本案中,检察机关

25、的做法有 3 处错误:第一,检察院只能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无权实施;第二,技术侦查措施在立案后才可以使用,而不是先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案件后才立案;第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而不是“当即”就可以采取的。综上,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不正确。【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6 【正确答案】 (1)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2)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

26、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3)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试题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

27、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而无实施权,只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并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又由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时,拥有与公安机关同等的权力,所以国家安全机关既可以决定又可以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所以,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刑事

28、诉讼法第 150 条第 1 款的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可知,在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7 【正确答案】 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试题解析】 刑事诉

29、讼法第 72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四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对李某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 73 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

30、办案场所执行。”高检规则第 110 条第2 款规定:“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可知,本案中,李某属于无固定住处实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李某虽然用贪污的资金购买了一套公寓,但该公寓不属于合法居所,李某仍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综上,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8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

31、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3)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4)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5)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试题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 98 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可知,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

32、非法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解释第 99 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可知,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根据刑诉解释第 100 条第 2 款

33、的规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可知,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根据刑诉解释第 101 条第 1 款的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可知,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

34、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根据刑诉解释第 102 条第 2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知,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9 【正确答案】 (1)本题中,共有两类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分别为:通过刑讯逼供等行为收集的李某关于抢劫杀人事实的供述;通过对李某住处的搜查行为所提取扣押的李某鞋子等物证。(2)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对于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关于抢劫杀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通过非法搜查行为提取扣

35、押的物证,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当予以排除。【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知,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和书证。排除条件为,对于言词类证据,只要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就应当排除;对于物证、书证,有弥补效力的机会,即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

36、应当排除。本题中审讯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了李某抢劫杀人的供述,构成应当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因为供述系非法证据中的言词类证据,只要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就应当予以排除。注意:尽管在公安局办案基地对李某进行讯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可知李某被逮捕羁押后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进行讯问,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排除其供述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6 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可知,除了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无证搜查外,搜查都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本

37、题中,侦查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搜查且未当场出示搜查证,因此通过搜查所提取扣押的李某鞋子等物证属于非法证据。对于该物证,应当先由公安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应当予以排除。【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0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所以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东湖市公安局、东湖市人民检察院和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1 【正确答案】 对于李某盗窃罪的指控,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

38、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有罪判决。同时,由于李某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 12 年,刚刚刑满释放,若对于李某所犯的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李某构成累犯,还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李某抢劫罪的指控,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法庭审理,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中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系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再根据排除后所具有的证据,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试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5 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39、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知,本题中对于李某人室盗窃行为的指控,已经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同时根据刑法第 65 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可知,本题中李某所犯盗窃罪,若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李某还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李某抢劫杀人的指控,在对有关非法证据予以

40、排除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即其作为程序法具有保障实体法刑法正确实施的辅助作用。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如何追究和惩罚犯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通过确立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循的规范,保证刑法能够准确无误地应用于解决具体刑事案件中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对刑法正确实施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四方面:一是明确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为刑法的实施提供组织上的保障;二是规定了刑事诉

41、讼程序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刑法应用于解决具体刑事案件、实现刑罚权的过程,为刑法的实施提供手段上的保障;三是规定了运用证据的规则和诉讼的阶段、程序,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为刑法的实施提供结果上的保障:四是确立了“期限制度”、“简易程序”等制度,为刑法的实施提供效率上的保障。本案中,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主要体现在上述第一、二、三方面。具体而言:(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处理李某案件中的不同分工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刑法实施的组织保障:(2)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推进为最终对李某定罪量刑提供手段上的保障;(3)通过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

42、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予以排除,从而保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实现实体正义。【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3 【正确答案】 (1)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96 年 刑事诉讼法 的初步规定。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通过第 43 条,宣言式地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没有涉及什么是非法证据以及如何进行排除的规定。1998 年、 1999 年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构建。1998 年公布的刑诉解释第 61 条规定,严禁以

43、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 1999 年修正的高检规则第 265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上述两条司法解释不仅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也通过规定非法证据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将非法取证行为与证据排除的后果联系在一起,结合 1996 年刑事诉讼法第 43 条的规定,初步构建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 年 “两个证据规定 ”对非法证据

44、排除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构建。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并将特定情况下的物证、书证也纳人了排除范围;另一方面,“两个证据规定” 还确立了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实践可操作性。2012 年 刑事诉讼法 系统性地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 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的概念和范围,规定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严格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

45、裁量排除的原则,还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具体程序、证明责任等。另外,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还将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扩大为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从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不仅如此,2012 年修订的刑诉解释、高检规则、公安部规定也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化。综上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在规范效力层级方面经历了从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到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的法律位阶上的提升过程;在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方面,经历了从仅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到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严格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原

46、则的过程:在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主体方面,经历了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均负有义务的过程: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方面,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略到详细的过程。(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取证行为会直接侵害取证对象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同时由于未按照法定程序取证,也可能造成收集的证据在证明待证案件事实上的错误,特别是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极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从而使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既不利于被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接受,也难以获得社会大众的正面支持。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在于

47、,它既是保护人权、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权力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又是对这种侵害行为的补救措施,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的李某就抢劫杀人事实的供述以及提取扣押的李某鞋子等物证即属于非法证据,法院根据规定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的做法,正是上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价值的体现。具体而言,首先,无论是刑讯逼供还是未出示搜查证的搜查行为都侵犯了李某的诉讼权利,法院排除由此获得的非法证据有助于重新恢复李某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其人权的实现;其次,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也是对违法侦查行为的一种惩罚,警示侦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展开侦查活动,否则由此

48、收集的证据将面临被排除的风险;最后,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防止因李某的供述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法院最终的裁判也更能让李某信服并获得社会层面的支持。【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4 【正确答案】 不正确。因为根据刑诉解释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试题解析】 刑诉解释第 100 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

49、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本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提出其审前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案卷材料中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因此,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处理方式错误,正确做法是根据辩护人申请,对涉嫌非法取得的证据先行当庭调查。【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法15 【正确答案】 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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