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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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2006 年 5 月 16 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河村村民刘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庭论,法院认定刘某于 2006 年 2 月 25 日盗窃村民高某家现金 5000 元的犯罪事实属实,刘某在最后陈述时也供认不讳,表示要退还赃款,并要求法院从宽处理。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定于 5 月 20 日宣判。5 月 17 日,上河村村民盖某向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刘某曾于 2005 年 12 月盗窃乡水库活鱼的事实。法庭经调查了解,认定刘某盗鱼的事实清楚,且构成犯罪,因此合议庭将原来拟判处 2 年的有期徒刑改为判处 5 年。5 月 20

2、日宣告判决时,判决书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不仅盗窃现金 5000 元,而且盗窃活鱼价值约 4000 元。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 刘某先后四次在家中设赌局,纠集他人赌博,并抽头收费,共获利 2500 元。被查获后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于是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赌博罪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况且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就不能出庭,不利于打击犯罪,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则认为赌博罪性质轻微,处罚较轻,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况且法院人少案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提高效率,因此坚持适用简

3、易程序,并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县人民检察院拒绝移送全部案卷。于是县人民法院在公诉人未出庭,也没有告知刘某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由审判员孙某一人独任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由,作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问:本案的处理过程存在哪些不正确之处?3 段锋(1981 年 12 月出生)于 1997 年 8 月与李琳(1980 年 10 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1997 年 11 月 14 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两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等三人前来

4、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常因生活琐事争吵。1998 年 5 月 27 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 2000 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 1998 年 6 月 13 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被其扯光衣服之侮辱,

5、两人同居无法维持。县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 1998 年 7 月 20 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

6、,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以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请指出县法院在本案的受理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时,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4 张某、王某、李某共同诈骗一案,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审查过程中,认为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再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8 年,王某有期徒刑 5 年,李某有期徒刑 2 年缓刑 2 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某、李某表示不上诉。于是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

7、日,将被告王某、李某交付执行,张某由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张某有期徒刑 5 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处理上,存在哪些诉讼程序上的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4 某市公安局于 2008 年 1 月 4 日对刘某(男,24 岁)、张某(男,21 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 2008 年 3 月 30 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

8、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谋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

9、某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0 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问题:5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6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7 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8 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9 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10 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1

10、1 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12 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12 2010 年 5 月 31 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甲县公安机关拘留,后被批准执行逮捕。同年 7 月 31 日,甲县人民检察院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县人民法院于 8 月 2 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问:13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能否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为什么?14 如果被害人在二审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15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李某在缓刑期间又跑到乙县做案

11、,盗窃现金 5000 元。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撤销了甲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判处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乙县人民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16 被告人王明,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1998 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该公司偷税 100 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1998 年 7 月 2 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明,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 月 8 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 5 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7 月 9 日律师向检察院缴纳了 5 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

12、了保证人,王明被取保候审。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 1996 年到 1998 年间,共偷税漏税 50 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帐户,并将 50 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 1999 年 8 月 1 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对该公司判处 200 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明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一审法院即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改处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 7 年。现问:(1)该案中人民检

13、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该案中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2002 年司考,卷四,第 3 题)二、论述题17 论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18 试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19 试述司法独立原则。20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北京大学 2003 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21 论述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22 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23 论述回避的理由。三、名词解释24 死刑复核程序25 死刑核准权26 阅卷27 审判监督28 审判监督程序29 申诉30 提审31 指令再审32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四、简答题33 简述刑事诉讼阶

14、段的划分标准。34 简述刑事诉讼法的性质。35 简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36 简述我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37 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38 简述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39 简述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40 简述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弊端。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 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不正确的:(1)本案中,县法院对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进行调查是不正确的。司法具有被动性,未经起诉法院不得主动开启审判权,否则就会导致控、审不分,从而难以保证审判的中立。因此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没有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不能

15、主动进行调查审理。(2)对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县法院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予以定罪量刑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正确的处理办法应当是:县法院对已经开庭审理的犯罪事实进行延期宣判,将新发现的犯罪事实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后,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判,将前案与后案合并作出处理,最后一并宣判。【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2 【正确答案】 (1)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赌博罪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属于基

16、层人民法院管辖;(2)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3)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4)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根据第 209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赌博案件不属于第 209 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因此,本案如果符合第 208 条规定的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2)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就不能出庭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0 条

17、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3)县人民法院不取得县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就开庭审理本案是错误的。(4)县人民法院没有告知被告人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211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3 【正确答案】 (1)县法院未经审理就认为段锋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是错误的。这违反了刑事诉讼中“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的原则。(2)县法院“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是错误的。这等于法院自己起诉,自己

