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5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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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某市发生一起重大入室抢劫案件,公安机关很快破获该案,实施抢劫的犯罪集团成员全部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小军由于未满 14 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没有起诉他。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参与抢劫的所有人包括小军赔偿其损失。问:小军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 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苗某多次干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

2、诉状原告:苗,男, 34 岁,汉族, 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 20 号。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男, 36 岁,汉族, 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 21 号。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 4 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今年 3 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今年 4 月 1 日,原告再次找被

3、告交涉时,被告态度更为恶劣,不但不听原告交涉,反而拿起铁锨铲原告,原告躲闪不及,右脚跟腱被铲断,虽然住院治疗 30 余天,仍然留下残疾,行走不便,经鉴定为三级伤残。以上事实,有证人的证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报告为证。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具状人:胡2003 年 5 月 4 日问题:请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从对执业律师法律文书规范化的角度,分析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3 年司考,卷四,第 2 题)3 李某,2005 年 1

4、 月因涉嫌强奸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在向李家送达逮捕通知书时,李某的父母拒绝在上面签字。公安机关只好将逮捕书又拿回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5 年。李某在同年 4 月 21 日收到判决书,但一直到 5 月 8 日才提出上诉。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上诉已过了上诉期限而不予受理。问:本案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什么?3 李某家住知春路 15 号,五一期间全家外出旅游,回来后发现家里被盗,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听后,作了一份笔录,签名后让李某按了手印,说:“好了,我们会查的,不过你报案太晚了,破案的可能性不大,还不如不立案

5、,以后我们派出所会加强你小区的治安管理。”问:4 对李某的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吗?5 值班民警作笔录的程序正确吗?6 值班民警所说的话正确吗?二、论述题7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8 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9 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10 论述执行拘留应注意的问题。三、名词解释11 当事人12 其他诉讼参与人1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4 简述公正审判原则。15 简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16 立案管辖17 审判管辖18 专门管辖19 优先管辖20 指定管辖21 自行回避22 申请回避23 指令回避24 有因回避25 无因回避四、简答题26 简述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27

6、简述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28 简述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29 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判决的种类。(中国人民大学 2001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30 简述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的区别。31 简述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32 简述二审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条件及其特别程序规定。33 简述我国二审程序单一性的特点。3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1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

7、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请结合这一条文,回答下列问题:34 你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的后果是如何理解的?35 本条的规定对于维护程序法的尊严有何意义?(北京大学 2001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86 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等。本案中,小军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仍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不过由于

8、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此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2 【正确答案】 本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存在以下问题:(1)基本情况部分:未写明原告和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在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加写“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在被告的基本情况后加写 “系田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2)请求事项部分:没有写明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的具体赔偿数额。不符合必须写明具体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原告无权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因为原告房屋被影响采光问题不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因此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对此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

9、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9 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解决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不解决精神赔偿问题。(3)事实和理由部分:没有明确写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当具体写明共花去医疗费多少元,造成误工损失费多少元,后期继续治疗费需要多少元,伤残补助费估计多少元。(4)结尾部分:(1)没有写明起诉的法律依据,应当写明:“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条,民法通则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向贵院。”(2)没有写明本诉状的致送法院,应当写明“ 此致四方区人民法院。”(3)具状人应当写原告苗某,而不是写诉讼代理人胡某。因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应当以原告的名义进行诉讼活

10、动。(4)本诉状没有附注起诉状份数和相关证据目录。正确的写法是在具状人之后写明:附:(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份(2)证人的证言(3)医院的诊断证明书(4)医院的医药费发票张(5)原告的工资证明一份(6)司法鉴定室的鉴定意见一份【知识模块】 附带民事诉讼3 【正确答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有:(1)公安机关在送达逮捕通知书而李某父母不同意接收时,公安机关应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而不是将其拿回公安机关。(2)李某 4 月 21 日拿到判决书,他应于次日起 10 日内提起上诉。按正常时间 5 月1 日应为最后一日,但 5 月 1 日5 月 7 日是法定节假日。按照最高法刑诉解

11、释第 103 条的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因此本案中,李某的上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知识模块】 期间、送达【知识模块】 立案4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 2 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 110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

12、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李某作为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李某的报案后,应当决定立案。【知识模块】 立案5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109 条第 1 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中,值班民警应当将所记录的李某的口头报案情况向李某宣读,经证实无误后,由李某签名或盖章,而不能未经宣读确认无误,就要求报案人按手印。【知识模块】 立案6 【正确答案】 值班民警的话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0 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接受立案

13、材料后,应按照立案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然后作出予以立案或不立案的处理决定。因此立案与否,是依据立案的法定条件,而不是依据案件侦破的难度。【知识模块】 立案二、论述题7 【正确答案】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据的三大属性之一是合法性,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公安司法机关非法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否定和谴责,因为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让其无效。因此想制止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从而督促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刑事诉讼

14、法第 54 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排除原则和适用的诉讼阶段,可以说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界定了取得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手段。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首先界定了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方法,即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由于实践中非法取证的方式多种多样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非法取证的手段,所以,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对此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2)限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 1 款前半段的规定来看,非法言词

