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犯罪嫌疑人兰某,男,河北人。2007 年前后在河北、山东、河南、山西等省盗窃作案,盗窃财物数额高达 20 万元。2010 年 3 月的一个晚上,兰某流窜到浙江省宁波市人户盗窃时被户主发现,户主在拦截兰某时,被兰某用刀杀死。后兰某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问:该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由哪个地方的法院管辖?2 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 年 12 月 6 日出生;刘波,男,1983 年 7 月 1 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 年1 月 9 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
2、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 23 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 3 人死亡、10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 5
3、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
4、行。问题:(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 并说明理由。3 2004 年 11 月 17 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一大摊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戴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摔坏,时针指在 6 时 5 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 15 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
5、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40 岁左右,身高 177cm,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 10m 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表明,6 时 5 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 17 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
6、甲市,下车后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17 日 6 时 10 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2)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3)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4 被告人张某,男,30 岁。张某因为急于结婚,向开饭馆的邻居李某借款 3000 元,口头约定一年为期。一年以后,经李多次催要,张起初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后来就咬定没有这笔欠款。一日,在李家饭馆双方为此笔债务发生口角以致动手,李被张殴打成重伤住院,他带来的一个朋友王
7、某也在旁帮助打了李,为此,李先后花去医药费若干,饭馆也无法开张经营,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事后,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因为被害人李某尚未出院,李妻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以下损失:(1)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2)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3)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4)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 40 天的经营“流水”( 按照上月平均计算);(5)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6)此前欠李某的债务 3000 元。共计人民币 50000 元。问:(1)本案的附带
8、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分别是谁?(2)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5 李某,男,38 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问题:(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2)如果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3)在
9、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需要经过什么程序?6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 人死了没有 ?”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
10、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7 李某,男,24 岁,因盗窃案于 2009 年 4 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 1 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 2009 年 5 月 6 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
11、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一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 7 月 8 日作出无罪判决。7 月 15 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问题:(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本案中,经鉴定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8 2010 年 2 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
12、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问题:(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 为什么?(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
13、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 为什么?(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9 被告人:吴某,男,24 岁,无业;黄某,男,23 岁,临时工;陈某,男,24 岁,某化肥厂工人。被告人吴某、黄某和陈某在一家饭馆吃饭。吴某在陈某上厕所的时间内,将邻桌一座位上的皮夹(内有现金等重要物品)偷过来交给黄某,黄某又将皮夹放于陈某搁在凳子上的衣服底下。陈某返回后继续吃饭,并不知衣服下放了东西。失主发现皮夹丢失后,立即寻找,当翻陈某的衣服时,陈某不让翻,发生争吵,在推拉时,凳子翻倒,皮夹露了
14、出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吴某、黄某、陈某有期徒刑 5 年、4 年、2 年。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三被告人被交付执行。后陈某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对陈某宣告无罪,但认为原判决对吴某、黄某量刑畸轻,改判吴某、黄某有期徒刑 6 年、5 年。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理由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其判决为生效判决,不服可以申诉。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能否改判较原判刑罚更重的刑罚?10 被告人王某因犯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
15、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王某的死刑判决。判决宣告后,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决定在 10 日以内交付执行。执行前,王某以书面形式向中级人民法院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该院认为王某为多活几天,此举纯属虚构,遂予以口头驳回,按期执行死刑。执行前,中级法院张贴布告公布并将王某游街示众,同时通知罪犯家属。死刑采用注射方法在看守所内执行。执行后,对罪犯验明正身,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问题:本案的死刑执行程序存在哪些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11 周某、赵某和贾某因涉嫌强奸、抢劫(共同犯罪),程某因涉嫌包庇贾某被人民
16、法院依法判刑。周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判决生效后,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对周某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遂停止执行,并立即报请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裁判没有错误的裁定后,下级人民法院立即对周某执行了死刑。在执行死刑时,只有法院的指挥人员、执行人员及维持秩序的公安人员到场,执行前为避免混乱未予公布,在闹市区执行注射。某监狱在对赵某、贾某的执行过程中,因赵某患有严重疾病而将其保外就医,对贾某则在其服刑满 5 年后向某法院提出了假释建议。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因违反公安部门有关
17、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程某缓刑的建议书。该法院认为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并未犯罪,未接受公安机关的建议。问题:本案对四名罪犯的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错误?12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 9 月 3 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
18、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 ,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 月 18 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问题: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13 2006 年 5 月 2 日零时许,互为朋友关系的甲、乙、丙、丁相约在某一网吧内上网玩耍。由于所带钱款花完,甲提议去“弄点钱花” ,于是四人走上附近大街。这时,恰巧有一年轻女性经过,四人上去将其围住,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手包抢走,其中有现金500 元、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局于 2006 年 5 月 7 日分别逮捕了甲、乙、丙、丁,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
19、所某房间。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6 年 6 月 5日,法院组成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甲、乙都聘请了辩护人,丙、丁没有聘请,法院也没有为他们指定辩护人。2006 年 7 月 2 日,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甲有期徒刑 7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乙有期徒刑 5 年,丙、丁均为有期徒刑 3 年,后丙父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丙父无权提起上诉,予以驳回。判决生效后,四人均被羁押至某监狱执行。后查明四人年龄如下:甲,生于1985 年 8 月 3 日;乙,生于 1986 年 5 月 1 日;丙,生于 1989 年 12 月 5 日;丁,生于 1990 年 5 月 10 日。问题