18、审判,违反了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的原则。(3)县法院未经被害人提出告诉即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审理是错误的。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1 条的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六机关规定第 4 条的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因此本案中,段锋涉嫌的侮辱罪和轻伤罪,均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害人没有告诉,法院不应进行审判。(4)县法院“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 的做法是错误的。对当事人自行决定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无权自行改变或者予以干涉。本案中,县法院可以告知李琳有权提起自诉,但是李琳是否提起自诉,法院应当尊重她的意见,而不能自行

19、决定按自诉处理,更不能随意改变李琳的诉讼请求。(5)县法院没有为段锋指定辩护律师是错误的。段锋系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7 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6)县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274 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且被告人又未满十八周岁,因此,不应公开审理。(7)县法院在 7 月 20 日才开庭审理案件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214 条规

20、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本案在 7 月20 日开庭审理,已经距离 6 月 13 日一个多月时间。(8)县法院在李琳明确表示不愿意控告时,仍然开庭审理是错误的。自诉案件的控诉与否,应当尊重自诉人的意见,自诉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控告时,法院应当允许自诉人撤回自诉。(9)法庭在自诉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继续开庭审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 205条规定:“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本案中,自诉人没有出庭,法院应当依法传唤,传唤不到时按撤诉处理。(10)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是欠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 270 条的规定,对不满十八岁的被告人进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11)开庭时只是讯问了被告人的做法是错误的。适用简易程序也应当宣读起诉书,并进行必要的法庭调查及辩论。本案中,法庭只是讯问被告人,而完全省略对证据的质证、认证等程序,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2)法庭未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93 条、213 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不能剥夺。(13)法庭未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处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2 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处理。因此本案中,法庭应当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或

22、做出判决。(14)县法院只告知被告人有上诉权的做法是错误的。县法院在作出判决后,还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并告知其有上诉权。【知识模块】 第一审程序4 【正确答案】 (1)县人民法院在庭前审查过程中,以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8l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初步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不是开庭前初步审查的问题。(2)一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给三被告的次日将王某、李某交付执行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19 条的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期限为 10 日,即使王某、李某宣判时

23、表示不上诉,只要上诉期未满,仍有上诉的权利。另外,一审判决是尚未生效的判决不能交付执行。(3)一审法院仅将张某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2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因此,一审法院应将全案移送中级法院进行二审。(4)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5 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案中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而不应当发回重审。(5)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新审理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8

24、条第1 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故本案中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6)一审法院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28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被告人仍有权上诉。【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5 【正确答案】 1 个月。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第 3 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6 【正确答案】 可以。刑事诉讼法第 171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25、,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7 【正确答案】 不予准许。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165 条第 3 款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不予准许。【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8 【正确答案】 可以准许。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165 条第 3 款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

26、行辩护。【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9 【正确答案】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168 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调查。”【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0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220 条第 2 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3 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1 【正确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生效。【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

27、12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218 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 5 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 5 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3 【正确答案】 不能,否则违反“上诉不加刑” 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226 条第1 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257 条第(四)项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

28、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4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应当驳回该请求,或者不予受理。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89 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5 【正确答案】 乙县人民法院的处理不正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 356 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

29、、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据此,乙县人民法院正确的作法是直接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并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16 【正确答案】 (1)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如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一案不舍法。六机关规定第 1 条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

30、。” 据此,国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明批准逮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 163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 79 条、第 80 条第 4 项、第 5 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是决定逮捕而不是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执行逮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 第 78 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无权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同时提供保证

31、金和保证人的作法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 66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不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人民检察院收取保证金 5 万元的做法不合法。 六机关规定第 22 条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即将冻结的存款上缴国库的行为违法。刑事诉讼法第 234 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2、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据此,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才能将存款上缴国库。人民检察院于 1998 年 7 月 9 日对王明取保候审,到 1999 年 8 月 1 日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行为不合法。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据此,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超过 12 个月的行为违法。人民检察院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状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 221条第 1 款规定:“ 地方各

33、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据此,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2)该案中人民法院不合法的程序包括:抗诉期满后,一审人民法院即将该公司的罚金交付执行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 248 条规定:“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据此,第二审程序启动后,第一审的裁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二审人民法院不开

34、庭审理该案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 第 223 条规定:“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知识模块】 第二审程序二、论述题17 【正确答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人物,刑事诉讼就是围绕着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何种刑事责任而展开的一系列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就因缺乏追诉对象而终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在古代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居于“诉讼客体” 的地位,只是受追诉、遭刑讯的对象,不仅没有有效的辩护权和参与诉讼的机会,而且不具备基本的人格尊严。现代各