15、证据的范围,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尽管在我国法定的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也属于言词证据,但是,由于鉴定是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人依法进行的,相关法规对鉴定人的权利保护也有规定,而且,实践中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鉴定意见的较为少见,本条规定从我国的现实可能性出发,没有将鉴定意见纳入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的范围。(3)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有条件的排除。与言词证据相比,在是否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方面,本条采取了相对宽松的立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第1 款后半段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条件:收集该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而

16、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提供物证、书证的一方无法对该物证、书证的瑕疵予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对于什么是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以及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的瑕疵的补正或合理解释应达到何种程度,均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4)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了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作出相关决定和裁判的根据。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将其排除,不能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作出起诉决定依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裁判

17、的依据。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做出了系统且可操作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的责任,并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措施。第 56 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以及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及其提供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第 57 条更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及侦查人员和其他人员出庭对合法性存疑的证据出庭说明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抑制违法侦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的权利,维护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证据真实可靠,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维护实体争议的需要;

18、有利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维护程序法律的严肃性;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以及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知识模块】 证据规则8 【正确答案】 证据分类是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种划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证据分类是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学术归类,目的是便于人们分析和理解不同归类证据的特点,以便于把握不同类别证据的规律并加以运用。关于证据的分类,一般认为,最早对证据进行划分的是英国著名学者边沁。在其所著词法证据原理一书中,就对证据作出了实物证据与人证,直接证据和情况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等划分。我国学者从 20 世纪中后期开始对证据分类进行研究,多数学者主张将刑事证据划分为原始证

19、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一般而言,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可靠。就来自同一来源的证据,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转手和复制的次数越多,离证明对象越远,其所含信息发生减损或者扭曲的可能性越大。(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

20、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这种区分能够使办案人员全面地、客观地、细致地收集和运用证据,对所有与办案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加以注意,不应当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和主观片面。(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意见

21、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意见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和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属于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多数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

22、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应具备三个条件:1单独一个证据;2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3证明方式是直接的,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在实践中,直接

23、证据的存在形式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能证明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根据“孤证不能定案” 的原则,只有一个直接证据,因其本身的真实性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不得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所谓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是: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片段。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24、案件主要事实;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刑事诉讼中,多数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时,应注意三个问题:分类范围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余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但对量刑有作用的证据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直接证据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因素,否则就不是肯定性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上述两个因素中的任意一个,就是否定性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其划分标准与证据的来源或出处无关。【知识模块

25、】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9 【正确答案】 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由于刑事强制措施是同各种刑事犯罪作斗争必不可少的手段,同时,它又是一种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适用不当,势必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方针。具体说来,应遵守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刑事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

26、期限。(2)必要性原则。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并非对每一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必须采用,只有当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存在时,才有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必要。对于一个具体案件,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以下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对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程度,是否有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或者发生意外情况的可能;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的掌握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年龄、性别、职业、身体健康状况、家庭状况等个人情况,如是否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3)相当性原

27、则。又称比例性原则,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力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各种强制措施是按照强制力度的大小依次排列的,各自有其适用的对象、条件和方法。在诉讼过程中,能够采取强制程度低的措施,就不要采取强制程度高的措施;反之,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大,需要采取强制程度高的措施就不能采取强制程度低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又防止滥用强制措施而造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4)变更性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某种强制措施在采用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对其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比如原先适用的强制力较弱的措施已不足以约束犯罪嫌疑人、

28、被告人,或者已不需要采取逮捕羁押这种严厉的强制措施,或者是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又不能结案,或者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又证据不足的,这些都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10 【正确答案】 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执行拘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执行拘留的时候,执行人员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然后宣布拘留,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按手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以使其就缚为限度。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拘留后补办拘留证的

29、做法,都是违法的。(2)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被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4)公安机关在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没有通知的,应当将没有通知的原因,记录在案。(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

30、的,应当在拘留后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10 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 30 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7)对于超期拘留的,被拘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有权要求释放被拘留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8

3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14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至 3 日。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知识模块】 强制措施三、名词解释11 【正确答案】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要成为当事人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体条件,即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程序条件,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过程和结局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当事人包括被害人、

32、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12 【正确答案】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13 【正确答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前的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至判决宣告以前的当事人称为被告人。任何人要成为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受到正式的控诉以及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两个条件。【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14 【正确答

33、案】 公正审判原则,要求审判过程的公正,即刑事审判程序本身应具备一些内在的“ 善” 的品质。判断某一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关键要看它能否使那些可能受到裁判结果不利影响的人有效参与到裁判的制作过程。目前国际人权公约所确立的最低限度的刑事审判公正标准,主要包括:(1)参与原则,即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程序参与者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始终在场,裁判结论应:建立在各程序参与者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之上;(2)中立原则,即裁判者不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应保持超然的地位,对诉讼双方应一视同仁,不能有先入为主的预断;(3)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参