20、:试分析案例中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4 2010 年 11 月的一天深夜,张三无事闲逛,路过某建筑工地,见值班室无人,便溜进工地。在工地内靠近公路的某处,张见有一大捆待铺设的宽带线,想到这个东西很值钱,顿生贪念,决意把宽带线弄出去卖钱。于是他先把宽带线扔出围墙,然后自己从围墙上跳出。本以为已经得逞,没想到被下夜班回家的李四和王五碰到,二人见状灵机一动,马上跑过来喝道:“你偷东西,我们要把你拉到公安局!” 张三果然十分害怕,便同李、王二人商量,叫他们不要声张,待东西卖出后得到钱三人平分。李、王二人欣然同意,于是三人一起抬起宽带线就走。没想到被该工地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遂将三人
21、一起扭送到公安局。公安局接受案件后经过一番侦查,在获取了相应证据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三和李四分别聘请姚律师和曾律师为自己辩护,王五没有聘请律师,由其父亲出庭为其辩护。被盗工地委派保卫科科长参加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庭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4 年,李四和王五有期徒刑各 2 年。宣判后张三的父亲依法为张三提起上诉,李四的大哥依法为李四提起上诉,王五没有上诉。请问:(1)该案涉及的人员中,哪些是诉讼参与人?他们具体的称谓是什么? 哪些不是诉讼参与人?(2)本案诉讼参与人中,哪些是当事人? 哪些是其他诉讼
22、参与人?15 2004 年 7 月 3 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 19 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 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三千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 ”于是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某、王某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
23、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 10 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王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16 2007 年 9 月,某县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内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和债
24、券价值人民币 10 万元以及祖传文物 1 件。某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将案件移送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 11 月 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 月 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08 年 2 月 10 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 2 月 12 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
25、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问题: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7 2009 年 5 月,某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黄某(17 岁) 、李某(19 岁) 、蒋某(31 岁)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 2000 元、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判决宣告后,黄某和蒋某都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害人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以“对被告人判刑太轻” 为
26、由也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时,发现一审人民法院对黄某进行公开审理有违法律规定,便在案件发生地对共同犯罪案件中黄某和蒋某的盗窃事实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发现对黄某和蒋某的认定事实清楚又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过轻,遂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审理中发现本应在押的被告人李某在逃,遂对其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将其案卷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只对黄某和蒋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并处罚金,对蒋某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 8000 元。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将黄某、蒋某连同有关法律文书一同送交监狱执行,人民法院应监狱
27、的要求,将二人的羁押场所通知其家属。执行期间,监狱又发现蒋某犯有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抢劫罪,经劳改机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该案发生地 A 区人民法院处理。问题:(1)黄某、蒋某和方某的上诉是否合法? 请说明理由。(2)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3)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请说明理由。(4)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 为什么?(5)发现漏罪后,本案中有关机关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18 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宣判后张某不服,以自己有法定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
28、对此案进行了二审。请问:(1)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上诉案件时,合议庭应当如何组成?(2)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方式有哪些?(3)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否应当限于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是否需要审查原审确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4)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是否应当发回重审?(5)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过轻,能否改判张某更重的刑罚?为什么?19 蒙某,女,34 岁,某镇农民。1998 年 3 月,蒙某因盖厨房和邻居张某发生口角,遭到张某的辱骂,后又和张某的老婆发生厮打,脸上、身上均被抓伤。蒙某一怒之下,产生报复杀人的想法。1998 年 5 月 2 日,蒙某趁张某夫妇外出,只有 4 岁
29、的小孩在家之机,将小孩骗至家中,趁其不备,用菜刀将其活活砍死。然后将小孩身上浇满煤油,又托人告诉张某,张某小孩被狗咬伤,让他赶紧回来,待张某的老婆进来后,蒙某从外面将房门锁死,将房子点燃致使张某的老婆被活活烧死,小孩尸体被烧焦。蒙某犯罪后服毒自杀未遂,经抢救脱险。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蒙某有一刚满月的婴儿,正在哺乳期,遂决定对蒙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来当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蒙某想到自己将被当作杀人犯执行枪决,十分恐惧,多次企图掐死婴儿而后自杀,幸好被邻居发现,将婴儿抱走,并派人日夜看住蒙某。而同时,张某发誓要为妻儿报仇,一定要亲手杀死蒙某,张某的亲属也只得派人日夜守护着。人民法院在得知这
30、些情况后,决定立即逮捕蒙某,并连夜派两名法警将蒙某逮捕,送至看守所关押,同时妥善安排了婴儿的抚养问题,并做了张某的说服教育工作。问题:(1)公安机关对蒙某适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旅是否恰当?(2)人民法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20 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董某和樊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问题: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的一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应当如何处
31、理?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的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应按什么程序处理对杨某、董某的一审判决? 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可能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处理?二、论述题21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各国刑事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贯穿于刑事程序始终的时常发生利益冲突的矛盾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
32、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确认了“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 的原则,即任何人都没有协助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务,侦控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负此项义务。同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 ”的原则,但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个原则。不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
33、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请围绕“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 来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22 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当事人主义” ,即刑事诉讼活动主要围绕控诉方的举证和被告方的反驳而进行,法官(包括陪审团)处于居中公断地位的一种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过程中主要实行“职权主义” ,即刑事诉讼活动以审判官为中心,强调法官的主导地位,而不是提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的一种诉讼模式。而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刑事庭
34、审过程中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也相应削弱了法官对庭审过程的职权干预。庭审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化 ”的趋势,同时也有职权主义的技术性因素,如法官主导庭审进程、不排除法官调查权。请围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4)论审判公开原则。三、文书题23 案情:被告人李某,1983 年 3 月 7 日出生,于 2000 年 1 月 28 日在另一被告人胡某的指示下,秘密从窗户爬人民居,盗窃金项链一条(价值 300