35、国的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不断通过刑事司法改革使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到巩固与加强。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史就是被告人人权保障不断得到加强的历史。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一方面是享有广泛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另一方面又处于被追诉的地位,这两种身份和地位时常会发生冲突。因此,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不断地从更高层次上调和这种冲突,使之得到平衡。对于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的地位,能够通过积极主动的防御活动与追诉方展开对抗,并对裁判方施加积极影响;(2)犯

36、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并为此在一定程度上负有接受追诉、协助国家专门机关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其所作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重要证据。【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18 【正确答案】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的确定,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在古代弹劾式诉讼中,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居于原告的诉讼地位。随着国家追诉原则的产生,对犯罪的追诉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结局不再由被害人决定,被害人在诉讼中主要处于证人的地位,并且这种地位在西方国家延续了很长的时期。作为权利受侵害的一方,被害人与诉

37、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一方面有着惩罚犯罪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希望获得赔偿或补偿,因此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诉犯罪,不一定能完全体现被害人的所有意志。二战后,人权保障成为主题,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及诉讼角色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加强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大陆法系国家逐步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或准当事人地位,使其拥有独立的发动起诉、申请回避、获知指控罪名以及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等诉讼权利。在英美国家,被害人也开始逐渐摆脱单纯证人的地位,享有获知指控罪名及理由的权利等等。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理解:(1)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

38、行为侵害的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2)被害人基于实现使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这一要求,具有积极主动参与诉讼过程、影响裁判结局的愿望;(3)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地位,拥有许多与被告人相对应的诉讼权利;(4)被害人尽管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他一般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其陈述本身是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知识模块】 诉讼参与人19 【正确答案】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服从法律和良心,不受任何外在力量的干涉或影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

39、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据此,西方法治国家普遍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司法独立原则,作为宪政原则,它调整着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作为司法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权力或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使法院真正成为抵制专制权力、维护人权的最重要、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司法独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法院的整体独立。法院无论在司法裁判还是司法行政管理方面,都独立于法院之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受外部力量或权威的控制和干预;(

40、2)法院的内部独立。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独立于其同事及上级法院的法官;(3)法官的身份独立。法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法官拥有职业特权。为避免法官因执行司法裁判而处于不利境地,法律赋予其一些司法豁免特权;(5)建立完善的法官职业伦理准则,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约束。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都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我国的司法独立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存在不同之处,如下表:在我国,要正确贯彻和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必须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1)要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共产党领导的关系。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是国家制定法律的根据

41、。但党的领导主要应当是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不能通过审批案件、参与办案等方式领导或代替司法机关办案。(2)要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人民法院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一般是通过听取工作报告、针对个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质询案等方式进行,不能代替法院直接行使审判权。(3)要处理好独立审判与社会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虚心听取批评和建议,但社会和群众不能干预审判活动。【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0 【正确答案】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最早由意

42、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首次在立法中确认该原则,此后许多国家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对无罪推定原则作出了规定,使其成为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无罪推定,首先是一种推定。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合法审判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并为此享有一系列旨在抵抗国家追诉的权利和程序保障;其次,无罪推定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如果法官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有罪判决就是对无罪推定的推翻。反之,无罪推定就会转化为法院对无罪的认定。因此,无罪推定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程序

43、性的法律状态,一旦刑事诉讼程序结束,无罪推定或者转化为有罪认定,或者转化为无罪认定。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1)法律已经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诉方承担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3)对于疑案,法院应作无罪处理。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对被追诉人的保护性假定,无罪推定为国家的追诉活动设置了障碍,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对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有效地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积极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时,无罪推定可以使法官排除被告人是

44、有罪之人的偏见,有利于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虽然与无罪推定原则尚有一定的差距,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基本精神,并在具体诉讼程序中得以体现:(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定罪权。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依刑法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人民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3)刑事诉讼法严格区分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种称谓。被追诉者在立案到提起公诉

45、前这段时间,称为“犯罪嫌疑人” ,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为“被告人”。(4)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追诉者没有证明自己有罪和无罪的责任。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有义务提出证据,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5)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凡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知识模块】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1 【正确答案】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经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

46、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以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她)本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因受到强制、恐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轻微是指犯罪性质轻微、情节简单、处罚较轻。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

47、告人有罪。被害人在追诉时处于原告地位,应负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则第 4 章、第 5 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从性质上说属于公诉案件范围,之所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被告人侵犯了自己人身、财产权利,应当追究被告

48、人刑事责任;三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上述由被害人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有无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案标准予以确认。【知识模块】 管辖22 【正确答案】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级别管辖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第一审管辖权的时候应

49、当遵守以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所列罪名;恐怖活动案件,其范围主要依据刑法规定的罪名予以明确。另外以恐怖目的或恐怖手段实施的其他犯罪,如杀人、放火等是否属于恐怖活动案件,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来认定。2012 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而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以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进行的界定。(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何谓“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衡量标准,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自己掌握。(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5)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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