34、与机会和权利,裁判者对双方的证据和观点给与同等的关注,并且对参与能力较弱的一方给与特殊关照,以实现诉讼双方的实质对等;(4)理性原则,即审判程序的运作应符合理性的要求,法官的裁判必须以法庭调查和采纳的证据为根据,法官应明确陈述其据以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5)及时原则,即刑事程序应及时产生裁判结果,审判过程既不能过于急速,也不能过于缓慢;(6)终结原则,即刑事程序应:通过产生一项最终的裁判而告终。【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5 【正确答案】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确立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审判和科刑。就是说,案件经过审理

35、后,陪审团或者法院无论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还是作出终止诉讼的裁定,被告人的同一行为都不得再受到重新起诉或审判。禁止双重危险的理论基础在于国家不得运用其所拥有的资源和权力,对一个公民的一项犯罪行为实施反复多次的刑事追诉,否则被告人会永远生活在有罪还是无罪的不确定状态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即产生“既判力” ,既判的事实应视为真实不论其结果是正确还是错误。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或一事不再理原则,许多国家都规定在有重大的程序瑕疵或发现新的事实等极少数情况下,允许进

36、行一项新的刑事审判,即使该审判将不利于被宣告无罪的或已经被定罪的人。【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6 【正确答案】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知识模块】 管辖17 【正确答案】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

37、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知识模块】 管辖18 【正确答案】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知识模块】 管辖19 【正确答案】 优先管辖是指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优先管辖并不是绝对的,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知识模块】 管辖20 【正确答案】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不明或者管辖存在争议等特殊情况下,将某一案件指定由下级人民法院

38、进行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指定管辖是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一种变通规定,一般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地区管辖不明的案件,二是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知识模块】 管辖21 【正确答案】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知识模块】 回避22 【正确答案】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司法工作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因此,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审

39、判活动开始后,应主动将办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权,以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申请回避权。【知识模块】 回避23 【正确答案】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知识模块】 回避24 【正确答案】 有因回避又称附理由的回避,是指享有申请回避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有在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具备法定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属于有因回避。【知识

40、模块】 回避25 【正确答案】 无因回避又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就可以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并且这种回避一经提出,即可导致被要求回避的司法人员退出诉讼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无因回避制度。【知识模块】 回避四、简答题26 【正确答案】 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

41、;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10)有无刑事诉讼法 第 15 条第 2 至第 6 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42、的情形。【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27 【正确答案】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出现了妨碍法庭继续审理的事由,法庭决定对案件推迟审理,待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的制度;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判的制度。中止审理与延期审理,都能引起审判活动的暂停,但二者具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1)作出决定的时间不同。延期审理的决定只能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既可以在开庭审理期间作出,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开庭前准备阶段直至作出判决之前作出。(2)理由

43、不同。延期审理的事由,是诉讼内障碍,司法人员通过诉讼上的努力,可以消除该障碍,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中止审理的理由,是诉讼外障碍,司法人员无法通过诉讼上的努力消除障碍。(3)后果不同。延期审理只是暂时停止审理活动,其他诉讼活动根据案件情况仍然应当进行;中止审理是暂停一切诉讼活动。(4)再次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可以预见再次开庭审理的时间,有些案件甚至在作出延期审理决定时即可确定;中止审理的案件,无法预见恢复审理的时间。【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28 【正确答案】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审判程序简便、快捷的一种审判程

44、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有以下特点:(1)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在适用程序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体现的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3)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4)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及涉外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5)在控诉职能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6)在期间和送

45、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 10 日送达被告人的限制;人民法院在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时,可以用简便方式进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 20 日,比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要短。(7)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简化庭审程序是简易程序的主要特征。简易程序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开庭审理公诉案件中的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相互辩论。但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庭审环节不能取消。(8)在宣判形式上

46、,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应当庭宣判。【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29 【正确答案】 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即被告人是否犯罪、触犯何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刑事判决,分为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有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决。有罪判决分为科刑判决和免刑判决。科刑判决是确认被告人有罪,决定给予相应刑事处罚的判决。免刑判决是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情节而免除对被告人刑事处罚的判决。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告人的行

47、为不构成犯罪所作的判决。无罪判决有两种: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无罪判决;二是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做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此外,根据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还可以分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两种。【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30 【正确答案】 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都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决定,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适用对象的不同。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的是案件的程序问题。(2)适用的范围不同。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时适用,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终结时适用。裁定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整个审判和执行程序的全

48、过程。(3)表现的形式不同。判决只能用书面的形式;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4)使用的次数不同。一个案件的生效判决只有一个,生效裁定可以有若干个;(5)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10 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 5 日。【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31 【正确答案】 两审终审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也存在着特殊和例外情况:(1)特殊情况: 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才宣告终结。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非死刑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的,该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再经过上级法院的二审程序。两审终审

49、制是就普通程序而言的,死刑案件是特殊的案件,为确保裁判质量,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的特殊程序才发生法律效力。(2)例外情况:两审终审的唯一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对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不得提出抗诉。即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32 【正确答案】 (1)二审不开庭审理的适用条件:适用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事实清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案件的事实清楚,有确凿、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二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本案的情况已经认识清楚。二审对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不得是抗诉案件。抗诉案件即使事实清楚,也必须开庭审理,这是对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特别保障;不得是死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死刑案件的二审一律开庭,这是为了充分保障死刑案件的裁判质量。不属于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二审不开庭审理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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