35、0 元)和现金 l 万余元。后李某经胡某“ 点拨”,将该项链拿到本地黄金地下市场出售,获利 1000 元,并分给胡某 800 元。2000 年 2 月 15 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在审理期间,李某又交代了胡某多次指使其他未成年人人户盗窃的犯罪行为,经查属实。2000年 3 月 2 日,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问题:假定你被聘请为李某的辩护律师,请针对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辩护词,最大限度地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恰当,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
36、错别字。24 案情介绍:高(男,45 岁) 、陈( 女,40 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 冒充陈前夫邱 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 2004 年 10 月 7 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 小区 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 年 10 月 14 日 13 时许,高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 进入邱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房间的李(女,邱 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 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的头部数下,致李 颅脑损伤死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 经预谋冒充陈 前夫邱的名义,将邱、陈共同所有的位于本市
37、区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屋出卖。2004 年 10月 14 日 13 时许,高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 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 唯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李的母亲(王)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王 的诉讼代理人郑诉称:被告高 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
38、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 辱骂的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从轻处罚。问题:假设你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请你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判决书。答题要求:(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25 1997 年 2 月 3 日,省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和市 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一起,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的情况下,以将在海南省海口市县建设 26 层的“ 瑞云大厦”为由,与深圳市 建筑公司签订“ 瑞云大厦”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39、并以筹集项目前期费用为由,骗取深圳市建筑公司 200万元。后深圳市建筑公司发现省 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海口根本无任何开发项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1997 年 6 月 6 日,市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许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于 7 月 23 日逮捕许。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但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许骗取的款项并未存入个人账户,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许。问题:请你根据上述案情,制作一份不起诉决定书。答题要求:(1)文书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准确;(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
40、拟试卷 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从级别管辖上来看,兰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所犯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地区管辖上看,我国刑事诉讼规定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而犯罪地在数个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本案中,兰某的案件最先由宁波市公安机关立案,且抢劫罪是主罪,因此应当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级别管辖。【知识模块】 管辖2 【正确答案】 (1)公安局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强时不应不通知其父母等人到场。刑
41、事诉讼法第 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讯问时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等人到场,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刘波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代理申诉、控告。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2)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检察院不应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 5 日才告知
42、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刘波的辩护人刘林无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刘林不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其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 41 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非律师不享有上述权
43、利。(3)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刘林会见被告人刘波时,法院不应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法院不应派员在场。被告人王强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刑诉解释第 45 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 3 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7
44、 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知识模块】 辩护与代理3 【正确答案】 (1)物证:被害人尸体及血迹、被害人的自行车、摩擦痕迹、上海牌手表、里程碑、甲市化工厂的车辆。勘验检查笔录:法医鉴定、现场全景照片。证人证言: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书证:甲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登记记录、出车登记表。(2)直接证据:妇女的陈述。(3)言词证据:妇女的陈述、厂调度员的证言。【知识模块】 刑事证据4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原告人应当为被害人李某,如果李某确实无法参与诉讼
45、,李妻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帮助进行诉讼;被告人应当是张某和王某,其中张某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是造成李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而王某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是张某对李某侵害行为的共同致害人,所以应当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李某的医疗费、住院费; 李妻因护理而误工的工资、奖金;李家饭馆被砸坏的各种物品损失。李某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李妻的奖金、李某被伤导致全家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李家饭馆无法正常营业达40 天的经营“ 流水”( 按照上月平均计算 )不能列入赔偿范围。因为,依照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于
46、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奖金和李被打后致使饭馆无法经营的损失虽属物质损失,但不是直接损失,所以,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内容。此外,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向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单独起诉,它不是由张某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应当也不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5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县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2)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
47、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 7 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 1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3)本题考查国家专门机关职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本案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
48、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知识模块】 立案6 【正确答案】 (1)法院的不当做法: 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使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 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
49、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 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知识模块】 立案7 【正确答案】 (1)本题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而刑诉解释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